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革命后的法国,成为世界历史上首个行政权与司法权分离的国家,因此被称作“行政法的母国”。[4]在此背景下,中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实属后来者。据此,本章将从学科史视角出发,考察中国行政法学晚近40年的发展历程,努力发掘与梳理其中的脉络、知识、人物等内容,以期较为系统全面地展现中国行政法学40年之风貌。......
2023-08-04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改革开放国策开启了中国当代法治建设的新纪元。时至2018年,经过40年的发展,中国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和法治建设取得的成就令世人瞩目。在改革开放的历史大背景下,这40年可谓我国行政诉讼法学蓬勃发展的黄金时代,行政诉讼法研究事业从萌芽奠基到蓬勃发展,在所有的重要论域中都展开了卓有成效的理论争鸣,产生了不少具有重要影响的理论成果,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和宝贵经验。尤其是,行政诉讼法学界始终坚持与党中央的政策、路线、方针保持一致,坚持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理论研究积极回应政府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实践的需要,积极服务国家顶层制度设计,为重要的国策和立法提供源源不断的理论支持,成为推动共和国法治建设的一种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本部分的研究宗旨是:面向过去的艰苦奋斗历程,梳理呕心沥血的研究成果,回顾我国行政诉讼法学发展的历程,不忘行政诉讼理论研究事业的初心;面向未来,思考客观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规律,展望新时代行政诉讼制度改革的趋势,推动我国行政诉讼法学的研究迈向新台阶。
一、行政诉讼法学40年发展历程
行政诉讼法虽然是一个新生事物,但诞生于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历史起点很高;成长于司法改革的历史背景之下,发展壮大的速度很快。这段历史可以划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从无到有阶段(1978~1989年)
行政诉讼制度的起源与近代宪法制度的产生密不可分。从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最早出现“行政诉讼”的表述,到北洋军阀时期,出现了我国最早的行政法院——“平政院”,以及颁布了中国最早的行政诉讼单行法典——《行政诉讼条例》,再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颁布了《行政法院组织法》和《行政诉讼法》,[180]这些历史实践从形式上完成了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构造,但内忧外患下的国家形势无法为实质上的行政诉讼制度提供成长的庇护。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使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探索的脚步再次踏出,但更多是通过行政监察制度,依靠行政机关的内部机制处理,没有建立起真正的行政诉讼制度。这一时期由于废除旧六法,行政诉讼法学的发展一度沉寂,后受苏联法学的影响,但也在政治运动中陷入停顿。1978年以前,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立法和实践,一直在复杂多变的政治环境中艰难缓行。
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成为共和国民主法治建设的转折点,也使得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研究和发展迎来曙光。这次会议鼓舞了行政诉讼法学界的信心,制定一部系统而完整的行政诉讼法被逐渐提上日程。自1978~1989年,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都为行政诉讼法典化做着准备,其中重要的事件是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其中关于行政诉讼参照民事诉讼的规定[181],实现了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从无到有”的历史性进步,更为之后制定行政诉讼法典打下基础。
(二)第二阶段:由小变大阶段(1989~2000年)
自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法律规定的行政案件,到1989年颁布《行政诉讼法》,有多个单行法律、法规规定了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其中最重要的属于1987年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于治安管理处罚案件的被告是公安机关,与公民日常生活的接触最为直接,此类案件数量多、牵涉的法律关系复杂,对此类案件提起行政诉讼,使得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激增,实践中的巨大需求也促使了《行政诉讼法》的诞生。1987年,党的十三大政治报告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制定《行政诉讼法》。经过多次研究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4月4日通过。1989年《行政诉讼法》共11章75条,对行政诉讼的各项原则和具体制度作了详细的规定,它标志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已发展到一个以法典为依托,单行法律、法规规模逐步扩大的新阶段。
1989年《行政诉讼法》结束了过去行政审判对民事诉讼法的依附关系,标志着行政诉讼制度成为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制度并列的三大诉讼制度之一,三大诉讼制度的格局正式确立。自此,行政诉讼法学的理论和实践任务也开始转向:一方面介绍《行政诉讼法》,使其能更好更快的被公众接受和理解。另一方面围绕《行政诉讼法》立法规范可能存在的问题展开正当性分析。比如关于受案范围、具体行政行为界定、举证责任、原告资格、庭审方式、判决方式等,基于对法条的理解和解释,做一种教义学意义上的研究和论证。研究的对象,除了这部重要的行政诉讼法典,还包括这一时期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法规规章备案规定》(1990)、《国家赔偿法》(1994)、《行政处罚法》(1996)、《行政复议法》(1999)、《立法法》(2000),这些法律的颁布和实施表明中国行政救济制度和监督行政制度的日益完善和发展,行政诉讼制度也正在逐步走向成熟。基于这些制定法,最高人民法院以规定、办法、批复等形式发布了一系列有关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182]这些制定法和司法解释成为推动中国行政诉讼法发展的基础,同时也是学术界完善自身理论体系的依据。
(三)第三阶段:自大变强阶段(2000~2014年)
在这个阶段,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步入深化阶段,诸多体制障碍凸显出来,但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行政诉讼法的理论和实践发展仍然很快,逐步成为一支重要的共和国法治建设力量。
1.在实践中深化发展
这一时期,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治战略重要部署[183],在中国法治建设的大环境下,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实施,行政救济制度体系在这些法律法规的合力下逐步完整:包括《国家赔偿法》的修改、《行政许可法》(2003)的出台、新的《信访条例》(2005)的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的颁布。相关的司法解释包括:2002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4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2008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和2008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在法律适用方面,这一阶段主要是通过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具体问题进行完善,涉及的内容包括增加了涉外行政诉讼中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法律适用;补充了举证时限的规定和违反程序收集的证据的认定;面对在实践中出现的大量和解和调解现象,司法解释如何从撤诉的角度对这些活动的规范;在判决种类方面,增加了“确认判决”和“驳回诉讼请求”,从而丰富了我国行政诉讼判决种类;另外还在案件管辖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大量配套司法解释的出现,体现出我国行政诉讼立法工作的完善,行政诉讼实践也更加广泛。
