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继承法》的制定与实施

《继承法》的制定与实施

【摘要】:1985年4月10日立法机关通过《继承法》,于1985年10月1日实施。这标志着我国继承法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对我国涉外、涉港澳台继承关系的处理,依据《继承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581]此阶段的研究为《继承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共识的形成对其法条的形成功不可没。

我国的继承制度从产生到发展,无不与我国经济建设发展密切相关。自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行改革开放以来,自然人的个人财产随着经济发展而不断迅速增加,对个人财产的处置也不断大量涉及继承法领域,为继承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最直接的动力。在改革开放四十周年之际,梳理我国继承法在其间的发展演进,总结所取得的相关学术成果,客观地认识中国继承法建设的成就与不足,对中国继承法的发展进行反思与展望,为我国继承法的研究发展提供问题与思路,对我国当前修订、完善民法继承编将会有所助益。

(一)改革开放四十年中国继承法的发展

从1978年我国实施改革开放至2018年,我国继承法的发展总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起步阶段

该阶段始于1978年改革开放政策的实行,止于1985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颁行之前。

在该阶段,基于我国对前期政治、经济等各个领域的拨乱反正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恢复与发展,针对保护自然人个人财产继承的突出问题,1979年2月2日颁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对遗产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方式等做出概括性的规定,作为法院审理继承案件的直接依据。1980年《婚姻法》,也对夫妻之间、父母和子女之间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以及强制执行遗产案件的判决作出了规定。1982年《宪法》再次肯定了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1984年9月8日颁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继承问题部分,在1979年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详化了继承中应遵循的相关规则,具体规定了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正确处理继承纠纷的政策界限,以作为民事审判工作中参照执行的依据,并要求各法院将执行中的意见与问题及时反馈。

该时期对继承法的研究主要表现在针对继承领域存在的各类问题撰写相关专业文章,但无继承法的专著。

2.发展阶段

该阶段始于1985年《继承法》的颁行,止于2002年我国立法机关组织制定《民法(草案)》之前。

1985年4月10日立法机关通过《继承法》,于1985年10月1日实施。这标志着我国继承法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继承法》填补了我国有关继承立法的空白,构建了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存在的缺点是较为概括、抽象,并不具体,有的条文在实践中操作性不强,个别条文甚至无法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继承法》的具体适用作出解释,解决了实务问题。同时,为完善遗嘱继承制度,针对实践中公证遗嘱规则的缺乏,司法部于2000年3月1日通过并颁发了《遗嘱公证细则》,以对遗嘱公证的要件进行规范,为实践中依法进行遗嘱公证作出指导。对我国涉外、涉港澳台继承关系的处理,依据《继承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在此阶段,无论是针对继承领域相关问题的论文,还是体系化的专著都大量出现。

3.民法继承编的准备阶段

该阶段始于2002年我国立法机关组织制定《民法(草案)》,并延续至今。

尽管2002年我国立法机关提出的《民法(草案)》经过了一审,但因只是进行了法律汇编而未达到法典编纂的要求,故最终被搁置,但确定下来的立法思路为继承法的研究指明了路径。在该阶段,除针对继承法新问题的文章大量涌现外,新的研究进一步深入,对继承法展开整体研究的专著继续增多,[572]深入研究的专题研究著作也开始出现。[573]不仅出现以实证研究的方式对民众继承习惯展开研究的著作,[574]还出现了针对罗马继承法展开研究的著作。[575]有学者结合多年继承领域的研究所得与我国继承法的本土现实,针对现行《继承法》,对我继承制度提出了总体构想,[576]先后提出多部继承法学者建议稿,将继承法的研究成果以体系化的形式予以总结完善。[577]这一系列的研究为民法典继承编的最终制定做好了充分准备。

(二)继承法取得的主要成就

四十年来,继承法的发展在每一阶段都各有重点,后阶段的研究也都是以前阶段的研究为基础并不断推进。

1.继承制度体系及基础理论的建构

在继承法的起步阶段,因国家没有继承法,继承实务与司法裁判所可依据的重点也仅为司法解释,故研究的重点多围绕两部司法解释进行。在理论上,学者对我国建立继承制度必要性的研究,不仅从制度本身的积极作用进行论述,还对因杜绝“不劳而获”而否定继承的观点进行批驳。[578]更多的文章,无论是从总体上对继承问题进行探讨,是对遗产范围、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提出自己的见解,还是就遗嘱继承进行研究,多欲解决实务中缺乏相关规定的现实问题,都表达了在我国建立继承制度,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合法财产权益及促进社会主义家庭关系安定团结的观点,认为这与我国的社会经济基础相适应,符合人民的觉悟水平,更能为老有所养,幼有所育提供保障。[579]在继承制度基本原则的确立上,在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原则、继承平等原则、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原则、养老育幼原则上达成了共识。也有学者认为,关于继承关系与亲属、血缘之间的关系问题,继承人的范围与顺序,继承开始的时间问题等,都还值得继续研究探讨。[580]此阶段对继承法的研究,除针对各具体问题展开研究的文章外,全国既无继承法教材,也无系统研究的著作,其相关内容在著作中都被纳入民法学教材,作为独立的一部分来编写。[581]此阶段的研究为《继承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共识的形成对其法条的形成功不可没。

2.继承法理论的深入发展

在继承法的发展阶段,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及国际学术交流的增多,学者已经不仅仅限于对我国既有规则进行探讨,而是多从各国继承法的比较中进行反思与借鉴。这使我国继承法的研究获得较大发展,不仅出现了适用于高等院校的继承法专业教材,也出现了一系列从不同角度对继承法展开研究的专著。[582]对继承权的研究,包括其概念、性质、取得、实现、放弃、丧失以及法律保护等各个方面。在此阶段,各类问题的研究都较前一时期更向纵深处发展。比如,前一时期的继承关系与亲属、血缘间的关系问题,在此阶段已经深化为继承权的取得依据问题,有学者认为其基础应该是血缘关系、婚姻关系和扶养关系。[583]该问题与继承权的放弃问题,经讨论已都达成共识。学者探讨的专业问题,包括继承权丧失事由、遗产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也包括对无人继承遗产制度、继承权制度的体系完善等。但对继承权恢复的研究,作为继承权法律保护中的核心内容,与继承权如何才能得到全面的法律保护一样,仍然有必要加强。

3.继承法理论的完善与民法继承编的准备

在继承法的深入完善与民法继承编的准备阶段,学者除对遗产的概念、特征、法定继承、非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权利、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问题等进行深入研究外,对继承法研究的重点还集中在遗产的范围、继承人范围与顺位等问题上。就遗产的范围而言,有学者认为对遗产的规定应坚持“凡私有财产均可为遗产”的观念。[584]针对社会的发展与新技术领域的拓展,被继承人的遗体、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讨论对象。[585]对因网络发展而产生的虚拟财产的继承研究也不断深入。[586]有关配偶是否应作为无固定顺位继承、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继承权如何保障、继承人范围应否增加、继承顺位可否调整等问题,更是引起社会的关注与讨论。[587]在对遗嘱继承予以全面研究的基础上,学者也认为应在我国应增设特留份制度,以在保护特别法定继承人利益的同时对过度的遗嘱自由进行适当限制。[588]归扣制度、共同遗嘱存在的立法空白也应填补。[589]学者也提出应与时俱进地将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证据方法扩及电子遗嘱对应的电子数据。[590]而近代中国的分家习惯与继承法难以兼容。[591]而随着国家民法典工作的推进,学者提出应抓住机遇,对我国现行继承制度进行全面改革,提出了继承编入典时应当坚持的指导思想,并要求妥当设计继承编的篇章结构,对继承制度全面地作出具体规定。[592]在此阶段,学者的各类文章、专著、继承法草案建议稿,都对民法典继承编的制定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随着民法典继承编修订工作的启动,对继承法多年的研究终将助益于民法典的完成。

纵观继承法的发展可见,我国的继承法与国家整个法律制度的建设发展同步,从起步开始,学者们围绕司法解释从具体问题展开研究,既解决具体实务问题,也从理论层面研究建构,为《继承法》的制定提出看法、见解。在《继承法》及《继承法实施意见》颁行后,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务研究的著述都大幅度增加,对他国在相关领域研究的借鉴与参考也日益增多,对争议问题经过讨论形成共识成为趋势。随着国家立法机关组织制定民法继承编草案工作的展开,将多年研究形成的共识以法律草案形式予以表现,成为继承法研究成果的集中体现。而各草案以及不同草案间存在的差异,又成为继承法研究讨论的重点,对此予以深入研究而逐渐形成的共识也为后期制定民法继承编打下了坚实基础。

(三)对中国继承法的反思与展望

四十年来,《继承法》的颁行在继承法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其构建了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架构及主要内容,填补了我国自1949年以来无《继承法》的空白,为民法继承编的制定打下了基础。同时,司法解释的对《继承法》进行补充,将《继承法》中的原则性规定予以具体化,保证了《继承法》在实务中得以贯彻、执行。但随着时代的发展、经济的增长及人民财富的迅猛增加,三十多年前制定的《继承法》存在的缺漏与不足越发突显,对《继承法》进行现代化便成为立法者当下紧迫的任务。

1.对现行继承法的反思

纵观40年继承法的研究发展历程,反思现行继承法,当前继承法急需完善的不足之处主要有以下十三个方面。

(1)总体上看,现行《继承法》原则性规定过强,多数条文无司法解释便无法适用,而且,为解决处理实务问题,部分司法解释条文已经对《继承法》并未涉及的问题进行规定,这已经突破司法解释本身所具有的作用与功能。

(2)遗产的范围应予扩大。现行规定所列举的遗产范围过窄,一些重要的遗产、新类型的遗产没有概括其中,比例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在现行法条文中增设遗产的一般概念和兜底条款。

(3)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过窄,继承顺位不合理。现行规定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仅限于近亲属,在没有这类人时,遗产便会成为无人继承的遗产被收归国有。而独生子女政策的长期普遍适用,更会导致该问题的加重。在增加继承人范围的同时,继承顺位也应适当调整,在重点加强对配偶继承利益保护的同时,应对不同继承人的遗产继承利益进行区别保护。

(4)在继承权方面,应完善继承权丧失制度,规定继承权承认和放弃制度,规定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现有的继承权丧失事由、恢复情形与条件均规定得不够完整,对继承权丧失后的不同后果缺乏规定。同时,针对现行法对继承权的承认没有作出规定、对继承权的放弃只作笼统规定的现状,应明确规定继承权承认和放弃制度。而且,由于我国没有规定继承回复请求权,对继承权受到侵害的继承人缺乏必要的保护措施。

(5)遗嘱继承须进一步完善的有以下九个方面:一是为利于普通群众的理解,避免法定继承优先于遗嘱继承的误解,应将遗嘱继承放在法定继承之前进行规定。二是增加密封遗嘱这一遗嘱方式,以便给遗嘱人更多的选择。同时,因公证遗嘱绝对优先会导致对遗嘱自由的不合理限制与剥夺,应改变这种状况。就口头遗嘱,应对其有效期间进行明确规定。三是针对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共同遗嘱,司法实践上也有承认的现状,应当有条件地承认夫妻之间共同遗嘱的效力。四是在遗嘱形式上,应规定更多的遗嘱形式,以适应当前社会实际生活的需要,比如增加打印遗嘱、电子数据遗嘱等,同时,也应有条件的承认形式有瑕疵的遗嘱的效力。五是应规定遗嘱执行人制度,改变现行法对遗嘱执行人法律地位未作明确规定的现状,以保障遗嘱的执行。六是应明确完整的规定遗托制度,对遗嘱人与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规定,以对各方利益予以保护。七是应规定后位继承,从发挥遗产实际利用效率来合理配置社会资源,既能尊重遗嘱人的遗嘱自由,又能充分保证遗产利益承受者对物的实际使用权。八是应规定替补继承,这既能满足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也能避免有遗嘱却出现无人继承或者无人受遗赠的现象出现。九是应对遗嘱变更的形式与效力作出科学的具体规定。

(6)应对代位继承制度重新做出规定。当前的代位继承规定明显存在缺陷,在继承权丧失时对其采取的是代表权说,即在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时,不发生代位继承。但却又规定,在代位继承人处于特定情形时,可分遗产。这明显存在矛盾。而且,当今世界上采代表权说对代位继承制度进行规定的国家屈指可数,建议对其采固有权理论重新进行规定。

(7)应增设特留份制度。在现行法中,为保护“双无人员”的继承利益,除以必留份制度对遗嘱自由进行适当限制外,为保护非继承人的遗产利益,甚至还在立法上规定了酌情分得遗产权,但对世界各国广泛采取的以对至亲的特定法定继承人利益予以保护的特留份制度在我国立法上却是空白,而必留份仅保护“双无人员”,它并不是特留份,二者无法代替、合并,故应当增设特留份制度。

(8)应增设归扣制度。既能充分尊重被继承人自由处分财产的意志,又能发挥其平衡共同继承人利益调整功能的归扣制度,在我国继承法中缺失,正确的增设此制度实能充分保障各继承人之间遗产分配的公平。

(9)应完善遗产处置规则。我国现有的遗产管理规定过于简陋,应当借鉴国外立法有关遗产管理的规定,建立遗产管理人制度。同时,对无人承受的遗产,也应对其管理作出明确确定。

(10)应规定共同继承制度。为保障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愿望得到全面实现,应该以具体的规则对共同继承予以规范,以确保出现纠纷时,能够正确适用具体规则解决纠纷,维护正常的继承秩序。

(11)应明确规定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方法。继承法不仅应当保护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利益,更应当对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利益进行保护,所以应当在合适位置对被继承人的债权人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作出明确规定。

(12)应规定遗嘱信托制度。为保证遗嘱人愿望的实现,以发挥遗产的最大功效,应在继承法中对遗嘱信托中的遗嘱问题进行具体规定,以确保信托法所规定的遗嘱信托符合继承法的规定。

