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理学”这一名称在法学界获得广泛接受和应用,法理学学科的独立地位也最终确立并不断巩固。进入21世纪以来,法理学学科在实现独立的基础上日益走向成熟。这些交叉、边缘学科的兴起和发展,有助于推动我国法理学的更新发展。现如今,法理学研究主题日渐朝着多元化、微观问题的方向发展。这些研究方法的出现及广泛应用,有利于推动法理学研究的实证化、经验化,进而助益于法理学研究与法律实践的密切联系。......
2023-08-04
回顾历史,中国经济法学研究始终致力于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坚持中国问题导向,坚持给养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着力于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城乡和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来,尤其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确立以来,在经济法学理论指导下,我国经济法治开启了成就卓越的建设历程,以其理念科学先进、制度切实可行、体系宏大细密和功能效果明显的特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
(一)基本经验
中国经济法学在40年的发展中,紧紧围绕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实践,划清了自己与民商法、行政法的界限,确立了经济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组成部门的独立地位。从历史经验看,中国经济法学直面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始终坚持理论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引领驱动,积极推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法制建设,完善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法律规则体系,取得了一系列重要的理论前沿成果。中国经济法学形成的重要背景,其实是特定时空维度下的“三化”,即市场化、全球化和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中国经济法学之所以成绩卓著,主要经验有以下三个。
一是以中国问题和中国意识作为推动经济法发展的根本动力。中国经济法的产生肇始于中国改革开放的启动,正是改革开放的生动实践为中国经济法的产生提供了基本条件。20世纪90年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为新一轮改革指明了具体方向,同时也为中国经济法的政府角色定位锁定了市场化的价值取向,简政放权成为一系列经济法律制度设计的根本理念。进入理性繁荣阶段后,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使经济法更加强调在立法和制度运行过程中坚持人本观念、可持续发展观念、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观念等,中国经济法学在经济发展理念的转换和现实的推进下,逐步完成了理论转型并成熟和自信起来。有关分配理论、发展理论、风险理论和信息理论的探索成果,表明改革开放40年来,经济法学研究始终以中国问题和中国意识作为推进自身理论发展和经济法律制度建构的逻辑起点和动力之源。
二是以国际化或全球化作为优化经济法律制度设计的重要立足点。这里国际化与强调中国问题、中国意识时的本土化并不矛盾,经济法的国际化并不意味着经济法对国外制度的全面移植和照搬,其准确的蕴意是在对中国经济发展的现实约束条件充分考量的基础上,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的制度设计与经验。譬如,在我国银行业监管的法律法规中,就大量汲取了国际金融监管的主要标准《巴塞尔协议》的主要精神和内在规定,《反垄断法》的主要制度也是在对西方国家反垄断基本制度设计和判例规定加以总结和概括的基础上得以构建和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也与理论界对他国相关制度的引介大有关联。
三是以开放性作为保持经济法有效性和生命力的基本精神。作为具有现代性特征的经济法,非常注重法律对社会和经济的开放性,将经济法定位为回应型法,强调的正是经济法对现实问题的主动关注和积极回应,注重经济法对社会变迁和经济转型的对接和协调。在我国经济法学的发展过程中,所推出的诸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各类经济法律都体现了经济法与社会和经济的强力互动和高度融合,体现了国家治理经济社会的现代化。[114]在一定意义上,中国经济法学的历史发展与改革开放的经济法治实践一直保持着同频共振的联系,二者之间的有效互动完美诠释了法学与法律、法律与现实世界逻辑关系的现实证成。
(二)主要问题
中国经济法学的形成与发展,与一代代学者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认识的深化、对经济政策和其他公共政策的把握,以及对相关政策法律化的推进是密不可分的。然而,理想和现实之间总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在发展过程中,中国经济法学自身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总论研究仍待进一步深化。在总论研究中对经济法主体关注度不够,对经营者、消费者、管理者等相关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深刻内涵认识不足,对经济法的权利体系和责任体系疏于构建,对经济法的实施机制及社会整体利益保护等创新不够,对经济司法理论的研究未能形成有效突破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济法学的理论深化,影响了经济法律制度的创新及其功能发挥。
二是研究主题相对过于集中。除经济法总论外,竞争法、财税法、金融法一直是经济法学术研究的“金三角”,这三大子部门法领域不但学术资源丰富,而且学术积淀深厚,因此研究成果相当丰硕。但相比之下,有关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会计法、审计法、广告法、电信法、产业促进法、标准化法等领域长期遭遇冷落,导致经济法学与经济学在这些领域的呼应不够充分,在学术话语权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无语或失语问题。
三是尚未得到其他部门法学的全面支持。与其他部门法学相比,经济法学的著作、论文、研究报告等成果数量与质量仍存在巨大的提升空间,法学界对经济法仍存在一定误读、偏见、排斥甚或是歧视,传统学科的部分学者始终固守传统法律观念,经济法学缺乏与传统法学的有效沟通,未能得到其深刻理解和接受。这使得经济法学作为新兴法学与传统法学之间的距离似乎在扩大,加强与其他学科的对话和交流,进一步提升经济法学的社会影响力日显重要。
四是学术传承和学术共识还有待强化。经济法学堪称我国当代法学中最具中国特色的部门法学。我国经济法基础理论在长期的学术争鸣中已经获得了相当程度的深化和升华,但经济法的知识体系和理论体系的生成规模尚不平衡,在整个法学体系中的学术引领力和主导力尚待加强,在理论传承和发展中还需要更多的学术批判精神和创新精神。
(三)未来展望
经济法学40年发展的历史经验表明,经济法学者必须求同存异,共同致力于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通过各种方式和平台,整合学术资源和力量,从研究范式和研究方法上不断创新,并牢牢抓住新时代发展的主题,在与时俱进中实现经济法学关怀经济社会和民生福祉的理想与抱负,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发展和完善。展望未来,经济法学需要重点处理好以下三种关系。