2.在反思中砥砺前行
大量的制定法和实践案例的出现,促使学术界开始对现有问题进行反思。例如在行政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但在实践中,对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理解依然存在困惑。同时司法解释在实际适用中,在某种程度上扩张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正当性的问题也一直令学术界关注。由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存在争论,牵涉与其他制度的衔接问题,例如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制度的衔接,还有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都同样是行政诉讼法学研究中的重要难题。
这种反思既源于行政诉讼法学人孜孜以求的精神,同时也反映出《行政诉讼法》作为一部制定法在产生之初就注定与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之间存在张力。这种张力促使学术界不断思考行政诉讼中的核心问题,在法律规范与社会现实的契合中不断往复,为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提供动力。
3.在困局中谋求变革
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扩大了行政诉讼实践的广度和深度,同时来自实践的反馈不断地反映出行政诉讼中“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困境。这一时期社会转型进一步加剧,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出台于改革开放之初的《行政诉讼法》已经不能适应保护公民权利、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现实需要。深究这种困境的形成原因,有行政诉讼制度本身的问题,也有社会背景因素。两部法律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例如前者受案范围不适应现实要求、审判监督程序不完善、内部管理体制行政化、审判委员会的问题等,后者来自外部的行政干预较多,影响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等。
1989年《行政诉讼法》自制定以来至2014年25年中未作修改,为完善其适用中的具体内容,相继出台了约四十部有关的司法解释,形成了一些新的行政诉讼制度。但由于司法解释自身的局限性,根植于法律内部的问题仍未解决。而且司法解释与《行政诉讼法》也存在一些难以调和的矛盾,这些遗留下来的问题开始影响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修改《行政诉讼法》的需求越来越迫切。
4.在酝酿中等待时机
自2000年前后,更多学者开始思考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事宜。例如1999年北京大学龚祥瑞教授和姜明安教授带领团队展开调查研究,研究报告表明现行法存在的问题已很突出。关于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讨论成为学术热点,学界的不断呼吁更加推动了行政诉讼法修改工作的进行。
2005年后,《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作为第二类17件“研究起草、成熟时安排审议的法律草案”之一,被写进了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中,随后《行政诉讼法》修改作为第一类47件“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之一,被写进了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184]。学界针对修法中应当重视的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主要围绕大修还是小改、行政诉讼的定位、受案范围的规定、适格的当事人制度、完善的证据规则、合理的行政诉讼审理机制等重要问题展开。[185]2013年《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一稿开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网站提供了许多宝贵意见,各高校和学术机构也拿出详尽的专家意见稿。[186]
总体来看,这一阶段的行政诉讼法的发展遵循两条线索:以修改《行政诉讼法》作为明线,实务界围绕修法的各项重要问题,展开长达数年的讨论、调研、总结和准备;同时,这个时期学术界对于基础理论的继续深挖和研究,也在一个更根本的层面上为行政诉讼制度的成长做着有力的支撑,成为该时期行政诉讼由弱变强的关键线索。这种理论研究并不仅仅限于各类多视角、多元化的实证研究,还包括规范层面的理论探讨和制度分析,以及行政诉讼法基本理念、原则和原理的重新审视。例如,针对这个时期的一个重要研究对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既有对实施中出现的适用情况的具体阐释和解答,又有关于行政诉讼制度背景、蕴涵理念及与宪政相关基础理论的研究。正是行政诉讼法在基础理论研究上的不断拓展和深入,为《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提供着源源不断的助力,经过充分的准备,新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呼之欲出。
(四)第四阶段:瓜熟落地与再次起航(2014年至今)
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1)部分争论尘埃落定。此次《行政诉讼法》修改确定了很多重要问题,包括:行政行为的概念、立案登记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复议机关维持决定的做共同被告、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统一使用“行政行为”的概念,取消了过去学理上“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划分”,目的在于进一步扩大受案范围,解决立案难的问题。立案登记制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诉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旨在创造更好的庭审环境。复议机关维持决定的做共同被告促使行政机关更认真地依法开展行政复议,更大程度上避免复议机关为了不当被告、少担风险,简单地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情况。设立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制度,有利于改善对“红头文件”的监督效果。
(2)遗留问题一波又起。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在受案、审判和执行等多个方面都有较大改动,但仍有一些之前呼声较高的问题遗留下来,成为今后学界需要继续探讨的话题。[187]例如,我国现行行政诉讼的类型较为单调,因此行政诉讼的功能无法得到全面发挥,而此次修法未对行政诉讼类型化作出规定,对于如何归纳诉讼类型,以及与其类型相适应的判决结果和理由种类,依然是值得研究的内容;在《行政诉讼法》修改时,许多学者提出应当对诉讼不停止执行这一制度做出修改,明确以诉讼停止执行为原则、不停止执行为例外,2014年《行政诉讼法》没有对这一制度做出规定,但增加了停止执行的情形,授予法院主动裁定停止执行的权力;行政公益诉讼问题一直是比较受关注的问题,在是否应当设立这一制度以及由谁做原告的问题上,争议一直比较大,这一制度并未出现在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当中,但之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是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有益尝试,是监督和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滥权和不作为的重要保障,可以预见在之后的实务工作或是学术研究中,公益诉讼将会持续成为关注的重点。
2014年《行政诉讼法》的出台,是自1989年后行政诉讼法学最重要的成果体现,25年来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不懈努力是其孕育结果的重要原因,而这种努力也必将在未来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成长继续保驾护航。
