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法学学科发展概况现代意义上的中国行政法学在20世纪70年代末才真正起步。以下四个事件推动中国当代行政法学的奠基。二是1985年5月16日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会在江苏省常州市成立,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建立的第一个行政法学专业研究团体。这十余年中,我国行政法学学科发展有如下六个特点。......
2023-08-04
中国经济法是在改革开放中崛起的新兴法律部门。近年来有关中国经济法的学术史研究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出现了一批重要的研究成果,其中包含着一些并不多见的经济法思想史方面的著作。[1]众所周知,历史分期是史学研究中常用的重要方法之一,其于量变与质变的关系研究中,深刻认识和把握历史演变的轨迹和规律。中国经济法学史的分期标准见仁见智,我们认为,需要重点考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历次重大决定、经济法学的理论转型以及全国性经济法学术团体的演化节点。这里,我们以1992年为界,将之前的历史分为1979~1984年的蓬勃兴起阶段和1985~1991年的初步发展阶段,之后的历史分为1992~2001年的走向成熟阶段和2002年至今的理性繁荣阶段。[2]
(一)蓬勃兴起阶段(1979~1984年)
中国经济法学产生于中国的改革开放,目前已成为学界不争的一个事实。1979年,“经济法”作为国家立法的一个类别得到确认。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加强经济立法,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的重大决策之一。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等建立了有关经济法制的机构,经济立法开始提速,一批涉外经济立法率先出台。仅1979年,就制定了经济法律、法规24个,其中经济法律2个。[3]这为中国经济法学的产生创造了直接条件。从1978~1984年,我国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对市场机制的重要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由此开始,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了过渡时期。
1979年8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在北京成功召开了民法经济法问题学术座谈会。与会代表中,既有北京的法学和财经类高等院校的学者,也有政法机关的实务工作者,大家共同研讨了经济法及其与民法的关系问题。芮沐、孙亚明、佟柔、江平、王家福、陶和谦、杨紫烜、王保树、魏振瀛、潘静成等专家学者,纷纷发表了个人观点。会议认为,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民法和经济法应该分为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与民法在调整对象、主体、调整原则、司法权限上有很大区别;会议建议分别制定经济法典和民法典。[4]综合考察各种史实,这次座谈会应是中国经济法学形成史上极为重要的标志性事件之一。此后几年里,一系列重要经济法理论研讨会和工作会议相继召开[5],各种理论观点异彩纷呈,营造出了浓郁的学术氛围,有效地推动了经济法学的知识创新和学术交流,使经济法学在蓬勃兴起中开始着力于推动国家的经济法制建设。
彭真同志曾在一次会议上强调,“经济法是反映经济基础的,是基础法”;“我们有各种法,最重要、最繁重的是经济法”。[6]经济法学初创时期所引进并加以利用的国外学术资源极为有限,主要是3本苏联的经济法学译著和20多篇译文及译介性文章。而同期对日本和欧洲国家经济法理论的译介文章,约5篇左右。[7]尽管如此,经济法学的前辈们在法学复兴运动的促进和带动下,以中国法学理论为基础,结合改革开放的鲜活实践,投身于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概念、体系、特征等基本属性问题,努力开辟了经济法学的研究领域。[8]
1984年2月成立的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成为我国高等院校中最早设立的经济法独立研究机构。由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召开的全国经济法理论研究工作会议倡议筹建中国经济法研究会,以便进一步组织和团结全国各方面从事经济法理论研究工作的同志,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方向,有计划、有重点地对经济法的一些基础理论以及经济立法、司法实践中提出的一些重要问题开展研究。[9]1984年8月25日,中国经济法研究会在杭州成立,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委员谷牧被推举为名誉会长,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负责人顾明当选为会长[10],这标志着第一个全国性经济法学学术团体的问世,也成为经济法学研究蓬勃兴起的里程碑事件。该研究会成立后,与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联合组织了一系列研讨活动[11],发挥了学术团体在推动经济法学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在经济法学蓬勃兴起阶段,湖北财经学院法律学系率先在1979年下半年设立了经济法学教研室,杨景紫、肖克瑾等老师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开设了经济法课程。北京大学法律学系的杨紫烜老师于1979年下半年为法学专业的本科生开设了“经济法系列专题讲座”。1980年2月25日,教育部批准在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增设经济法本科专业,学制4年,1980年暑假开始招生,招生规模为50人。此后,吉林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综合性大学法律学系先后设立经济法专业,中国政法大学与西南、中南、华东、西北等其他政法学院也都成立了经济法学系,一些财经院校和政法成人院校也纷纷效仿。1981年,北京大学法律学系首届经济法专业硕士生毕业。继北大之后,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也相继设立经济法学硕士点。在这一过程中,经济法教材的编写问题日益突出,由湖北财经学院经济法教研室编的《经济法大纲(初稿)》被认为是目前所知最早的经济法学教材,该教材初步解决了经济法概论式教材应当解决的一些基本问题。与此同时,司法部和教育部共同组织的法学教材编写工作全面展开。其中,1983年5月由陶和谦主编、法律出版社出版的《经济法学》一书,获得经济法学界的一致好评,它所创造的体例、结构成为后来经济法学教材编写的重要模式之一。[12]
