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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四十年:侵权责任法的重大创新

【摘要】:在这一时期,学者发表了多篇论文并出版了多部专著,将侵权责任法的理论构建提升至新的层次。2009年《侵权责任法》正式出台,意味着我国侵权责任法独立于债法的体系正式形成,为民法体系的重大创新。正因如此,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工作引起了德国、法国、奥地利、日本等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和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的大量学者的普遍关注和高度评价。

(一)侵权法的体系化变迁

在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典中,侵权行为之债与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等同属债的发生原因。早于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三稿)》便提出了将民事责任独立成编,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将侵权的民事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章的一节,正式确定这一体例,为此后中国侵权法研究的发展确立了基本方向,为《侵权责任法》的制度奠定了基础。

在早期侵权法著作中,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厘清各种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483]以及对特殊侵权行为的研究上。[484]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学者逐渐开始对中国侵权行为法理论进行体系化研究。[485]

21世纪以来,随着中国民法典的起草规则的进行,侵权法是否独立成编一直存在争议,学术界存在截然相反的观点。赞成侵权责任法独立的主要理由在于:其一,在比较法上,英美侵权行为法独立的模式更具合理性;其二,传统的债法体系虽然注重了各种债的关系的共性,但忽略了各种债的关系的个性,且债法体系主要是以合同法为中心建立,侵权之债的规范寥寥无几;其三,侵权责任形式具有多样性,传统债法无法对其完全涵盖,除此之外,还有债的许多一般规则对侵权责任并不适用。[486]反对侵权法独立的主要理由是:其一,如果从法律效果的角度来看,合同的效力是请求权,侵权行为的效力也是发生请求权,二者之间的“同”也是一样的突显;其二,不应高估赔礼道歉等非财产侵权责任方式的作用,也切不可低估损害赔偿的功能作用;其三,民法典应设立债法总则以统帅各种具体债,以维护债法体系的完整性,而侵权法独立成编将会导致债法体系的混乱,对整个民法体系产生不良影响。[487]

2002年《民法典草案》第八编正式确定了“侵权责任法”的名称和独立成编的体例,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更是第一次以侵权行为法的制定为主题,将中国侵权责任法的理论研究和起草工作推向高潮。在这一时期,学者发表了多篇论文并出版了多部专著,将侵权责任法的理论构建提升至新的层次。[488]除此之外,学者还推出了三部主要的侵权法草案,[489]基本确立了《侵权责任法》的内容和体例。

2009年《侵权责任法》正式出台,意味着我国侵权责任法独立于债法的体系正式形成,为民法体系的重大创新。正因如此,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工作引起了德国、法国、奥地利、日本等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和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的大量学者的普遍关注和高度评价。[490]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独立,其重要意义还在于预示着侵权责任将在我国民法典中占据独立编章。

2015年开始全面编纂民法典,2017年3月15日《民法总则》正式问世,又使侵权责任归属于债法,为侵权责任之债,但《侵权责任法》仍将作为民法分则的侵权责任编,对此,学者对其意义进行了初步探讨。[491]对于如何对《侵权责任法》进行适当调整,并编为民法侵权责任编,从而使民法侵权责任编在法律关系的调整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学者撰文进行了探讨。[492]

(二)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理论

侵权法的一般条款,是指在成文法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构成一切侵权请求权之基础的法律规范,在《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过程中,学界普遍赞同规定一般条款,[493]但学者对于规定一般条款的具体模式有不同认识。有学者认为应延续《民法通则》的做法,继续采取“全面的一般条款全面列举”的模式,[494]亦有学者认为应借鉴大陆法系的做法采取有限的一般条款模式,[495]还有学者应结合两大法系的先进经验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496]最终《侵权责任法》打破常规,规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大小搭配的双重侵权责任一般条款。[497]在《侵权责任法》出台后,学者的关注焦点由立法论逐渐向解释论转变,关于侵权法一般条款的探讨主要围绕《侵权责任法》中相关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展开。[498]近几年来,许多学者就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中的权益区分保护模式进行了探讨。[499]