二、近十年行政诉讼法发展概况
理论与实践之间的互动关系在近十年越来越密切,保持着同步发展的关系。一方面,行政审判制度改革的热点都成为学界研究的重点,行政审判实践的经验被学界密切关注;另一方面,学界的研究成果也及时被行政审判实践吸收,理论在引导实践、支撑制度改革方面的先导作用越来越突出。
(一)行政审判概况
在这个方面,官方发表的有关行政案件审判的统计数据是一个很好的窗口。
表 2015~2016年行政一审情况数据统计[188]
续表
根据上表,可以看出近十年行政司法审判的大致变化。首先,受案数量不断增长,这是行政诉讼法不断推进的必然结果,公民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增强,保护诉权的相关机制更加完善,更重要的是自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出台,立案登记制的推行明显使得2015年之后的收案数量高于以往。其次,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判决种类在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订后做出了相应的变化,判决类型更加合理完善。再次,撤诉案件增多,这个现象说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走向成熟化、制度化,极大减轻了行政诉讼的负担,也为公众提供更丰富的解决途径。
(二)主要理论课题
近十年来的理论研究是跟随司法制度改革的政策导向进行的,党中央的司法改革政策成为确定理论研究课题的指南,司法改革的主要问题成为理论研究的重点课题。《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正式启动。在司法改革的框架下,行政诉讼的学术研究呈现出覆盖范围广、研究重点突出的新局面。行政诉讼法学的重要研究成果主要体现在管辖制度改革、新《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行政公益诉讼和执行制度改革方面。
1.管辖制度改革
(1)跨行政区划管辖。特殊案件由跨行政区划法院集中管辖,构建了普通类型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受理、特殊类型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受理的诉讼格局,这种格局的确立有助于改善行政案件的地域干涉,真正做到将行政权置于法治的监督下。
(2)异地管辖。法院通过指定管辖的方式将案件在行政机关所在地之外进行管辖。不同的地区也在实现“异地”的方式上有所不同,有的法院互相审理对方的行政案件,被俗称为“结对子”;还有些法院通过循环交叉的方式保证互相不固定的管辖对方案件,被称之为“推磨式”。异地管辖让法官在判案时真正放下包袱,去除思想上的负担,依法公正审理,由此有助于将行政机关的胜诉率降下来。
(3)巡回法庭的建立。以高审级的巡回法庭,实现对地方争议案件的管辖。从定位上看,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审级制度相同,不同于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巡回审判制度;从受案的类型来看,巡回法庭的受案范围是从最高人民法院原本的受案范围中分化得到;从分布来看,巡回法庭从最初深圳、沈阳建立的第一、第二巡回法庭发展到了目前遍及全国的六大巡回法庭。[189]巡回法庭的设立能够改变司法地方化、去除司法行政化、便利诉讼、在维护法治统一建设方面发挥重大作用。
2.《行政诉讼法》修改的相关研究
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1)行政诉讼的目的——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如何真正有效的解决行政争议一直是行政诉讼法学界关注的重要内容,关注的问题包括: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提出的背景及意义、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的基本路径和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需要注意的基本问题。[190]学界为实质性地解决行政争议,提出了许多宝贵建议,例如需要将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内容从单纯的规范合法性审查逐步扩展到对政府内部体制的合理性、政府公共政策的正当性、社会结构的均衡性等层面的审查。本着司法能动主义、程序合作主义和司法最终主义三个原则,设计一个专门针对社会冲突型行政争议的集团诉讼调解程序。[191]而此次《行政诉讼法》修改,通过在立法目的上把解决争议的功能突显出来,强调该法的功能应该主要在于解决行政争议,具体制度也应为此立法目的的实现作出相应的设计。
(2)行政诉讼的范围——扩大受案范围的建议。如将抽象行政行为、行政事实行为、行政指导行为、内部行政行为、行政确认行为等悉数纳入,通过概括规定和排除规定相结合的方式扩充受案范围,以行政争议、行政活动或行政行为作为界定受案范围概括规定的标准。新《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列举规定和第53条一并请求规范性文件审查的规定上看,部分理论成果已被吸收。[192]2018年2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193]为解决“立案难”难题,又要防止滥诉现象,该解释明确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边界。
(3)行政诉讼的主体——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不仅原行政行为机关是被告,作出维持决定的复议机关亦是被告。这一规定是《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重要内容,被认为是扭转行政复议维持率过高、迫使行政机关解决行政纠纷的一个重要举措。
(4)行政诉讼的裁判——诉讼类型化研究。本次修改《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判决部分富有特色。这部分的修改,是行政诉讼由单向度的“行为诉讼”转向多向度“关系诉讼”的重要标志,具体包括:明显不当成为撤销情形,引入适度合理性审查;限定判决驳回的条件;明确一般给付判决;増设确认违法判决;确立无效行政行为标准。[194]
3.行政公益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出台,使得行政公益诉讼工作逐步开展。目前依然存在的问题有如受案范围狭窄未达到公众对公益诉讼的期待,检察机关的特殊身份影响法院审判主导地位,缺乏检察机关承担败诉后果的规定,过高的胜诉率将增加滥诉的风险等。有学者从这些问题出发,探究以上问题的理论与现实逻辑,解决试点中的种种困惑,以求化繁为简地构建常规化的行政公益诉讼模式,使其发挥理想的效果,成为保护公益的重要法器。[195]
也有学者从检察机关的定位和行政公益诉讼的性质上探讨,认为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的实践过程中,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应该争取实现从“消极让位”到“主动出击”,从“有限介入”到“有力救济”的转变。并认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需要具备一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在诉讼性质上,学者们目前主要围绕民事公益诉讼展开探讨,认为应该更多地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来体现和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和公益代表者的角色。并认为试点中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应该从诉前程序、诉前准备、管辖、审判、举证、上诉、调节、诉讼费用等几个方面进行程序建构。[196]
4.行政诉讼执行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确定了“调解书”作为行政诉讼执行的依据、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增加了第三人、增加了法院可采取的强制措施的种类,并且在适用对象上也有所变化。针对这些变化,学者们也对从尚未涉及的问题展开讨论,例如非诉案件执行、裁执分离制度的讨论等。[197]
(三)重要研究成果
(1)从学术成果的形式上看,行政诉讼法学的产出以多种形式呈现出来。包括论文、行政诉讼法学教材、专题研究著作等,形式丰富,数量可观。
(2)从学术成果涉及的领域上看,几乎涉及行政诉讼法各个领域,包括基础理论研究、行政诉讼制度设计、行政诉讼裁判案件总结以及行政诉讼程序的研究。
(3)从学术成果的内容上看,一系列优秀的学术著作在阐释行政诉讼法理,梳理行政审判实践历程以及分析相关制度设计方面做出了不同的贡献。
表 行政诉讼法学近十年的重要研究成果
续表
三、行政诉讼法学发展趋势展望
从1978~2018年,梳理行政诉讼法学在这40年间的发展脉络,会发现正是因为遵循着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的规律才能蓬勃发展至今。展望未来,我们可以发现一些值得关注的趋势。
