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中国民事诉讼法四十年回顾及成果(1978-2018)

中国民事诉讼法四十年回顾及成果(1978-2018)

【摘要】:这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典终于诞生了。此外,还有刘家兴编写的《民事诉讼教程》,柴发邦、江伟、刘家兴等合著的《民事诉讼法通论》,等等。

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摸索试行到正式确立并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经过40年的摸索发展,至今成果丰硕,理论体系日益趋于完善。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根据“废除繁琐、迟缓、形式主义的诉讼程序,实行便民、简易迅速、实事求是的诉讼程序”的政策要求,在司法实务中“重刑轻民、重实体轻程序”的环境中,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完全割断与1949年之前民事诉讼法学体系的联系,在几乎是一片空白的基础上蹒跚起步。然而,在1957年之前,我国的民事审判基本沿袭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的做法和经验,强调“走群众路线”和“依靠群众办案”,法院的审判权事实上被虚无化,民事审判活动严重偏离诉讼规律;在立法上,除了最高人民法院于1956年10月起草并印发《关于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判程序的总结》以及1957年草拟《民事案件审判程序》之外,并无独立的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在这种背景下,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基本以翻译苏联的民事诉讼法学著作、介绍甚至照搬苏联的民事诉讼法学理论重心。从1957年开始,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在刚刚起步后便陷入了长达20年之久的停滞期,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基本处于瘫痪状态。因此,可以说,在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之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因缺乏生成和发展的土壤而没有发展成一门独立而完备的学科”[150]。

一、民事诉讼法四十年发展历程

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在北京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会议作出了实行改革开放的战略决策,中国从此进入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新时期。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春风的吹拂下,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开始了新的发展历程。综合学科研究取得的突破性进展、学科人才培养的数量、学科发展的独立性程度等因素来看,这一历程大体可分为三个不同的阶段。

(一)第一阶段:从试行到正式确立(1978~1991年)

197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第二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并于次年2月印发了《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该规定就案件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工作、调查案情和采取保全措施、调解、开庭审理、裁判、上诉、执行、申诉与再审、回访、案卷归档等11个方面的问题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151]成为当时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规范性文件。1979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决定由从事民事审判实践工作和民事诉讼法学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组成民事诉讼法起草小组,开始起草民事诉讼法。经过两年零六个月的反复讨论、修改,并先后三次在全国范围内征求各方意见,最终于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试行)》),并决定该法自同年10月1日起试行。这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典终于诞生了。民事审判工作的规范化和民事诉讼法典的颁行,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提供了新的对象,同时也推动着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恢复和发展。

在立法机关开展民事诉讼立法、司法机关规范民事审判工作的同时,民事诉讼法学教学和理论研究工作也开始复苏。随着高考制度的恢复,我国的高等政法院校及高等院校法律系自1978年开始陆续恢复或者新招法学专业本科学生,民事诉讼法学自始就是本科生的专业必修课程之一。为了满足民事诉讼法教学、研究和司法实践工作的需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民事诉讼法研究组与北京政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民事诉讼法研究组合编了《民事诉讼法参考资料》共3辑7分册,收集了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苏区、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解放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国家机关制定颁布的有关民事诉讼方面的资料以及有关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民事诉讼法资料,并于1981年8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此外,1981年6月,司法部和教育部联合成立的法学教材编辑部开始组编全国高等学校法学统编教材《民事诉讼法教程》。此外,还有刘家兴编写的《民事诉讼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12月),柴发邦、江伟、刘家兴等合著的《民事诉讼法通论》(法律出版社1982年10月),等等。它们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教学乃至整个学科发展历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在编写教材的同时,民事诉讼法学教学与研究参考资料的编辑和发行工作也加快了进度。这些参考资料主要包括: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编写的《外国民事诉讼法分解资料(上、下)》(1982年6月印行)、北京政法学院民事诉讼法教研室编写的《外国民事诉讼法参考资料》(第一册于1982年12月印行、第二册于1984年6月印行)、西南政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编写的《民事诉讼法文选(上、中、下)》(1984年9月印行)、法学教材编辑部《民事诉讼法资料选编》编选的《民事诉讼法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87年5月出版)等。这些参考资料的内容分别包括外国民事诉讼立法的相关资料、国内报刊刊发的学术论文或普及文章以及国内民事审判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等,内容丰富,方便实用。这一时期,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视野已不再仅停留在苏联一处,而是放眼全世界,希望汲取人类民事诉讼立法的精华为发展和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所用。