关于侵权行为类型特别列举的范围,《类型侵权行为法研究》融合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侵权法研究的精髓,[500]将侵权行为类型分为四大类、二十三小类、两百余种具体侵权行为,另外也有学者对各种过错侵权责任进行了系统研究。[501]关于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探讨,也是理论的一大热点。王卫国教授的《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502]对于确立过错责任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王利明教授的《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503]则第一次对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进行了体系化论述。归责原则领域争议的焦点,主要是我国侵权法究竟由几个归责原则构成,以及公平责任是否属于独立的归责原则,学者对此发表了不同的见解。其中王卫国教授持一元论的观点,即认为侵权法仅由唯一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504]一些学者持二元论观点,但具体表述并不相同,如有观点认为侵权法归责原则由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构成,[505]也有观点认为其由过错责任原则和风险责任原则组成。[506]此外,还有学者持三元论的观点,其核心在于认为公平责任是独立的归责原则。[507]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后,这种争议仍然没有停歇,有学者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实际上采用了三元论的做法,第24条规定的是公平责任原则;[508]也有学者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用了二元论的归责模式,第24条并非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规定,而是关于损害分担的一般性规定。[509]此外,还有学者围绕不同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应适用的归责原则,[510]以及不同归责原则视野下侵权责任的成立展开了探讨。[511]

与归责原则密切相关的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学说领域,张新宝教授出版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512]是这一领域的力作,理论上争议的焦点主要是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513]后者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多次肯定。违法性与过错的关系向来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最为复杂的问题之一,学界对其展开了激烈的讨论,许多学者认为违法性要件应当独立,[514]也有学者认为我国侵权法事实上否定了违法性要件。[515]

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学界主要围绕独具特色的赔礼道歉责任的存废及其强制执行展开;[516]在侵权责任形态领域,杨立新教授提出的“侵权责任形态理论”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其将侵权责任形态分为三种类型,即直接责任和替代责任、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以及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厘清了侵权责任形态的体系。[517]关于多数人侵权,杨立新教授所著《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518]是该方面的力作,该著作对共同侵权行为、分别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第三人侵权行为进行了细致研究。还有不少学者也通过专著和论文表达了对于多数人侵权规则的不同理解。[519]至于免责事由,学界主要聚焦点在于过失相抵规则与其他制度的衔接[520]以及不可抗力的适用之上。[521]

关于特殊主体的侵权责任的探讨,学者重点关注雇主责任[522]和监护人责任[523]的理解与适用。此外,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向来是较为热门的话题,[524]有专著对该问题进行了详细的比较法研究,[525]在相应司法解释和《侵权责任法》确认其补充责任后,学界对此种立法模式展开了解释、反思与批判。[526]随着信息化时代的来临,侵权人利用信息网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网络时代的突出问题进行了回应,而侵权责任法领域的研究热点也逐渐转向对网络侵权责任加以探讨。杨立新教授出版专著《网络交易民法规制》[527]对此进行专门研究,具有跨时代的意义,此外还有许多学者也围绕网络侵权的责任主体、[528]归责原则、[529]具体侵权类型[530]以及侵权责任形态[531]进行了探讨。

(三)侵权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向来是侵权责任法研究的重要内容,早于20世纪90年代便有学者出版专著对其进行了研究,[532]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在保护人格权方面,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学者撰文对该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进行了探讨。[533]

