首页 理论教育中国环境法学四十年 1978~2018

中国环境法学四十年 1978~2018

【摘要】:然而,一些具有前瞻性眼光和远见卓识的法学学者,洞察到环境法学的发展前景以及国家环境保护事业的实践需求。发展至今,该机构已成为我国乃至亚洲地区最大的、专门从事环境法学研究、教学和咨询的科研机构。这一时期,环境法学研究从无到有,发展迅速。可以说,这些教科书性的著作奠定了中国环境法学教育和研究最早的学术基础。

(一)环境法学学科的创立与发展

环境法学作为我国法学领域一个年轻的二级学科,其孕育、形成、发展只有四十余年的历史,其创立、形成与发展大致可以分为早期环境法学学科的创立、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下环境法学学科的快速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对环境法学学科发展的推动三个阶段。

1.早期环境法学学科的创立

我国环境法学的学科创立期主要是指我国环境法学的孕育和形成时期,大致从20世纪70年代初环境保护事业的兴起到1992年可持续发展国家战略目标的确立。在1972年中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不久,作为中国参与的第一次联合国正式活动,我国政府派团出席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的召开及其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对于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和环境法制建设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从这时起,中国开始逐步破除意识形态的障碍,正视我国工业化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并逐渐融入国际社会环境保护的历史洪流之中。

作为参加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之后的回应,1973年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会后批准并颁布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并成立了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从而揭开了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和环境法制建设的序幕。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随着我国政治上的拨乱反正、经济发展的恢复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的挑战,政府和公众的环境意识开始萌生、传播和普及。与此同时,中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经济发展由此驶上高速增长的轨道。国家在发展政策思路和环境保护观念上,出现明显的变化,环境保护和环境法制建设开始得到全面的重视。以1979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为标志,国家明确地提出了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环境发展同步进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协调统一的发展思路和环境保护观念。以《环境保护法(试行)》的颁行为契机,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理论体系、制度体系、法律法规体系和管理体制开始形成,初步确立了中国特色的环境法制建设道路,我国环境法学研究由此也正式拉开了大幕。

在当时历史背景下,我国尚无环境法学。然而,一些具有前瞻性眼光和远见卓识的法学学者,洞察到环境法学的发展前景以及国家环境保护事业的实践需求。在武汉大学韩德培教授的积极倡导和推动下,1980年武汉大学成立了环境法研究室。后经韩德培教授的倡议和推动,环境法研究室发展成为由武汉大学和中国环境科学院共建的环境法研究所(后经改组,由武汉大学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合办)。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早期的前辈学者,参与了《环境保护法(试行)》的修订以及《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我国几乎所有重要的环境立法的起草研究工作。发展至今,该机构已成为我国乃至亚洲地区最大的、专门从事环境法学研究、教学和咨询的科研机构。

同年,在北京大学金瑞林教授的倡议下,北京大学法律系率先在法律系本科生中开设了环境法学课程。此后,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和西南政法学院等高等院校也分别在法学本科教学中列入环境法课程。1984年,原国家教委在正式颁布的《综合大学法律系专业教学计划》明确将环境法列入法学本科教育的选修课程;1985年制定的《经济法专业教学计划》把环境法和自然资源法都列为必修课。这种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变化,不仅使环境法学师资和研究队伍迅速得到充实,而且促进了高校环境法学研究和教材建设水平的提高,为环境法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提供了广泛的基础。

在1983年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环境保护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国策地位的确立,使环境保护从经济建设的边缘地位转移到中心位置,为环保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坚实基础。同时,为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国务院制定出台了“同步发展”方针,即“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战略方针,摒弃了“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体现了走有中国特色环保之路的要求,并顺应国际社会环境保护的潮流。这一时期,环境法学注重环境法制的实践研究,特别是围绕着国家和地方立法的现实需要,学者们积极参与立法的起草研究工作,为我国环境法制的奠基做出了突出贡献。