1984年10月,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宣告成立,中国的诉讼法学者有了自己专门的学术组织。从此以后,诉讼法学研究会每年举行一次全国性的学术研讨会,分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三个研究方向分别开展学术研讨活动。在每年的学术研讨中,民事诉讼法学者通过事先确定一个或者数个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主题,开展深入的学术研究,有力地推动了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

在这一阶段,民事诉讼法学者通过各种方式开始研究民事诉讼法学的一些基本问题。例如,法学教材编辑部《民事诉讼法教程》编写小组在编写统编教材《民事诉讼法教程》时,就对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进行了探讨,并基本形成了统一的意见,即认为民事诉讼法学应当以民事诉讼法以及民事诉讼的具体实践为研究对象,采取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个性与共性相结合、程序法实体法相联系以及相互比较的方法开展研究。[152]尽管后来的研究在这些问题上有所发展,但它基本确定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的基调。又如,杨荣新在《中国法学》1985年第1期发表《论民事程序法》一文,提出要用系统科学的方法研究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构建包括人民调解公证、民事诉讼、执行、仲裁等机制在内的民事程序法系统工程,不但涉及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革新,而且是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构建的重大突破。

在这一阶段的后期,随着形势的发展,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发生了三个方面的变化:一是民事诉讼法学者的研究视角已不再局限于对《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注释和论证,而是开始反思该法存在的缺陷与不足,探讨如何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为修订民事诉讼法进行理论和舆论准备。学者们集中探讨的问题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的任务问题、管辖问题、诉讼参加人的范围和参诉方式问题、法院调解问题、证据制度和举证责任问题、诉前财产保全问题、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问题、诉讼程序的完善问题、民事执行问题等。二是出版的一些民事诉讼法学教材的体系结构和内容已不再与《民事诉讼法(试行)》的体系结构和内容“完全同步”,而是依照民事诉讼法学研究问题的逻辑体系安排教材的体系结构,在内容上注重反映我国民事诉讼法学最新的研究成果,并提出作者自己对相关问题的见解。三是开始从法哲学的角度探讨民事诉讼法学理论问题。例如,顾培东所著《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从宏观上探究了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之间的关系以及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等理论问题,柴发邦主编的《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探讨了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之间的内在关系,提出了完善民事诉讼各项具体制度与程序的理论方案。

在整理这一时期民事诉讼实践经验,反思司法实务中暴露出的各种问题以及吸收理论界众多研究成果的基础上,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法于当日公布并施行,标志着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我国民事诉讼法学迈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二)第二阶段:从发展到逐步完善(1991~2012年)

民事诉讼法的颁布和实施,一方面是对先前相关实践和理论研究的总结以及对相关争议的定论,另一方面又是新一轮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开始,诠释、论证《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度成为民事诉讼法学者的工作重心。1992年10月,中央决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体制的转型,导致了利益格局的显著变化,民事纠纷的类型和数量急剧增多。1991年《民事诉讼法》虽然较之《民事诉讼法(试行)》有许多重大的变革,但是仍难以满足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司法实践部门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解决人民法院人少案多的矛盾,陆续进行了从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到庭审方式改革再到审判方式改革的讨论和实践。随着改革进程的发展,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界热情地加入了相关研究和讨论,分析改革存在的问题,指明改革的发展方向。由此民事诉讼法学开始从注释法学走向关注司法实践,逐渐走出一条从司法实践汲取养分,不断深化研究从而完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最终指导司法实践的新路。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是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4月9日开始实施以来的第一次修订,其内容主要涉及民事再审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这次修订虽然对理论界批评多年以及长期困扰实务界的再审和执行程序作了完善,但从总体上来说,16年一次的局部微调难以适应社会转型的需要,也与各界的期盼相距甚远。因此,进一步推动《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订成了民事诉讼法学这一时期研究的主要方向。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显著加速,进入了一个空前繁荣、成就显著的黄金发展期。在这个阶段,我国民事诉讼法学主要发生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1.研究领域和方法的显著变化