(二)初步发展阶段(1985~1991年)
从1985~1991年,我国进入有计划的商品经济阶段。国家实行了新的经济运行机制,强调“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进而把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这一阶段,经济立法速度明显加快,学术交流更加活跃,研讨范围从经济法总论开始扩展至经济法分论,在广泛而深入的理论争鸣中,中国经济法学完成了初级阶段的知识积累。1985年4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在苏州大学举行了成立大会,佟柔当选为第一任总干事。自此,该机构在集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学术资源、组织全国性经济法学术交流活动方面也开始发挥重要作用。
新成立的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与此前成立的中国经济法研究会一起,并肩成为组织经济法学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学术组织,并分别开展了多次研讨活动。其中,中国经济法研究会组织的研讨活动主要有:1985年5月全国经济立法和经济法理论研究工作座谈会;1985年12月第二届全国经济法理论工作会议;1986年2月《经济法纲要(起草大纲)》研讨会;1987年11月经济法规体系研讨会;1989年9月当前经济法理论研究中的几个问题座谈会。[13]1989年的座谈会在经济法学史上同样有着里程碑意义,它集中反思和总结了改革开放10年来的经济法学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探讨了如何运用经济法律手段调控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如何依法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以及如何推动经济法学在新时期的进一步发展等。中国法学会民法经济法研究会则自成立之年起,每年举办一次年会,议题广泛涉及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破产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税法、竞争法、宏观调控法、经济合同法、经济法体系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其他较有影响的研讨会还有:1986年3月《法学评论》编辑部和武汉社会科学研究所联合召开的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法研讨会;1987年12月国家教委组织召开的《经济法基础理论》教学大纲讨论会;以及1989年12月由广东省法学会、广东省经济法研究会和中山大学法律系联合举办的外商投资法律问题研讨会等。经济法学的研究虽然起步较晚,但在两个全国性学术机构的共同引领下,通过民法经济法大论战,理论掘进更加深入,在鲜活的法治实践中推动了经济法制的发展。
这一时期全国出版了一系列学术著作和教材。[14]当时经济法学教材编撰的主要成就和特征体现在[15]:概论式教材[16]形成规模,并形成了几类模式;“经济法专业系列教材”[17]开创了经济法学系列式教材编撰的先例;经济法学教材基本满足包括经济法学本科教学在内的各层次、各类型(如普通高校文科教材、律师函授教材、自学考试教材、电大教材等)法学教育的教学需要。
(三)走向成熟阶段(1992~2001年)
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18]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把党的十四大确定的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系统化、具体化,成为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规划和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行动纲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经济法学面临着整体的学科反思和重构任务,开始重新思考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呼唤民主、科学、自由基础上的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1993年《宪法修正案》的通过,为经济法学走向成熟确立了根本性的宪法准则。[19]
从1993年起,《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司法》《对外贸易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等一系列经济法律的出台,以及宏观调控体系的完善,标志着中国经济法学在此前初步发展的基础上走向了成熟,并获得了恰如其分的学科定位。1997年,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并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伴随着依法治国入宪,我国法治建设迈上了新的历史台阶。在经济法学走向成熟时期,我国经济法治环境不断改善,经济法的理论学说更加系统和完善,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和部门法研究实现了由量及质的飞跃,学术交流和学科建设也结出了累累硕果。