这一时期,环境法学研究从无到有,发展迅速。环境法学学者开始研究和探索环境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实践问题,其理论研究重点包括:环境法学中环境的内涵和外延问题、环境法的阶级性问题、环境保护法的体系建设问题、环境法(学)的独立部门法(学)地位问题、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的发展问题、单位环境犯罪主体的扩展问题,等等。在这一时期,除了环境法学的基础理论研究,一些学者还关注环境法律规范的注释研究、外国环境法的引介、国际环境法的研究等。此外,一些学者借鉴国外的环境法理论与实践,尝试引入并探讨了一些环境法学的前沿性问题,进行环境法学的专题研究,如蔡守秋教授进行了环境权学术研究,并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了《环境权初探》一文。[1]

这一时期,出版了对于后来环境法学教育和研究影响深远的环境法学教程,最具有代表性的教材包括武汉大学韩德培教授主编的《环境保护法教程》[2]和北京大学金瑞林教授主编的《环境法学》[3]。两者各具特色,前者根据环境法立法体系来构建环境法学体系,后者依据环境法的编纂体例来构建环境法学体系。此外,代表性的著作还有《环境保护法概论》[4]《环境保护法基本问题》[5]《环境保护法》[6]和《中国环境政策概论》[7]。可以说,这些教科书性的著作奠定了中国环境法学教育和研究最早的学术基础。在介绍和研究外国环境法方面,《西方国家环境法》[8]《苏联东欧国家环境保护法》[9]填补了外国环境法系统性研究的空白,《环境外交概论》[10]填补了我国国际环境法的研究空白。

2.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下环境法学学科的快速发展

1992年6月,为了推进国际社会环境保护共识的形成,联合国召开了全球性的环境与发展大会。会议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行动计划》《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法律文件确认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和法律地位。通过这些国际法律文件的缔结,我国政府接受了可持续发展的国际性法律理念,并将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我国的重要国家发展战略。会后,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首次在中国提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1995年,国家在制定“九五”规划中,明确将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国家战略,可持续发展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环境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和中心任务。在发布的《中国环境行动计划(1991~2000年)》、《中国21世纪议程》等政策性文件中,制定了中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国家行动计划和措施,并明确提出,建立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环境法体系。不仅如此,我国政府还相继提出了科学发展的观念和战略,倡导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倡导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这些新的发展战略和环境保护理念,极大地推进了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下我国环境法学学科的快速发展。

这一时期,环境法学的教学和科研机构获得快速发展。1993年,北京大学率先获得了环境法学专业博士学位授予权。1997年,武汉大学也获得了环境法学专业博士学位授予权。据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的调查,至2003年,我国高等院校已经设立近二十个环境资源法学硕士点、近十个环境资源法博士点,我国高等学校、有关中等专科学校已经普遍开设环境法课程,全国每年招收近二百名环境法硕士生和博士生,环境资源法学教育已经在我国教育领域得到重视和长足发展。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1997年年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对法学二级学科重新分类和调整中将自然资源法等并入环境法学,并将原环境法学正式更名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同时将其列为法学的二级学科。1999年,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入选教育部首批15个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全国入选首批重点研究基地的法学学科只有2个)。1999年11月,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土资源部、中国法学会批准,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在武汉大学正式成立。环境法学会第一届会长是中国著名法学家韩德培。环境法学会的成立为广大的环境法学界人士提供了学术交流的平台,极大地促进了环境法学研究的对话与交流。2002年年初,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作为学科点单位被评为环境法学国家级重点学科。

在此期间,为适应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践需要,我国制定和修订了多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在1989年《环境保护法》的修订,《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单项、单领域污染防治法律的制定和修订,以及《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资源保护法律的制定和修订过程中,环境法学学者对于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理论支持及其建言献策作用更加突出。可以认为,我国社会主义环境立法体系的形成和完善过程中,环境法学研究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与环境法学学者参与环境立法实践活动齐头并进,环境法学理论研究也进入活跃期、繁荣期。其具体表现为,环境法学学者的理论自觉意识更加成熟,环境法学研究问题意识更加明确,学者们研究涵盖的范围,不仅实现了环境与资源要素法律保护研究的全覆盖,而且,学者们开始了环境法学的环境与资源的整体化、一体化理论研究,并尝试建立一套自足、自洽的成熟的环境法学理论体系。