(一)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齐头并进
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建设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发展的两个阶段,是在长达几百年的历史中分阶段循序渐进地进行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建设的历史征程中,这两个阶段是作为两个层面齐头并进地进行的,这是我国现代法治国家建设的艰巨性所在,也是我国区别西方国家的一个重要历史特征。形式法治中所包含的法治原则,只限制了法律的形式和渊源,而未关注法律的实质内容和效果。传统行政诉讼法秉持了严格形式主义法治观,在这种理论基础之上司法机关的行为需要严格按照立法指令,将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贯穿于自身的每一个步骤,完整地将这种指令从法律开始“传送”至司法活动结束。司法机关惟有通过形式意义上严格的执行法律才能为自身的行为寻求合法性基础,这一时期的要求仅在形式要件上需要得到满足。但在经过二十余年的实践运行之后,行政诉讼程序出现了所谓的“空转”现象,行政争议难以得到实质性的解决。
为了克服这个难题,达到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实质性法治建设的需要在行政审判制度改革中凸显出来。通过一系列司法改革措施,行政审判实践开创了尝试走出形式法治理论要求的运作模式,立足于公民诉权的有效保护,以更加积极主动的方式排除地方行政干预,逐步增强法院行政审判的独立性,扩大受案范围,运用协调和解制度,增加判决方式的形式,拓展诉讼的类型,多角度、全方位地进行行政审判制度改革,从而推动实质性地化解行政纠纷。
(二)公民合法权益保护与公共利益维护并重平衡
从1989年和2014年的《行政诉讼法》来看,我国的行政审判制度比较重视公民合法权益和行政诉讼诉权的保护。从目的和性质上来说,带有浓厚的主观诉讼性质。在40年来的行政审判中,公民的个人权利意识水平大大提高,为权利而斗争成为一种普遍的公民法治实践,公民个人成为推定政府法治建设进步的一种重要力量,这是行政审判制度发展的显著成效。
但是,我国目前处于从传统社会迈入现代社会的过程中,整个社会的结构关系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传统类型的矛盾和新形态的矛盾逐渐增多,尤其是群体性行政争议。群体性行政争议是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产生的、有众多行政相对人参与的争议和纠纷,它是当今社会各种复杂因素聚合发展的产物。从法治建设的角度来看,造成群体性争议的表面原因是公民个人的权益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而实质的深层次原因是具有长期性和根本性的公共利益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公共利益维护的问题由此凸显出来。
作为矫正行政诉讼制度失灵的一项有效措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得以建立起来。它既是监督和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滥权和不作为的重要举措,更是从根本上解决群体性行政争议的途径和窗口。经过试点工作,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优势正在逐步显现,人民法院保护公共利益的积极作用正在不断放大。[198]各地法院受理的大部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大多数公民得以通过此项制度表达共同诉愿,而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也因为此项制度被纠正,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传统文化资源与现代科学技术有机融合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化,“民为本”与“和为贵”的传统法治文化资源在建构具有中国特色行政诉讼制度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彰显“民为本”传统文化资源的典型是关于加强行政诉讼诉权保护的意见。[199]“和为贵”传统文化的典型是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确立。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禁止适用调解,而2014年的《行政诉讼法》在裁量争议、征收争议和合同争议方面允许进行和解。
在大数据时代下,现代科学技术在行政审判领域中的应用日渐普及。学界和实务界越来越多地开始借助统计数据。通过大数据的收集和分析,更加直观地得出法律片段汇集和拼接起来的整体图像,用大数据来分析行政争议解决的制度创新。[200]
问题是,如何将传统的价值判断和人文关怀与大数据的分析方法结合起来?关于正义、平等、自由、法治的价值判断根植于传统的文化观念,现代的科学技术的应用是辅助性的。现代科学技术的先进性并不排除原始古老的传统文化智慧,恰恰相反,现代科学技术越是深入地应用到行政审判的实践中,就越是彰显古老传统法学智慧作为古训、箴言、教条的原则性效力。谋求传统文化资源与现代科学技术的有效融合将是下一轮司法改革,尤其是行政审判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
(四)世界先进性与中国特色性的协调兼备
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一方面深植于我国的传统文化与本土资源中,具有浓厚的中国文化特色,保持了中国法治文明发展的历史延续性;另一方面也大量吸收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先进经验,保持着世界的先进性,也就是说,与欧陆资本主义国家的行政法院制度和英美国家的司法审查制度保持同步的发展。问题是:如何立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将这两个方面如何有机地协调起来,使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成为一个具有鲜明的设计理念指引和精密的工艺支撑的现代法治国家基石,而不是一架临时拼凑起来、缺乏内在统一性灵魂的、单纯用于纠纷解决的制度工具?力求世界先进性与中国特色性的有机统一是贯彻党的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和道路自信的必要措施,应当成为行政诉讼法学在下一个历史阶段关注的一个重点。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高家伟教授撰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杨天波协助执笔)
[1]参见王国枢:《刑事诉讼法学》,第一篇“绪论”第一章,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2]陈光中、陈瑞华、汤维建:“市场经济与刑事诉讼法学的展望”,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2期。
[3]参见卞建林、郭志媛:“迈向理性的刑事诉讼法学”,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2期。
[4]参见陈岚:“近半个世纪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回顾与前瞻”,载《法学评论》1998年第2期。
[5]参见熊秋红:“从《法学研究》看刑诉法学研究之转型”,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5期。
[6]参见陈瑞华:“二十世纪中国之刑事诉讼法学”,载《中外法学》1997年第6期。
[7]参见陈光中、卞建林:“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载《法学家》1996年第2期。
[8]参见孙长永:“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之反思”,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5期。
[9]参见宋英辉:“刑事诉讼目的论”,载《政法论坛》1992年第2期。
[10]参见宋英辉、罗海敏:“《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理念与原则”,载《中国司法》2006年第3期。
[11]李长城:“刑事诉讼目的新论”,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年第1期。
[12]参见马明亮:“‘犯罪治理’作为刑事诉讼目的的若干思考”,载《法律科学》2006年第4期。
[13]参见陈光中、陈瑞华、汤维建:“市场经济与刑事诉讼法学的展望”,载《中国法学》1993年第5期。
[14]参见马贵翔:“公正 效率 效益——当代刑事诉讼的三个基本价值目标”,载《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3年第4期。
