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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四十年:行政法学的反思与展望

【摘要】:伴随行政法制的完善,立法法学与比较法学在政治与学术方面的贡献率日趋衰微。如何保持行政法的本真,如何弘扬和助推行政法学的统一性,亦是流派间讨论和商榷的核心议题。[7]叶必丰:“二十世纪中国行政法学的回顾与定位”,载《法学评论》1998年第4期。[11]参见罗豪才、姜明安、湛中乐、陈端洪:“行政法学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1期。

历时四十载,几代耕耘人。

四十年间,初代行政法学人致力于勾勒学科的独特研究视角,谋求行政法学的独立自主,让行政法成为拥有独特价值、功能和原则的话语体系,成为能够解决具体行政争议的分析工具和方法;第二代和第三代行政法学人则在前辈的引领下,携手探索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推动行政法立法进程,探究域外行政法律制度;第三代和新生代学者则秉承先辈精神,与时俱进,提炼行政法学的研究方法,丰富行政法学的教义体系,归纳中国行政诉讼的裁判要旨,观察本土行政活动的运作方式,勾勒公共行政和治理之蓝图

从“研究视角”到“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再到“研究方法”,流派界分标准的更替昭示着行政法学科的现代化。但是,以下三点问题尤其值得反思:第一,立法法学与比较法学的效用困境。伴随行政法制的完善,立法法学与比较法学在政治与学术方面的贡献率日趋衰微。我们期待它们与其他研究方法的结合与对话,以增进立法建议和域外对策对本土问题的解决能力。第二,法解释学与案例分析的体系薄弱。统一法典的先天缺位,加之域外制度和知识的纷繁汇集,让中国行政法学深陷教义匮乏和知识体系薄弱的窘境。所以,珍惜和重视当下的规范资源,立足行政诉讼实践,开拓本土行政法教义,恢复行政法学的统一话语,是当下的重中之重。第三,社科法学与规制研究的价值堕落。当社科法学与规制研究生长于知识体系薄弱的行政法土壤之上,公法核心价值的堕落,并进而冲击和解构原有的松散知识体系就会成为可能。追求现实可能迷信现实,忠于科学、合理也可能遗忘法与非法的界限。如何保持行政法的本真,如何弘扬和助推行政法学的统一性,亦是流派间讨论和商榷的核心议题。

横看“流派”,是抽象的学科派系分布,但纵看“流派”,可品味40年来的传承与源远。往后展望,我们期待《行政程序法典》的颁布,期待对欧盟发展中国家行政法制度和知识的系统观察,期待中国行政法的成熟教义,期待中国行政诉讼指导案例的集成汇编,期待大型的行政立法、执法、司法数据库,期待对人工智能的深入理解和理性规制……相信不同的时代会有不同的任务与期待。在种种期许的背后,传承不变,信念不改。

面对行政法的未来,让我们不忘初心,坚守前行!

(撰稿人: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黄宇骁、王子晨)

[1]参见饶艾:“略论法国行政法的产生”,载《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3年第2期。

[2]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5页。

[3]参见[德]奥托·迈耶:《德国行政法》,刘飞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1页。

[4]有关英美行政法研究的经典论述,可参见王名扬所著的《英国行政法》(1987年)与《美国行政法》(1995年)。这两本书是早期我国学者了解英美行政法的经典文献

[5]例如1979年4月10日,刘海年等在《人民日报》发表《健全和严格执行之行政法》。早期的行政法学文章,部分收集在姜明安教授编写的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教学参考用书《行政法(文选)》中。

[6]如1982年4月西南政法学院法理教研室编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概论》,同年北京政法学院编印了《行政法概要》。

[7]叶必丰:“二十世纪中国行政法学的回顾与定位”,载《法学评论》1998年第4期。

[8]参见许崇德、皮纯协主编:《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综述》,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5页。