(13)应完善遗赠与遗嘱扶养协议的规定。现行法既无概括遗赠及遗赠物效力范围的规定,对受遗赠人范围的限制也不妥当,遗赠的接受与放弃制度更不完善,对遗赠所存在的此类问题应予解决。现行法对遗赠扶养协议的形式、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与法定扶养义务人之间的关系均未做出规定,对此缺漏应予避免。同时,对遗赠扶养协议与合同的关系,也应明确。

2.对继承法发展的展望

40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与人民财富的迅速增加,现行继承法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民众生活的需要。幸运的是,经过专家学者多年的讨论、研究与积累,共识已远远多于分歧,有关继承法的相关理论及体系均已成熟,制定一部体系完备、内容全面、规则具体的继承法的条件已经具备。针对我国经济、政治及文化发展的现状,结合我国民众的继承习惯与继承观念,民法典继承编必将是我国继承制度经由多年发展、积淀后的完备之作,它必然成为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司法机关正确处理继承实务与保障民众的财产继承利益服务。

(撰稿人: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李付雷、扈艳、李怡雯、叶翔、阙梓冰、和丽军,杨立新教授、姚辉教授统稿)

[1]参见佟柔:《佟柔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谢怀栻:《谢怀栻法学文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2]梁慧星:“中国民法学的历史回顾与展望”,载《望江法学》第1期,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3]孙宪忠、谢鸿飞:“中国民法学六十年:1949~2009年”,载《私法研究》第8卷。

[4]参见江平:“制定一部开放型的民法典”,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1期;江平:“中国民法典制定的宏观思考”,载《法学》2002年第2期。

[5]参见徐国栋:“民法典草案的基本结构——以民法的调整对象理论为中心”,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1期;徐国栋:《绿色民法典草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版。

[6]梁慧星:“当前关于民法典编纂的三条思路”,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1期。

[7]虽然文中会谈到各个具体的基本原则,但是并非对其进行专门的研究,如徐开墅:“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载《社会科学》1982年第1期;金葆文:“对民法通则基本原则的初步认识”,载《政治与法律》1986年第3期;郑立群:“试论我国民法通则的几项基本原则”,载《河北法学》1986年第4期。

[8]参见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梁慧星:“诚实信用原则与漏洞补充”,载《法学研究》1994年第2期;刘凯湘、张云平:“意思自治原则的变迁及其经济分析”,载《中外法学》1997年第4期。

[9]参见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00页;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0页;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2页;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6页;苏号朋:《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0页;刘凯湘:《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6页。

[10]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4页。

[11]参见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29页;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8~54页;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修订3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7~41页;龙翼飞主编:《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5页;龙卫球:《民法总论》(第2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60~62页;苏号朋:《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0~54页;刘凯湘:《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6页;董学立:“方法整合与本体确立——关于民法基本原则的初步研究”,载《比较法研究》2007年第4期。

[12]参见刘士国:“论我国民法典应规定的基本原则体系”,载《山东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2期;李小华、王曙光:“民法基本原则序论”,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章礼强:“对民法本位的新审思——从民法基本原则及价值谈起”,载《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02年第2期;王国良、胡雪梅:“论民法的价值与基本原则——对现行民法基本原则理论的质疑”,载《江西社会科学》2004年第5期。

[13]于飞:“民法基本原则:理论反思与法典表达”,载《法学研究》2016年第3期。

[14]于飞:“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区分”,载《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11期。

[15]方新军:“内在体系外显与民法典体系融贯性的实现——对《民法总则》基本原则规定的评论”,载《中外法学》2017年第3期。

[16]参见赵孟生:“关于民事主体公民的几个问题”,载《中国法学》1986年第5期。

[17]参见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第3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2页;罗玉珍主编:《民事主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6页;孔祥俊:《民法上的人·自然人·公民》,载《法律科学》1995年第3期;刘心稳:《中国民法学研究述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6页;曹新明、夏传胜:“抽象人格论与我国民事主体制度”,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4期;朱晓喆:“‘公民’抑或‘自然人’?——对民事主体的价值观念研究”,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

[18]参见杨立新:“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2期;尹田:《民事主体理论与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29页;尹田:“论自然人的法律人格与权利能力”,载《法治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1期;陈信勇:“死者民事主体地位研究”,载《浙江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刘国涛:“权利能力与未出生者的民法地位”,载《河北法学》2004年第10期;杜江涌:“现代民法中自然人制度的反思与重塑”,载《当代法学》2004年第4期;朱呈义:“关于侵害胎儿人身利益的几个问题”,载《法学杂志》2005年第6期;欧阳梦春:“从人权保护的视角考察宣告死亡制度”,载《河北法学》2005年第8期;曹险峰:“论德国民法中的人、人格与人格权——兼论我国民法典的应然立场”,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4期;付翠英:“人格·权利能力·民事主体辨思——我国民法典的选择”,载《法学》2006年第8期;马俊驹:“人与人格分离技术的形成、发展与变迁——简论德国民法中的权利能力”,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7期;张莉:“胎儿的准人格地位及其人格利益保护”,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4期。

[19]参见吴克友:“中英合同法上未成年人缔约能力的比较研究”,载《法学论坛》1997年第6期;李先波:“缔约能力制度比较研究”,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张德芬:“自然人缔约能力制度比较及我国立法的完善”,载《法学杂志》2001年第5期;崔广平:“精神缺陷者缔约能力比较研究”,载《当代法学》2003年第2期;龙著华:“自然人缔约能力制度研究”,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4期。

[20]杨立新:“民法总则制定与我国监护制度之完善”,载《法学家》2016年第1期。

[21]参见刘保玉、秦伟:“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余延满、吴德桥:“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若干问题——与刘保玉、秦伟同志商榷”,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向金波:“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立法规制探究”,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丁文:“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之反思与重构”,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1期。

[22]参见杨立新、张莉:“论植物人的法律人格及补正”,载《法律适用》2006年第8期;杨立新、张莉:“论植物人的权利行使和保护”,载《法律适用》2006年第9期;杨立新、张莉:“连体人的法律人格及其权利冲突规则”,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5期。

[23]参见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76页。

[24]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修订3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1页。

[25]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51~153页;罗晓静:“浅探法人的能力限制”,载《河北法学》1989年第4期。

[26]参见苏号朋:《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48~150页;胡安潮:“对我国法人能力理论的思考”,载《法学》1990年第8期。

[27]参见苏号朋:《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47~148页。

[28]参见傅穹:“法人概念的固守和法人分类的传承”,载《交大法学》2016年第4期;谢鸿飞:“《民法总则》法人分类的层次和标准”,载《交大法学》2016年第4期;张谷:“管制还是自治,的确是个问题”,载《交大法学》2016年第4期;蔡立东:“法人分类模式的立法选择”,载《法律科学》2012年第1期;谭启平、黄家镇:“民法总则中的法人分类”,载《法学家》2016年第5期。

[29]张新宝:“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基于功能主义的法人分类”,载《比较法研究》2017年第4期;蒋大兴:“民法总则的商法意义——以法人类型区分及规范构造为中心”,载《比较法研究》2017年第4期。

[30]李建华、王国柱:“我国民法典总则编私权客体制度的立法设计”,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2年第3期。

[31]姚辉:“权利的民法典表达”,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2期。

[32]郭明瑞:“关于民法典规定客体制度的几点思考”,载《政法论丛》2016年第1期。

[33]尹田:“论中国民法典总则的内容结构”,载《比较法研究》2007年第2期。

[34]温世扬:“民法总则中的‘权利客体’的立法考量——以特别‘物’为重点”,载《法学》2016年第4期。

[35]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36]参见佟柔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63页;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5~216页;郭明瑞、房绍坤、唐广良:《民商法原理(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1页。

[37]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76页。

[38]参见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12页。

[39]参见龙卫球:《民法总论》(第2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427页。

[40]这其中包括陈卫佐译注:《德国民法典》;[德]梅迪库斯著,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德]拉伦茨著,王晓晔、邵建东、程建英、徐国建、谢怀栻译:《德国民法通论》等译作。参见邵建东:“论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德国民法的启示”,载《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3期;唐莹:“论意思表示错误——中德民法比较研究”,载《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1期;纪海龙:“论意思表示的要素、解释与意思表示错误——以德国法的研究为核心”,载《研究生法学》2004年第3期。

[41]佟柔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219页;史浩明:“论意思表示”,载《宁夏社会科学》1991年第5期;意思表示的形成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动机、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而动机只在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等少数场合有意义,因此,通常情况下,动机不是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42]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9页;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2~143页;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38页;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第3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89页;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5页。也有学者认为三要素中的主观要素应该是效果意思和表示意思。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89~190页。或认为主观要素应该是行为意思和效果意思,参见苏号朋:《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63~264页。

[43]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第3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8~233页。

[44]参见纪海龙:“论意思表示的要素、解释与意思表示错误——以德国法的研究为核心”,载《研究生法学》2004年第3期。

[45]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8~173页;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94~200页;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第3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93~198页;龙卫球:《民法总论》(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84~515页;解志国:“意思表示错误的界定与认定”,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5期;徐晓峰:“民事错误制度研究”,载《法律科学》2000年第6期。

[46]参见田士永:《物权行为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7]参见朱庆育:《意思表示解释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5页;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9~150页;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47~557页;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11~216页;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第3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91~192页;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第3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60~263页;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9~183页;龙卫球:《民法总论》(第2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544~553页。

[48]参见张新宝:“代理权若干问题研讨”,载《法学研究》1987年第6期;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59页。

[49]参见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37~638页。

[50]参见朱庆育:《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32页。

[51]参见崔建远、耿林:“未来民法总则如何对待间接代理”,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6年第3期。

[52]王利明、周友军:“我国民法总则的成功与不足”,载《比较法研究》2017年第4期。

[53]参见徐涤宇:“代理制度如何贯彻私法自治——《民法总则》代理制度述评”,载《中外法学》2017年第3期。

[54]方新军:“民法总则第七章代理制度的成功与不足”,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3期。

[55]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56]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57]参见王涌:“私权的分析与建构——民法的分析法学基础”,中国政法大学博士论文,1999年;王轶:“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以中国民法学的学术实践为背景”,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

[58]参见姚辉、段睿:“民法的法源与法律方法”,载《法学杂志》2012年第7期;许徳风:“法教义学的应用”,载《中外法学》2013年第5期;许徳风:“论法教义学与价值判断——以民法方法为重点”,载《中外法学》2008年第2期;熊丙万:“法律的形式与功能——以‘知假买假’案为分析范例”,载《中外法学》2017年第2期。

[59]王利明:《法学方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60]参见杨立新:“以十九大精神统一编纂民法典的人格权立法思想”,载《盛京法律评论》2017年第2期。

[61]在此之前,通过现存再查的资料表明,人格权研究在民法学界鲜有人问津。参见杨立新、王轶等:《中国民法学三十年(1978~2008)》,第112页。

[62]通过北大法宝司法案例数据库,可检索到我国1998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审结的人格权纠纷共计554372件。

[63]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颁布《关于死亡人的名誉权应依法保护的复函》,1993年颁布《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2年颁布《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颁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颁布《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同年公布8起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典型案例,2016年公布4起“狼牙山五壮士”等保护英雄人物人格权益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通过颁布司法解释和公布指导案例、典型案例等形式在我国人格权法立法相对薄弱的现实下,为保护我国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全面实现做出巨大贡献。

[64]此处一般人格权概念非德国法意义上的一般人格权,是相对具体人格权而言的,对于具体人格权之外所需法律保护之人格法益之概称。

[65]张红:《人格权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页。

[66]参见杨立新、王轶等:《中国民法学三十年(1978-2008)》,第112页。

[67]王利明教授在此方面撰写的代表性著作有: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王利明、杨立新、姚辉编著:《人格权法》,中国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王利明:《民法典·人格权法重大疑难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王利明:《人格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王利明:《人格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68]杨立新教授在此方面撰写的代表性著作有: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杨立新:《人格权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杨立新主编:《中国人格权立法报告》,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杨立新:《人格权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杨立新:《杨立新民法讲义(贰)·人格权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杨立新:《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杨立新:《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杨立新:《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69]马俊驹:《人格和人格权理论讲稿》,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70]姚辉:《人格权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71]张红:《基本权利与私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张红:《人格权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人格权各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版。

[72]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杨立新、扈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格权法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载《财经法学》2016年第4期。

[73]参见赵友琦:“论保障公民人格权的思想依据和法理依据”,载《法律学习与研究》1989年第5期。

[74]参见杨立新、尹艳:“论一般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载《河北法学》1995年第2期。

[75]后文“一般人格权”部分详述。

[76]参见林来梵:“人的尊严与人格尊严——兼论中国宪法第38条的解释方案”,载《浙江社会科学》2008年第3期;林来梵:“宪法上的人格权”,载《法学家》2008年第5期;周云涛:“论德国宪法人格权——以一般行为自由为参照”,载《法学家》2010年第6期。

[77]参见梁慧星:“中国民法典中不能设置人格权编”,载《中州学刊》2016年第2期。

[78]参见蒋学跃:“人格与人格权的源流——兼论宪法与民法的互动关系”,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5期。熊静波:“表达自由和人格权的冲突与调和——从基本权利限制理论角度观察”,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1期。张红:“方法与目标:基本权利民法适用的两种考虑”,载《现代法学》2010年第2期。张善斌:“民法人格权和宪法人格权的独立与互动”,载《法学评论》2016年第6期。

[79]参见薛军:“人格权的两种基本理论模式与中国的人格权立法”,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4期。

[80]参见马俊驹:“论作为私法上权利的人格权”,载《法学》2005年第12期;张红:“论一般人格权作为基本权利之保护手段——以对‘齐玉苓案’的再检讨为中心”,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4期。