随着研究视野的不断拓展和相关研究的不断深化,民事诉讼法学者深刻认识到,如果不走出注释法学的樊篱,没有在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对象和方法问题上取得彻底的突破,民事诉讼法学就不可能进一步向纵深发展。1996年6月,中国人民大学江伟教授在《现代法学》发表了《市场经济与民事诉讼法学的使命》一文,提出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必须扩大其研究的对象领域,加强对宪法与诉讼法、民事实体法与诉讼法、诉讼法理与非诉讼法理之间的关系的研究,构建由民事诉讼目的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论、诉权论、诉讼标的论、既判力本质论等构成的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体系,在方法论上超越注释法学,走向理论法学,通过多元化的研究方法构建由民事诉讼结构学、民事诉讼社会学、民事诉讼文化学、民事诉讼法哲学、比较民事诉讼法学以及民事诉讼法史学等构成的民事诉讼法理学,实现民事诉讼法学的繁荣,提高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素养与层次。[153]该文在民事诉讼法学界引起了很大的震动,激起了民事诉讼法学者对许多民事诉讼基本问题的重新思考。此后民事诉讼法学研究领域明显扩大,有关民事诉讼法与实体法、诉权与审判权之关系以及民事诉讼目的、价值、民事之诉、诉讼标的、既判力等基本理论问题研究的、高质量的论文和专著相继发表或者出版,研究方法从注释法学走向理论法学的步伐明显加快,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

2.研究成果的数量显著增加,水平普遍提高

在这一阶段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成果的数量空前增多,而且有加速增长之势,研究成果的水平也不断提高。据不完全统计,1991~1995年,各种报刊公开发表的民事诉讼法学论文大约为每年一百篇,1996~2000年增至每年二百篇,2003年和2004年达到每年五百多篇,2005~2012年达到每年八百多篇。这些论文的内容既有纯理论的思辨,也有对司法实践问题的评论,还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论证,大到诉讼模式的选择,小到诉讼管辖的规范,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在著作方面,不但教材种类保持增长,而且专著数量快速上升,从最初每年几部发展到每年几十部。同时,专著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既有对民事诉讼基本理论的研究,也有对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研究。既有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宏观研究,也有对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微观研究。同时也不乏研究其他国家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专著。在此阶段的后期,学者们又将《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作为重要的问题开展研究,或者通过发表论文的方式对《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提供建议,或者直接向国家立法机关提供立法建议稿,[154]推动促成了2007年《民事诉讼法》的第一次修订。民事诉讼法学者发表的论文和出版的著作,不少是具有真知灼见的学术精品。他们从不同的角度对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多元化、立体化的研究,民事诉讼法学的广度和深度都发生了重大变化,自身理论体系也不断完善,表明民事诉讼法学逐步走向成熟。

3.人才培养的显著发展

20世纪90年代,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和西南政法大学先后取得第一批诉讼法学专业博士授予点。1995年,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流动站首次接收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向的博士后进站开展研究工作。此后的二十多年间,对应我国高等教育扩招政策,我国具有诉讼法学专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向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校纷纷扩大了招生规模。一些没有诉讼法学专业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校,也挂靠在其他专业培养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向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至2012年年底,我国含民事诉讼法学专门研究方向在内的诉讼法学专业硕士学位授予点已达一百多个,含民事诉讼法学专门研究方向在内的诉讼法学专业博士学位授予点也极速扩充至四十多个。国家每年培养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向的硕士和博士毕业生显著增加,学科队伍显著壮大。