[9]王珉灿主编:《行政法概要》,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36~37页。

[10]在以“司法审查”作为行政法核心机制的西方国家学者看来,没有司法审查或者行政诉讼制度自然谈不上有行政法。参见陈端洪:“对峙——从行政诉讼看中国宪政的出路”,载《中外法学》1995年第4期。

[11]参见罗豪才、姜明安、湛中乐、陈端洪:“行政法学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1期。

[12]当时,我国台湾地区的一些学者如管欧、林纪东、翁岳生等的行政法学著作开始在大陆流行,并成为大陆学者编著行政法教科书的主要参考文献

[13]参见孙琬钟:《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事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846页。

[14]代表性著作有:叶必丰著《行政处罚概论》(1990年)、江必新著《行政程序法概论》(1991年)、应松年主编《行政行为法》(1993年)、方世荣著《论具体行政行为》(1996年)、杨解君著《行政救济法》(1997年)等。

[15]代表性成果有:张正钊主编《外国行政法概论》(1990年)、王名扬主编《法、美、英、日行政法简明教程》(1991年)、姜明安主编《外国行政法教程》(1993年)、“行政立法研究组”编译《外国国家赔偿、行政程序、行政诉讼法规汇编》(1994年)、胡建淼《比较行政法:二十国行政法评述》(1999年)。本阶段外国行政法条汇编著作主要有应松年主编的《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1999年)。

[16]2000年之前拥有行政法学博士点的单位是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苏州大学等。

[17]这些高校分别是:华东政法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南京大学、苏州大学、山东大学、安徽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对外经贸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南开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湘潭大学、郑州大学、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大学、四川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吉林大学、辽宁大学、大连海事大学、黑龙江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海南大学。

[18]例如姜明安教授自2002年就开始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开设“公法导论”研究生课程,开展对公法学基本原理的研讨。袁曙宏教授则在这段时期一直致力于从事“统一公法学”的探索,先后完成了《统一公法学原论——公法学总论的一种模式》(2005年)、《公法的分散与统一》(2007年)等论述。

[19]代表性著作有:张越著《英国行政法》(2004年)、应松年主编《四国行政法》(2005年)、张千帆等著《比较行政法:体系、制度与过程》(2008年)、江利红著《日本行政法学基础理论》(2008年)等。代表性译著有高家伟译《德国行政法总论》(2000年)、高家伟译《行政法》(2002年)、刘飞译《德国行政法》(2002年)、鲁仁译《法国行政法》(2008年)、沈岿译《美国行政法的重构》(2002年)、毕洪海译《裁量正义》(2009年)、杨伟东译《英国行政法教科书》(2007年)、杨建顺译“盐野宏行政法三部曲”(2008年)等。我国台湾地区的代表性著作有:陈新民著《中国行政法学原理》(2002年)、陈新民著《公法学札记》(2010年)、翁岳生主编《行政法》(2002年)等。

[20]张树义:《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的行政法学透视——行政法学背景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张树义:《变革与重构——改革背景下的中国行政法理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1]可参见朱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2014年);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2011年)。

[22]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出版的白皮书对法学研究中本国与外国法的关系采取了如下立场:“研究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外国法律体系中有的法律,但不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我们不搞;外国法律体系中没有的法律,但我国现实生活需要的,我们及时制定”。可参见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11年)。

[23]参见湛中乐:“《行政诉讼法》的‘变革’与‘踟蹰’”,载《法学杂志》2015年第3期。

[24]详细可参见包万超著《行政法与社会科学》(2011年)。

[25]王学辉:“反思中国行政法学存在的政治背景——往中国行政法学自我意识之路”,载《行政法学研究》2010年第3期。

[26]参见沈岿:“监控者与管理者可否合一:行政法学体系转型的基础问题”,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1期。

[27]政府规制理论研究的兴起可以追溯至2005年,参见朱新力、宋华琳:“现代行政法学的建构与政府规制研究的兴起”,载《法律科学》2005年第5期。

[28]参见李洪雷:“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趋势——兼评‘新行政法’的兴起”,载《行政法学研究》2014年第1期。