一是需要处理好经济法总论研究和分论各领域研究的关系。从蓬勃兴起到初步发展,再到走向成熟,经济法学在前三个阶段都比较妥当地处理了总论研究和分论研究的关系。进入理性繁荣阶段后,总论研究进展缓慢,有时甚至陷入停滞,而分论研究则在竞争法、财税法、金融法等领域开展得如火如荼。这种失衡导致经济法学总论研究少有人问津,实践中难以形成对具体制度的理论指导和理论自洽。无论是总论内容还是分论中的具体制度研究,都要注意以经济民主理念推动经济立法和执法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以法律规则与经济规律的有效融合和对接作为实现经济法有效性的基本要素,并加强对经济法的体系整合和规则重构,从而进一步提升经济法规范性水平和实施绩效。[115]比如,对经济法律责任的研究即应该引起更多重视。张守文指出,中国经济法治在整个法治体系中日益重要,但存在突出的“刚性不足”问题,并由此形成了“柔性法治”的特色。对“柔性法治”的认识需一分为二,应正视其在经济和法治等领域的积极作用和消极影响,从而扬长避短,适度增强法治的刚性,这是中国经济法治的改进方向。因此,中国未来的经济法治应当宽严结合、刚柔并济,以充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并使其通过公平竞争而各得其所;同时,还应统分结合,激励相容,以切实保障各类公共物品的供给,实现整个经济和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116]经济法总论和分论研究的协调性如何,直接影响着我国经济法治的系统功能和运行质量。
二是需要处理好中国特色法学体系与中国特色法治体系的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117]就经济法学而言,其本土化特征十分突出,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经济法学理论及其经济法治经验,但绝不能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只有将中国特色法学体系与中国特色法治体系有机结合,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统筹推进“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经济法学研究才能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才能坚持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扎实推进政府部门依法监管、依法服务和依法调控,更好地与经济法治相协调。目前,经济法学界在国有企业法和国有资产法方面的研究还比较薄弱,研究力量和资金投入均不足。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经济法学研究需要积极推动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等重点领域的经济立法工作,依法保障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协同发展,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企业合法权益和企业家创业创新积极性。经济法学研究需要正确把握和处理有关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深入推进跨行政区划的司法机构设立以及专业法院和法庭建设,深化社会公益诉讼试点,为经济法更好地服务与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实体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持。
三是需要处理好经济改革与经济法治的关系。中国要实现现代化,就必须实现包括经济法治在内的整体法治的现代化。用法治思维正确处理经济改革与经济法治的关系至关重要。正如陈甦教授所言,强化对改革的全程控制以实现有序改革,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必须依靠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118]我国从2013~2015年,基于改革、法治、发展三个维度,分别作出了影响深远的“三大决定”,以全面深化改革、依法治国和小康社会建设,系统解决经济、社会、政治、法律、文化等领域的问题。针对“改革难点”“法治重点”和“发展要点”的关联与交叠,需要经济法学界作出系统性回应。[119]因此,在经济法学研究和经济法治建设中,需要坚持经济改革决策与经济立法决策相统一,确保“凡属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为真正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一方面,需要使全面依法治国有效地引领、促进、规范和保障经济改革;另一方面,也要使全面深化经济改革成为经济法治发展的内在动力。只有在深化改革中系统完善经济法律体系和经济法律制度,才能充分挖掘和彰显经济法治的机制动能,更好地落实新发展理念。众所周知,深化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是今后一段时期的重点工作任务,面对国际环境新变化和国内发展新要求,我国经济法学界只有进一步增强自信、与时俱进、坚持创新、凝聚共识,才能在推动供给结构和需求结构相适应、消费升级和有效投资相促进、区域城乡发展相协调等方面继续发力,助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建设迈上新台阶,进而为世界法治理论的发展作出贡献。
(撰稿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席月民研究员)
[1]其中著作类成果主要有肖江平:《中国经济法学史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张世明:《经济法学理论演变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陈甦主编:《当代中国法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朱崇实主编:《共和国六十年法学论争实录:经济法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朱崇实、卢炯星主编:《中国经济法学(部门法)五年研究综述(2002~2006)》,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朱崇实、卢炯星主编:《中国经济法学(部门法)五年研究综述(2007~2011)》,厦门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等。