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研究热点和重要问题主要有:第一,关于我国法中纯粹经济损失应否得到赔偿的解释论问题。多数意见认为部分纯粹经济损失应该得到保护,[534]但对于何种纯粹经济损失应得到保护不同学者表达了不同的观点,如有学者认为在立法上应以违反善良风俗为得以主张纯粹经济损失的要件,[535]也有学者认为应对纯粹经济损失进行类型化,[536]这一领域还有相关译著的出版。[537]第二,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相关问题。由于惩罚性赔偿与传统大陆法系同质救济原则相悖,许多学者认为其在我国不应有适用空间,[538]但也有学者建议采纳这一制度,以期在完全弥补受害人损失的同时达到惩罚恶意侵权人的目的。[539]在我国《侵权责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确认惩罚性赔偿制度后,学者开始对惩罚性赔偿在我国应否扩大适用范围,[540]以及侵权惩罚性赔偿和违约惩罚性赔偿的衔接进行了讨论,[541]许多意见被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所采纳。第三,关于死亡赔偿金的相关问题,我国的《国家赔偿法》虽对死亡赔偿金做出了规定,但是由于该法只能适用于国家赔偿的场合,而不能适用于侵权责任领域,之后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侵权责任法》弥补了这一缺憾,但后者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采取了区分模式,因此引来了学术界新一轮的争论。如有学者认为《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造成了同命不同价的情况;[542]也有学者认为,事实上侵害生命权的法律后果并不是对生命本身进行所谓的“命价赔偿”,而是一种“改良”了的继承说;[543]更有学者认为上述分歧的产生是并未正确理解“原则不同特殊情况可相同”的相关规定所造成的。[544]此外,还有学者对该制度提出了完善的建议。[545]第四,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精神损害赔偿一直是我国侵权法研究的突出领域之一,[546]精神损害赔偿的应包含多大的范围,是理论与实践中历久弥新的话题,学者发表了诸多论文[547]亦出版了专著[548]对此进行探讨,最近学者开始关注英美法的“精神打击”损害,并提出我国引入“精神打击”以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549]

(四)对具体侵权行为的探讨

学界对于产品责任特别是食品致害责任的研究不乏推陈出新的成果,学者围绕产品责任的构成、产品责任的责任形态以及恶意产品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进行了着重介绍,[550]而关于侵权法能否对产品自损提供救济的问题也成为学术讨论的热点。[551]这些理论成果都直接或间接影响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的立法进程。

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领域,2003年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取代了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76条成为理论和实务上争议的焦点,2007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再次修订该法第76条,学界及时对该条文进行了解读。[552]而随着《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学者围绕其确立的规则进行了理论与实务的研究,并提出了诸多完善的建议。[553]此外,关于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学界亦展开了较多讨论。[554]

医疗卫生事业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而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研究,对于促进卫生与健康事业的法治化治理至关重要。早在《侵权责任法》出台前,学者便围绕国务院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及修订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中确立的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则进行了探讨。[555]《侵权责任法》出台后,学者针对该法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类型进行了解释研究,[556]并提出了诸多完善建议,[557]许多意见被2017年年底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采纳。

随着工业化程度的提高,日益恶化的环境成为人类必须面对的问题。《侵权责任法》设专章对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进行了规制,2015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进行了细化,学者主要就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558]类型化、[559]与生态侵权责任的界分[560]及举证责任[561]进行了探讨。

进入21世纪以来,人类自身活动已成为现代社会风险的根本性来源,而与之相对应,对于高度危险责任的研究也是一大热点。学者建议应在我国侵权法中独立规定危险责任的一般条款,被《侵权责任法》所采纳,[562]而关于高度危险责任的责任类型和具体判断标准,学者也展开了详细探讨。[563]此外,还有学者研究了动物损害责任和物件损害责任,这些研究主要针对现行法规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动物园损害责任及物件损害责任中存在的不足展开,并提出了诸多有益的完善建议。[564]

除《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类型外,学界还根据侵权法基本理论,分析和回应了一些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诸如对于转基因作物、[565]钻井平台油污[566]造成的污染损害,以及对于文化产品、[567]疫苗、[568]信用评级不实等[569]致害的讨论,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法治化方案。此外在金融领域,学者对于内幕交易[570]、银行卡欺诈等责任构成的探讨,也为司法实践处理该种新兴纠纷类型提供了助益。[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