[15]参见陈岚:“近半个世纪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回顾与前瞻”,载《法学评论》1998年第2期。
[16]参见曾友祥:“刑事诉讼价值的历史嬗变”,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3期。
[17]参见李心鉴:《刑事诉讼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页。
[18]参见龙宗智:“刑事诉讼的两重结构辨析”,载《现代法学》1991年第3期。
[19]参见左卫民:“刑事诉讼基本结构论纲”,载《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3年第1期。
[20]参见万毅:“宪政型与集权型:刑事诉讼模式的导向性分析”,载《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1期。
[21]参见沈德咏:“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
[22]参见陈光中、步洋洋:“审判中心与相关诉讼制度改革初探”,载《政法论坛》2016年第2期。
[23]参见陈卫东:“以审判为中心:当代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基点”,载《法学家》2016年第4期。
[24]参见卞建林、谢澍:“‘以审判为中心’:域外经验与本土建构”,载《思想战线》2016年第4期。
[25]参见魏晓娜:“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载《法学研究》2015年第4期。
[26]参见沈德咏:“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
[27]参见龙宗智:“庭审实质化的路径和方法”,载《法学研究》2015年第5期。
[28]参见李奋飞:“从‘顺承模式’到‘层控模式’:‘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评析”,载《中外法学》2016年第3期。
[29]参见陈卫东、严军兴主编:《新刑事诉讼法通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6页。
[30]参见程荣斌主编:《中国刑事诉讼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9页。
[31]参见樊崇义、张建伟:“刑事诉讼职能论”,载《现代法学》1992年第4期。
[32]参见[苏] M.B.蒂里切夫等编著:《苏维埃刑事诉讼》,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12页。转引自汪建成、王明达:“刑事诉讼职能研究”,载《政法论坛》2001年第1期。
[33]参见汪建成、王明达:“刑事诉讼职能研究”,载《政法论坛》2001年第1期。
[34]参见樊祟义、张建伟:“刑事诉讼职能论”,载《现代法学》1992年第4期。
[35]参见汪建成、王明达:“刑事诉讼职能研究”,载《政法论坛》2001年第1期。
[36]参见徐鹤喃:“从始点到起点——刑事诉讼法学50年回顾与前瞻(下)”,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
[37]参见卞建林:“刑事诉讼监督的立法发展”,载《河南社会科学》2012年第7期。
[38]参见樊崇义:“尊重和保障人权与诉讼法律监督”,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
[39]参见单民:“外部监督视野下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问题与完善”,载《中国司法》2016年第11期。
[40]参见徐鹤喃:“从始点到起点——刑事诉讼法学50年回顾与前瞻(上)”,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
[41]参见陈光中:“中国刑事诉讼法学四十年(上)”,载《政法论坛》1989年第4期。
[42]参见龙宗智:“应当研究‘诉讼文化’”,载《中外法学》1990年第6期。
[43]参见谢佑平:“诉讼文化论——兼谈我国诉讼法制的现代化”,载《现代法学》1992年第5期。
[44]参见陈岚:“近半个世纪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回顾与前瞻”,载《法学评论》1998年第2期。
[45]参见陈光中:“中国刑事诉讼法学四十年”,载《政法论坛》1989年第4期。
[46]参见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6~57页。
[47]参见陈光中、张佳华、肖沛权:“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载《法学杂志》2013年第10期。
[48]参见吕清:“基本属性与核心概念之争——评析‘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条款”,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
[49]参见董坤:“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我国的确立与完善”,载《法学》2012年第3期。
[50]参见何家弘:“中国已确立沉默权制度”,载《人民法院报》2012年8月1日,第6版。
[51]参见陈光中:“陈光中解读刑诉法修改:刑事诉讼法修改更侧重人权保障”,载“凤凰网”,http://news.ifeng.com/opinion/special/chenguangzhong/#pageTop。
[52]参见樊祟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0页。
[53]参见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5~136页。
[54]参见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58页。
[55]参见李玉华:“从念斌案看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在我国的确立”,载《法学杂志》2016年第1期。
[56]参见宋英辉、吴宏耀:《刑事审判前程序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7]参见程雷:“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相关问题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10期。
[58]参见谢登科:“论技术侦查中的隐私权保护”,载《法学论坛》2016年第3期。
[59]参见郑曦:“警察暂时性人身限制权的体系和合理规制”,载《求是学刊》2016年第4期。
[60]参见王贞会:“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法治化探讨”,载《法学杂志》2016年第4 期。
[61]参见陈光中、[德]汉斯·约格·阿尔布莱希特主编:《中德不起诉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62]参见樊崇义、叶肖华:“论我国不起诉制度的构建”,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63]参见张小玲:“检察机关变更公诉制度初探”,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12期。
[64]参见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2期。
[65]参见宋英辉、陈永生:“刑事案件庭前审查及准备程序研究”,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2期。
[66]参见汪建成:“刑事审判程序的重大变革及其展开”,载《法学家》2012年第3期。
[67]参见汪建成:“刑事审判程序的重大变革及其展开”,载《法学家》2012年第3期。
[68]参见宋英辉:《外国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9~20页。
[69]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8~239页。
[70]参见龙宗智:《刑事审判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3页。
[71]参见熊秋红:“刑事庭审实质化与审判方式改革”,载《比较法研究》2016年第5期。
[72]参见陈瑞华:“新间接审理主义:‘庭审中心主义改革’的主要障碍”,载《中外法学》2016年第4期。
[73]参见张智辉、武小凤:“二审全面审查制度应当废除”,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5期。
[74]参见刘玫、耿振善:“审判方式视角下刑事二审程序的制度功能——兼评新《刑事诉讼法》第223条”,载《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
[75]参见樊崇义、艾静:“简易程序新规定的理解与运用”,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