论文类成果主要有:史际春:“在改革开放和经济法治建设中产生发展的中国经济法学”,载《法学家》1999年第1期;王艳林、赵雄:“中国经济法学:面向二十一世纪的回顾与展望”,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1期;王伦刚、辜秋琴:“论中国经济法学史分期标准和界点”,载《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邱本:“在变革中发展深化的中国经济法学”,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6期;徐孟洲:“经济法理论对法学基础理论的几点创新”,载《法学论坛》2008年第3期;程信和:“中国经济法发展30年研究”,载《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岳彩申:“中国经济法学30年发展的理论创新及贡献”,载《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董文军:“中国经济法学理论发展30年”,载《当代法学》2009年第1期;管斌:“中国经济法学总论30年研究:关键词视角”,载《北方法学》2009年第4期;李昌麒:“直面中国经济法学三十年的贡献、不足与未来”,载《法学家》2009年第5期;朱崇实、李晓辉、李刚:“中国经济法学三十年发展的回顾与展望”,载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2009年第1期),中国方正出版社2009年版;何源、徐剑:“中国经济法学30年高影响论文之回顾与反思——基于主流数据库(1978~2008)的引证分析”,载《现代法学》2010年第1期;岳彩申、李永成:“中国经济法学三十年发展报告”,载李昌麒、岳彩申主编:《经济法论坛》(第7卷),群众出版社2010年版;史际春:“求真务实、肩负社会责任的人大经济法学”,载《法学家》2010年第4期;席月民:“中国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变革与创新”,载李昌麒、岳彩申主编:《经济法论坛》(第8卷),群众出版社2011年版;彭飞荣:“中国经济法学知识结构之分析——以经济法学研究会10年(2001~2010)年会综述为样本”,载《法商研究》2011年第2期;李光宇:“三十年中国经济法学发展管窥——杨紫烜教授的学术贡献与人格魅力”,载《社会科学战线》2012年第8期;鲁篱:“中国经济法的发展进路:检视与前瞻”,载《现代法学》2013年第4期;《中外法学》编辑部:“中国经济法学发展评价(2010~2011)基于期刊论文的分析”,载《中外法学》2013年第6期;《中外法学》编辑部:“中国经济法学发展评价(2012~2013)基于期刊论文的分析”,载《中外法学》2015年第6期;张守文:“中国经济法理论的新发展”,载《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12期等。
[2]陈甦主编:《当代中国法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71页。这种分期方法保持了肖江平在《中国经济法学史研究》中的分期特色,但又增加了2002年后的理性繁荣阶段。
[3]张友渔主编:《中国法学四十年》,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362页。
[4]复刊不久的《法学研究》以“关于民法、经济法的学术座谈”为题刊发了部分与会学者关于经济立法、民事立法、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经济法的部门法地位等文章或观点摘要。参见《法学研究》1979年第5期。
[5]其中颇具代表性的会议有:①1980年6月23日北京市法学会举办的民法、经济法学术讨论会;②1980年9月在郑州举行的《经济法学》教材研讨会;③1983年10月24~30日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在沈阳召开的全国经济法理论研究工作会议;④1983年12月2~7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的经济法研讨会;⑤1984年8月20~27日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在杭州召开的全国经济法制工作会议等。
[6]彭真:“在全国第一次经济法制工作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载《中国法制报》1982年9月24日。
[7]数字来源于肖江平:《中国经济法学史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95页。
[8]这一时期的主要研究成果有:王家福、陈明侠:“必须搞好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载《人民日报》1978年12月6日;刘海年、陈春龙:“加强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载《河北日报》1979年1月6日;申徒(芮沐):“美国与西欧的‘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载《法学研究》1979年第3期;马骧聪:“苏维埃法学中的经济法问题”,载《法学译丛》1979年第6期;杨紫烜等:“关于扩大企业自主权与加强经济立法的调查报告”,载《法学研究》1980年第2期;王存学:“日本法学家介绍日本民法、经济法和环境保护法”,载《法学研究》1980年第2期等。在当时,《法学研究》《法学季刊——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法学杂志》《民主与法制》等刊物以及《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法制报》(即《法制日报》前身)等报纸发表了大量经济法方面的论文。《法学译丛》《国外法学》《国外社会科学》等刊物发表了有关苏联、西德、英国、法国、日本、罗马尼亚、匈牙利等国经济法的译作或经济立法成果及经验等。主要的翻译作品有:苏联国立莫斯科大学斯维尔德洛夫法学院合编:《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0年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资料室编:《外国民法经济法资料选编》,内部出版,1980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编:《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民法、经济法问题的论述》,内部出版,1980年;北京大学法律系资料室经济法教研室编:《经济法资料选编》,内部出版,1980年。主要教材有:湖北财经学院经济法教研室编:《经济法大纲(初稿)》,内部出版,1980年;刘隆亨:《经济法简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刘瑞复:《经济法概论》,长春市科学技术协会内部出版,1981年;王忠、宋浩波、刘瑞复、赵登举编著:《经济法学》,吉林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教研室:《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原理》,内部出版,1981年;陶和谦主编:《经济法学》,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等。
[9]“全国经济法理论研究工作会议倡议筹建中国经济法研究会”,载《政治与法律》1984年第3期。
[10]参见“中国经济法研究会成立”,载《政治与法律》1984年第5期;谷牧:“在中国经济法研究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摘要)”,载《法学评论》1984年第4期。
[11]如1985年举办的全国经济立法和经济法理论研究工作座谈会上,形成了《 1985年经济立法规划(草案)》和《1985年经济法研究课题(初步汇总草案)》。1986年举办的《经济法纲要(起草大纲)》研讨会上,提出了中国经济法体系和经济法学体系的框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纲要(起草大纲)》。该研究会在1985年2月还创办了《经济法制》专业杂志,从而为进一步讨论和研究经济法的重大问题搭建了平台。20世纪90年代初期,该研究会因一些原因实际停止了活动,始于1993年的“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部分取代了其地位和功能。参见经济法网(http://www.cel.cn)研究会在线栏目介绍。