[81]参见刘凯湘:“人格权的宪法意义与民法表述”,载《社会科学战线》2012年第2期。张平华、曹相见:“人格权的‘上天’与‘下凡’——兼论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的关系”,载《江淮论坛》2013年第2期。张红:“指纹隐私保护:公、私法二元维度”,载《法学评论》2015年第1期。王利明:“何谓根据宪法制定民法?”,载《法治现代化研究》2017年第1期。王锴:“论宪法上的一般人格权及其对民法的影响”,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3期。尹志强:“论人格权一般保护之民法实现——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09条”,载《新疆社会科学》2017年第4期。

[82]参见李永军:“论我国人格权的立法模式”,载《当代法学》2005年第6期;尹田:“论人格权的本质 ——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

[83]参见杨立新、刘召成:“抽象人格权与人格权体系之构建”,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1期。杨彪:“不可让与性与人格权的政治经济学:一个新的解释框架”,载《法律科学》2015年第1期。刘召成:“民事权利的双重属性:人格权权利地位的法理证成”,载《政治与法律》第3期。

[84]参见王利明:“人格权的积极确权模式探讨——兼论人格权法与侵权法之关系”,载《法学家》2016年第2期。刘召成:“人格权主观权利地位的确立与立法选择”,载《法学》2013年第6期。黄芬:“商品化人格权的定限转让”,载《河北法学》2017年第1期。

[85]杨立新、袁雪石:“论人格权请求权”,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6期。

[86]参见杨立新等:《中国民法学三十年》人格权法部分。

[87]参见汪志刚:“生命科技时代民法中人的主体地位构造基础”,载《法学研究》2016年第6期。

[88]刘云生、吴昭君:“性别选择权:性质界定与法权塑造”,载《东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2期。

[89]马丁:“体外胚胎在我国民法上的应然属性及其价值考量——基于国情和社会发展趋势的分析”,载《东方法学》2017年第4期。

[90]申卫星:“论遗体在民法教义学体系中的地位——兼谈民法总则相关条文的立法建议”,载《法学家》2016年第6期。刘越:“论生物识别信息的财产权保护”,载《法商研究》2016年第6期。黎桦:“生命科技发展语境下的遗体捐献利用制度构建研究”,载《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4期。冷传莉:“人体基因法益权利化保护论纲——基于‘人格物’创设的视角”,《现代法学》2014年第6期。

[91]参见王康:“基因公开权:对人类基因的商业利用与利益分享”,载《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田野、刘霞:“论基因不知情权”,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期。

[92]参见马强:“论生育权——以侵害生育权的民法保护为中心”,载《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6期。

[93]参见杨立新:“个人信息:法益抑或民事权利——对《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个人信息’之解读”,载《法学论坛》2018年第1期。王利明:“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载《现代法学》2013年第4期。杨立新、陶盈:“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保护的法理基础”,载《法律适用》2013年第8期。齐爱民:“个人信息保护法研究”,载《河北法学》2008年第4期。王叶刚:“人格权确权与人格权法独立成编——以个人信息权为例”,载《东方法学》2017年第6期。

[94]参见李佳伦:“网络虚拟人格保护的困境与前路”,载《比较法研究》2017年第3期。李佳伦:“网络虚拟人格对民法典中民事主体制度的突破”,载《法学论坛》2017年第5期。

[95]参见彭中礼、饶传平:“网络隐私权的属性:从传统人格权到资讯自决权”,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1期。

[96]参见杨立新、韩煦:“被遗忘权的中国本土化及法律适用”,载《法律适用》2015年第2期。

[97]参见袁曾:“人工智能有限法律人格审视”,载《东方法学》2017年第5期。高奇琦、李欢:“主奴辩证法与相互承认:试论人工智能战胜人类的可能性”,载《理论探讨》2017年第6期。

[98]参见王利明:“论人格权商品化”,载《法律科学》2013年第4期。刘召成:“人格商业化利用权的教义学构造”,载《清华法学》2014年第3期。黄芬:“商品化人格权的定限转让”,载《河北法学》2017年第1期。

[99]参见杨立新、尹艳:“论信用权及其损害的民法救济”,载《法律科学》1995年第5期。李新天、孙聪聪:“信用的权利化及其民法保护”,载《当代法学》2012年第3期。

[100]参见张平华:“人格权的利益结构与人格权法定”,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6期。刘召成:“论具体人格权的生成”,载《法学》2016年第3期。

[101]参见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102]参见杨立新、尹艳:“论一般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载《河北法学》1995年第2期。

[103]参见姚辉:“论一般人格权”,载《法学家》1995年第5期。

[104]参见叶金强:“一般人格权制度初论”,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9年第1期。

[105]参见尹田:“论一般人格权”,载《法律科学》2002年第4期。

[106]参见熊谞龙:“权利,抑或法益?——一般人格权本质的再讨论”,载《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2期。

[107]参见曹险峰:“论一般人格权的立法模式——以德国与瑞士立法例之对比考察为中心”,载《当代法学》2006年第3期。

[108]参见曹险峰:“论一般人格权制度的适用——以德国法之做法为参考”,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109]参见齐晓琨:“‘索拉娅案’评注——德国民法中对损害一般人格权的非物质损害的金钱赔偿”,载《现代法学》2007年第1期。

[110]参见薛军:“揭开‘一般人格权’的面纱——兼论比较法研究中的‘体系意识’”,载《比较法研究》2008年第5期。

[111]参见冉克平:“一般人格权理论的反思与我国人格权立法”,载《法学》2009年第8期;尹田:“论人格权概括保护的立法模式——‘一般人格权’概念的废除”,载《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马俊驹、王恒:“未来我国民法典不宜采用‘一般人格权’概念”,载《河北法学》2012年第8期;沈建峰:“德国法上的法人一般人格权制度及其反思”,载《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1期;许可、梅夏英:“一般人格权:观念转型与制度重构”,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4期;朱晓峰:“作为一般人格权的人格尊严权——以德国侵权法中的一般人格权为参照”,载《清华法学》2014年第1期。方金华:“一般人格权理论分析及我国的立法选择”,载《法律科学》2015年第4期。

[112]参见杨立新、刘召成:“论作为抽象人格权的一般人格权”,载《广东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杨立新、刘召成:“抽象人格权与人格权体系之构建”,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1期。

[113]参见李岩:“一般人格权的类型化分析”,载《法学》2014年第4期。

[114]参见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15]该阶段,有代表性的学者有:王利明教授、杨立新教授、马俊驹教授、曹险峰教授等。

[116]参见王利明:“人格权制度在中国民法典中的地位”,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2期;谢哲胜:“中国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及其基本内容的立法建议”,载《人大法律评论》2009年第1期。

[117]参见王利明:“再论人格权的独立成编”,载《法商研究》2012年第1期。

[118]参见马俊驹、曹治国:“守成与创新——对制定我国民法典的几点看法”,载《法律科学》2003年第5期。

[119]参见王利明:“人格权制度在中国民法典中的地位”,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2期。

[120]参见曹险峰:“论人格权的法定化——人格权法独立成编之前提性论证”,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年第2期。此后有学者对人格权法定提出质疑,参见沈云樵:“质疑人格权法定”,载《环球法律评论》2013年第6期。

[121]参见王利明:“人格权制度在中国民法典中的地位”,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2期。

[122]该阶段,较有代表性的学者有梁慧星教授、李永军教授、尹田教授等。

[123]参见梁慧星:“松散式、汇编式的民法典不适合中国国情”,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1期。

[124]参见尹田:“论人格权独立成编的理论漏洞”,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5期。

[125]参见李永军:“论我国人格权的立法模式”,载《当代法学》2005年第6期;尹田:“论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

[126]参见梁慧星:“民法典不应单独设立人格权编”,载《法制日报》2002年8月4日。

[127]参见龙卫球:“人格权的立法论思考:困惑与对策”,载《法商研究》2012年第1期。

[128]参见黄忠:“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体系效应之辨识”,载《现代法学》2013年第1期。

[129]参见王利明:“论民法总则不宜全面规定人格权制度——兼论人格权独立成编”,载《现代法学》2015年第3期;张平华、曹相见:“人格权的‘上天’与‘下凡’——兼论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的关系”,载《江淮论坛》2013年第2期。

[130]参见韩强:“人格权确认与构造的法律依据”,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1期。

[131]参见尹田:“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再批评”,载《比较法研究》2015年第6期。

[132]参见尹田:“论人格权独立成编的技术障碍”,载《政法论坛》2016年第1期。

[133]参见杜涛:《民法总则的诞生——民法总则重要草稿及立法过程背景介绍》,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6页。

[134]参见梁慧星:“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最大争论和我的态度——在四川大学法学院的讲座”,载http://www.360doc.com/content/16/1215/20/39118872_615098058.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 2月 16日。此后,梁慧星教授在访谈中继续提出“党中央已确定不设置人格权编,学者应该服从中央决定,不能再提独立成编”等类似政治性色彩浓重的观点,参见“独家专访梁慧星教授——三十年弹指一挥间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载http://www.360doc.com/content/17/0902/07/1417717_684067918.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2月16日。

[135]参见梁慧星:“中国民法典中不能设置人格权编”,载《中州学刊》2016年第2期。

[136]参见杨立新:“对民法典规定人格权法重大争论的理性思考”,载《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第1期。

[137]参见王利明:“人格权的积极确权模式探讨——兼论人格权法与侵权法之关系”,载《法学家》2016年第2期;王利明:“人文关怀与人格权独立成编”,载《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王利明:“论人格权独立成编的理由”,载《法学评论》2017年第6期;王利明:“论我国《民法总则》的颁行与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设立”,载《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8期;孟勤国:“人格权独立成编是中国民法典的不二选择”,载《东方法学》2017年第6期;刘凯湘:“人格权立法中的论争与辨析”,该文为第416期“民商法前沿论坛”实录稿,发布于中国民商法律网公众号2016年2月29日。石佳友:“人权与人格权的关系——从人格权的独立成编出发”,载《法学评论》2017年第6期;许中缘:“德国潘德克顿式《民法总则》之后的人格权法的立法”,载《东方法学》2017年第6期;王叶刚:“人格权确权与人格权法独立成编——以个人信息权为例”,载《东方法学》2016年第6期。

[138]杨大文主编:《婚姻家庭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5页。

[139]杨大文主编:《婚姻家庭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6~37页。

[140]夏吟兰:“民法典体系下婚姻家庭法之基本架构与逻辑体例”,载《政法论坛》2014年第5期,第142页。

[141]http://ss.zhizhen.com/s.do? sw=婚姻法&go=q,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2月4日。

[142]曹诗权:“婚姻自由的社会约束”,载《法商研究》1987年第2期;曹诗权:“中国亲属法的法文化源流和形式特点”,载《法商研究》1997年第3期;何俊萍:“论婚姻家庭领域道德调整与法律调整的关系——兼谈对婚外恋的道德调整和法律调整”,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3期。

[143]杨大文主编:《婚姻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144]李志敏主编:《比较家庭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45]张贤钰:《外国婚姻家庭法资料选编》,复旦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146]雷春红:“婚姻家庭法的定位:‘独立’抑或‘回归’——与巫若枝博士商榷”,载《学术论坛》2010年第5期,第146页。

[147]巫昌祯主编:《中国婚姻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48]杨立新:《亲属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149]陈苇:《家事法研究》,群众出版社2007年版。

[150]陈苇:《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群众出版社2010年版。

[151]刘征峰:“家庭法与民法知识谱系的分立”,载《法学研究》2017年第4期;金眉:“婚姻家庭立法的同一性原理——以婚姻家庭理念、形态与财产法律结构为中心”,载《法学研究》2017年第 4 期;曹贤信:“亲属法的伦理价值取向及其立法对策”,载《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

[152]雷春红:《当代中国婚姻家庭法价值取向的审视与建构——以我国夫妻财产制和离婚救济制度为例》,浙江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153]陈苇:《21世纪家庭法与家事司法实践与变革》,群众出版社2006年版。

[154]杨立新:“完善我国亲属法律制度的六个基本问题”,载《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08年第6期,第14页。

[155]李春斌:“为什么民法典应将‘婚姻法’正名为‘亲属法’”,载《甘肃社会科学》2016年第2期。

[156]杨大文主编:《婚姻家庭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6版,第37页;杨立新:“对修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30个问题的立法建议”,载《财经法学》2017年第6期,第6页。

[157]杨大文:“民法的法典化与婚姻家庭法制的全面完善——关于民法婚姻家庭编的总体构想”,载《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第2页。

[158]薛宁兰:“婚姻家庭法定位及其伦理内涵”,载《江淮论坛》2015年第6期,第134~135页。

[159]巫若枝:“三十年来中国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反思——兼论保持与发展婚姻法独立部门法传统”,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4期。

[160]江平:“制定民法典的几点宏观思考”,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3期。

[161]余延满:《亲属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李洪祥:“我国亲属法应当回归未来民法典”,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1年第2期。

[162]夏吟兰:“论婚姻家庭法在民法典体系中的相对独立性”,载《法学论坛》2014年第4期。

[163]杨立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民法基础”,载《法律适用》2011年第10期,第40页。

[164]《法学研究》编辑部编著:《新中国民法学研究综述》,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刘心稳主编:《中国民法学研究述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165]有关《民法典草案》的专家建议稿分别是: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徐国栋:《绿色民法典草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王利明:《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其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166]贺剑:“论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基本思路——以法定夫妻财产制为重点”,载《中外法学》2014年第6期。

[167]苏永钦:“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编纂若干问题探讨”,载《比较法研究》2009年第4期;邓丽:“论民法总则与婚姻法的协调立法——宏观涵摄与微观留白”,载《当代法学》2015年第4期。

[168]朱庆育:“法典理性与民法总则”,载《中外法学》2010年第4期。

[169]许莉:“夫妻财产归属之法律适用”,载《法学》2007年第12期;田韶华:“婚姻领域内物权变动的法律适用”,载《法学》2009年第3期;杨立新、刘德权主编:《亲属法新问题与新展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裴桦:“也谈夫妻间赠与的法律适用”,载《当代法学》2016年第4期;夏吟兰、罗满景:“夫妻之间婚内侵权行为的中美法比较”,载《比较法研究》2012年第3期。