[76]参见宋英辉:“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重大改革”,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7期。
[77]参见樊崇义、刘文化:“我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运作”,载《人民司法》2015年第11期。
[78]参见樊崇义:“刑事速裁程序:从‘经验’到‘理性’的转型”,载《法律适用》2016年第4期。
[79]参见朱孝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个问题”,载《法治研究》2016年第5期;顾永忠:“关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个理论问题”,载《当代法学》2016年第6期;张建伟:“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内涵解读与技术分析”,载《法律适用》2016年第11期。
[80]参见魏晓娜:“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国语境下的关键词展开”,载《法学研究》2016年第4期。
[81]参见陈光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16年第11期。
[82]参见焦悦勤:“公正与效率视野下的刑事再审程序重构”,载《理论导刊》2006年第8期。
[83]参见王新清、李江海:“刑事案件启动再审条件的分解与重构”,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13期。
[84]参见何家弘、刘译矾:“刑事错案申诉再审制度实证研究”,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年第6期。
[85]参见卞建林、王贞会:“检察机关基于法律错误提起再审抗诉之探讨”,载《河南社会科学》2016年第10期。
[86]参见卞建林:“检察机关没有理由不介入死刑复核程序”,载《检察日报》2006年 4月 6日,第3版。
[87]参见陈光中:“《刑事诉讼法修改专家建议稿》重点问题概述”,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21期。
[88]参见龙宗智:“收回死刑复核权面临的难题及其破解”,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1期。
[89]参见谢佑平、杨富云:“死刑复核程序:理论思考与立法构想”,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
[90]参见万春:“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制度研究”,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3期。
[91]参见吴宏耀:“死刑复核程序的律师参与”,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6期。
[92]参加陈辐宽、邓思清:“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方向与路径”,载《法学》2014年第5期。
[93]参见何成兵:“临终会见:究竟是谁的权利——死刑临行会见权的归属及保障探寻”,载《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1期。
[94]参见吴宏耀、罗海敏主编:《死刑的程序控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95]参见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5页。
[96]参见陈光中、张小玲:“中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5期;陈瑞华:“审前羁押的法律控制——比较法角度的分析”,载《政法论坛》2001年第4期。
[97]参见周伟、邵尔希:“释放还是羁押——扩大适用取保候审的困难与选择”,载《现代法学》2007年第1期。
[98]参见宋英辉、王贞会:“对取保候审功能传统界定的反思”,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
[99]参见卞建林主编:《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专家意见稿》,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
[100]参见孙长永:“通过中立的司法权力制约侦查权力——建立侦查行为司法审查制度之管见”,载《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5期。
[101]参见宋英辉、王贞会:“刑事强制措施修改若干问题”,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
[102]参见左卫民:“指定监视居住的制度性思考”,载《法商研究》2012年第3期。
[103]参见宋英辉:“特别程序彰显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载《检察日报》2012年4月2日,第3版。
[104]参见何挺:“‘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实证研究”,载《中国法学》2012年第6期。
[105]参见陈晓宇:“冲突与平衡: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12期。
[106]参见曾新华:“论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载《法学杂志》2012年第6期。
[107]参见王贞会:“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理论基础”,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4年第6期。
[108]参见曾新华:“未成年人全面调查制度若干问题之探讨”,载《法律科学》2014年第2期。
[109]参见宋英辉、何挺、王贞会等:《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改革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110]参见陈光中:“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与司法适用”,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10期;陈光中、葛琳:“刑事和解初探”,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
[111]参见汪建成:“刑事和解与控辩协商制度的衔接与协调——基于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274-276条的分析”,载《政法论坛》2012年第2期。
[112]参见姚显森:“刑事和解适用中的异化现象及防控对策”,载《法学论坛》2014年第5期。
[113]参见甄贞、郑瑞平:“刑事和解在死刑案件中之适用初探”,载《法学杂志》2014年第1期。
[114]参见陈卫东:“论新《刑事诉讼法》中的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载《法学论坛》2012年第3期。
[115]参见孙煜华:“涉案财产没收程序如何才能经受宪法拷问”,载《法学》2012年第6期。
[116]参见邵劭:“特别没收程序的理论和适用问题探析”,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4期。
[117]参见邓晓霞:“未定罪没收程序的法律性质及证明标准”,载《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6期。
[118]参见戴长林主编:《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理程序》,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
[119]参见田圣斌:“强制医疗初论”,载《政法论坛》2014年第1期。
[120]参见赵春玲:《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121]参见陈卫东主编:《司法公正与律师辩护》,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陈光中:“辩护人的诉讼地位与证据开示”,载《中国律师》2002年第2期。
[122]参见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王敏远:“刑事辩护概念的发展”,载《诉讼法理论与实践》(2001年刑事诉讼法学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顾永忠:“从审判中的辩护走向侦查中的辩护”,载《诉讼法学研究》(第7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