[29]例如,法学博士一级学科博士点截至2016年年底数量依然维持在38所,虽内部具体高校有所微调(增加了上海财经大学东南大学,撤销了一些高校的资格)。全国研究生招生数量经过前一阶段的大力增加后,这一阶段的增长幅度已趋势稳定。

[30]本阶段代表性的著作有:罗豪才、毕洪海编《行政法的新视野》(2011年)、应松年主编《英美法德日五国行政法》(2015年)、陈新民著《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2010年)等。代表性的译著有:沈岿译《风险规制与行政宪政主义》(2012年)、宋华琳等译《创设行政宪制:被遗忘的美国行政法百年史(1787~1887)》(2016年)、苏苗罕译《行政法》(2016年)、林明锵译《秩序理念下的行政法体系建构》(2012年)、杨桐译《日本行政法入门》(2012年)、田林等译《日本现行行政法》(2017年)等。

[31]例如朱应平著《澳大利亚行政裁量司法审查研究》(2011年)、王敬波著《欧盟行政法研究》(2013年)、李修译《行政法原理》(2013年)、黄显辉等译《行政法教程(第一卷)》(2014年)、冯文庄译《行政法》(2014年)等。

[32]参见章剑生:《现代行政法基本理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0页。

[33]参见章剑生:《现代行政法总论》(2014年)。

[34]参见何海波:“中国行政法学研究范式的变迁”,载姜明安主编《行政法论丛》第19卷,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01页。

[35]参见戴加佳:“探寻中国行政法释义学的体系化——评《行政法释义学:行政法学理的更新》”,载姜明安主编《行政法论丛》第21卷,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241~254页。

[36]关保英:“行政法学分析逻辑的认识”,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3期。

[37]杨解君:“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若干观点的评析”,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3期;郑贤君:“对行政法理论基础问题讨论的评价”,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6期。

[38]武步云:“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公共权力论”,载《法律科学》1994年第3期。

[39]周佑勇:“行政法理论基础诸说的反思、整合与定位”,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2期。

[40]郭殊:“论行政法治主义与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载《重庆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

[41]应松年、方彦、朱维究:“行政法学理论基础问题初探”,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89年第1期。

[42]杨海坤:“论我国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载《北京社会科学》1989年第1期。

[43]杨海坤:“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政府法治论”,载《中外法学》1996年第5期。

[44]杨海坤、章志远:《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6页。

[45]朱维究:“行政法的理念:服务、管理、法制监督”,载《中外法学》1996年第5期。

[46]陈泉生:“论现代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5期。

[47]罗豪才、袁曙宏、李文栋:“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力义务平衡”,载《中国法学》1993年第1期。

[48]参见罗豪才:“行政法制语义与意义分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4期;王锡锌、陈端洪:“行政法性质的反思与概念的重构——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总干事 北京大学副校长罗豪才教授”,载《中外法学》1995年第3期;李娟:《行政法控权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9]参见罗豪才主编:《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甘雯:“行政法的平衡理论研究”,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沈岿:《平衡论:一种行政法的认知模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0]沈岿:“行政法理论基础回眸——一个整体观的变迁”,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6期。

[51]罗豪才主编:《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第1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页。

[52]罗豪才:“行政法学与依法行政”,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

[53]罗豪才、宋功德:“现代行政法学与制约、激励机制”,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3期。延续平衡机制设计议题的研究还包括:宋功德:《行政法哲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宋功德:《论经济行政法的制度结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54]参见罗豪才、宋功德:“行政法的失衡与平衡”,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宋功德:“寻找均衡——行政过程的博弈分析”,载《中外法学》2002年第2期;罗豪才:“行政诉讼的一个新视角——如何将博弈引进行政诉讼过程”,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5期。

[55]参见包万超:“阅读英美行政法的学术传统”,载《中外法学》2000年第4期;包万超:《行政法与公共选择——论建立统一的行政法学实证理论》,北京大学博士论文2001年。