这一时期,环境法学研究的重点主要包括:环境法的目的问题、环境法调整对象问题、可持续发展环境法体系建构问题、环境法基本原则问题、环境法律制度的扩展与深化问题、排污权交易与环保市场化法律问题、区域环境保护法律机制问题、环境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问题、环境纠纷解决的非诉机制问题,等等。同时,对于外国环境法的深入研究、对于国际环境法的不断探索,也都成为在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下我国环境法学研究快速发展的热点领域。其中,《 20世纪环境法学研究述评》[11]《环境法原理》[12]《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环境立法目的论》[13]《环境法融合论——环境、资源、生态法律保护一体化》[14]《环境法新视野》[15]等代表性论著促进了中国环境法基本理论的形成、发展和创新,《美国环境法概论》[16]《日本环境法概论》[17]《欧盟环境法》[18]《俄罗斯生态法》[19]填补了环境法学界对于相关国家环境法研究的空白,《国际环境法导论》[20]《国际环境法》[21]等代表性论著则推动了我国环境法学界对于国际环境法的研究。

需要指出的是,作为这一时期环境法学的领军人物、代表人物,蔡守秋教授在2009年出版了79万字的《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蔡守秋教授积极借鉴哲学伦理学和环境科学等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尝试通过法律关系论、主体论、客体论、行为论和权利义务论、自然体的权利与代理论、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机制、主客体一元论的环境法研究范式和研究方法等方面的开拓性研究和创新性探索,揭示环境法学的理论根基、本体论和方法论,彰显环境法学的精神内涵和时代特质。该书的出版,在环境法学界内外就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和研究范式掀起了一场热烈而持久的学术争论,对于环境法学作为异军突起的法学新军与传统法学的对话和对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3.生态文明建设对环境法学学科发展的推动

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首次强调“倡导生态文明,强化环境法治,完善监管体制,建立长效机制,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2007年中国共产党十七大在政治文件中首次提出了生态文明的战略,2012年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全过程。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报告明确提出了“要创造更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也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并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十九大报告对“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进行了全面部署,包括一系列新思想、新目标、新要求和新部署。与此同时,国家最高决策层不断密集发布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方案,试图通过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相关配套方案,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基础性的体制保障和根本性的制度支撑。

尽管我国初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环境法律体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以及各类环境标准不断完善,环保机构也经历了从弱小到逐步强大的演变,但现实却呈现出令人尴尬的局面:一方面环保法律“批量产出”、环保机构不断升格;另一方面环境质量状况没有根本好转、整体仍在恶化。这一趋势表明环保法律远远没有达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理想状态,需要从影响法律实施的机制与体制、立法、行政与司法等因素进行多方面综合考察。[22]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背景下,环境法学研究也面临着更大的机遇和挑战,我国环境法学研究进入了以生态文明建设为中心的全面、深入发展的历史时期。

这一时期环境法学研究已经或者正在呈现出三个方面鲜明的特点:一是以生态文明建设为中心,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环境法制建设的需要,进行生态文明建设的环境法学基本理论创新性研究,并积极探寻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环境保护法制实践道路;二是围绕着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和相关法律的制订和修订,学界对环境法的立法模式、环境法的立法目的、环境法的基本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和法律责任,以及环境法从行政管制到公共治理、环境行政到环境司法扩展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多层次的深入研究;三是从以环境立法为重心的法学研究扩展到环境法律执行的研究,并逐渐关注到我国环境行政体制改革、环境监督体制、环境行政追责、环境司法专门化、环境公益诉讼等我国环境法制建设深层次的体制和机制问题。

此阶段环境法学的理论和实践研究重点议题包括:生态文明的环境法学基本理论、生态文明环境法制建设与体制改革、《环境保护法》修订与单项环境资源法的立法问题、环境保护的联防联治和区域性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生态红线法律制度、生态补偿与生态赔偿问题、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司法专门化问题、环境行政管制与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强化、环境犯罪的认定与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制度、政府环境责任、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和环境责任考核与追责、环境保护税等环境经济法律手段的运用、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与督察制度等问题。