[12]该教材在第一章前先设绪论,主要阐述经济法学的有关问题,1~4章为经济法基础理论,包括经济法的概念和作用、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法典基本原则、经济法律关系。以后各章分述计划经济合同、国营工业企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商业、财政、金融、劳动、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能源、中外合资企业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最后一章则阐述了经济仲裁和经济司法问题。其“绪论—总论—分论—经济仲裁与经济司法”的体例和结构模式在20世纪90年代的中后期仍比较常见。这里的相关史料,转引自肖江平:《中国经济法学史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20~122页、第125~126页。
[13]除此之外,中国经济法研究会及其分会举办的会议还有:自1985年起每年一次北京等九省市经济法研究会联席会议;1986年6月的国际投资贸易法律研讨会;1987年6月的外商投资法律问题研讨会;1987年8月的全国高等工科院校经济法研究会年会;以及1987年10月的十三省市(区)经济法研究会联席会议等。
[14]著作类成果主要有:梁慧星、王利明:《经济法的理论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中国经济法诸论》编写组:《中国经济法诸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潘念之主编:《中国经济法理论探索》,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7年版;王保树、崔勤之:《经济法学研究综述》,天津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刘瑞复:《经济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等。教材类成果主要有:潘静成、刘文华主编:《中国经济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中南政法学院经济法系编写组编著:《经济法通论》,经济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杨紫烜主编:《经济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孙皓晖主编:《经济法学原理》,陕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刘隆亨:《经济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徐学鹿主编:《经济法概论》,中国商业出版社1987年版;王保树:《经济法》,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张宇霖、贵立义、林清高编著:《经济法概论》,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南京大学经济法教研室编:《经济法教程》,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陶和谦、杨紫烜主编:《经济法学》(第4版),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张宏森、王全兴主编:《中国经济法原理》,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盛杰民主编:《经济法教程》,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杨紫烜、徐杰主编:《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王河主编:《中国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徐杰主编:《经济法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等。
[15]肖江平:《中国经济法学史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26~127页。
[16]如潘静成、刘文华主编:《中国经济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等。
[17]在国家教委和司法部的共同组织下,法学教材编辑部组织编写的高等学校“经济法专业系列”教材包括:陶和谦主编的《经济法基础理论》、江平主编的《公司法教程》、杨紫烜主编的《工业企业法教程》、姚梅镇主编的《外商投资企业法教程》、罗玉珍主编的《财政法教程》、蔡福元主编的《金融法教程》、肖乾刚主编的《自然资源法教程》、肖乾刚主编的《能源法教程》、韩德培主编的《环境保护法教程》、李泽沛主编的《特区经济法教程》、穆镇汉主编的《商业法教程》、石英主编的《农业经济法教程》、庄泳文主编的《保险法教程》、张序九主编的《商标法教程》、唐宗顺的《专利法教程》等18种,陆续于1986年和1987年出齐。后又增补柴发邦主编的《破产法教程》(1989年)。这19种教材均由法律出版社出版。1989年起,法学教材编辑部又陆续推出“涉外经济法丛书”,包括《涉外经济法总论》《涉外经济合同法》《票据法概论》《涉外保险法》《涉外税法》《涉外会计实务》《海关法》《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涉外民事诉讼法》和《涉外仲裁》等。
[18]1992年10月12日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指出,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把资源配置到效益较好的环节中去,并给企业以压力和动力,实现优胜劣汰;运用市场对各种经济信号反应比较灵敏的优点,促进生产和需求的及时协调。同时也要看到市场有其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必须加强和改善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
[19]《宪法修正案》第7条明确规定,《宪法》第15条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20]截至2002年年底,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共连续举办了10届会议。自2003年起,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与新成立的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的年会合并在一起举办,成为走进理性繁荣阶段后每年经济法学界规模最大的年度盛会。
[21]参见肖江平:《中国经济法学史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13页。
[22]如1984年开始每年一届的全国十三省市(区)经济法理论研讨会;1997年开始两年或三年一届的竞争法与竞争政策国际研讨会;2000年开始每年一届的经济法前沿理论研讨会等。
[23]肖江平:《中国经济法学史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15页。