[56]参见甘雯:“行政法的平衡理论研究”,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沈岿:《平衡论:一种行政法的认知模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7]“平衡论对公共行政领域的具体应用”,参见宋功德:《行政法的均衡之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79页以下;“平衡论在新行政法背景下的挑战与发展方向”,参见成协中:“行政法平衡理论:功能、挑战与超越”,载《清华法学》2015年第1期。

[58]武步云:“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公共权力论”,载《法律科学》1994年第3期。

[59]杨解君:“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若干观点的评析”,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3期。

[60]皮纯协、冯军:“关于‘平衡论’疏漏问题的几点思想——兼评‘平衡论’的完善方向”,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2期。

[61]刘连泰:“斜坡上的跷跷板游戏:平衡论述评”,载《清华法学》2015年第1期。

[62]杨海坤、章志远:《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8页。

[63]张树义等主编:《中国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5~9页;张树义主编:《行政法学新论》,时事出版社1991年版,第8~10页;王连昌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9~20页。

[64]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现代行政法的法理阐释》,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

[65]高家伟:“为管理论正名——兼论现代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载《法学文稿》2000年。转引自杨海坤、章志远:《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0页。之所以称为“重构”,是因为其已与平衡论者所拟构的“管理论”相去甚远。

[66]叶必丰:“公共利益本位论与行政诉讼”,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5年第6期。

[67]叶必丰:“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辩证关系”,载《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7年第1期;周佑勇:“行政法理论基础诸说的反思、整合与定位”,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2期;叶必丰:“公共利益本位论与行政程序”,载《政治与法律》1997年第4期;王诚:“公共利益本位论与行政审批改革”,载《行政与法》2002年第3期。

[68]武步云:“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公共权力论”,载《法律科学》1994年第3期。

[69]文正邦:“职责本位论初探——行政法理论基础试析”,载《法商研究》2001年第3期。

[70]关于“新行政法”的讨论,参见王锡锌:“行政正当性需求的回归——中国新行政法概念的提出、逻辑与制度框架”,载《清华法学》2009年第2期;姜明安:“全球化时代的‘新行政法’”,载《法学杂志》2009年第10期;李洪雷:“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趋势——兼评‘新行政法’的兴起”,载《行政法学研究》2014年第1期。

[71]关于新旧行政法的知识结构,新旧转换的不同路径的介绍,见沈岿:“监控者与管理者可否合一:行政法学体系转型的基础问题”,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1期;关于新行政法的具体变革方案,参考江利红:“论行政法学中‘行政过程’概念的导入——从‘行政行为’到‘行政过程’”,载《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3期;江国华:“从行政行为到行政方式:中国行政法学立论中心的挪移”,载《当代法学》2015年第4期。

[72]袁曙宏:“论建立统一的公法学”,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5期。

[73]参见姜明安:“公法学研究的几个基本问题”,王广辉:“论统一公法学的价值”,于立沈:“中国公法学现代化的方法论进路”,杨解君:“公法(学)研究:‘统一’与‘分散’的统一”,均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3期。

[74]袁曙宏、赵永伟:“建立统一公法学的时代意义——兼达‘统一公法学’可能遭遇的质疑”,载《现代法学》2005年第5期。

[75]袁曙宏、宋功德:《统一公法学原论——公法学总论的一种模式》(上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76]彭凤莲:“统一公法学与刑法及刑法学的关系”,载《政法论丛》2006年第5期。

[77]《法学论坛》杂志于2007年第4期专设的《“统一公法学”专题研究》窗口即为缩影之一。其中包含五篇文章:袁曙宏:“统一公法学的基本理论架构”;莫于川:“公法共同价值论要”;沈开举、郑磊:“论统一公法学建构的宪政基础——兼谈公法学总论研究的几个误区”;孟宏志、王秀哲:“论宪法与行政法的统一与互动——兼谈宪法与行政法在公法体系中的地位”;宋功德:“公法研究范式的构造、确立及其变迁”。