[170]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基本理论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2页;于海涌:“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基本思路和立法体例”,载《法治研究》2016年第3期,第15页;夏吟兰:“现代大陆法系亲属法之发展变革”,载《法学论坛》2011年第2期,第11页。

[171]董学立:“也论民法典的体系”,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6期,第141页。

[172]易继明:“历史视域中的私法统一与民法典的未来”,载《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5期,第141页。

[173]梁慧星:“当前关于民法典编纂的三条思路”,载《律师世界》2003年第2期,第4~8页;刘士国:“论中国民法典的体系”,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3期,第130~133页;孙鹏:“民法法典化探究”,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2期,第17页。

[174]夏吟兰:“民法分则婚姻家庭编立法研究”,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3期,第74~75页。

[175]何丽新:《我国非婚同居立法规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73页。

[176]杨立新:《杨立新民法讲义·婚姻家庭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78页;陈苇:《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群众出版社2010年版,第188页。

[177]夏吟兰:“民法分则婚姻家庭编立法研究”,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3期,第79页。

[178]孙振栋:“同性恋者人权保护问题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4卷),香港金桥文化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622~623 页;杨立新:“完善我国亲属法律制度的六个基本问题”,载《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08年第6期,第17页。

[179]蒋月:《婚姻家庭法前沿导论》,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31页。

[180]何丽新:《我国非婚同居立法规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24页。

[181]夏吟兰:“民法典体系下婚姻家庭法之基本架构与逻辑体例”,载《政法论坛》2014年第5期,第146页。

[182]陈苇:《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群众出版社2010年版,第470页。

[183]张学军:“事实婚姻的效力”,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1期;刘素萍、周万玲:“浅析事实婚的法律效力”,载《法学家》1987年第2期;陈苇:“略论事实婚的法律效力”,载《法学家》1987年第3期;陈苇、高伟:“我国事实婚姻制度之重构——澳大利亚的《事实伴侣关系法》的启示”,载《法学杂志》2008年第2期;袁俊:“试论事实婚姻的认定及处理”,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3期。

[184]巫昌祯:“中国婚姻家庭法学四十年(上)”,载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法学》1990年第3期,第96~97页。

[185]金眉:“论我国事实婚姻制度之完善”,载《南京社会科学》2017年第10期。

[186]何丽新:“论事实婚姻与非婚同居的二元化规制”,载《比较法研究》2009年第2期;徐涤宇:“历史视野下夹缠于非婚和婚姻之间的事实婚——兼论我国未来民法典对事实婚的应然构建”,载《法学评论》2016年第3期;巫昌祯、夏吟兰主编:《婚姻家庭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9~90页。

[187]王利明:“婚姻法修改中的若干问题”,载《法学》2001年第3期,第47页。

[188]孙若军:“疾病不应是缔结婚姻的法定障碍——废除《婚姻法》第7条第2款的建议”,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3期;王小英:“试论我国无效婚姻立法的缺陷及完善”,载《法学杂志》2012年第5期;刘余香:“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禁止条件质疑”,载《法学杂志》2009年第1期。

[189]冉克平:“论婚姻缔结中的意思表示瑕疵及其效力”,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5期;金眉:“论通谋虚伪结婚的法律效力”,载《政法论坛》2015年第3期。

[190]徐国栋:“无效与可撤销婚姻中诚信当事人的保护”,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5期。

[191]吴晓芳:“关于‘婚姻契约’问题的思考——兼与陈甦研究员商榷”,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2月8日;景春兰:“夫妻‘忠实协议’的裁判规则解释”,载《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8期。

[192]王歌雅:“夫妻忠诚协议:价值认知与效力判断”,载《政法论丛》2009年第5期;隋彭生:“夫妻忠诚协议分析——以法律关系为重心”,载《法学杂志》2011年第2期。

[193]刘加良:“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之争与理性应对”,载《法学论坛》2014年第4期。

[194]朱晓喆、徐刚:“民法上生育权的表象与本质——对我国司法实务案例的解构研究”,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5期;马忆南:“夫妻生育权冲突解决模式”,载《法学》2010年第12期;樊林:“生育权探析”,载《法学》2000年第9期;张作华、徐小娟:“生育权的性别冲突与男性生育权的实现”,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2期;周永坤:“丈夫生育权的法理问题研究——兼评《婚姻法》解释(三)第9条”,载《法学》2014年第12期;朱振:“妊娠女性的生育权及其行使的限度——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为主线的分析”,载《法商研究》2016年第6期;张学军:“论妻子擅自中止妊娠的损害赔偿责任”,载《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4期。

[195]蒋月:“配偶身份权的内涵与类型界定”,载《法商研究》1999年第4期;裴桦:“配偶权之权利属性探究”,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6期;冉克平:“论配偶权之侵权法保护”,载《法学论坛》2010年第4期;杜启顺:“配偶权立法必要性的理论检讨与实践基础”,载《东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5期;曾祥生:“论配偶权的侵权责任法保护”,载《法学评论》2014年第6期。

[196]夏吟兰、罗满景:“夫妻之间婚内侵权行为的中美法比较”,载《比较法研究》2012年第3期。

[197]王丽萍:“别居制度的比较研究”,载《法学家》1998年第5期;罗思荣、马齐林:“分居制度研究”,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2期;邵世星:“夫妻同居义务与忠实义务剖析”,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1期。

[198]马忆南:“论夫妻人身权利义务的发展和我国《婚姻法》的完善”,载《法学杂志》2014年第11期;马忆南、杨朝:“日常家事代理权研究”,载《法学家》2000年第4期;史浩明:“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载《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3期。

[199]刘纪炎:“感情破裂与离婚标准”,载《法学家》1992年第2期;曹诗权:“海峡两岸裁判离婚标准的比较研究”,载《法商研究》1998年第1期;马忆南:“婚姻法修改中几个争议问题的探讨”,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第145~147页。

[200]余华:“我国离婚法定理由制度之不足及完善”,载《法学杂志》2010年第8期;薛宁兰:“离婚法的诉讼实践及其评析”,载《法学论坛》2014年第4期。

[201]巫昌祯、夏吟兰主编:《婚姻家庭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 207 页;夏吟兰、何俊萍:“现代大陆法系亲属法之发展变革”,载《法学论坛》2011年第2期,第10页。

[202]邵俊武:“离婚程序探析”,载《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3期;夏吟兰:“对中国登记离婚制度的评价与反思”,载《法学杂志》2008年第2期。

[203]裴桦:“夫妻财产制与财产法规则的冲突与协调”,载《法学研究》2017年第4期;肖立梅:“我国《物权法》与《婚姻法》在调整婚姻家庭财产关系中的适用”,载《法学杂志》2014年第8期。

[204]夏吟兰:“民法分则婚姻家庭编立法研究”,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3期,第73页;赵玉:“司法视域下夫妻财产制的价值转向”,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1期;杨大文:“略论婚姻财产关系法律调整的价值取向——由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引起的社会反响谈起”,载《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陈苇、黎乃忠:“现代婚姻家庭法的立法价值取向——以《婚姻法解释(三)》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为对象”,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年第1期。

[205]杨大文:“中国诸法域夫妻财产制的比较研究”,载《法学家》1996年第6期;李志敏、马忆南:“海峡两岸夫妻财产制之比较”,载《中外法学》1992年第1期。

[206]陈法:“论我国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建构”,载《现代法学》2018年第1期;陈苇:“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构想”,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第89页;罗冠南:“意大利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发展与现状”,载《比较法研究》2015年第6期。

[207]林承铎:“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适用困境——由夫妻二人公司出资协议性质争议引发的思考”,载《法学杂志》2012年第3期;刘宏渭、赵军蒙:“论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价值取向——兼议夫妻财产约定”,载《法学杂志》2012年第7期;夏吟兰、何俊萍:“现代大陆法系亲属法之发展变革”,载《法学论坛》2011年第2期,第9~10页。

[208]贺剑:“夫妻个人财产的婚后增值归属——兼论我国婚后所得共同制的精神”,载《法学家》2015年第4期;贺剑:“‘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影响——以关于夫妻个人财产婚后孳息归属的司法实践为中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3期;胡苷用:“婚姻中个人财产增值归属之美国规则及其启示”,载《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6期;许莉:“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孳息之归属”,载《法学》2010年第12期。

[209]贺剑:“论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载《法学》2015年第2期;杨立新:“对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评释”,载杨立新:《民法判解研究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1994年版。

[210]龙俊:“夫妻共同财产的潜在共有”,载《法学研究》2017年第4期。

[211]王竹青:“《婚姻法》第17条第4项立法之商榷——兼论婚后继承或受赠财产的权利属性”,载《河北法学》2012年第7期;夏吟兰:“对中国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社会性别分析——兼论家务劳动的价值”,载《法学杂志》2005年第2期。

[212]冀放:“规则碰撞中的离婚房产分割问题——以立法史为视角”,载《河北法学》2017年第9期;贺剑:“离婚时按揭房屋的增值分配:以瑞士法为中心”,载《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10期;陈雪萍:“论离婚房产分割中信托法律制度之应用——以英国法上的共同意图的推定信托和归复信托为借鉴”,载《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6期;孙若军:“离婚时处理按揭房屋的法律问题探析”,载《法学家》2009年第3期。

[213]裴桦:“也谈离婚时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的收益的归属——兼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2条”,载《当代法学》2010年第5期。

[214]张伟、叶名怡:“离婚时夫妻所持公司股权分割问题研究”,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3期。

[215]刘耀东:“放弃继承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冲突与协调——以《物权法》第29条与《婚姻法》第17条为中心”,载《北方法学》2016年第1期;王竹青、薛峰:“关于离婚时尚未分割的遗产处理”,载《法律适用》2010年第12期。

[216]叶名怡、张伟:“离婚案件中三类特殊共有财产分割探析”,载《法学杂志》2009年第11期。

[217]冉克平:“夫妻团体债务的认定及清偿”,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5期;叶名怡:“《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废除论——基于相关统计数据的实证分析”,载《法学》2017年第6期;蒋月:“域外民法典中的夫妻债务制度比较研究——兼议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启示”,载《现代法学》2017年第5期;孙若军:“论夫妻共同债务‘时间’推定规则”,载《法学家》2017年第1期;杨晓蓉、吴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责任范围——以夫妻一方经营性负债为研究重点”,载《法律适用》2015年第9期;王歌雅:“离婚财产清算的制度选择与价值追求”,载《法学论坛》2014年第4期;张驰、翟冠慧:“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与清偿论”,载《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6期;李红玲:“论夫妻单方举债的定性规则——析《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载《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2期。

[218]张学军:“彩礼返还制度研究——兼论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载《中外法学》2006年第5期。

[219]邱玉梅:“婚约问题探析”,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5期;陈会林:“婚约制存废的伦理法理考量”,载《法学》2015年第1期。

[220]程啸:“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效力与不动产物权变动——‘唐某诉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评释”,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

[221]冉克平:“夫妻之间给予不动产约定的效力及其救济——兼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载《法学》2017年第11期;裴桦:“也谈夫妻间赠与的法律适用”,载《当代法学》2016年第4期。

[222]刘贵祥:“论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的冲突和协调——以私卖夫妻共有房屋时买受人的保护为中心”,载《法学家》2011年第5期;田韶华:“婚姻领域内物权变动的法律适用”,载《法学》2009年第3期;蒋月:“夫妻财产制与民事交易安全若干问题研究”,载《法学》1999年第5期。

[223]田韶华:“夫妻间赠与的若干法律问题”,载《法学》2014年第2期。

[224]孙若军:“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载《法学家》2001年第5期;陈苇:“离婚损害赔偿法律适用若干问题探讨”,载《法商研究》2002年第2期;许丽琴:“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载《法学杂志》2009年第4期。

[225]陈苇、何文骏:“我国离婚救济制度司法实践之实证调查研究——以重庆市某基层人民法院2010—2012年被抽样调查的离婚案件为对象”,载《河北法学》2014年第7期;夏吟兰:“离婚救济制度之实证研究”,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6期;薛宁兰:“离婚法的诉讼实践及其评析”,载《法学论坛》2014年第4期。

[226]夏吟兰:“民法分则婚姻家庭编立法研究”,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3期,第81页;王歌雅:“离婚救济的实践隐忧与功能建构”,载《法学杂志》2014年第10期;龙翼飞、侯方:“离婚救济制度的辨析与重构”,载《法律适用》2016年第2期;李欣:“论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完善”,载《法学杂志》2011年第6期;陈苇、于林洋:“论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命运:完善抑或废除”,载《法学》2011年第6期;宋豫:“试论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存废”,载《现代法学》2008年第5期;张学军:“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辨析”,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2期;张学军:“离婚救济制度的评价与选择”,载《中外法学》2005年第2期。

[227]夏吟兰、李丹龙:“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亲属关系通则立法研究”,载《现代法学》2017年第5期;李洪祥、王春莹:“婚姻法律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以亲属法体系的完善为视角”,载《当代法学》2012年第2期;张作华:“亲属身份行为的分类研究”,载《政法论坛》2009年第3期。

[228]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亲属编》,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杨大文:“中国婚姻家庭法的修订和完善”,载《法商研究》1999年第4期,第3~5页;夏吟兰:“民法典体系下婚姻家庭法之基本架构与逻辑体例”,载《政法论坛》2014年第5期,第142~148页。

[229]王利明:《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230]徐国栋:《绿色民法典草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231]肖新喜:“亲权社会化及其民法典应对”,载《法商研究》2017年第2期;杨立新:“《民法总则》制定与我国监护制度之完善”,载《法学家》2016年第1期;冯源:“论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尺度——新时代背景下亲权的回归”,载《河北法学》2014年第6期;夏吟兰、高蕾:“建立我国的亲权制度”,载《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夏吟兰:“比较法视野下的父母责任”,载《北方法学》2016年第1期。