[24]如王晓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反垄断法”,载《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1期;李胜兰等:“法律成本与中国经济法制建设”,载《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4期;王保树:“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发展机遇”,载《法学研究》1993年第2期;张守文:“论税收法定主义”,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史际春、邓峰:“合同的异化与异化的合同——关于经济合同的重新定位”,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3期;王晓晔:“规范公用企业的市场行为需要反垄断法”,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5期;王晓晔:“依法规范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3期;李昌麒、鲁篱:“中国经济法现代化的若干思考”,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王晓晔:“巨型跨国合并对反垄断法的挑战”,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5期;漆多俊:“论权力”,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1期;李昌麒:“试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目标及其实现的法律保障”,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6期;漆多俊:“论现代市场经济法律保障体系”,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5期;杨紫烜:“论公司财产权和股东财产权的性质”,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2期;刘文华:“运用经济法理论 加强经济立法”,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3期。
[25]参见王伦刚:“论中国经济法学史分期标准和界点”,载《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
[26]需要补充的是,李昌麒教授主编的经济法学术论文集刊《经济法论坛》于2003年由群众出版社开始公开出版发行。
[27]目前国内设有经济法专业博士点的主要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京大学、厦门大学、湖南大学、安徽大学、辽宁大学等。
[28]如张守文、于雷:《市场经济与新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刘文华主编:《新编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杨紫烜、徐杰主编:《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和1997年版;肖乾刚、程宝山主编:《经济法概论》,中国商业出版社1995年版;石少侠主编:《经济法新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刘隆亨:《经济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和2001年版;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朱崇实主编:《经济法》,厦门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杨紫烜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杨紫烜、徐杰主编:《经济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刘文华、肖乾刚主编:《经济法律通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刘瑞复:《经济法学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顾功耘主编:《经济法》,高等教育出版社、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0年版等。
[29]如由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法律出版社出版的“经济法系列”教材有:史际春等的《经济法总论》、张士元等的《企业法》、李昌麒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种明钊主编的《竞争法》、刘剑文主编的《财政税收法》、肖乾刚等编著的《自然资源法》等。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经济法系列”教材有:刘瑞复的《经济法原理》、甘培忠的《企业与公司法学》、程信和等的《房地产法》、张守文的《税法原理》、吴志攀主编的《金融法概论》、刘燕的《会计法》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中的经济法教材有: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的《经济法》等。
[30]肖江平:《中国经济法学史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28~129页。
[31]肖江平:《中国经济法学史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39页。
[32]该会是入世后中国法学会新成立的专门从事经济法学研究的全国性学术团体。其宗旨是,广泛团结和组织全国经济法界的法学、法律工作者,加强同国内外相关学科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立足中国国情开展经济法学研究,为推进依法治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理论支持。2008年该会改选时,吴志攀会长顺利连任。
[33]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健全国家宏观调控,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体制保障。主要任务是: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建立有利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体制;形成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机制;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完善宏观调控体系、行政管理体制和经济法律制度;健全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机制。