[78]见张小平:《全球环境治理的法律框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05页。另外关于软法在国际公法上的内涵,王铁崖教授认为“软法是指在严格意义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又有一定法律效果的国际文件”。见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456页。

[79]参见万霞:“国家法中的‘软法’现象探析”,载《外交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80]高秉雄、张江涛:“公共治理:理论缘起与模式变迁”,载《社会主义研究》2010年第6期。

[81]政治学教授Rhodes教授将“治理”的适用情形概括为六个方面,除了善治(As‘good governance’),还包括最小的国家管理活动(As the minimal state)、公司管理活动(As corporate governance)、新型公共管理活动(As the new public management)、社会控制系统(As a socio-cybernetic system)和自发组织网络(As self-organizing networks)。See:R.A.W.Rhodes,“The New Governance:Governing without Government”,Political Studies,1996,p.47。俞可平教授从政治学视角出发,将统治与治理作如下区分:(1)“权威主体”。统治主体单一,治理主体则是多元的。(2)“权威的性质”。统治呈现强制性,治理则更多协商性。(3)“权威的来源”。统治源于国家法律,治理还包括“非国家强制的契约”。(4)“权力运行的向度”。统治权力呈现自上而下之运作模式为主,治理权力则更多趋于平行。(5)“作用及范围”。统治范围以“政府权力所及领域为边界”,治理范围则更广,其以整个公共领域为边界。见俞可平:《论国家治理现代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2页。

[82]罗豪才等:《软法与公共治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24页。

[83]罗豪才等:《软法与公共治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32页、第144页。

[84]姜明安:“软法的兴起和软法之治”,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2期;翟小波:“‘软法’及其概念之证成——以公共治理为背景”,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2期;沈岿:“软法概念之正当性新辨——以法律沟通论为诠释依据”,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2期。

[85]宋功德:“公域软法规范的主要渊源”,载罗豪才等:《软法与公共治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89~203页。

[86]袁文峰:“软法在什么时候出现”;牟效波:“软法在什么条件下靠得住?——从软法的实施机制切入”;韩春晖:“软法机制初探——沿袭经验主义的认知方式”,皆载罗豪才等:《软法与公共治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87]罗豪才、宋功德:“公域之治的转型——对公共治理与公法互动关系的一种透视”,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5期;罗豪才、宋功德:“认真对待软法——公域软法的一般理论及其中国实践”,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2期。

[88]刘长秋:“软法视野下的党规党法研究”,载《理论学刊》2012年第9期;湛中乐、赵玄:“我国软法规制的现状与出路——以大学章程为例的分析”,载《南京社会科学》2015年第6期;马长山:“互联网+时代‘软法之治’的问题与对策”,载《现代法学》2016年第5期。

[89]该草案引发激烈争议,最终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形式颁布。

[90]关于行政立法研究组的成立经过、行政立法贡献,参见法制网:“法学界一个战斗的团队——行政立法研究组成立 30 周年掠影”,http://www.legaldaily.com.cn/government/content/2016-10/13/content_6835794.htm? node=81820,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月31日。

[91]叶必丰教授的观察:行政法学者从一开始就是以改革者而不是以保守主义者和法典注释者的面貌出现的,行政法学从一开始就是以立法论而不是以解释论的形式出现的。叶必丰:“二十世纪中国行政法学的回顾与定位”,载《法学评论》1998年第4期;何海波教授的相似观察:从1980年代中期至今,立法法学几乎主宰了行政法学研究……在今后可预见的一段时间内,立法法学预计仍将成为行政法学的主流范式。何海波:“中国行政法学研究范式的变迁”,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89页、第393页。

[92]姜明安:《行政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7~50页。当时更多的探讨参见:韦宗、阿江:“行政诉讼立法要论”,载《中国法学》1988年第6期;王名扬:“评行政诉讼法草案”,载《政法论坛》1989年第1期。