4.学科地位的明显提高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有着“重实体轻程序”“重刑轻民”的传统。在这种“传统”下,民事诉讼法学的学科地位不高。但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法治观念逐渐深入人心,民事诉讼法学的学科地位也随着程序法学地位的上升而稳步上升。而在程序法学内部,从1996~2012年,民事诉讼法学的学科地位也在发生明显变化,集中体现为作为学术团体的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的两次组织变迁。随着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成果数量的增加和质量的提高,民事诉讼法学在诉讼法学科内部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地位稳步上升。1997年,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在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之下分设刑事诉讼法学专业委员会和民事诉讼法学专业委员会,并由民事诉讼法学专业委员会兼顾行政诉讼法专业的学术活动。“此举显然有助于改善长期以来我国诉讼法学研究领域‘重刑轻民’及两大分支学科严重失衡的状况,从而使民事诉讼法学获得了相对独立的生存、发展空间。”[155]2006年9月,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分立为完全独立的两个研究会,即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和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的完全分立,一方面体现了诉讼法学的发展,两者分立有利于促进诉讼法学各分支学科在本专业领域内进行更为专业和更为深入的研究,从而为民事诉讼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提供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民事诉讼法学的学科地位的提高。因此,有人称之为“民事诉讼法学界的一件盛事,意味着民事诉讼法学从此走上了独立发展的康庄大道”[156]。

(三)第三阶段:再次修订与司法改革机遇(2012年至今)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是2007年《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次修订,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与理论进入更加成熟完善的第三个阶段。这次修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完善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增加诚实信用原则,删除了人民调解原则并对检查监督原则的范围进行了扩大;第二,完善了管辖制度和回避制度;第三,完善了当事人制度和诉讼代理人制度,明确了公益诉讼原告的范围,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以及限制了诉讼代理人的范围等;第四,完善了证据制度,在种类上增加了“电子数据”,规定了举证时限制度、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权利以及法院接受证据后出具收据的要求,增加了专家辅助人制度以及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等;第五,完善了送达制度和诉讼保障制度,对留置送达和电子送达进行了规定,增加了行为保全制度,新增了对虚假诉讼和恶意串通逃避执行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并加大了对妨害诉讼和执行行为的罚款制裁力度;第六,完善了一审制度,确立了先行调解制度,完善了简易程序的规定并增设了小额诉讼程序等;第七,完善了二审程序,明确了二审不开庭的条件并扩大了二审改判的范围等。第八,扩大了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增加确认调解协议程序和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第九,完善了再审制度,调整了再审事由、申请再审级别管辖和期限、再审的执行中止以及检察监督制度等内容;第十,完善了民事执行程序,新增执行和解恢复执行的规定,统一了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标准,改革了执行拍卖制度与执行通知制度并增加了民事执行检查监督原则等。从涉及的内容和改革的力度看,学界普遍认为这次修正案是一次中等规模的修改,这次修改对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司法实践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2014年10月23日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确立了“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总要求,从“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严格司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六个方面对具体工作部署作出了细致规划,描绘了依法治国的蓝图,确立了司法改革的纲领,对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新任务,我国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迎来了司法改革的新机遇。该决定通过以来,司法体制改革稳步向前推进,改革方案不断细化,一系列带有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相结合的改革举措陆续被推出,一批重大的改革任务启动进行试点并不断扩大范围。

为了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配合新民事诉讼法的实施和《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规划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以后发布了大量有关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其中,最为重要的是2015年2月4日发布并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数量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对有关如何正确适用2012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也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达到了一个空前的完善水平。这部《民事诉讼法解释》制定周期长达两年多,参与部门接近20个,直接参与解释和论证的法官多达数百人,对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问题作出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较好地解决了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疑难问题。《民事诉讼法解释》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的突破:(1)落实和保障程序公正,细化了管辖、回避、审前准备、缺席审判等制度规定,对保障诉讼程序依法、顺畅、公正、有序进行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2)尊重和保护当事人诉权,完善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相关制度,如确立了立案登记制,细化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程序、救济方式等;(3)贯彻审判公开原则,细化了开庭审理、裁判文书送达和查阅的规范;(4)落实证据裁判规则,细化了举证、质证、认证的相关规范;(5)确保提高诉讼效率,细化诉讼保障、繁简分流、庭前会议等制度;(6)落实诚实信用原则,细化对不诚信诉讼行为、逃避执行行为的制裁规定;(7)对2012年《民事诉讼法》增加的程序进行细化规定,增加其可操作性,在《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的基础上增加了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等章节,增加了对人民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的受理条件、适用范围、审理或者审查的组织形式以及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等内容。