(二)环境法学学术队伍的形成与壮大

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环境法制建设,满足从环境立法、环境行政、环境司法、环境守法到环境法律监督的理论和实践需要,需要一支有使命感、有担当精神、有创新潜力的环境法学学术队伍。在改革开放以来的四十年时间,概括而言,我国环境法学学术队伍建设经历了拓荒者、开拓者到夯实者三个发展阶段。

1.环境法学的拓荒者

回顾中国环境法学四十余年的历程,其拓荒者是以韩德培先生、金瑞林先生为代表的我国一批早期环境法学学人。在环境保护社会氛围尚未形成,各方面条件极其有限的情况下,韩德培先生不仅在武汉大学创建了全国高校中第一个环境法研究机构,而且将一批环境法学的前辈,如肖隆安、陈汉光、彭守约、欧阳鑫、蔡守秋等从不同的单位和院系调入武汉大学环境法所,齐聚珞珈山下,将武汉大学环境法学打造成中国环境法学研究的重镇。韩德培先生高瞻远瞩的眼光、不拘一格的开放精神以及团结的组织能力都值得后来者高山仰止。以韩德培先生起头,其他科研机构得风气之先的前辈们也纷纷依托各自所在单位或开设环境法课程,或编写环境法学教程,或建立环境法研究机构等学科建设活动。[23]例如,作为中国环境法学的第一代拓荒者,金瑞林先生在北京大学,马骧聪先生、文伯屏先生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张孝烈先生在西南政法大学,陈仁先生在华东政法大学,罗典荣先生在中国政法大学,窦玉珍先生在西北政法大学分别创建了国内最早的环境法学学科点或专门性研究机构。第一代环境法学学者的主要贡献在于以下方面。

(1)作为早期中国环境法制建设的见证者、参与者和中国环境法学的拓荒者,第一代环境法学学者开启了中国环境法学的先河,建构了中国环境法学的基础性学术话语,其构筑的中国环境法学的基本理论体系和法律框架,仍然历久弥新,典型例证就是韩先生主编的《环境保护法教程》和金瑞林先生主编的《环境法学》,国内有很多高校依然在使用这些教科书。

(2)初创了环境法学教学与研究的学术平台和学术团队。中国最早的一批环境法学学科点和专门性的研究机构由第一代环境法学学者一手创建,环境法学学科点和专门性研究机构的建立无疑能够不拘一格聚集人才并形成团队,从而发挥环境法学学者们的集体智慧和团队力量,为环境法学研究的发展壮大奠定基础。

2.环境法学的开拓者

经过第一代环境法学学者艰难拓荒、艰苦创业阶段以后,随着国家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政治氛围、经济发展条件的极大改善,在可持续发展国家战略目标的导引之下,我国环境法学走上了高速发展的快车道。以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蔡守秋教授为领军人物的老、中、青环境法学者不断涌现,环境法学新的学术议题不断产生,学术成果数量与质量得以大幅度的增长。同时,通过他们的不断开拓和努力进取,并借助于以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为核心的一些学术组织、学术机构的形成和发展,形成了一个全国性的学术共同体。这个环境法学学术共同体汇聚了武汉、北京、上海等全国多地的环境法学学者和环境法实务部门人士,并形成了一个几乎覆盖中国各地、各高校和相关国家部门和政府机构的环境法学学术网络结构。作为环境法学研究的开拓者,其对环境法学发展的贡献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1)以蔡守秋教授为代表的新兴的一批环境法学者极具创新特质和开拓精神,他们为环境法学学科得到法学大家庭的认可并获得独立的法学二级学科地位作出了突出的贡献。1997年6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对1990年10月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进行了修订,并颁布了新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原环境法学和自然资源法学在新目录中调整合并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24]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正式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列入法学的二级学科之后,国内环境法学专门性教学与研究队伍以及环境法学硕士点、博士点得以迅猛发展。

在这个时期,环境法学学者不仅大胆进行环境法学基础理论创新,立足环境保护法律实践不断提出并研究环境法学前沿问题,而且,还积极开展与传统部门法学的对话与交流,推动并促进了传统部门法的“绿化”。蔡守秋教授通过法律调整对象的研究促进环境法学与传统法理学的对话与交流,陈泉生教授提出并系统地研究了法律生态化问题,吕忠梅教授、周珂教授提出民法典的绿化问题并组织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王树义教授、王灿发教授力主环境司法专门化,吕忠梅教授、王灿发教授积极推进环境公益诉讼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等等。