[232]叶自强:“亲子关系推定的许可与禁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的评析”,载《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8期;李洪祥、徐春佳:“我国未来民法典中亲子关系否认制度的建构”,载《当代法学》2008年第9期;杨立新:“论婚生子女否认和非婚生子女认领及法律疏漏之补充”,载《人民司法》2009年第17期;王洪:“论血缘主义在确定亲子关系时的修正与限制”,载《现代法学》1999年第4期。

[233]黄娟:“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比较研究——兼及立法建议”,载《比较法研究》2006年第4期;孟令志:“论 DNA 鉴定技术下父母子女身份的确认”,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6期;杨玲、杨遂全:“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私生准正问题”,载《法商研究》1999年第4期。

[234]朱晓峰:“非法代孕与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的实现——全国首例非法代孕监护权纠纷案评释”,载《清华法学》2017年第1期;彭诚信:“确定代孕子女监护人的现实法律路径——‘全国首例代孕子女监护权案’评析”,载《法商研究》2017年第1期;杨立新:“适当放开代孕禁止与满足合法代孕正当要求——对‘全国首例人体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后续法律问题的探讨”,载《法律适用》2016年第7期。

[235]薛宁兰:“我国亲子关系的立法体例与构造”,载《法学杂志》2014年第11期,第36页。

[236]夏吟兰:“民法典体系下婚姻家庭法之基本架构与逻辑体例”,载《政法论坛》2014年第5期,第147~148页。

[237]景春兰、殷昭仙:“探望权及其主体扩展的立法思考——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视角”,载《法学杂志》2011年第8期;陈苇、张庆林:“离婚诉讼中儿童抚养问题之司法实践及其改进建议——以某县法院2011—2013年审结离婚案件为调查对象”,载《河北法学》2015年第1期。

[238]李洪祥、王春莹:“婚姻法律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以亲属法体系的完善为视角”,载《当代法学》2012年第2期,第104页。

[239]林建军:“规制夫妻暴力民事立法的功能定位与制度完善”,载《中国法学》2012年第6期;张洪林:“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整合与趋势”,载《法学》2012年第2期;金眉:“论反家庭暴力的立法缺失”,载《法学家》2006年第2期。

[240]薛宁兰:“反家庭暴力法若干规定的学理解读”,载《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期。

[241]钱明星:《物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242]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43]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244]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

[245]孙宪忠:《德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246]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47]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48]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249]孟勤国:“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5期。

[250]参见苏永通:“中国物权法立法历程:从未如此曲折,从未如此坚定”,载《南方周末》,网址:http://www.ce.cn/xwzx/gnsz/gdxw/200703/22/t20070322_10783983.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2月1日。

[251]但有学者提出的原则为“物权绝对原则”,该原则的内涵包括而不限于一物一权原则。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刘保玉:《物权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45~49页。

[252]王利明:“物权法立法的若干问题探讨”,载《政法论坛》2001年第4期。

[253]参见崔建远:“我国物权法应选取的结构原则”,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3期。钱明星:“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1期。需注意的是崔建远教授所主张者为物权法的结构原则,并不认可这些原则为基本原则。

[254]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56~171页;崔建远:《物权:规范与学说》,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9~178页;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5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83~84页。

[255]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322~324页。

[256]王轶:“略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载《中国司法》2007年第5期。

[257]梁上上:“物权法定主义:在自由与强制之间”,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3期。

[258]苏永钦:“法定物权的社会成本——两岸立法政策的比较和建议”,载《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6期。

[259]参见张鹏:“物债二分体系下的物权法定”,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6期;常鹏翱:“物权和债权在规范体系中的关联”,《法学研究》2012年第6期;朱虎:“物权法自治性观念的变迁”,《法学研究》2013年第1期;冉昊:“论‘中间型权利’与财产法二元化框架——兼论分类的方法论意义”,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6期;杨立新:“民法分则物权编应该规定物权法定缓和原则”,载《清华法学》2017年第2期。

[260]马栩生:《登记公信力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

[261]参见李昊、常鹏翱、叶金强、高润恒:《不动产登记程序的制度建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62]参见常鹏翱:《物权程序的建构与效应》,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63]参见王作堂、魏振流、李志敏、朱启超:《民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257页。

[264]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76~178页。

[265]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7~159页;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3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4页;崔建远:“从解释论看物权行为与中国民法”,载《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2期;孙宪忠:“物权行为理论探源及其意义”,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肖厚国:《物权变动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66]王轶:《物权变动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王利明序第9页。

[267]参见王轶:《物权变动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魏振瀛序第13页。

[268]参见王茵:《不动产物权变动和交易安全》,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孙宪忠序第8~9页。

[269]主张不采纳物权行为理论,如王利明:“物权行为若干问题探讨”,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3期;主张取物权行为理论者,如孙宪忠:“物权行为理论探源及其意义”,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孙宪忠:“德国民法对中国制定物权法的借鉴作用”,载《中外法学》1997年第2期。另外,孙宪忠所著《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介绍了德国的物权制度。

[270]参见刘保玉:《物权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87~88页。

[271]杨立新、王竹:“解释论视野下的《物权法》第166、167条”,载《河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272]高飞:“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法理阐释和制度意蕴”,载《法学研究》2016年第3期。

[273]孙宪忠:“推进农地三权分置经营模式的立法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7期。

[274]蔡立东:“农地三权分置的法实现”,载《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5期。

[275]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75页。

[276]杨立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自动续期的核心价值”,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

[277]梁慧星:“住宅用地‘自动续期’规定的立法者意思”,网址:http://www.360doc.com/content/16/0506/09/9742787_556683700.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2月28日。

[278]王林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法律后果比较观察”,载《清华法学》2016年第4期。

[279]杨立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自动续期的核心价值”,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

[280]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制定物权法的基本思路”,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2期;马新彦:“典权制度弊端的法理思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年第1期;张新宝:“典权废除论”,载《法学杂志》2005年第5期。

[281]参见梁慧星:“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4期;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13~518页;米键:“典权制度的比较研究——以德国担保用益和法、意不动产质为比较考察对象”,载《政法论坛》2001年第4期;刘保玉、陈龙业、张珍宝:“典权、传贳权、不动产质权之比较”,载渠涛主编:《中日民商法研究》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49页;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22~323页。

[282]陈华彬:“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立法研究”,载《政法论坛》2017年第5期;崔建远:“民法分则物权编立法研究”,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2期。

[283]参见杨立新:《物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222~232页。

[284]参见钱明星:“关于在我国物权法中设置居住权的几个问题”,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5期。

[285]申卫星:“视野拓展和功能转换:我国设立居住权必要性的多重视角”,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5期。

[286]参见梁慧星:“我为什么不赞成规定‘居住权’”,载中国法学网,网址http://www.iolaw.org.cn/showarticle.asp? id=1245,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1月31日。

[287]参见李显东:“我国居住权设立的正当性”,载《法学杂志》2014年第12期。

[288]参见崔建远:“民法分则物权编立法研究”,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2期。

[289]参见孟勤国、冯桂:“论担保权的性质及其在民法典中的地位”,载《甘肃社会科学》2004年第5期;李开国:“关于我国物权法体系结构的思考”,载《现代法学》2002年第4期;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290]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立法的若干问题探讨”,载《政法论坛》2001年第4期;梁慧星:“制定民法典的设想”,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2期;程啸:《物权法·担保物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24页;陈祥健:“关于担保物权立法定位的争议与思考”,载《东南学术》2003年第6期。

[291]参见徐洁:《担保物权功能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92]参见高圣平:“民法典中担保物权的体系重构”,载《法学杂志》2015年第6期;高圣平:“动产让与担保的立法论”,载《中外法学》2017年第5期。

[293]董学立:“我国意定动产担保物权法的一元化”,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6期。

[294]参见王利明:“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载《法学评论》2017年第3期;许徳风:“论担保物权的经济意义及我国破产法的缺失”,载《清华法学》2007年第3期;任重:“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标的:实践、识别与制度化”,载《法学研究》2016年第2期。

[295]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

[296]王利明:《债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297]杨立新:《债与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298]崔建远、韩世远:《债权保障法律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99]参见龙宗智、[德] Rudolf Steinberg主编:《欧盟债法条例与指令全集》,吴越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齐晓琨:《德国新、旧债法比较研究观念的转变和立法技术的提升》,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李世刚:《法国新债法——债之渊源(准合同)》,人民日报出版社2017年版。

[300]参见《法学研究》编辑部编:《新中国民法学研究综述》,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57页。

[301]参见王作堂、魏振瀛等:《民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14页。

[302]参见史际春:“关于债的概念和客体的若干问题”,载《法学研究》1985年第3期。

[303]参见陈更生:“我国民法应当使用债的概念——与史际春同志商榷”,载《法学研究》1986年第2期。

[304]参见韩来璧:“民法通则中债权独立成章之管见”,载《法学》1986年第7期;佟柔、赵中孚、郑立等:《民法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佟柔主编:《民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等。

[305]参见王利明:“债权总则在我国民法典中的地位及其体系”,载《社会科学战线》2009年第7期。

[306]参见崔建远:“中国债法的现状与未来”,载《法律科学》2013年第1期。

[307]参见崔建远:“债法总则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兼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定位”,载《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4期。

[308]参见柳经纬:“我国民法典应设立债法总则的几个问题”,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4期。

[309]参见藤康宏:“设立债法总则的必要性与侵权责任法的发展”,丁相顺译,载张新宝主编:《侵权责任法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78页。

[310]参见王利明:“债权总则在我国民法典中的地位及其体系”,载《社会科学战线》2009年第7期。

[311]参见王利明:“论债法总则与合同法总则的关系”,载《广东社会科学》2014年第5期。

[312]参见梁慧星:“松散式、汇编式的民法典不适合中国国情”,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1期。

[313]参见杨立新:“论民法典中债法总则之存废”,载《清华法学》2014年第6期。

[314]参见王胜明:“制订民法典需要研究的部分问题”,载《法学家》2003年第4期。

[315]参见江平、梁慧星、王利明:“中国民法典的立法思路和立法体系”,载王卫国主编:《中国民法典论坛(2002-2005)》,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页。

[316]参见覃有土,麻昌华:“我国民法典中债法总则的存废”,载《法学杂志》2003年第5期。

[317]参见许中缘:“合同的概念与我国债法总则的存废——兼论我国民法典的体系”,载《清华法学》2010年第1期。

[318]参见薛军:“论未来中国民法典债法编的结构设计”,载《法商研究》2001年第2期。

[319]参见江平(总)、柳经纬主编:《共和国六十年法学论争实录·民商法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68页;杨立新:“采用梯次方法编纂民法典”,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5年4月22日第729期。

[320]参见王利明:“民法分则合同编立法研究”,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2期。

[321]参见刘心稳主编:《中国民法学研究述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52~453页、第472页。

[322]参见《法学研究》编辑部编:《新中国民法学研究综述》,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63~366页;史际春:“关于债的概念和客体的若干问题”,载《法学研究》1985年第3期;聂天贶:“论债的概念和特征”,载《河北法学》1988年第1期等。

[323]参见刘心稳主编:《中国民法学研究述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52页。

[324]参见刘心稳主编:《中国民法学研究述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52页。

[325]参见龙卫球:“债的本质研究:以债务人关系为起点”,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6期。

[326]参见鄢斌:“论债之本质的事实状态性定位”,载《环球法律评论》2008年第2期。

[327]参见张玉敏:“论我国多数人之债制度的完善”,载《现代法学》1999年第4期。

[328]参见齐云:“不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关系的历史沿革研究——以不可分之债考察为中心”,载《中外法学》2008年第5期;齐云:“不可分之债理论流变史考”,载《清华法学》2010年第4期。

[329]参见王洪亮:《债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501页。

[330]参见孔祥俊:“论不真正连带债务”,载《中外法学》1994年第3期;刘克毅:“论不真正连带债务:一种方法论的思考”,载《法律科学》2003年第6期;张定军:“论不真正连带债务”,载《中外法学》2010年第4期;李中原:“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的反思与更新”,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5期;章正璋:“不真正连带债务在中国的理论与实践分析”,载《苏州大学学报》2011年第2期。

[331]参见杨立新:“论不真正连带责任类型体系及规则”,载《当代法学》2012年第3期。

[332]参见李永军:“自然之债源流考评”,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6期;朱晓喆:“诉讼时效完成后债权效力的体系重构——以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时效若干规定》第22条为切入点”,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6期。

[333]参见李永军、李伟平:“论不法原因给付的制度构造”,载《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10期。

[334]参见施鸿鹏:“自然债务的体系构成:形成、性质与效力”,载《法学家》2015年第3期。

[335]参见李永军:“论自然之债在我国未来民法典债法体系中的地位”,载《比较法研究》2017年第1期;仲杨:“略论自然债务”,载《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5期。

[336]参见佟柔主编:《民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253页。

[337]参见郭明瑞:“关于无因管理的几个问题”,载《法学研究》1988年第2期。

[338]参见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582~583页。

[339]参见徐武生、何秋莲:“见义勇为立法与无因管理制度”,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9年第4期;徐国栋:“见义勇为立法比较研究”,载《河北法学》2006年第7期。

[340]参见张虹:“无因管理人的报酬请求权问题研究:兼论民法制度设计中的‘人性预设’问题”,载《法律科学》2010年第5期;李中原:“论无因管理的偿还请求权——基于解释论的视角”,载《法学》2017年第12期。

[341]参见左传卫:“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之反思”,载《法学》2010年第3期。

[342]参见肖永平、霍政欣:“英美债法的第三支柱:返还请求权法探析”,载《比较法研究》2006年第3期;王栋:“英美法上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的独立性探析”,载《环球法律评论》2015年第3期;范雪飞:“差异与融合:最新三大不当得利示范法比较研究”,载《法学评论》2015年第2期。

[343]参见蒋云慰:“论不适法的无因管理”,载《社会科学》2009年第10期。

[344]参见王道发:“论侵权责任法与无因管理之债的界分与协调——兼评《侵权责任法》第23条”,载《法治与社会发展》2017年第2期。

[345]参见徐涤宇、黄美玲:“单方允诺的效力根据”,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4期;黄美玲:“允诺原则之历史解释”,载《环球法律评论》2014年第5期;李俊:“论允诺的效力体系”,载《法商研究》2017年第6期。