[123]参见顾永忠:“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回顾与展望”,载《法学家》2012年第3期。
[124]参见汪海燕:“合理解释:辩护权条款虚化和异化的防线”,载《政法论坛》2012年第6期。
[125]参见陈瑞华:“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问题”,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
[126]参见顾永忠:“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辩护突出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2期。
[127]参见陈实:“论刑事司法中律师庭外言论的规制”,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1期。
[128]参见叶青:“审查逮捕程序中律师介入权的保障”,载《法学》2014年第2期。
[129]参见穆远征:“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辩护的困境与改革”,载《法学论坛》2014年第4期;郭烁:“论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参与”,载《法学杂志》2014年第6期。
[130]参见苏镜祥:“审前阶段刑事法律援助实证分析——以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为背景”,载《法学论坛》2013年第4期。
[131]参见罗海敏:“论无律师帮助被追诉人之弱势处境及改善”,载《政法论坛》2014年第6期。
[132]刘方权:“刑事法律援助实证研究”,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年第1期。
[133]参见谢佑平、吴羽:“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基本功能——基于理论阐释与实证根据的比较分析”,载《法学评论》2013年第1期。
[134]参见顾永忠:《刑事法律援助的中国实践与国际视野》,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135]参见陈卫东、柴煜峰:“刑事证据制度修改的亮点与难点”,载《证据科学》2012年第2期。
[136]参见陈瑞华:“证据的概念与法定种类”,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1期。
[137]参见龙宗智:“进步及其局限——由证据制度调整的观察”,载《政法论坛》2012年第5期。
[138]参见孙长永:“论刑事证据法规范体系及其合理构建——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关于证据制度的修改”,载《政法论坛》2012年第5期。
[139]参见陈卫东、柴煜峰:“刑事证据制度修改的亮点与难点”,载《证据科学》2012年第2期。
[140]参见樊崇义主编:《公平正义之路——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条文释义与专题解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53页。
[141]参见顾永忠:“我国司法体制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本土化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2期。
[142]参见栗峥:“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困境与方式”,载《河南社会科学》2013年第9期。
[143]参见陈瑞华:“司法审查的乌托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难以实施的一种成因解释”,载《中国法学评论》2014年第2期。
[144]参见陈光中、郭志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若干问题研究——以实证调查为视角”,载《法学杂志》2014年第9期;杨宇冠、郭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考察报告”,载《证据科学》2014年第1期。
[145]参见陈瑞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对象——以非自愿供述为范例的分析”,载《当代法学》2015年第1期。
[146]参见魏晓娜:“‘排除合理怀疑’是一个更低的标准吗?”,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年第9期。
[147]参见卞建林、张璐:“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理解与适用”,载《法律适用》2014年第3期。
[148]参见刘计划:“刑事诉讼法总则检讨——基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分析”,载《政法论坛》2016年第6期。
[149]参见陈光中、唐彬彬:“深化司法改革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若干重点问题探讨”,载《比较法研究》2016年第6期。
[150]江伟、邵明:“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成就及其发展的若干问题”,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4期。
[151]法学教材编辑部、《民事诉讼法资料选编》编选组:《民事诉讼法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304~315页。
[152]常怡:“关于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对象和方法的研究回顾与展望”,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1999年第3期。
[153]江伟:“市场经济与民事诉讼法学的使命”,载《现代法学》1996年第3期。
[154]参见江伟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第三稿)及立法理由》,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毕玉谦、谭秋桂、杨路:《民事诉讼研究及立法论证》,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
[155]赵钢:“回顾、反思与展望——对二十世纪下半叶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状况之检讨”,载《法学评论》1998年第1期。
[156]汤维建:“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现代视角及其关注重点——以2007年的研究为基准的介绍”,载《法学家》2008年第1期。
[157]张卫平:“对民事诉讼法学贫困化的思索”,载《清华法学》2014年第2期。
[158]王福华:“民事诉讼诚信原则的可适用性”,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5期。
[159]王亚新:“我国新民事诉讼法与诚实信用原则——以日本民事诉讼法立法经过及司法实务为参照”,载《比较法研究》2012年第5期。
[160]刘敏:“论诚实信用原则对民事诉讼当事人的适用”,载《河南社会科学》2014年第2期。
[161]王琦:“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适用”,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4期。
[162]肖建国:“利益交错中的环境公益诉讼原理”,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6年第2期。
[163]丁宝同:“民事公益之基本类型与程序路径”,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2期。
[164]常廷彬、孙禹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探讨”,载《政法学刊》2016年第4期。
[165]任重:“回归法的立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体系思考”,载《中外法学》2016年第1期。
[166]刘君博:“第三人撤销之诉撤销对象研究——以《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96条、第297条为中心”,载《北方法学》2016年第3期。
[167]张卫平:“民事案件受理制度的反思与重构”,载《法商研究》2015年第3期。
[168]郭翔:《论立案登记制下民事地域管辖的审査》,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论文。
[169]蔡虹、李棠洁:“民事立案登记制的法律省思”,载《法学论坛》2016年第4期。