从学术交流看,虽然中国经济法学会在1992年后的研讨活动有所减少,后来基本停止,但全国性的经济法理论研讨活动却并未因此中断。1993年4月,由北京市经济法学会承办的首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经济法理论问题研讨会在北京成功举行,会议主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法基础理论构建”,会议获得了良好的效果。此后该研讨会每年举行,会议主题广泛涉及经济法基础理论、现代企业制度、市场规制法、经济法学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西部大开发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从第六届开始,会议不但明确了届次,而且将会议名称确定为“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20]有学者评价指出,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不仅填补了因中国经济法研究会活动减少以至停止而造成的全国性经济法学专门研讨活动的机构组织者的空缺,而且还实际上替代了全国性经济法学学术组织的部分职能,为推进中国经济法学研究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21]与此同时,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则坚持每年召开年会,深入研讨国有企业改革、债权担保、土地制度、金融风险防范、公司法、证券法、入世对中国经济法的影响等重要理论和制度建设问题,从不同角度深化了经济法学研究。另外,全国各地还有一些影响较大的区域性研讨会和国际研讨会,对经济法理论前沿、竞争法、宏观调控法、税法、金融法、经济法学教育等展开研讨和交流。[22]
1992年以来,经济法学论文平均每年发表不少于1500篇,其中2000年、2001年的经济法学论文不少于2000篇。虽然不少带有实务性、教学指导性和普及性,但学术性强、层次高、创新显著的精品论文也为数不少。较之前两个时期,无论数量、质量都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23]很多论文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国内一流权威和核心刊物上,展现了经济法学旺盛的生命力和创造力。[24]最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课题组发表在《法学研究》1993年第6期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理论思考和对策建议》一文,直接提出必须区分公法和私法,区分作为公权者的国家和作为所有者的国家,主张抛弃拉普捷夫的经济法理论和观念以及把计划法作为经济法基本法的观念,同时对经济法的概念、性质和体系作出了新的回答,该文成为新时期经济法研究范式转变的纲领性文章。[25]从1999年和2000年起,漆多俊教授、杨紫烜教授、徐杰教授和史际春教授分别主编了《经济法论丛》(中国方正出版社)、《经济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经济法论丛》(法律出版社)和《经济法学评论》(中国法制出版社)等专业出版物[26],每年组织刊发大量有价值的经济法学论文或译文,这不但有效弥补了经济法学学术刊物品种数量上的不足,而且显著扩大了经济法学学科整体的社会影响力。
1993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中国政法大学的徐杰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的刘文华教授成为全国第一批经济法专业博士点导师。1994年以后,经济法学专业博士点在北京大学等其他高校和科研机构纷纷设立。[27]1998年,教育部高教司发布《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经济法学被列入其中,成为14门核心课程之一。1999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批示成立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小组”发布了关于中国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的信息,将经济法列为七大法律部门之一。
在经济法学走向成熟时期,诸多概论式教材[28]、若干个“经济法系列”教材[29]和一些兼具教材特征的专著陆续出版。这些教材的结构体系、资料素材、理论层次较之前两个时期都有非常明显的改善和提高,使经济法学教材的编撰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新水平。[30]以概论式教材的结构体系为例,其体系的改造从总论与分论以及分论与制度之间进行了延伸,强调从调整对象到总论体系,从总论到分论的呼应性和协调性,强调从形式到内容,从制度到理论的一致性和逻辑性。综观这一时期概论式教材在体系安排上的共同趋势,可以认为,概论式教材总论在维持的基础上有所扩张,而分论无论范围和内容都在缩小。总论的扩张体现在研究领域的扩大、阐述内容的丰富;分论的缩小体现在内容的“纯粹化”。无论总论和分论,教材内容的理论性越来越强,经济法学个性越来越突出,法规翻版的现象也逐步减少。[31]应该说,概论式教材在体系化上的诸多突破并非孤立进行,它是经济法学研究整体水平的提高在教材上的一种体现和反映,从一个侧面表明中国经济法学在走向成熟。
(四)理性繁荣阶段(2002年至今)
迈入21世纪,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经济法学研究又翻开了新的一页。自2001年起,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逐步一分为三,分别独立出来了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和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02年10月26日,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在湖南长沙宣告成立,著名经济法学家吴志攀教授出任会长。[32]2002年,党的十六大将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次年,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和任务。[33]新发展目标和改革任务给经济法学研究提出了一系列新课题。