[346]参见谢潇:“债权让与性质斟酌及其类型化尝试”,载《政治与法律》2015年第3期;庄加园:“《合同法》第79条(债权让与)评注”,载《法学家》2017年第3期。

[347]参见崔建远、韩海光:“债权让与的法律构成论”,载《法学》2003年第7期。

[348]参见崔建远:“债权让与续论”,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3期;王洪亮:《债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456页;张谷:“论债权让与契约与债务人保护原则”,载《中外法学》2013年第1期。

[349]参见尹飞:“债权让与通知的主体及效力”,载王利明主编:《判解研究》第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36~137页;尹飞:“论债权让与中债权移转的依据”,载《法学家》2015年第4期。

[350]参见李永锋、李昊:“债权让与中的优先规则与债务人保护”,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1期;申建平:“债权双重让与优先权论”,载《比较法研究》2007年第3期;李宇:“债权让与的优先顺序与公示制度”,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6期。

[351]参见李永锋:“债权让与中的若干争议问题——债务人与债权受让人直接的利益冲突与整合”,载《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2期。

[352]参见申建平:“禁止让与条款效力之比较研究”,载《环球法律评论》2008年第6期。

[353]参见冯洁语:“论禁止债权让与特约效力的教义学构造”,载《清华法学》2017年第4期。

[354]参见翟云岭:“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1999年年会综述”,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6期。

[355]参见崔建远、韩世远:“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3期。

[356]参见徐澜波:“合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归属及相关规则辨析——兼论我国合同代位债权司法解释的完善”,载《法学》2011年第7期。

[357]参见黄家镇:“超越抑或回归:论撤销权的法律效果”,载《学术论坛》2008年第6期;徐山平:“债权人撤销权入库规则质疑”,载《求索》2006年第5期;李芳:“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问题探讨”,载《中州学刊》,2004年第3期。

[358]参见申卫星:“合同保全制度三论”,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2期;黄积虹:“债的代位保全问题评析”,载《现代法学》2002年第4期;洪学军:“债权人代位权性质及其构成研究”,载《现代法学》2002年第4期。

[359]参见娄正涛:“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之检讨”,载《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1期;崔建远:“债权人代位权的新解说”,载《法学》2011年第7期。

[360]参见崔建远:“‘担保’辨——基于担保泛化弊端严重的思考”,载《政治与法律》2015年第12期。

[361]参见魏森:“独立担保界定研究”,载《政治与法律》1999年第5期。

[362]参见程啸:“保证与担保物权并存之研究”,载《法学家》2005年第6期。

[363]参见张谷:“论约定保证期间——以《担保法》第25条和第26条为中心”,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4期。

[364]参见崔建远:“以物抵债的理论与实践”,载《河北法学》2012年第3期;参见严之:“代物清偿法律问题研究”,载《当代法学》2015年第1期。

[365]参见崔建远:“以物抵债的理论与实践”,载《河北法学》2012年第3期。

[366]清偿抵充次序问题即在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数宗同种债务,但各债务情况有异而债务人所为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何宗债务优先清偿的问题。参见齐云:“抵充制度的起源”,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12期;曲佳、翟云岭:“论清偿抵充”,载《法律科学》2014年第3期;黄文煌:“清偿抵充探微——法释 〔2009〕 5号第20条和第21条评析”,载《中外法学》2015年第4期。

[367]参见谢鸿飞:《合同法学的新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页。

[368]参见王利明、周友军:《民法典创制中的中国民法学》,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1期。

[369]参见王轶:“对中国民法学学术路向的初步思考——过分侧重制度性研究的缺陷及其克服”,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1期。

[370]参见常鹏翱:“《法学研究》三十年:民法学”,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3期。

[371]参见谢鸿飞:《合同法学的新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2~13页。

[372]《中外法学》编辑部:“中国民法学发展评价”,载《中外法学》2015年第2期。

[373]王家福等:《合同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佟柔、赵中孚:《民法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

[374]前者如周林彬等:《美国合同法》,兰州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高尔森:《英美合同法纲要》,南开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何美欢:《香港合同法》,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后者如[英]阿蒂亚:《合同法概论》,程正康等译,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美]马汶·A.希尔斯坦:《合同法理论与判例研究》,杨明成等译,重庆大学出版社1980年版。

[375]参见王家福等:《合同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57~163页。

[376]参见王峻岩:“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及其体系的探讨”,载《经济法理论学术论文集》,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266~267页;史际春:“试论我国合同制度的性质和分类问题”,载《安徽大学学报》1984年第2期。但这种分类方式由于缺乏科学依据至90年代中期学者普遍认为应将其取消。参见史浩明:“关于完善我国合同法制的思考”,载《南京社会科学》1993年第4期;刘心稳主编:《中国民法学研究述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32页。

[377]参见王家福等:《合同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53~154页,转引自《法学研究》编辑部编著:《新中国民法学研究综述》,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416~417页;梁慧星:“论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计划原则和合同自由原则”,载《法学研究》1982年第4期。

[378]其中之代表有王利明教授和崔建远教授合著的《合同法新论·总则》,郭明瑞教授和王轶教授合著的《合同法新论·分则》。参见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郭明瑞、王轶:《合同法新论·分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79]其中代表性著作有尹田的《法国现代合同法》与王军编著的《美国合同法》。参见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王军编著:《美国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380]参见史浩明:“关于完善我国合同法制的思考”,载《南京社会科学》1993年第4期。

[381]参见赵德铭:“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辨”,载《法律科学》1994年第3期;刘心稳主编:《中国民法学研究述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50~551页。

[382]参见王利明:“标准合同的若干问题”,载《法商研究》1994年第3期。

[383]参见崔建远:《合同责任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陈朝阳:“缔约责任——民事责任新探”,载《法学》1993年第12期。

[384]例如肖敏、严少芳:“论连环购销合同的性质及商业风险的承担”,载《法商研究》1994年第5期;顾泰华、李后龙:“试论企业间借贷行为的效力认定”,载《法学评论》1994年第2期;徐筱非:“试论我国经纪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调整”,载《中国法学》1990年第2期;张士顺、姚仁甫:“论技术合同的违约责任”,载《法律适用》1994年第3期;杨立新:“论合伙共有财产”,载《政治与法律》1995年第2期;梁慧星:“融资性租赁契约法律性质论”,载《法学研究》1992年第4期等。

[385]参见王家福:“跨世纪的市场经济基本大法”,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3期。

[386]参见谢鸿飞:《合同法学新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9页。

[387]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1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2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3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杨立新:《合同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李永军:《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388]参见杨立新:“中国合同责任研究”(上、下),载《民商法学》2000年第7期,第45~58页、第58~72页。

[389]根据引证率高低,在此略做列举。易军、宁红丽:《合同法分则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张新宝、龚赛红编著:《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何志:《合同法分则判解研究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390]参见谢鸿飞:《合同法学新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2页。

[391]参见王利明:“民法分则合同编立法研究”,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2期;谢鸿飞:“民法典合同编总则的立法技术与制度安排”,载《河南社会科学》2017年第6期;石佳友:“我国《民法总则》的颁行与民法典合同编的编订”,载《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7期。

[392]参见王胜明:“关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3期。

[393]参见王利明:“合同法的目标与鼓励交易”,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394]参见徐伟功:“法律选择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的运用”,载《法学》2013年第9期。

[395]参见杨立新:《债与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301~302页;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7~39页;王利明:《合同法研究(修订版)》(第1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66页。

[396]参见张学哲:“消费者撤回权制度与合同自由原则:以中国民法法典化为背景”,载《比较法研究》2009年第6期;王洪亮:“消费者撤回权的正当性基础”,载《法学》2010年第12期。

[397]参见杨立新:“非传统销售方式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反悔权及其适用”,载《法学》2014年第2期。

[398]参见徐伟:“重估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撤回权”,载《法学》2016年第3期。

[399]参见刘心稳主编:《中国民法学研究述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24页。

[400]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第3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58页;杨立新:《债与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304页;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40页。

[401]参见马新彦:《现代私法上的信赖法则》,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朱广新:《信赖责任研究——以契约之缔结为分析对象》,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402]参见丁南:“信赖保护与法律行为的强制有效——兼论信赖利益赔偿与权利表见责任之比较”,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1期;朱广新:“信赖保护理论及其研究述评”,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6期。

[403]参见马新彦:“信赖原则指导下的规则体系在民法中的定位”,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6期。

[404]参见李军:“法律行为的效力依据”,载《现代法学》2005年第1期。

[405]参见徐涤宇:“合同效力正当性的解释模式及其重建”,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3期。

[406]债权构成论将合同与其他债发生之根据并列而一视同仁,而合同构成论则将合同从债权中脱离。二者的差异体现在违约责任的归责事由、损害赔偿的范围、履行请求权以及履行障碍之定位等问题上。参见解亘:“我国合同拘束力理论的重构”,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2期。

[407]参见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3页;王利明:“论合同的相对性”,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4期。

[408]参见张家勇:《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制度构造》,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朱广新:《合同法总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9页。

[409]参见尹田:“论涉他契约——兼评合同法第64条、第65条之规定”,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1期;叶金强:“第三人利益合同”,载《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4期;崔建远:“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格论——以我国《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为中心”,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1期;马强:“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合同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1期;周江洪:“《合同法》第121条的理解与适用”,载《清华法学》2012年第5期;薛军:“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4条的定性与解释——兼与‘利他合同论’商榷”,载《法商研究》2010年第2期。

[410]参见郭星亚:“经济合同标准化的探讨”,载《法学季刊》1985年第4期。

[411]参见张新宝:“定式合同基本问题研讨”,载《法学研究》1989年第6期;王利明:“标准合同若干问题”,载《法商研究》1994年第3期;徐涤宇:“关于标准合同若干问题的探讨”,载《法商研究》1994年第3期。

[412]主张“重复使用”与“未与对方协商”要素不能成为格式条款之必备要素的观点,参见王利明:《合同法研究(修订版)》(第1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07页;张建军:“合同格式条款立法缺陷之分析”,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12期。

[413]参见朱岩:“格式条款的基本特征”,载《法学杂志》2005年第6期。

[414]通说认为《合同法》第39条第1款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参见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债法总则编·合同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31页。

[415]一说认为《合同法》第40条与第39条规定存在矛盾,参见梁慧星:“统一合同法:成功与不足”,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3期;二说认为第40条与第39条规定不同不存在矛盾,参见王利明:“对《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定的评析”,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6期。

[416]参见解亘:“格式条款内容规制的规范体系”,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2期;王剑一:“合同条款控制的正当性基础与适用范围——欧洲与德国的模式及其借鉴意义”,载《比较法研究》2014年第1期。

[417]参见尹鲁先:“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几个问题”,载《现代法学杂志》1996年第4期;钱玉林:“缔约过失责任与诚信原则的适用”,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4期。

[418]此说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既非违约责任也非侵权责任,而独立成为债的发生原因。参见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33页。

[419]此说认为,先合同义务是法定义务,违反则构成侵权责任。参见李中原:“缔约过失责任之独立性质疑”,载《法学》2008年第7期。

[420]通说为否定说,参见杨立新:《债与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484页;肯定说参见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25页;孙维飞:“《合同法》第42条(缔约过失责任)评注”,载《法学家》2018年第1期。

[421]参见王利明:《合同法研究(修订版)》(第1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67页;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44~145页;杨立新:《债与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480页。

[422]参见王利明:“民法分则合同编立法研究”,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2期。

[423]参见文献如王利明:“预约合同若干问题研究——我国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述评”,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1期;陆青:“《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评析”,载《法学家》2013年第3期;汤文平:“论预约在法教义学体系中的地位——以类型序列之建构为基础”,载《中外法学》2014年第4期;耿利航:“预约合同效力和违约救济的实证考察与应然路径”,载《法学研究》2016年第5期。

[424]参见赵德铭:“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辨”,载《法律科学》1994年第3期;赵旭东:“论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与效力及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这种传统二元观近期受到了一些学者的批评。参见易军:“事实判断亦或是价值判断——对合同成立事实判断说的质疑”,载《人大法律评论》2004年第6卷;尹飞:“合同成立与生效区分的再探讨”,载《法学家》2003年第3期。

[425]参见刘贵祥:“论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以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为线索”,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2期;杨永清:“批准生效合同若干问题探讨”,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6期。

[426]此说认为报批义务是约定和法定的义务,违反义务则构成违约。参见刘贵祥:“论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以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为线索”,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2期。

[427]反对“未生效”合同的学者认为,未生效合同在生效前并无合同效力,违反诚信所致损害属于信赖利益损失,因此应按缔约过失责任处理。参见沈德咏、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75页。

[428]此说认为,若存在专门针对报批义务约定违约责任的则按违约处理,若无则按照缔约过失责任处理。参见杨永清:“批准生效合同若干问题探讨”,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6期。

[429]此说认为,报批义务既为先合同义务也是合同义务,因此违反报批义务可发生责任竞合的结果。参见吴光荣:“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理论与实践”,载《法学家》2013年第1期。

[430]参见蔡立东:“行政审批与权利转让合同的效力”,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1期。

[431]参见崔建远:“无权处分辨——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解释与使用”,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

[432]参见王轶:“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以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为背景”,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3期;翟云岭:“再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为《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辩护”,载《法商研究》2015年第6期。

[433]参见王卫国:“论合同无效制度”,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3期;刘凯湘、夏小雄:“论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历史考察与原因分析”,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1期。

[434]参见朱庆育:“《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评注”,载《法学家》2016年第3期;许中缘:“论违反公法规定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再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载《法商研究》2011年第1期;解亘:“论违反强制性规定契约之效力”,载《中外法学》2003年第1期。