[93]此次讨论产生了大量文献,比较有代表性的可见薛刚凌:“行政诉讼法修订基本问题之思考”,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2期;于安:“我国新政诉讼现代化的转型问题”,载《行政法学研究》2014年第2期。

[94]关于行政程序立法的建议、研究,学界成果丰硕。姜明安教授将法典化路径归纳为“先地方,后中央,先单行法,后统一法典”,并提出“北大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专家建议稿)》。参见姜明安等:《行政程序法典化研究》,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21页、第394~450页。其他高校亦有编写关于行政程序立法的专家建议稿。比如中国政法大学在王万华、应松年教授主持下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专家建议稿)》、中国人民大学在皮纯协教授主持下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建议稿)》。

[95]苏联行政法学饱含浓厚的“管理论”色彩,具体原则和制度参见:司徒节尼金:《苏维埃行政法:总则》,中国人民大学国家法教研室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3年版;瓦西林科夫主编:《苏维埃行政法总论》,姜明安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96]何海波教授将其表述为“西方东渐,五国丰登”。见何海波:“中国行政法学的外国法渊源”,载《比较法研究》2007年第6期;骆梅英、朱新力教授则认为中国行政法学在理论架构上“间接继受”于大陆法系,而在“理念传承”上却倒向英美法系。见骆梅英、朱新力:“前行没有障路——比较行政法学与当代行政法学发展的一个概览”,载杨建顺主编:《比较行政法——研究、规制与程序》,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10页。

[97]根据朱苏力教授的统计,1998年至2002年间,在法学教科书著作中,《美国行政法》以194次引用率高居榜首,《法国行政法》以170次位列第四,《英国行政法》以104次居于第十二位。

[98]何海波:“中国行政法学的外国法渊源”,载《比较法研究》2007年第6期。

[99]从“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概念的引入,到组织法、行为法、监督救济法的界分,王名扬教授的《法国行政法》功不可没。参见胡建淼:《外国公法译介与移植》,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30页、第242~243页。

[100][意]卡佩莱蒂:“比较法教学与研究:方法和目的”,王宏林译,载《比较法学的新动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5~19页。转引自章志远:“比较行政法学的历史使命和方法论”,载杨建顺主编:《比较行政法——研究、规制与程序》,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8~29页。

[101]王维达:“论行政法比较的可能性与比较方法”,载杨建顺主编:《比较行政法——研究、规制与程序》,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2页。

[102]参见宋华琳:“中国的美国行政法研究:一个学术史的概观”,载《浙江学刊》2005年第6期。

[103]高秦伟:“美国行政法中正当程序的‘民营化’及其启示”,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1期。

[104]张千帆:“司法审查的标准与方法——以美国行政法为视角”,载《法学家》2006年第6期。

[105]周汉华:“美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载《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第3期。

[106]江利红:“日本行政过程论的主要观点探析”,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

[107]闫尔宝:“日本的行政指导:理论、规范与救济”,载《清华法学》2011年第2期。

[108]周佑勇:“论德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载《行政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

[109]正是围绕法国公务理论的探讨,才引发了前文所介绍的中国“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之争。见应松年、方彦、朱维究:“行政法学理论基础问题初探”,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89年第1期。

[110]章剑生:“从自然正义到正当法律程序——兼论我国行政程序立法中的‘法律思想移植’”,载《法学论坛》2006年第5期。

[111]何海波:“‘越权无效’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吗?——英国学界一场未息的争论”,载《中外法学》2005年第4期。