在入世前后的几年里,我国顺利完成了1949年以来最大规模的法律法规清理,提高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协调性,推动了中国法治的历史进程。在经济法治建设领域,一方面集中清理了全国性的相关经济法规、规章;另一方面,在已经建立的经济法律体系基础上,不断改善经济立法。如在金融法领域,2003年修改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2004修改了《对外贸易法》,2005年修改了《证券法》,2006年制定了《反洗钱法》等。2007年,党的十七大再次明确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这一年,《企业所得税法》《反垄断法》出台。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了经济法方面的法律60部和一大批相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此后,经济法学研究顺应时势发展,在反思经济立法成绩和不足的基础上,开始更加重视经济法的立法质量及其实施问题。
2012年,党的十八大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重大部署,强调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了要全面深化改革,有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并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强调了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2017年,党的十九大立足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提出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些年来,经济法学研究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建设即按照这些重大部署和战略要求的基本导向系统展开。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的成立,标志着经济法学与民法学、商法学之间的关系得到了彻底厘清。该会相继在北京(2003年)、广州(2004年)、南昌(2005年)、兰州(2006年)、厦门(2007年)、上海(2008年、2011年、2016年)、南京(2009年)、长沙(2010年)、重庆(2012年)、沈阳(2013年)、太原(2014年)、保定(2015年)、武汉(2017年)等地举办了年会。上述年会与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合并举行,不仅活动内容丰富,而且研究成果丰硕。每届年会都紧紧围绕经济社会改革发展大局,抓住改革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科学确定年会主题,通过充分表达、自由讨论,达到凝聚共识、共同提高的目的。为确保年会论文质量,专门建立了年会论文遴选制度和网上提交系统,坚持评奖优秀青年论文,定期出版年会论文集《经济法学家》,在提高年会效率的同时,注重扩大年会论文的社会影响。2017年年会成功进行了换届选举,张守文教授当选为新任会长。在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的组织引领下,全国老中青三代学者孜孜不已,团结一心,在共同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的过程中,使经济法学研究迈入了理性繁荣新阶段。[34]
在这一阶段,中国经济法中青年博士论坛自2004年起先后在湖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深圳大学、南京大学、烟台大学、重庆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地成功举办,成为中青年经济法学者取得学术共识的重要平台。[35]由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研究中心主办的中国经济法治论坛,自2006年起在全国各地连续举办了12届,主题涉及“十一五规划”与中国经济法治、和谐社会与地方经济法治、湄公河区域经济合作与发展法律问题研究、反垄断法的实施、改革开放三十周年与中国经济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包容性增长与经济法治回应、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经济法制建设、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与经济法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的经济法与竞争、新发展理念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经济法治等,取得了积极的学术影响。同时,截至2017年,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主办的全国经济法前沿理论研讨会在全国各地高校成功举办了18届,会议针对经济法发展中的前沿理论问题进行深度研讨,成为推动我国经济法学理论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另外,围绕银行法修改、反垄断立法、企业所得税法的合并、中国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的反思与创新等各类专题,各高校和科研机构还举办了大量学术会议,从而使经济法学的学术活动更加丰富,理论研究更加深入。
在这一阶段,经济法学新人辈出,人才济济。全国涌现出了一批杰出的中青年经济法学家,如北京大学的吴志攀教授、张守文教授、刘剑文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的史际春教授、徐孟洲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王晓晔教授等。他们在经济法总论、财税法、金融法、反垄断法等领域取得了突出成就,在推动我国经济法学研究和经济法治建设方面发挥了中流砥柱的作用。以王晓晔教授为例,学界给她的美誉是“国内反垄断法第一人”,她把自己全部的时间和精力都献给了反垄断法研究事业,也献给了中国的反垄断立法,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36]德国马普知识产权和竞争法研究所所长Drexl教授评价说,“她在竞争法领域出版了大量著述,她发表在欧洲和美国顶级杂志上的成果说明,她是中国学术界推动竞争法的中坚力量”。