[435]参见刘宪权、翟寅生:“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案件对民事合同效力的影响研究——以非法集资案件中合同效力为视角”,载《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10期;王林青、刘高:“民刑交叉中合同效力的认定及诉讼程序的构建——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为视角”,载《法学家》2015年第2期;尚连杰:“合同撤销与履行利益赔偿”,载《法商研究》2017年第5期;朱广新:“论可撤销法律行为的变更问题”,载《法学》2017年第2期。

[436]利益第三人合同的概念表述有,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利他合同、利益第三人合同等,参见张家勇:《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的制度构造》,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3页。

[437]参见崔建远:“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格论——以我国《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为中心”,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1期。

[438]参见王利明:“民法分则合同编立法研究”,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2期;参见薛军:“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4条的定性与解释——兼与‘利他合同论’商榷”,载《法商研究》2010年第2期。

[439]参见朱岩:“利于第三人合同研究”,载《法律科学》2005年第5期;陈任:“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5期。

[440]参见梁慧星:“合同法上的情事变更问题”,载《法学研究》1988年第6期;杨振山:“试论我国民法确立‘情势变更原则’的必要性”,载《中国法学》1990年第5期;耀振华:“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载《法学研究》1992年第4期;马俊驹:“我国债法中情势变更原则的确立”,载《法学评论》1994年第6期。

[441]参见左平凡:“情势变更原则焦点问题探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2期。

[442]参见姚辉:“情事变更重述——以5·12震灾为视角”,载《中州学刊》2008年第5期。

[443]参见崔文星:“论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载《河北法学》2013年第4期。

[444]参见韩世远:“情事变更若干问题研究”,载《中外法学》2014年第3期;王成:“情事变更、商业风险与利益衡量——以张革军诉宋旭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为背景”,载《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1期。

[445]参见黄喆:“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适用——德国建筑私法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法律科学》2013年第5期。

[446]参见张金海:“论双务合同中给付义务的牵连性”,载《法律科学》2013年第2期。

[447]参见崔建远:“履行抗辩权探微”,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3期。

[448]参见王洪亮:“《合同法》第66条(同时履行抗辩权)评注”,载《法学家》2017年第2期。

[449]参见王利明:《合同法研究(修订版)》(第2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2页;施建辉:“同时履行抗辩之适用限制”,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

[450]参见韩世远:“构造与出路:中国法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载《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

[451]参见王谊友、张晓琪:“对不安抗辩权制度几个问题的思考”,载《政法论坛》1994年第2期;王利明:“预期违约制度若干问题研究”,载《政法论坛》1995年第2期;韩世远、崔建远:“先期违约与中国合同法”,载《法学研究》1993年第3期;张谷:“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之比较”,载《法学》1993年第4期;南振兴、郭登科:“预期违约理论比较研究”,载《法学研究》1993年第1期。

[452]参见蓝承烈:“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再思考”,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3期;刘凯湘、聂孝红:“论《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适用范围上的缺陷”,载《法学杂志》2000年第1期;李薇、黄辉:“论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兼谈我国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协调问题”,载《当代法学》2002年第2期;李军:《默示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法系适应性之探讨》,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4期。

[453]支持以不安抗辩权统合预期违约的观点,参见李伟:“不安抗辩权、给付拒绝和预期违约关系的再思考——以德国法为中心的考察”,载《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4期;支持以预期违约统合不安抗辩权的观点,参见刘凯湘、聂孝红:“论《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适用范围上的缺陷”,载《法学杂志》2000年第1期。

[454]参见王利明:“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6期。

[455]崔建远:“合同解除的疑问与解答”,载《法学》2005年第9期;张民:“再论未生效合同的解除”,载《法学》2012年第3期;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509~511页。

[456]谢鸿飞:《合同法学的新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87页。

[457]伍治良:“根本违约判定标准功能之回归研究——兼评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之不足”,载《法律科学》2003年第3期;崔建远:“合同一般法定解除条件探微”,载《法律科学》2011年第6期。

[458]参见谢鸿飞:《合同法学的新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96~397页。

[459]参见刘心稳:《中国民法学研究述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63页。

[460]参见崔建远:“合同解除权问题的疑问与释答”,载《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3期;崔建远、吴光荣:“我国合同法上解除权的行使规则”,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11期;贺剑:“合同解除异议制度研究”,载《中外法学》2013年第3期。

[461]参见周江洪:“风险负担规则与合同解除”,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1期;崔建远、龙俊:“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及其限制——‘上海盘起诉盘起工业案’判决的评释”,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6期;周江洪:“委托合同任意解除的损害赔偿”,载《法学研究》2017年第3期。

[462]参见王利明、周友军:“与改革开放同行的民法学——中国民法学30年的回顾与展望”,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年第1期。

[463]参见张宇霖:“我国经济合同法无过失责任原则初探”,载《法学研究》1984年第6期;郑立、曹守晔:“试论我国经济合同法所确认的过错责任原则”,载《法学杂志》1986年第6期;今晓:“‘过错’并非违约责任的要件”,载《法学》1987年第3期;王卫国:“试论民事责任的过错推定”,载《法学研究》1982年第5期;徐杰:“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制度”,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3期。

[464]参见王洪亮:“试论履行障碍风险分配规则——兼评我国《合同法》上的客观责任体系”,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5期。

[465]统合论认为物的瑕疵担保是不适当履行构成违约,而分立论认为该二者至少在期限的限制与救济的方式等方面存在不同。统合论可参见韩世远:“出卖人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我国合同法”,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3期;分立论可参见崔建远:“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定性与定位”,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3期。

[466]效率违约相关文献可参见唐清利:“效率违约:从生活规则到精神理念的嬗变”,载《法商研究》2008年第2期;霍政欣:“效率违约的比较法研究”,载《比较法研究》2011年第1期;孙良国:“效率违约理论研究”,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5期;孙良国、于忠春:“有意违约研究”,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6期。

[467]参见谢鸿飞:《合同法学的新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481页。

[468]参见毛瑞兆:“论合同法中的可预见规则”,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4期;范在峰、张斌:“两大法系违约损害可预见性规则比较研究”,载《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3期。

[469]参见姜占军:“损害赔偿范围确定中的法律政策”,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6期。

[470]参见韩强:“违约金担保功能的异化与回归——以对违约金类型的考察为重心”,载《法学研究》2015年第3期。

[471]参见崔建远:“关于违约金责任的探讨”,载《法学研究》1991年第2期。

[472]参见韩世远:“违约金的理论问题——以《合同法》第114条为中心的解释论”;孙瑞玺:“论违约金的性质——以《合同法》第114条为视角”,载《法学杂志》2012年第4期。

[473]参见姚明斌:“违约金的类型构造”,载《法学研究》2015年第4期。

[474]参见王轶:“论一物数卖——以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为背景”,载《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4期;许德风:“不动产一物二卖的救济与防范”,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4期;石冠彬、江海:“论一物数卖合同效力与买受人权利救济”,载《法律科学》2014年第5期。

[475]反对者称支付价款优先于合同成立在先标准违背了债权平淡原则、剥夺了出卖人的自主决定权,且在特殊动产买卖中登记效力应当优先于交付。相关文献可见:程啸:“论动产多重买卖中标的物所有权归属的确定标准——评最高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10条”,载《清华法学》2012年第6期;刘保玉:“论多重买卖的法律规制——兼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10条”,载《法学论坛》2013年第6期;王利明:“特殊动产一物数卖的物权变动规则——兼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载《法学论坛》2013年第6期;孙毅:“我国多重买卖规则的检讨与重构”,载《法学家》2014年第6期。

[476]参见江海、石冠彬:“论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合同法》第142条释评”,载《现代法学》2013年第5期;武腾:“合同法上难以承受之混乱:围绕检验期间”,载《法律科学》2013第5期;孙新宽:“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权的立法目的与行使限制——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7号切入”,载《法学》2017年第4期。

[477]参见徐澜波:“‘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立法技术分析”,载《法学》2008年第3期;黄凤龙:“‘买卖不破租赁’与承租人保护”,载《中外法学》2013年第3期。

[478]相关总结参见周江洪:“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法律效果——以契约地位承受模式为前提”,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5期。

[479]参见梁慧星:“融资性租赁若干法律问题”,载《法学研究》1993年第2期;蒋建湘、李依伦:“融资租赁出租人的风险承担”,载《法学》2012年第7期。

[480]参见张学文:“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若干问题探讨”,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3期;王全弟、丁洁:“物权法应确立优先权制度——围绕合同法第286条之争议”,载《法学》2001年第4期;王建东:“评《合同法》第286条”,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

[481]参见龙翼飞、杨建文:“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及责任承担”,载《现代法学》第2008年第2期;黄忠:“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论之检讨”,载《清华法学》2013年第4期;姚辉:“关于民间借贷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载《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12期。

[482]参见薛杉:“旅游纠纷民事责任配置若干问题研究——以‘焦建军旅游侵权纠纷案’为中心”,载《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7期;叶金强:“旅游纠纷中的连带责任——以‘焦建军与中山国旅等旅游侵权纠纷案’为参照”,载《法学》2015年第2期;王天凡:“网络购物标价错误的法律规制”,载《环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2期;杨立新:“网络交易法律关系构造”,载《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2期。

[483]参见郭明瑞:《民事责任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谢邦宇、李静堂:《民事责任》,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

[484]参见杨立新:《侵权特别法通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485]参见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杨立新:《侵权法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第二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486]参见魏振瀛:“制定侵权责任法的学理分析——侵权行为之债立法模式的借鉴与变革”,载《法学家》2009年第1期;王利明:“论侵权行为法的独立成编”,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4期;王利明、周友军:“与改革开放同行的民法学——中国民法学30年的回顾与展望”,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年第1期。

[487]参见柳经纬:“我国民法典应设立债法总则的几个问题”,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4期。

[488]主要论文包括:彭诚信:“民事责任现代归责原则的确立”,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年第2期;王利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分标准”,载《法学》2002年第5期;王利明:“侵权行为概念之研究”,载《法学家》2003年第3期;张民安:“侵权法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的地位”,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2期;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的法典化程度研究”,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2期;郭明瑞:“侵权立法若干问题思考”,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主要专著包括: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杨立新:《侵权法论》(第三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89]三部草案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分别为:梁慧星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侵权行为编/继承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侵权行为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杨立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建议稿及说明》,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490]参见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的中国特色”,载《法学家》2010年第2期。

[491]参见杨立新:《民法总则条文背后的故事与难题》,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

[492]参见王利明:“论我国侵权责任法分则的体系及其完善”,载《清华法学》2016年第1期;杨立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修订的主要问题及对策”,载《现代法学》2017年第1期;张新宝:“民法分则侵权责任编立法研究”,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3期。

[493]参见张新宝:“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周永军:“论我国过错侵权的一般条款”,载《法学》2007年第1期;王利明:“论侵权责任法中一般条款和类型化的关系”,载《法学杂志》2009年第3期。

[494]参见张新宝:“侵权法立法模式:全面的一般条款+全面列举”,载《法学家》2003年第4期。

[495]参见王利明:“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的保护范围”,载《法学家》2009年第3期。

[496]参见杨立新:“论侵权行为一般化和类型化及其我国侵权行为法立法模式选择”,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房绍坤:“论侵权责任立法中的一般条款与类型化及其适用”,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

[497]参见杨立新:“中国侵权责任法大小搭配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载《法学杂志》2010年第3期。

[498]参见杨立新:“中国侵权责任法大小搭配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载《法学杂志》2010年第3期;王成:“侵权之‘权’的认定与民事主体利益的规范途径——兼论《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载《清华法学》2011年第2期;张新宝:“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理解与适用”,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10期。

[499]参见方新军:“权益区分保护的合理性证明”,载《清华法学》2013年第1期;阳庚德:“侵权法对权利和利益区别保护论”,载《政法论坛》2013年第1期;曹险峰:“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侵权构成模式——以‘民事权益’的定位与功能分析为中心”,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6期;朱虎:“侵权法中的法益区分保护:思想与技术”,载《比较法研究》2015年第5期。

[500]参见杨立新:《类型侵权行为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

[501]参见张民安:《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02]参见王卫国:《过错侵权责任:第三次勃兴》,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503]参见王利明:《侵权行为法规则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504]参见王卫国:《过错侵权责任:第三次勃兴》,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505]参见米健:“现代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探索”,载《法学研究》1985年第5期。

[506]参见叶金强:“风险领域理论与侵权法二元归责体系”,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2期。

[507]参见刘淑珍:“试论侵权损害的归责原则”,载《法学研究》1984年第4期;徐祖林:“侵权法归责原则的论争及其解析”,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6期。

[508]参见沈幼伦:“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三元化之思考——对《侵权责任法》的解读”,载《法学》2010年第5期。

[509]参见陈本寒、陈英:“公平责任归责原则的再探讨——兼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理解与适用”,载《法学评论》2012年第2期;窦海阳:“侵权法中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的司法适用”,载《法商研究》2016年第5期。

[510]参见崔建远:“论归责原则与侵权责任方式的关系”,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2期;魏振瀛:“侵权责任方式与归责事由、归责原则的关系”,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2期。

[511]参见刘文杰:“论侵权法上过失认定中的‘可预见性’”,载《环球法律评论》2013年第3期;李中原:“论侵权法上因果关系与过错的竞合及其解决路径”,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6期;杨垠红:“侵权法上不作为因果关系之判定”,载《法学》2014年第1期。

[512]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513]持三要件说的主要观点见于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四要件说的观点参见杨立新:《侵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514]参见张金海:“论违法性要件的独立”,载《清华法学》2007年第4期;叶金强:“侵权构成中违法性要件的定位”,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515]参见王利明:“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纳了违法性要件吗?”,载《中外法学》2012年第1期。

[516]参见葛云松:“民法上的赔礼道歉责任及其强制执行”,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2期;姚辉、段睿:“‘赔礼道歉’的异化与回归”,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2年第2期;张红:“不表意自由与人格权保护——以赔礼道歉民事责任为中心”,载《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7期;黄忠:“一个被遗忘的‘东方经验’——再论赔礼道歉的法律化”,载《政法论坛》2015年第4期。