在这个阶段,民事诉讼法学界的学者们主要围绕《民事诉讼法》的运行适用以及修订、增加的新规定和新制度及其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深入探讨辨析,不断完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同时也推动促成《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形成与实施。在这期间,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每年如期举办一次年会,较为集中、全面地研讨一段时期内民事诉讼法学的热点、重点与难点问题,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该年度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总体水平及其发展趋势。其中,2012年和2013年的主题均为“新民事诉讼法的理解和适用”,2014年的主题为“依法治国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2015年的主题为“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理论研讨”,2016年的主题为“民事执行的司法实践与立法完善”,2017年的主题为“民事司法管理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梳理近几年的年会报告可以发现,2012年以来大会研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实施、公益诉讼制度、小额诉讼制度、第三人撤销之诉之诉、证据制度、保全制度、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执行体制机制、立案制度等方面。学者们对这些问题展开全面系统、深入细致的研究和热烈探讨,取得不俗的成果。据不完全统计,2012~2016年,在民事诉讼法学领域发表的论文年均达1600多篇,其中在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的民事诉讼法学相关论文年均数百篇、出版教材和著作数十部。在科研立项方面,近几年立项情况统计如下表所示。

表 2012~2016年民事诉讼法学科研立项概况

续表

整体来说,通过几十年的研究,积淀了比较厚重的学术成果,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已经形成一个较为全面和完善的体系,为进一步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尤其是近两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交流程度相比以前有较大的提升,随着理论界的问题意识觉醒和实务界的资讯公开,实证研究正在成为一种时尚。理论研究也回归到民事诉讼理论与立法研究本身,这一点在民事执行问题上尤为突出。但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我国民事诉讼法学还远远不能适应我国民事诉讼发展的需求。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相较于域外其他法治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以及与国内民事实体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相比,在研究的实效性、深度、独创性、针对性和厚重性等方面民事诉讼法学还有不小的差距,尚不能适应我国民事诉讼发展的需要。有学者将这些差距称为“民事诉讼法学贫困化”,并归纳出四个方面的原因: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与实践的脱离;程序与实体的背离;研究自主性失位;研究方法的缺失与失范。[157]

二、近十年民事诉讼法学发展概况

近十年民事诉讼法理论密切关注实践,一方面,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和解释以及司法制度改革的热点都成为学界研究的重点,学者们对民事诉讼制度的方方面面展开丰富热烈的讨论和研究;另一方面,学界的研究成果也在很大程度上被司法实践吸收,理论在引导实践、支撑制度改革方面的先导作用越来越突出。

(一)民事审判概况

在这个方面,官方发表的有关民事案件审判的统计数据是一个很好的窗口。笔者从《中国法律年鉴》中整理出2006~2015年十年间的民事审判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 2006~2015年民事审判情况统计表(单位:件)

续表

根据上表,可以看出近十年民事司法审判的大致变化。首先,收案数量不断增长,公民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增强,保护诉权的相关机制更加完善。尤其是自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出台,立案登记制的推行明显使得2015年后的收案数量高于以往,但同时驳回起诉的裁定也显著增加,说明立案登记制并未真正解决我国“立案难”问题。其次,一审和二审程序中撤诉案件逐年增多,这个现象说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走向成熟化、制度化,减轻了民事诉讼的负担,也为公众提供更丰富的解决途径。再次,在收案数量不断增长的情况下再审收案量却逐年减少,侧面反映出我国民事审判质量与当事人对审判接受度的提升。

(二)主要理论课题

近十年来的理论研究主要是围绕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2014年《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司法制度改革政策以及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进行的,尤其是2012年之前对新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修订建议以及修正案颁布以后对新规定新制度的理论探讨研究,全面系统,深入细致,产生大量成果。2014年以后,党中央的司法改革政策成为确定理论研究课题的指南,司法改革的主要问题也成为理论研究的重点课题。《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正式启动。在司法改革的框架下,民事诉讼的学术研究迎来新机遇,呈现出覆盖范围广、研究重点突出的新局面。民事诉讼法学的重要研究主要集中在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实施、公益诉讼制度、第三人撤销之诉之诉、立案制度、执行体制机制改革、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等方面。