[112]郑磊、沈开举:“英国行政裁判所的最新改革及其启示”,载《行政法学研究》2009年第3期。

[113]彭錞:“迈向欧盟统一行政程序法典:背景、争议与进程”,载《环球法律评论》2016年第3期。

[114]参见江国华、李鹰:“行政法的全球视野——行政法学研究的新方法”,载《环球法律评论》2011年第6期。

[115]陈越峰教授和李洪雷教授援用“法释义学”的表述,其内涵为“对现行行政法规范的客观内容进行概念性、系统性的考察和说明”,而“狭义的行政法学就是行政法释义学”。见陈越峰:“中国行政法(释义)学的本土生成——以‘行政行为’概念为中心的考察”,载《清华法学》2015年第1期;李洪雷:《行政法释义学:行政法学理的更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2页;何海波教授援用“诠释法学”的表述。见何海波:“中国行政法学研究范式的变迁”,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82页;德国行政法学惯用“法教义学”的表述,如德国法学家阿列克西将其区分为三项子活动:(1)“对现行有效法律的描述”;(2)“对这种法律之概念—体系的研究”;(3)“提出解决疑难的法律案件的建议”。见[德]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作为法律证立理论的理性论辩理论》,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17页。

[116]叶必丰:《行政行为原理》,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1~4页。

[117]赵宏:“行政法学的体系化建构与均衡”,载《法学家》2013年第5期。

[118]叶必丰:“二十世纪中国行政法学的回顾与定位”,载《法学评论》1998年第4期。

[119]何海波:“中国行政法学研究范式的变迁”,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82页。

[120]有鉴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性,其内涵与外延主要受制于比较法的态度;行政组织法制度尚不健全,因而,立法法学更适宜在此出场。薛刚凌教授是主要的制度设计者和倡导者。

[121]章剑生:“违反行政法义务的责任:在行政处罚与刑罚之间——基于《行政处罚法》第7条第2款之规定而展开的分析”,载《行政法学研究》2011年第2期;尹培培:“不予行政处罚论——基于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之展开”,载《政治与法律》2015年第11期。

[122]杨小君、黄全:“机动车牌照拍卖行为的合法性认识——解读《行政许可法》第12、53条的相关规定”,载《行政法学研究》,2005年第4期;肖泽晟:“论许可证有效期的延续——基于《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的解释”,载《浙江学刊》2016年第3期。

[123]丁晓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行为定性与规范——基于对《行政强制法》第44条的解读”,载《法学》2012年第10期;胡建淼:“论作为行政执行罚的‘加处罚款’——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载《行政法学研究》2016年第1期。

[124]马得华:“论‘不予适用’:一种消极的司法审查——以《行政诉讼法》第63条和第64条为中心的考察”,载《环球法律评论》2016年第4期。

[125]何海波:“论行政行为‘明显不当’”,载《法学研究》2016年第3期;梁君瑜:“行政程序瑕疵的三分法与司法审查”,载《法学家》2017年第3期。

[126]黄锴:“论给付判决的适用范围——以《行政诉讼法》第73条为分析对象”,载《浙江学刊》2017年第4期;黄学贤、徐恒婧:“新《行政诉讼法》第75条确认无效判决的司法适用探讨”,载《法治研究》2017年第3期。

[127]1983~2014年的行政诉讼案件量增长曲线,参见何海波:《行政诉讼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23页。

[128]“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载法制网,http://www.legaldaily.com.cn/bm/content/2011-01/05/content_2427562.htm? node=20739,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月31日。

[129]“地方法院典型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的二分来自章剑生教授,具体规范依据、公布程序,参见章剑生:《现代行政法基本理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60页。

[130]详见黄卉等编:《大陆法系判例:制度·方法——判例研读沙龙实录》,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另外近期仍然活跃的判例研读会包括:浙江大学“公法研读会”、华东政法大学“公法研读会”、上海交通大学“公法判例研读会”、华东师范大学“判例研读会”、南京大学“判例研读沙龙青年工作坊”等。

[131]叶必丰:《行政行为原理》,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前言第3页。

[132]何海波:《行政诉讼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作者自序。

[133]袁明圣:“解读高等学校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资格——以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为范本展开的分析”,载《行政法学研究》2006年第2期。