[170]肖建国:“强制执行法的两个基本问题”,载《民事程序法研究》2016年第2期。
[171]齐树洁、许林波:“民事执行的司法实践与立法完善——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综述”,载《民事程序法研究》2017年第1期。
[172]马爱萍、李成静:“论‘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的范围——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为视角”,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论文。
[173]陈娴灵:“执行异议、案外人执行异议与参与分配异议之辨析”,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论文。
[174]黄维智、邹德光:“论民事诉讼中检察监督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冲突及其协调”,载《社会科学研究》2014年第1期。
[175]张卫平:“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实施策略研究”,载《政法论坛》2015年第1期。
[176]齐树洁、许林波:“民事执行的司法实践与立法完善——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综述”,载《民事程序法研究》2017年第1期。
[177]黄蓓、谢宇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原则级制度构建”,载《人民检察》2014年第4期。
[178]范卫国:“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实施策略研究”,载《北方法学》2015年第5期。
[179]张卫平:“转型时期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主要任务与重心”,载《北方法学》2016年第6期。
[180]宋教仁起草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法(草案)》中包含对行政诉讼法制最早的规定,这一内容被后来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所继承。1914年3月,袁世凯公布《平政院编制令》,依据该法成立平政院,即近代中国第一个行政诉讼审判机构成立。1914年5月,袁世凯公布了《行政诉讼条例》和与之配套的《诉愿条例》,后定名为《行政诉讼法》和《诉愿法》于1914年7月公布,成为近代中国第一部行政诉讼法。参见胡建淼、吴欢:“中国行政诉讼法制百年变迁”,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1期。
[18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3条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而法律规定的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在当时包括:相对人不服食品卫生机构行政处罚的案件、相对人不服土地管理机关经济制裁决定的案件、相对人不服林业主管部门处罚决定的案件、相对人不服工商机关罚款决定的案件、发明专利申请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复议申请决定的案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不服税务机关税务复议决定的案件、相对人不服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以及相对人不服海洋环境主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等。参见姜明安:《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2版,第44~45页。
[182]主要包括:1996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2000年实施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183]2003年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在未来10年内建成法治政府的宏伟目标;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184]参见江必新主编:《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行政诉讼法修改问题实务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85]姜明安:“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若干问题”,载《法学》2014年第3期;杨临萍:“行政诉讼法修改十大焦点问题”,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3期。
[186]参见李培磊:“2014—2015年行政诉讼制度改革——以《行政诉讼法》修改和实施为中心”,载《行政法学研究》2016年第2期。
[187]对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中的重要内容有很多学者做了总结和评析,参见应松年:“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完善、发展”,载《行政法学研究》2015年第4期;湛中乐:“《行政诉讼法》的‘变革’与‘踟蹰’”,载《法学杂志》2015年第3期;童卫东:“进步与妥协:《行政诉讼法》修改回顾”,载《行政法学研究》2015年第4期;莫于川:“《行政诉讼法》修改及其遗留争议难题——以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为视角”,载《行政法学研究》2017年第2期。
[188]数据来源:根据2005~2015年的《中国法律年鉴》对全国法院审理行政一审案件情况统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16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进行整理。
[189]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网站:http://www.court.gov.cn/xunhui.html.
[190]江必新:“论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载《人民司法》2012年第19期。
[191]参见高家伟:“论社会冲突型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审判程序”,载《行政法学研究》2013年第4期。
[192]参见章志远:“晚近十年的中国行政诉讼法学研究——回顾、反思与前瞻”,载《清华法学》2015年第1期。
[193]详细内容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网站: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80342.html.
[194]参见梁凤云:“不断迈向类型化的行政诉讼判决”,载《中国法律评论》2014年第4期。
[195]参见秦前红:“检察机关参与行政公益诉讼理论与实践的若干问题探讨”,载《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11期。
[196]杨解君、李俊宏:“公益诉讼试点的若干重大实践问题探讨”,载《行政法学研究》2016年第4期。
[197]王华伟:“试论非诉行政执行体制之改造——以裁执分离模式为路径”,载《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9期。
[198]参见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发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2016年1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办法》;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199]参见2009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2017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
[200]参见程琥:“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逻辑与理性构建——从大数据看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创新”,载《法律适用》2017年第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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