[34]这期间,2012年12月16日发生的核心课程事件令人记忆犹新。2012年10月由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编写、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2012年)》中,突然将自法学核心课程确立十几年来就一直作为核心课程的“经济法学”删去,此事引起了法学界的强烈震动和一些高校教务处的认识混乱。12月2日,广东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中山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研究所、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暨南大学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广东商学院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深圳大学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等单位共同起草并发出了《致教育部、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的公开信》,要求把“经济法学”一如既往地列入法学专业核心课程。该信引起了全国经济法学界的普遍重视和强烈共鸣,当天,全国经济法学科建设高层论坛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开幕,来自全国各地高校和科研机构的80余位代表冒着严寒与会,会议集中讨论了这一事件,并向教育部反映了学界意见,事后教育部作了答复并进行了改正。这次会议进一步增进了学科共识,再次凝聚了学界力量。
[35]第一届论坛是由湖南大学法学院发起并主办的,讨论的主要内容是“经济、社会、生态发展联动中的经济法”;第二届由中国政法大学主办,讨论的主题是“范畴、体系、制度和方法”;第三届由华东政法学院主办,讨论的主题是“经济法主体行为与实践问题”;第四届论坛由西南政法大学主办,讨论的主题是“经济法律行为”;第五届论坛由深圳大学举办,讨论的主题是“经济法权利”。
[36]除了德国出版的博士论文,王晓晔教授出版了专著《企业合并中的反垄断问题》(1996年)、《竞争法研究》(1999年)、《欧共体竞争法》(2001年)和《竞争法学》(2007年);主编了《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1998年)、《竞争法与经济发展》(2003年)、《经济全球化下竞争法的新发展》(2005年)、《经济法学》(2005年)、《反垄断立法热点问题》(2007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详解》(2008年);以中、英、德文发表论文二百余篇,其中《中国社会科学》5篇,《法学研究》10篇,在德国RabelsZ,GRUR int.,ZWeR,RIW等刊物和美国 Washington University Global Studies Law Review,Antitrust Law Journal,Antitrust Bulletin等国际知名刊物发表论文近三十篇。
[37]这里以西南政法大学的经济法博士点为例,该学科点要求导师在研究生酝酿论文选题方向的时候,引导学生研究本学科领域中一些“冷门的”但又是现实和必须回应的问题,倡导学生啃“硬骨头”。比如,当年博士生卢代富的《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应飞虎的《从信息视角看经济法的基本功能》,鲁篱的《行业协会经济自治权研究》、叶明的《经济法的实质化研究》、岳彩申的《论经济法的形式理性》、孟庆瑜的《论分配关系的法律调整——基于经济法的研究视野》、单飞跃的《经济宪政的哲学论纲》、钟雯彬的《公共产品的法律规制研究》等课题,都是经济法领域中开创性的,甚至是原创性的课题。这些博士生现已成长为国内许多高校经济法学科的中坚力量。
[38]参见杨紫烜、吴韬:“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经济法”,载《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2年第1期。
[39]关怀:“经济立法在实现四个现代化斗争中的作用”,载《西南政法学院学报》1979年第2期。后来关怀修正了自己的观点,不认为经济法可以调整全部经济关系。参见关怀:“略论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立法”,载《法学》1983年第10期。
[40]佟柔:“民法的对象及民法与经济法规的关系”,载北京政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经济法论文选集》,内部出版,1980年。
[41]刘春茂:“经济法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载《法学季刊》1983年第3期。
[42]参见陶和谦主编:《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持相同观点的还有:刘海年、陈春龙:“略论经济法立法和经济司法”,载《学习与探索》1979年第3期;王忠、宋浩波、刘瑞复、赵登举编著:《经济法学》,吉林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6页;王春法:“发展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载《吉林大学学报》1979年第2期等。
[43]刘瑞复:《经济法概论》,长春市科学技术协会内部出版,1981年,第14页。
[44]芮沐:“民法与经济法如何划分好”,载《法学研究》1979年第4期。
[45]江平:“民法与经济法的划分界限”,载《法学研究》1979年第4期。
[46]郑立:“试论经济法”,载北京政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经济法论文选集》,内部出版,1980年。
[47]参见谢次昌、卞耀武:《经济法概说》,青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页。
[48]参见周沂林、孙浩辉、任景荣、方志钢:“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载《中国社会科学》1982年第5期。
[49]李时荣、王利明:“关于经济法的几个基本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1984年第4期。
[50]谢怀栻:“从经济法的形成看我国的经济法”,载《法学研究》1984年第2期。
[51]肖江平:《中国经济法学史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56页。
[52]参见芮沐:“民法与经济法如何划分好”,载《法学研究》1979年第4期。
[53]参见“首次法学理论讨论会关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讨论综述”,载《法学》1983年第3期。
[54]参见周沂林等:“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载《中国社会科学》1982年第5期。
[55]参见李昌麒:“论建立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方法和途径”,载《经济法理论学术论文集(1983年12月)》,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11~27页。
[56]参见江平:“民法与经济法的划分界限”,载《法学研究》1979年第4期;李昌麒、戴大奎:“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载《西南政法学院学术报告论文集》(1980年)等。
[57]参见杨紫烜主编:《经济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论文有杨紫烜:“经济法调整对象新论”,1985年北京市第二次经济法理论讨论会论文材料,“管理——协作经济法论纲”,载《经济法制》1990年第11期,“论中国的经济法理论”,载《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1991年第3期)。其他学者及其成果有:史际春:“制订我国基本经济法新议”,载《经济法制》1991年第10期;戴大奎、唐青阳:“经济协作属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载《现代法学》1991年第5期等。
[58]盛杰民主编:《经济法教程》,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5~19页。