[134]何海波:“司法判决中的正当程序原则”,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1期。

[135]沈岿:“指导案例助推垄断改革——以指导案例5号为分析对象”,载《行政法学研究》2014年第2期;戴杕:“盐业垄断的司法破除与局限——从指导性案例5号鲁潍案的影响与后续发展谈起”,载《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4期。

[136]耿宝建、周觅:“政府信息公开领域起诉权的滥用和限制——兼谈陆红霞诉南通市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案的价值”,载《行政法学研究》2016年第3期。

[137]王锡锌:“滥用知情权的逻辑及展开”,载《法学研究》2017年第6期。

[138]陈越峰:“中国行政法(释义)学的本土生成——以‘行政行为’概念为中心的考察”,载《清华法学》2015年第1期;朱思懿:“‘滥用职权’的行政法释义建构”,载《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5期。

[139]冯象:“法学的理想与现实:兼评龚祥瑞主编《法治的理想与现实》”,载《中国书评》第3期。转引自何海波:“中国行政法学研究范式的变迁”,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91页。

[140]有关已出版的著作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公民指南》,《中国行政透明度观察报告》系列、《中国公益慈善组织透明度观察报告》《国家治理透明度报告》等。

[141]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法治政府蓝皮书:中国法治政府评估报告(2017)》,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

[142]何海波:“行政诉讼撤诉考(1987~2008)”,载何海波:《实质法治:寻求行政判决的合法性》,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143]黄娟:“论行政法规范解释的司法审查——基于90个工商行政管理案例的分析”,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6期;余凌云:“政府信息公开的若干问题——基于315起案件的分析”,载《中外法学》2014年第4期;俞祺:“上位法规定不明确之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判断——基于66个典型判例的研究”,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2期。

[144]例如,冯玉军:“权力、权利和利益的博弈——我国当前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法律与经济分析”,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4期;吴元元:“双重博弈结构中的激励效应与运动式执法——以法律经济学为解释视角”,载《法商研究》2015年第1期。

[145]包万超:“面向社会科学的行政法学”,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6期。

[146][英]罗伯特·鲍德温、马丁·凯夫、马丁·洛奇编:《牛津规制手册》,宋华琳、李鸻、安永康、卢超译,宋华琳校,上海三联书店2018年版,第768页。

[147]杨建顺:“规制行政与行政责任”,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2期;杨建顺:《行政规制与权利保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周汉华:“行政立法与当代行政法——中国行政法发展方向略论”,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3期;周汉华:《政府监管与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董炯:“政府管制研究:美国行政法学发展新趋势评介”,载《行政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

[148]朱新力、宋华琳:“现代行政法学的建构与政府规制研究的兴起”,载《法律科学》2005年第5期;于立深:“概念法学和政府管制背景下的新行政法”,载《法学家》2009年第3期。

[149]江必新:“论行政规制基本理论问题”,载《法学》2012年第12期;宋亚辉:“社会性规制的路径选择:行政规制、司法控制抑或合作规制”,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

[150]马英娟:《政府监管机构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51]规制工具类型繁多,标准制定和行政许可是较为传统和常见的。相关文献参见高秦伟:“私人主体与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基于合作规制的法理”,载《中外法学》2012年第3期;高秦伟:“行政许可与政府规制影响分析制度的建构”,载《政治与法律》2015年第9期。

[152]李洪雷:“论互联网的规制体制——在政府规制与自我规制之间”,载《环球法律评论》2014年第1期。

[153]宋华琳:“风险规制与行政法学原理的转型”,载《国家行政学院报》2007年第2期;金自宁:《风险中的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

[154]伏创宇:《核能规制与行政法体系的变革》,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宋华琳:《药品行政法专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金自宁:“作为风险规制工具的信息交流——以环境行政中TRI为例”,载《中外法学》2010年第3期。

[155]朱新力、宋华琳:“现代行政法学的建构与政府规制研究的兴起”,载《法律科学》2005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