1.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增内容,引起学者们对诚实信用原则概念的界定、立法理念与技术的检讨以及该原则同辩论原则、处分原则等其他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关系等问题展开热烈的讨论。不少学者对诚信原则与处分原则规定在一个条文并作为处分原则的前置条款提出质疑,担心会引发诚信条款对处分条款的挤压。有学者认为处理该原则与具体化条款之间的关系时应遵循“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在该原则与其他诉讼原则关系上,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下位原则。[158]有不少学者担心诚信原则因欠规范化而被滥用,提出应限定在具体的场景中适用该原则,以防止对当事人的权利造成随意的限制。[159]也有不少学者提出针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完善建议,如设立当事人自认规则和禁反言规则、完善证人强制出庭制度、明确规定鉴定人的真实义务等。[160]而在司法裁判中的适用方面,应拓展适用于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观点已达成共识。[161]

2.公益诉讼制度

公益诉讼制度一直是近几年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热点。学者们对公益诉讼的基本理念、理论基础以及立法司法实践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和研究。对于识别“公共利益”的标准,虽然未能达成一个共识标准,但已积累了十分丰富的理论观点,如有学者认为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集体利益、不特定多数人的私人利益之间有明显的层次差别,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才是被纳入公益诉讼的客观范围[162],也有学者认为以具体化技术化的眼光将“公益”价值目标分为“集合性公益”与“纯粹性公益”并分别归于“群体性诉讼”制度和“公益侵害阻断程序”。[163]对于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问题,学者们分别对其合理性、必要性进行了全面的辩论。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学者们又对检察机关以何种身份参与公益诉讼、制度适用原则等展开论述与建议,对尊重私权原则、谦抑原则、法定原则、程序保障原则达成一定共识。[164]

3.第三人撤销之诉

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讨论大致今已经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在2011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公布前,以比较法为视角,着重介绍法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中第三人撤销诉讼;第二阶段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通过以前,以肯定引入论与否定引入论之争为突出特点;第三阶段即否定适用论与肯定适用论之争。有学者提倡回归法的立场,通过以程序条件和结果条件为中心,并结合《物权法》第28条,把第三人撤销之诉针对的民事生效裁判分为实体权益侵害型和程序权利侵害型,提出前者仅包括合同被撤销后前诉当事人回复所有权和前诉当事人协议不成时请求法院分割共有财产的生效形成判决;后者包括不可另诉和本可另诉两类。[165]也有学者以《民事诉讼法解释》的最新规定为研究对象,提出在既有的司法实践条件下,严格把握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件类型,待理论准备和配套制度相对成熟时,可以考虑从立法和司法的适用上赋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166]

4.立案登记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颁布《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旨在解决一些地方存在的“立案难”问题,让当事人更为便利地行使诉权,使人民群众接近司法的路径更加通畅。但理论中普遍认为立案登记制仅改变起诉条件审查方式的做法并未触及“立案难”问题的本质,并且与应诉管辖制度存在一定冲突。学者们指出“立案难”的实质和关键问题在于起诉条件设置的不合理,即错误地将诉讼要件置于起诉条件之中。因而,只有将诉讼要件的审理置于受理后的诉讼阶段,才能真正实现立案登记制度,实现保障当事人诉权和实体权利的目的,提升诉讼程序正义的品质。[167]也有不少针对现行法律规定提出的具体建议,如有学者认为在立案登记制下法院在审查本案是否有地域管辖权时区分专属管辖案件和任意管辖案件,对于专属管辖案件进行严格审查,而对于任意管辖案件在起诉环节采用宽松的审查方式,在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之后,再进行严格审查。[168]也有学者建议,立案登记制的改革应重视司法理念的革新,为防止诉权理论的泛化和空洞有必要从宪法层面、民事诉讼法抽象层面和具体实施层面进行逐层推进,实现诉权保障与具体程序与和制度的联系,使其成为实实在在保护普通民众合法权益的权利依托。[169]