(2)构筑环境法学教育和研究学术交流平台,并逐步实现环境法学学术交流平台在全国范围内的网络化、建制化。在此阶段,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法学院、中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重庆大学法学院、福州大学法学院以及国内一些其他的法学院校、法学院系,纷纷利用自身的学术资源,创立了分布于全国各地的环境法学专门性研究机构。

1999年,在蔡守秋教授带领下,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入选教育部首批15个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全国入选首批重点研究基地的法学学科只有2个)。同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在武汉大学正式成立。继韩德培先生担任首届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之后,蔡守秋教授长期担任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蔡守秋教授在有关国家部门和政府机构的积极支持下,广泛联络国内各地、各高校的环境法学者,实现了环境法学学术交流平台在全国范围内的网络化、建制化,为推动我国环境法学的教育和研究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3)开拓外国环境法、国际环境法的教学和研究,涌现出一批学有所长、术有所专的中青年环境法学学者。与可持续发展的国际热潮相呼应,我国一些环境法学学者在此阶段将视野聚焦到西方工业化发达国家国别、地区环境法和国际环境法领域,积极参与国际环境法学界交流和对话,并取得了突出的成果。例如,王曦教授对美国环境法和国际环境法的研究、王树义教授对俄罗斯生态法的研究、汪劲教授对日本环境法的研究,等等。

3.环境法学的夯实者

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带来了环境法学的生机和活力,环境法学作为一项学术事业也得以薪火相传。其中涌现出的一批60后、70后甚至80后的佼佼者,已经或者正在成为各高校环境法学研究机构的带头人或学术骨干,为我国环境法学研究的继往开来和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负重前行承担着历史性的使命和责任。这个时期环境法学队伍建设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

(1)在老一辈学者的传帮带下,伴随着改革开放成长起来的一批环境法学中青年学者日益崭露头角。这一批学者大都具有环境法学的专业背景,他们不仅受过系统的环境法学专业训练,而且很多人还有着丰富的海外留学、访学经历。这些从20世纪90年代之后开始投入环境法学学习、研究的中青年学者,他们视野开阔、思想活跃、推陈出新、著述丰富,并在学科建设、国内外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智库建设、服务立法、助力司法、咨政服务、国际谈判和法制宣传等方面取得了不俗的成绩。

(2)环境法学教学和研究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继承,伴随着环境法学研究队伍的发展和壮大,基本上实现了环境法学专业教育与研究领域的全覆盖,并实现了环境法学专业教学与研究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地理分布的极大发展。不仅在武汉、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区环境法学的队伍不断得以加强、人才不断涌现,而且在一些偏远地区,环境法学研究队伍的成长也令人瞩目。例如,甘肃政法学院于2017年创立了国内高校的第一个专门性的环境法学院。环境法学队伍中,学者们的专业视角更为开阔、研究议题更为丰富、研究旨趣更为多样、专业方向更为精细、专业特质更为鲜明,学者们的团队性、地域性特点也开始得以显现。

(3)环境法学得到了国家机构、政府部门、社会单位和涉外组织的广泛认可和支持,其机构发展和队伍建设环境日益改善,所获资源来源和资金支持呈现出多渠道、多途径、多样化的特点。我国早期环境法学教学与研究的开展,主要得益于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随着环境保护和环境法制建设重要性的日益彰显,环境法学教学与研究机构不仅获得了教育与环保行政部门的更多支持,而且在国家和各个地方层面,环境法学机构和团队建设不断获得综合经济行政部门、自然资源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等部门的支持。