[517]参见杨立新:“侵权责任形态研究”,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518]参见杨立新:《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

[519]参见李中原:《多数人侵权责任分担机制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叶金强:“共同侵权的类型要素及法律效果”,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王利明:“论共同危险行为中的加害人不明”,载《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4期;程啸:“论侵权法上的第三人行为”,载《法学评论》2015年第3期。

[520]参见冉克平:“论未成年人受侵害的过失相抵”,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程啸:“过失相抵与无过错责任”,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袁文全、杨天红:“过失相抵规则在侵权受害人自杀情形的适用”,载《现代法学》2016年第6期。

[521]参见杨立新:“地震作为民法不可抗力事由的一般影响”,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8期;陈本寒、艾围利:“侵权责任法不可抗力适用规则研究——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9条”,载《现代法学》2011年第1期;袁文全:“不可抗力作为侵权免责事由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兼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9条”,载《法商研究》2015年第1期。

[522]参见张民安:“雇主替代责任在我国未来侵权法中的地位”,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3期;班天可:“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与劳动者解放”,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3期;郑晓剑:“揭开雇主‘替代责任’的面纱——兼论《侵权责任法》第34条之解释论基础”,载《比较法研究》2014年第2期。

[523]参见金可可、胡坚明:“不完全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构成之检讨”,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5期;李永军:“被监护人受损害时法律救济的理论与实证考察”,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4期。

[524]参见张新宝、唐青林:“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3期。

[525]参见周友军:《交往安全义务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杨垠红:《侵权法上作为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526]参见张新宝:“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补充责任”,载《法学杂志》2010年第6期;李中原:“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制度”,载《中外法学》2014年第3期;张凇纶:“关于‘交易安全理论’:批判、反思与扬弃”,载《法学评论》2014年第4期。

[527]参见杨立新:《网络交易民法规制》,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

[528]参见刘文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载《中外法学》2012年第2期;蔡唱:“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规则的反思与重构”,载《法商研究》2013年第2期;崔国斌:“网络服务商共同侵权制度之重塑”,载《法商研究》2013年第4期;徐伟:“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认定新诠——兼驳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论”,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2期。

[529]参见梅夏英、刘明:“网络侵权归责的现实制约及价值考量——以《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为切入点”,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2期。

[530]参见杨立新:“侵害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3期;张新宝、任彦:“网络反腐中的隐私权保护”,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6期。

[531]参见杨立新:“网络平台提供者的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与部分连带责任”,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1期。

[532]参见杨立新、韩海东:《侵权损害赔偿》,吉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刘士国:《现代侵权损害赔偿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533]参见杨立新、杨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释评”,载《法学家》2001年第5期。

[534]参见张新宝、张小义:“论纯粹经济损失的几个基本问题”,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4期;姜战军:“论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5期。

[535]参见于飞:“违反善良风俗故意致人损害与纯粹经济损失保护”,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4期。

[536]参见满洪杰:“论纯粹经济利益损失保护——兼评《侵权责任法》第2条”,载《法学论坛》2011年第2期。

[537]参见[意]毛罗·布萨尼、[美]弗农·瓦伦丁·帕尔默:《欧洲法中的纯粹经济损失》,张小义、洪钟明译,林嘉审校,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538]参见张弛、韩强:“民法同质补偿原则新思考”,载《法学》2000年第3期;金福海:“论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性质”,载《法学论坛》2004年第3期。

[539]参见王利明:“惩罚性赔偿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4期;朱凯:“惩罚性赔偿在侵权法中的基础及其适用”,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3期。

[540]参见马新彦:“内幕交易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6期;罗莉:“论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中的引进及实施”,载《法学》2014年第4期;白江:“我国应扩大惩罚性赔偿在侵权责任法中的适用范围”,载《清华法学》2015年第3期。

[541]参见朱广新:“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载《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3期;张保红:“论惩罚性赔偿制度与我国侵权法的融合”,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2期;李友根:“惩罚性赔偿的中国模式研究”,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6期。

[542]参见傅蔚冈:“‘同命不同价’中的法与理——关于死亡赔偿金制度的反思”,载《法学》2006年第9期;冉艳辉:“确认死亡赔偿金应以个人的生命价值为基准”,载《法学》2009年第9期。

[543]参见姚辉、邱鹏:“论侵害生命权之损害赔偿”,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

[544]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死亡赔偿制度解读”,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

[545]参见田韶华:“论死亡赔偿所得的分配——兼谈我国死亡赔偿制度的完善”,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1期。

[546]参见杨立新:《精神损害赔偿疑难问题》,吉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547]参见朱启超、蒋贤争:“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探讨”,载《中外法学》1993年第2期;周利民:“论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3期;姜战军:“损害赔偿范围确定中的法律政策”,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6期;陆青:“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载《清华法学》2011年第5期;崔建远:“精神损害赔偿绝非侵权法所独有”,载《法学杂志》2012年第8期;张力:“论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载《法商研究》2017年第1期。

[548]参见杨立新:《新版精神损害赔偿》,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2年版;张新宝:《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549]参见张新宝、高燕竹:“英美法上‘精神打击’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借鉴”,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5期;刘朋:“奥地利‘精神打击’损害赔偿制度的最新发展及其借鉴”,载《当代法学》2012年第2期;谢鸿飞:“惊吓损害、健康损害与精神损害——以奥地利和瑞士的司法实践为素材”,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3期。

[550]参见冉克平:《产品责任理论与判例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董春华:“对严格产品责任正当性的质疑与反思”,载《法学》2014年第12期;杨立新:“论侵权责任并合”,载《法商研究》2017年第2期。

[551]参见马一德:“论消费领域产品自损的民事责任”,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6期;金印:“论作为绝对权侵害的产品自损——兼论‘物质同一说’的能与不能”,载《政治与法律》2015年第9期;董春华:“论影响产品自损侵权法救济的规则——以中美司法实践为视角”,载《比较法研究》2016年第1期。

[552]参见张新宝:“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的演进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载《法学论坛》2006年第2期;杨立新:“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研究”,载《法学》2008年第10期。

[553]参见刘家安:“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及责任归属”,载《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5期;曹险峰、张龙:“《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解释论研读——主体分离下的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论纲”,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1期;王琦:“机动车交往安全义务人对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对立法、司法解释以及比较法资源的整合性建构”,载《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2期;郑志峰:“租借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类型化分析——《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适用困境及其破解”,载《法学》2017年第7期。

[554]参见韩长印:“责任保险中的连带责任承担问题——以机动车商业三责险条款为分析样本”,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2期;邢海宝:“机动车自愿责任险排除连带赔偿责任”,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3期;李青武:“论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之重构——以补偿制度为重点”,载《法商研究》2018年第1期。

[555]参见龚赛红:《医疗损害赔偿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艾尔肯:《医疗损害赔偿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杨立新:《医疗损害责任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杨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探讨”,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5期;杨立新:“论医疗过失赔偿责任的原因力规则”,载《法商研究》2008年第6期。

[556]参见杨立新:“中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改革”,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4期;梁慧星:“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责任”,载《法商研究》2010年第6期;杨立新:“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的理解与适用”,载《法商研究》2012年第5期;郑晓剑:“《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解释论之基础”,载《现代法学》2014年第1期。

[557]参见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改革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成功与不足”,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

[558]参见张新宝、庄超:“扩张与强化:环境侵权责任的综合适用”,载《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3期;张新宝、汪榆淼:“污染环境与破坏生态侵权责任的再法典化思考”,载《比较法研究》2016年第5期。

[559]参见竺效:“论环境侵权原因行为的立法拓展”,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2期;窦海阳:“环境侵权类型的重构”,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4期。

[560]参见陈伟:“环境标准侵权法效力辨析”,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1期。

[561]参见胡学军:“环境侵权中的因果关系及其证明责任评析”,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5期。

[562]参见朱岩:“危险责任的一般条款立法模式研究”,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3期;王利明:“论高度危险责任一般条款的适用”,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6期;周友军:“我国危险责任一般条款的解释论”,载《法学》2011年第4期。

[563]参见窦海阳:“《侵权责任法》中‘高度危险’的判断”,载《法学家》2015年第2期;薛军:“高度危险责任的法律适用探析”,载《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5期。

[564]参见周友军:“我国动物致害责任的解释论”,载《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5期;韩强:“论抛掷物、坠落物致损责任的限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困境及其破解”,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2期;袁中华:“规范说之本质缺陷及其克服——以侵权责任法第79条为线索”,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6期;吕宁:“论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载《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7期;张新宝、吴婷芳:“物件致人损害的再法典化思考”,载《现代法学》2017年第2期。

[565]参见王康:“基因改造生物环境污染损害的私法救济”,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5期;阙占文:“转基因作物基因污染受害者的请求权”,载《法学研究》2015年第6期。

[566]参见王慧:“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研究”,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6期。

[567]参见宋亚辉:“文化产品致害的归责基础与制度构造”,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6期。

[568]参见刘洪华:“我国疫苗伤害救济的路径选择和制度构想”,载《法学评论》2015年第1期;冯珏:“民事责任体系与无过错补偿计划的互动——以我国疫苗接种损害救济体系建设为中心”,载《中外法学》2016年第6期。

[569]参见伍治良:“论信用评级不实之侵权责任——一种比较法视角”,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6期;李晓安:“论金融生态系统中的信用评级机构责任承担”,载《法学杂志》2015年第8期。

[570]参见曾洋:“证券内幕交易主体识别的理论基础及逻辑展开”,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2期;“内幕交易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6期;王林清:“内幕交易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司法观察”,载《中外法学》2015年第3期。

[571]参见阳东辉:“论银行卡欺诈民事责任分配规则”,载《法学评论》2015年第6期。

[572]参见杨立新、朱呈义:《继承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孙若军编著:《继承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陈苇主编:《外国继承法比较与中国民法典继承编制定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程维荣:《中国继承制度史》,东方出版中心2006年版;张平华、刘耀东:《继承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573]参见李宏:《遗嘱继承的法理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张康林;《继承回复请求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和丽军:《继承权丧失研究》,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

[574]参见陈苇:《当代中国民众继承习惯调查实证研究》,群众出版社2008年版。

[575]参见费安玲:《罗马继承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76]参见陈苇、杜江涌:“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立法构想”,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3期。

[577]学者建议稿主要有:徐国栋主持的《绿色民法典草案》;梁慧星主持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中的继承编;何丽新主持的《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侵权行为编、继承编》;王利明主持的《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中的继承编;张玉敏主持的《中国继承法立法建议稿及立法理由》;杨立新主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修正草案建议稿)》。

[578]参见陈嘉梁、张佩霖:“正确认识我国继承制度的性质及其继续存在的必要性”,载《法学研究》1980年第4期。

[579]参见刘素萍、杨大文:“论我国公民的继承权”,载《人民日报》1980年1月29日;温卓文:“我国继承权问题初探”,载《西南政法学院学报》1981年第2期;李维云:“处理继承案件中的几个问题”,载《人民日报》1981年5月15日;黄子鸿:“关于继承问题的一些不同看法”,载《法学》1982年第5期;参见荣霖:“划清遗产与共有财产的界限”,载《人民司法》1980年第4期;金友成:“从一件继承案看夫妻财产约定”,载《法学》1982年第2期;朱平山:“法定继承初探”,载《法学研究》1981年第6期。

[580]参见王卫国:“配偶继承和血亲继承不可偏废”,载《法学季刊》1982年第2期;吴培洪:“浅谈丧失配偶的媳妇或女婿对公婆、岳父母遗产的继承问题”,载《上海司法》1981年第1期;刘新煕:“祖父母应列入第三继承顺序”,载《西南政法学院学报》1982年第1期;刘涌:“关于继承应从何时开始的探讨”,载《法学》1982年第5期。

[581]参见佟柔、赵中孚、郑立主编:《民法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佟柔:《民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

[582]参见河山、肖水:《继承法概要》,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佟柔主编:《继承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刘春茂、刘雯:《继承法通论》,四川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李由义、王作堂主编:《继承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刘素萍:《继承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刘春茂、刘雯、赖永忠:《实用财产继承260问》,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龙翼飞:《比较继承法》,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郭明瑞、房绍坤编著:《继承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张玉敏:《继承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秦伟:《继承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583]参见刘春茂、刘雯:“简析继承权取得的根据”,载《现代法学》1989年第3期。

[584]参见郭明瑞:“论继承法修订应考虑的因素”,载《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

[585]参见汪洋:“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研究——对现行规范的法构造阐释与法政策考量”,载《清华法学》2014年第4期;陈甦:“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机制及其阐释辨证”,载《清华法学》2016年第3期。

[586]参见林旭霞:“论网络运营商与用户之间协议的法律规制”,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5期;李岩:“虚拟财产继承立法问题”,载《法学》2013年第4期;和丽军:“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研究”,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年第4期。

[587]参见杨立新、和丽军:“我国配偶法定继承的零顺序改革”,载《新华文摘》2013年第9期;张玉敏:“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确定”,载《法学》2012年第8期;郭明瑞:“完善法定继承制度三题”,载《法学家》2013年第4期;杨立新:“孙子女外孙子女等继承权的保障制度改革”,载《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杨震:“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与顺序的历史检视与当代修正”,载《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

[588]参见杨立新、和丽军:“对我国继承法特留份制度的再思考”,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7期。

[589]参见李洪祥:“遗产归扣制度的理论、制度构成及其本土化”,载《现代法学》2012年第5期;杨立新、和丽军:“遗产继承归扣制度改革的中间路线”,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6期;王毅纯:“共同遗嘱的效力认定与制度构造”,载《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

[590]参见王雷:“20论《继承法》中的证据方法规范”,载《法律适用》2017年第21期。

[591]参见俞江:“继承领域内冲突格局的形成——近代中国的分家习惯与继承法移植”,载《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5期。

[592]参见杨立新:“民法分则继承编立法研究”,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4期;王利明:“继承法修改的若干问题”,载《社会科学战线》2013年第7期;王歌雅:“论继承法的修正”,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