5.民事执行制度

民事执行制度是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众观察、判断司法是否公正的主要方面。2012年《民事诉讼法》在总结立法与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民事执行程序。民事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是近几年来民事诉讼理论界的重要热点,2016年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以“民事执行的司法实践与立法完善”为主题召开年会。学者们对强制执行立法体例、民事执行的理论与制度、民事执行程序、民事执行方法措施以及监督救济等各方面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肖建国教授指出强制执行立法应注意强制执行与民事审判的关系以及应以责任财产为中心两个基本问题。[170]对于执行体制以及执行权的配置问题,理论界一直存在执行机构“内分”与“外分”之争,相对而言在把执行机构保留在法院内部的“深化内分”观点得到更多学者的支持。对于“执行难”问题,在厘清了我国“执行难”问题的根源与表现后,学者们分别从信用制度的建立与民众规则意识的养成、第三方评估机制的引人、公法人可执行财产范围的界定等微观角度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案。为推进我国执行改革,学者们呼吁更新执行观念,从简单追求高执结率转到更注重程序公开与程序参与,并建立一个系统完善的民事执行分权制约机制。[171]在执行措施方面,学者们对规避执行的治理、执行与破产程序衔接、间接强制执行措施、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等问题展开细致讨论,提出大量见解与建议。在执行救济与监督方面,有学者认为执行异议与执行复议能够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主要是物权,也包括其他一些优先性权利。[172]也有学者指出执行异议、案外人执行异议、参与分配异议的概念不清导致司法实践混乱,需要进行明确区分。[173]

6.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2012年《民事诉讼法》扩充了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除判决和裁定外,还赋予检察机关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的权力。对此有学者认为检察监督权与当事人处分权之间容易出现冲突,需要注重对两者的调和,可以通过依职权抗诉、依申请监督、提出检察建议、检察和解等方式进行协调,达到既依法监督又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双重效果。[174]有学者认为2012年《民事诉讼法》扩充和强化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检察监督并不意味着对民事诉讼的检察监督必须全面介入,基于检察监督的各种限制性条件和风险,对民事诉讼的检察监督应当是选择性的,中心是审判监督程序,重点是事后监督而非审判程序的过程监督。[175]在启动上大多数学者认同应以当事人申请为主,依职权启动为辅;在监督方式上,形成共识的包括抗诉、检查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移送职务犯罪线索四种,而保守观点认为应慎重保留抗诉的方式。[176]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方面,有学者认为应遵循合法、适度监督、公正兼顾效率、穷尽执行救济等原则,并建议应细化民事执行监督规范,统一监督范围、监督方式和办案流程。[177]对于民事调查权,相关规定较为原则且缺乏司法解释,由此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检察机关民事调查核实司法活动的混乱。有学者主张:“鉴于民事纠纷的私权性质以及公权力容易出现滥用的特点,该权力的启动应当审慎而谦抑,适用条件应限于法定事由,且权力的运行应严格按照法定方式和程序进行。”[178]

(三)重要研究成果

首先,从学术成果的形式上看,民事诉讼法学的产出以多种形式呈现出来。包括论文、行政诉讼法学教材、专题研究著作等,形式丰富,数量可观。

其次,从学术成果涉及的领域看,几乎涉及民事诉讼法各个领域,包括基础理论研究、民事诉讼制度设计、民事诉讼程序的研究等。

最后,从学术成果的内容上看,一系列优秀的学术著作在阐释民事诉讼法理,分析探讨2012年《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解释》的相关制度设计方面做出了不同的贡献。

表 民事诉讼法领域的一系列优秀学术著作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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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诉讼法学发展趋势展望

回顾梳理从1978年至今的40年,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历经了从无到有、从摸索迷茫到成熟完善、日渐自信的曲折过程,在不断地发现批判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螺旋式地上升着。民事诉讼法学在成就和挫折中,以一种不骄不躁、直面问题的姿态和不断索求精进完善的“工匠精神”稳步前进。展望未来,全体民事诉讼法学同仁也必将再接再厉,踏踏实实地深化研究,共同迎接民事诉讼法学科更加枝繁叶茂、硕果斐然的明天!