不仅如此,其他国家机构、社会单位和涉外组织对于环境法学研究机构和团队的支持范围也在不断扩大、支持力度不断加强。例如,近年来,为了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建设和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创立了专门性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并依托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武汉大学等国内重点高校环境法学研究机构,成立了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基地。以201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的全国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与实践基地第一届联席会议为标志,建立了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和环境公益诉讼法学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环境法学研究新平台、新机制。由此,服务国家和地方环境司法改革,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发展,成为我国环境法学研究的一个新的重要发展方向,并推动了我国环境法学研究从环境行政到环境司法的拓展。又如,国内一些著名高校的环境法学研究机构,得到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世界自然保护同盟(IUCN)等国际官方、非官方机构的支持,并建立了长期化、常态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关系。

(4)改革开放前提下的学科建设国际化战略,助推我国环境法学教学与研究及其机构和队伍的发展壮大。环境问题是人类社会面临的来自于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共同挑战,环境法与环境法学因而具有较强的共通性。中国作为后发工业化国家,环境法与环境法学既要立足于国情,又要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和成熟的法治经验。近些年来,我国环境法学的对外交流极其活跃,一些国内环境法学教学与研究机构积极整合国外学术资源,加速了机构和团队建设的发展。

作为我国环境法学对外交流的重镇和窗口,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通过国家“千人计划”的引智项目,特聘原澳大利亚悉尼大学知名的国际环境法专家卜睿德(Ben Boer)教授参与学科建设与发展,有效地发挥了外籍专家的学术引领和助力作用。其主编的《人权的环境法维度》(Environment Law Dimensions of Human Rights)一书由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产生了良好的国际学术影响。与此同时,国内一批优秀的中青年环境法学学者也积极地“走出去”,参与国外的专业学术交流活动,并通过国际化的出版物,走上了环境法学学术交流的国际中心舞台,向国外同行介绍与交流中国环境法的现状和成就。2015年,由秦天宝教授主编并由一批国内中青年环境法学学者参编的全英文著作《中国环境法》(Chinese Environmental Law)一书,由Edward Elgar出版社正式出版。2017年,由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秦天宝教授和卜睿德(Ben Boer)教授担任共同主编的《中国环境法学刊》(Chinese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Law)正式创刊,并由国外知名的Brill出版社出版,这是我国环境法学界第一本英文期刊类学术出版物,其编辑团队涵盖了国际上活跃的环境法学学者,刊物目标是争取利用5年左右的时间,成为SSCI检索刊源。环境法学在法学领域中属于新兴学科、边缘学科,这些新的学术载体,有利于改变环境法学成果发布的刊物渠道和机会较少的状况。

(5)创新环境法学学术交流机制,增进学术交流机制的跨学科化以及多样化、常态化和层次化。在环境法学学术交流机制的跨学科化方面,围绕着环境问题的解决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我国一些环境法学学术机构积极组织开展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环境法学与行政法学、环境法学与诉讼法学等环境法学与不同法学二级学科之间的对话和交流。值得一提的是,以教育部协同创新改革为契机,通过入选首批国家211协同创新工程并创立司法协同创新中心,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联合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相关教育部学术研究重点基地,通过跨校、跨学科的司法协同创新研究,开展我国环境司法理论和实践研究,并通过理论研讨、实地调研、案件参与等活动,为推动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和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发展和机制、体制改革建言献策。

在学术交流机制的多元化、常态化、层次化方面,除了继续发挥全国性的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等环境法学学术交流机制的学术引领作用,随着全国性、区域性和地方性的环境资源法学学会的建立和完善,环境法学界分别建立了一些新的全国性、区域性、地方性乃至跨国、跨地区的学术交流机制,并不断使其多样化、常态化、规范化,如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组织的环境资源法学研究方阵研讨会、区域性的长三角环境法论坛、地方各级环境法学年会,以及海峡两岸环境法学界之间的“海峡两岸环境法学研讨会”“中达环境法论坛”,等等。

近些年来,环境法学学术研讨开始形成了一个新的趋势,即形成了一些针对年轻环境法学学者群体,特别是环境法学专业博士生的专门性的交流机制。武汉大学、北京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高校纷纷开设了“环境法博士生论坛”。例如,2017年9月23~24日,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举办了2017年全国环境法博士生论坛,论坛的主题为“法治视野下的环境利益:缘起、现状与展望”。来自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南开大学、浙江大学、重庆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师范大学等院校以及武汉大学的博士生导师、博士研究生共计80余人参加了该次论坛的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