在这一阶段,经济法学的研究成果极为丰富,各类专著、教材、论丛、论文、研究报告等不断推陈出新,在整个法学领域里占据了重要地位。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和制度研究都在朝着纵深化方向发展,与WTO有关的新的研究领域不断被开拓出来,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西南政法大学与法律出版社共同推出的《经济法学博士精品文库》,华东政法大学与北京大学出版社共同推出的《经济法文库》,以及中国检察出版社推出的《当代经济法文丛》等,集中展示了经济法学的最新前沿理论成果。同时,经济法专业性网站工程建设成绩显著。2003年3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创建的经济法网上线运行,为经济法学界的相互交流、沟通和学习搭建了重要平台。此外,法大民商经济法律网、李昌麒经济法网、漆多俊经济法网、中国经济法治网、北京经济法网等经济法专业网站也都办得很有特色,访问量逐年提高。
在这一阶段,各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经济法学研究和教学队伍进一步发展壮大,一些法学博士和博士后人员及时充实到一线岗位。尤其是博士后制度的发展非常迅速,成为快速培养经济法学高层次人才的重要途径和加强经济法学人才竞争的重要手段。老一辈经济法学家培养出了一批出类拔萃的学生,他们中很多人已成为今日的研究生导师,经济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在不断创新中成效显著,为国家输送了大量优秀的经济法人才。从根本上讲,经过近四十年的恢复、重建、改革和发展,经济法学教育已经肩负起为实施国家“科教兴国”战略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输送高层次、高素质的职业化法律人才的重大历史使命,法律人才培养体制机制日臻完善,一个以法学学士、硕士、博士教育为主体,法学专业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相结合的经济法学人才培养体系已经形成,基本适应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法治人才的多层次需求。
总的来看,经济法学的理性繁荣体现在多个方面,它不但是由加入WTO所带来的经济法律制度的国际化和科学化所决定的,而且是以高质量的研究成果积极主动地影响国家的经济立法及其实施来成就的。[37]杨紫烜教授曾强调指出,我们彻底摆脱了苏联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经济法理论,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新经济法理论。[38]正是在新经济法理论的指导下,经济法学重构了自身的结构体系,更加重视政府的监管、调控和服务职能,重视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耦合作用,通过精耕细作,精准发力,着力于预防和治理“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依法保护社会整体利益和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促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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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4
随着“法理学”这一名称在法学界获得广泛接受和应用,法理学学科的独立地位也最终确立并不断巩固。进入21世纪以来,法理学学科在实现独立的基础上日益走向成熟。这些交叉、边缘学科的兴起和发展,有助于推动我国法理学的更新发展。现如今,法理学研究主题日渐朝着多元化、微观问题的方向发展。这些研究方法的出现及广泛应用,有利于推动法理学研究的实证化、经验化,进而助益于法理学研究与法律实践的密切联系。......
2023-08-04
此次会议标志着国际经济法学在我国已经成长为一个独立的新兴法学学科。总体而言,国际经济法学的晚近发展更为强调问题导向,已经较少体系争论。为培养了解国际经济法律的高级专门人才,全国各主要法律院校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相继设立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学位点。......
2023-08-04
[384]3.立法完成阶段1999年《合同法》通过,在当时被誉为跨世纪的市场经济基本大法。尽管由于对基本价值体系、基本原则、合同概念等宏观主题渐已形成通说,随着《合同法》的出台,晚近以来基础理论领域方向的选题日渐稀少,但也不乏充满新意、洞察敏锐的佳作。前者将信赖保护与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等同作为合同法基本原则[402],而后者认为信赖保护是信赖原则指导下所涉领域最宽、波及内容最广的规则体系。......
2023-08-04
回顾历史,中国经济法学研究始终致力于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坚持中国问题导向,坚持给养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着力于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城乡和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一是以中国问题和中国意识作为推动经济法发展的根本动力。三是以开放性作为保持经济法有效性和生命力的基本精神。三是尚未得到其他部门法学的全面支持。经济法学堪称我国当代法学中最具中国特色的部门法学。......
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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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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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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