(一)以更加自信开放的治学态度为学科发展的强大驱动

短短40年间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实现了从匆忙创建到繁荣发展的飞跃,足以让我们自信地面对未来。有了更加自信和开放的态度,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就会注入强大的动力,前进的速度必将大大加快。第一,民事诉讼法学界同仁应当在讲究学术道德、避免人身攻击的前提下,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争鸣与论战,真正形成“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以推进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第二,在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这一学术组织的基础上,以高等院校或者校际联合为单位,加强学者之间的学术联系,形成具有特色的研究团队进行联合攻关,以增强研究能力,深化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第三,实现研究队伍的多元化。应当吸纳更多的实践工作者、具有其他学科知识背景的人员参与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工作,加强理论与时间的顺畅沟通交流,确保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及研究视角的多元化。第四,应当加强民事诉讼法学界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民事诉讼法学界的交流,并开展国际合作,在向其他国家学者学习的同时,将中国民事诉讼法学推向世界。

(二)以日益多元丰富的研究方法为理论突破的坚实基础

方法的完善是取得理论突破的重要基础。第一,民事诉讼法学科需要更多、更深入的比较研究。一方面要充分了解其他国家民事诉讼立法现状,鉴于各国的民事诉讼法典大多已经多次修改而国内的译本多比较陈旧的现实情况,我们应当组织力量对世界主要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典进行重新译校。另一方面要深入研究各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发展状况,通过翻译世界主要国家前沿的民事诉讼法学理论著作和有一定影响的学术论文,准确把握世界民事诉讼法学发展的脉搏。总之,我们需要更多的国别法专家,要培养一批能够分别扎根到德国、日本、法国、美国、英国等国家的法文化土壤之中、深入研究其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的专家,由他们通过多种渠道向国内民事诉讼法学者传播准确的国外民事诉讼法制发展和理论研究的信息。第二,民事诉讼法学需要更多、更深入的实证研究。完善理论最终是为了服务于实践,实现高度的诉讼文明。因此,民事诉讼法学必须重视实证研究。在研究过程中,除了开展实地调研和个案分析外,还应当适当引入统计学的方法进行数量分析,甚至可以与实践部门联合开展小型试验。第三,民事诉讼法学需要加强与相邻学科的沟通与融合,通过改变视角来分析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突破习惯思维模式,充分吸收法学其他学科的成果为我所用,推动民事诉讼法学科的更好发展。

(三)以普适哲理化的研究成果为制度构建的明确标杆

学科发展的高度最终是以成果的哲理化程度为标杆的。部门法学哲理化,是法学发展不可逆转的潮流。民事诉讼法学科在注重解决现实问题的同时,应当强化民事诉讼法学哲理化研究:从哲学的高度总结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向,概括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形成具有高度概括性和普遍适应性的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为制度的构建和实践发展指明方向。

(四)以制度原理性的研究内容为转型时期的重心任务

民事诉讼法学作为一门高度实践性的学科,研究任务重心总是对应于所处的社会时期的需要。当下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时期,我国民事诉讼法亟需深化调整与全面完善,这一阶段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任务应当集中于对民事诉讼制度原理的研究,以适应民事诉讼法治的大量建构和实践的需要。此前受司法政策等因素影响,诉讼法学的研究重心一定程度上偏离诉讼制度原理和实践需要也导致了民事诉讼理论研究本身的贫困化[179],在今后应当将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任务重心回归于民事诉讼法制度原理的探究,推动我国民事诉讼法治的发展,服务保障我国社会顺利转型。

民事诉讼法学科的发展注定是风雨和彩虹交错出现的过程。回顾40年取得的巨大成就,我们充满信心;展望未来发展,我们倍感责任重大。为了依法治国的理想,为了民事诉讼法学科的繁荣昌盛,我们没有理由停歇。

(撰稿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 肖建华教授、谭秋桂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