[59]李昌麒:“经济法调整对象新探”,载《现代法学》1988年第1期。
[60]张宇霖:“浅论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制度”,载《法学杂志》1987年第5期。
[61]徐学鹿:“中国现代经济法概念新探”,载《经济法制》1990年第12期。
[62]高强:“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载《中州学刊》1987年第3期。
[63]参见肖江平:《中国经济法学史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60页。
[64]参见漆多俊:“经济法调整对象及其他”,载《法学评论》1991年第2期。谢次昌、李中圣、肖平等学者持相同观点。
[65]参见潘念之:“从经济体制改革谈经济法”,载《政治与法律》1985年第4期。
[66]参见潘念之:《中国经济法理论探索》,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7年版,第86页。
[67]刘瑞复:《新经济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64页。
[68]王家福:“综合经济法论”,载《中国经济法诸论》编写组编著:《中国经济法诸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3页。
[69]佟柔:“学科经济法论”,载《中国经济法诸论》编写组编著:《中国经济法诸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221~227页。
[70]梁慧星等:“经济行政法论”,载《中国经济法诸论》编写组编著:《中国经济法诸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29~194页。
[71]参见杨紫烜主编:《经济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9页。
[72]该类研究大多举出国家订购合同作为例证。参见李昌麒:“经济法调整对象新探”,载《现代法学》1988年第1期。
[7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62页。
[74]参见刘瑞复、韩国璋:“在经济法通向科学道路上”,载《吉林财贸学院学报》1987年第3期。
[75]参见张志斌:“民法、经济法不能互相代替”,载《法学》1986年第3期;吴文瀚、姜建初、田夏桐:“社会经济关系的层次及其法律调整——民法与经济法在调整功能上的殊途同归”,载《兰州大学学报(社科版)》1987年第1期;孙皓晖等:“经济法民法学派之争的历史启示”,载《中外法学》1989年第1期等。
[76]参见李昌麒:“经济法调整对象新探”,载《现代法学》1988年第1期。
[77]参见杨紫烜:“再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载《法学杂志》1987年第5期;谢次昌:“论新形势下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载《法学评论》1987年第4期。
[78]《中国经济法学三十年发展报告》课题组(岳彩申、李永成执笔):《中国经济法学三十年发展报告》(讨论稿),第9页,2008年10月31日至11月3日。
[79]该说的观点具体参见杨紫烜教授的下列著述:论文“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与《经济法纲要》的制定”(2001年);论文“国家协调论”(2000年);论文“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1998年);论文“论新经济法体系”;论文“经济法调整对象新探”(1994年);论文“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经济法的发展”(1993年);专著《国家协调论》(2009年);教材《经济法》(1999年,2006年,2008年);教材《经济法学》(与徐杰联合主编)(1994年,1997年,2001年,2007年,2009年)等。
[80]该说的观点具体参见李昌麒教授的下列著述:论文“论市场经济、政府干预和经济法之间的内在联系”(2000年);论文“中国经济法现代化的若干思考”(1999年);论文“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制观念的更新”(1994年);教材《经济法学》(2007年,2008年);教材《经济法学》(1999年,2002年);教材《经济法教程》(1996年);教材《经济法——政府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1995年)等。
[81]该说也被称为“三三制”理论,即认为经济法的产生是市场有三缺陷,市场三缺陷需要国家三调节,国家三调节需要法律的三保障。该说的观点具体参见漆多俊的下列著述:论文“论市场经济发展三阶段及其法律保护体系”(1999年);论文“论经济法本质 体系与核心”(1997年);论文“论现代市场经济法律保障体系”(1994年);教材《经济法基础理论》(1993年、1996年、2004年,2008年);《经济法学》(1998年,2004年)等。
[82]该说的观点具体参见刘文华教授的下列著述:论文“中国经济法的基本理论纲要”(2001年);论文“经济法的本质:协调主义及其经济学基础”(2000年);论文“运用经济法理论 加强经济立法”(1999年);论文“中国经济法是改革开放思想路线的产物”(1999年);专著《中国经济法基础理论》(2002年);教材《经济法》(与徐孟洲联合主编)(2009年);教材《经济法律通论》(与肖乾刚联合主编)(2000年);教材《经济法》(与潘静成联合主编)(1999年,2005年,2008年);教材《经济法基础理论教程》(与潘静成联合主编)(1993年);等等。还可参见史际春的下列著述:论文“论从市民社会和民商法到经济国家和经济法的时代跨越”(2001年);论文“经济法的地位问题与传统法律部门划分理论批判”(2000年);论文“改革开放和经济法治建设中产生发展的中国经济法学”(1999年);论文“经济法:法律部门划分的主客观统一”(1998年);论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我国的经济法——兼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问题”(1995年);教材《经济法总论》(与邓峰合作)(1998年,2008年);教材《经济法》(2005年);专著《探究经济和法互动的真谛》(2002年)等。
[83]该说的观点具体参见张守文教授的下列著述:论文“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2003年);论文“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2001年);论文“论经济法的现代性”(2000年);论文“略论经济法上的调制行为”(2000年);“经济法的时空维度描述”(1998年);论文“略论经济法的宗旨”(1994年);论文“经济法学的法律经济学分析”(1992年);教材《经济法总论》(2009年);教材《经济法学》(2008年);教材《经济法概论》(2005年);专著《经济法理论的重构》(2004年)等。
[84]该说的观点具体参见王保树教授的下列著述:论文“关于民法、商法、经济法定位与功能的研究方法”(2008年);论文“经济法与社会公共性论纲”(2000年);论文“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发展机遇”(1993年);论文“论经济法的法益目标”(2001年);论文“市场经济与经济民主”(1994年);教材《经济法原理》(1999年,2004年)等。
[85]该说的观点具体参见徐孟洲教授的下列著述:论文“论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的经济法耦合”(1996年);论文“论消费者及消费者保护在经济法中的地位——‘以人为本’理念与经济法主体和体系的新思考”(与学生合作,2005年);论文“经营者论:基于经济法规范与原理的分析”(与学生合作,2007年);专著《耦合经济法论》(2010年);教材《经济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2006年,2010年,2016年)等。
[86]参见刘瑞复:《经济法学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和2002年版;刘瑞复:“经济周期与反周期法”,载《北京大学学报》1996年第2期等。
[87]参见程信和:《经济法与政府经济管理》,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等。
[88]参见李中圣:“经济法:政府管理经济的法律”,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4年第1期;“关于经济法调整的研究”,载《法学研究》1994年第2期等。
[89]参见石少侠:《经济法新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对经济法概念、对象、体系的再认识”,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年第5期等。
[90]肖江平:《中国经济法学史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68页。
[91]其实,这里的政府常常是国家的代表。
[92]参见李昌麒:“发展与创新:经济法的方法、路径与视域——简评我国中青年学者对经济法理论的贡献”(上、下),载《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期、第4期。
[93]肖江平:《中国经济法学史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87页。
[94]参见史际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我国的经济法——兼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问题”,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3期;程宝山:“再论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载《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5期;陈乃新:“经济法是增量利益生产和分配法——对经济法本质的另一种理解”,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2期。
[95]王全兴、管斌:“民商法与经济法关系论纲”,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5期。
[96]吕忠梅:“论经济法的边缘”,载《法商研究》1994年第4期。
[97]如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89页。
[98]参见石少侠主编:《经济法新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8~23页;吕忠梅:“论经济法的边缘”,载《法商研究》1995年第4期等。
[99]参见程宝山:“论经济法与民法、商法、行政法的关系”,载《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3期。
[100]参见王保树:“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发展机遇”,载《法学研究》1993年第2期。
[101]参见邱本、董进宇:“论经济法的宗旨”,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年第4期。
[102]邱本:“在变革中发展深化的中国经济法学”,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6期。
[103]这主要体现在,经济法学认为,传统法学理论强调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与义务的对应性,由于经济法所解决的问题不再局限于微观的个体行为与个体社会关系,因此无法沿用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模型解释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为此,经济法学基于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提出了“经济职权—经济职责”“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的对等性原理,实际上丰富了法律关系的理论。
[104]即在传统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外,经济法学根据现代社会经济结构的特点和行为人的行为特点,在经济立法中提出了新的责任形式,如产品召回、结构控制(分拆垄断企业)、资格减免、信用减等、行为控制等,从而发展和丰富了法律责任理论。
[105]参见岳彩申、李永成:“中国经济法学三十年发展报告”,载李昌麒、岳彩申主编:《经济法论坛》(第7卷),群众出版社2010年版,第13~36页。
[106]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经济法学》编写组:《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版,第4页。
[107]蒋悟真:“现代经济法的法权结构论纲”,载《法学杂志》2008年第6期。
[108]韩志红、宁立志等:《经济法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109]薛克鹏:《经济法基本范畴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6页。
[110]他认为,经济法的既有理论已初步完成了“板块”构造,形成了本体论、价值论、规范论、运行论、发生论、范畴论、方法论等诸论构成的基本理论架构。
[111]他认为,在新的历史阶段,要从贯通经济法的理论和制度的重要“线索”或“经脉”的维度,构建包括分配理论、发展理论、风险理论、信息理论等诸多新型理论的体系。
[112]张守文:“中国经济法理论的新发展”,载《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12期。
[113]参见邱本:“在变革中发展深化的中国经济法学”,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6期。
[114]参见鲁篱:“中国经济法的发展进路:检视与前瞻”,载《现代法学》2013年第4期。
[115]参见鲁篱:“中国经济法的发展进路:检视与前瞻”,载《现代法学》2013年第4期。
[116]张守文:“中国经济法治的问题及其改进方向”,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2期。
[117]《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118]陈甦:“构建法治引领和规范改革的新常态”,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6期。
[119]张守文:“中国经济法理论的新发展”,载《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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