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中国法学四十年:回顾1978至2018成果

中国法学四十年:回顾1978至2018成果

【摘要】:大革命后的法国,成为世界历史上首个行政权与司法权分离的国家,因此被称作“行政法的母国”。[4]在此背景下,中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实属后来者。据此,本章将从学科史视角出发,考察中国行政法学晚近40年的发展历程,努力发掘与梳理其中的脉络、知识、人物等内容,以期较为系统全面地展现中国行政法学40年之风貌。

黄宇骁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王子晨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对于具有数千年官僚行政传统的中国,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和行政法学是舶来品。大革命后的法国,成为世界历史上首个行政权与司法权分离的国家,因此被称作“行政法的母国”。[1]法国的行政法学则是在19世纪70年代“依法行政”或“法治国”的理念被社会和时代所接受时形成,其价值目标是通过法律控制行政权的行使和滥用,使行政服从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2]

1895年,深谙法国行政法学的德国学者奥托·迈耶出版了《德国行政法》一书。[3]该书在总结法国行政法学成果的基础上,一改其判例与个案探究模式,将民法学上的潘德克顿体系导入行政法,从纷繁复杂的行政活动中抽象出一般概念和原理,建构了行政法的总论体系。迈耶开创的这种行政法学研究范式迅速在德国确立主流地位,并向外辐射至欧陆其他国家,乃至亚洲的日本,成为大陆法系行政法学的典范。另一方面,20世纪后,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也发展出自己的行政法学,展现出与大陆法系国家明显不同的特点。[4]

在此背景下,中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实属后来者。自改革开放至今走过了40年,时间虽不长,却已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现代行政法学学科体系,在理论层面提出了大量学说,各种学术流派百花齐放。但是中国行政治理实践中出现的一系列新问题急需新的行政法知识去应对和解决,中国行政法学因此也正面临从简单移植到本土化之转型。此刻,如何构建既有国际眼光、又扎根本土的行政法学成为当下学人思考的重点。既往才能开来,推陈方可出新。这就需要我们对中国行政法学所走过的40年历程展开总结和反思,并在此基础上寻找发展的新方法、新领域和新范式。据此,本章将从学科史视角出发,考察中国行政法学晚近40年的发展历程,努力发掘与梳理其中的脉络、知识、人物等内容,以期较为系统全面地展现中国行政法学40年之风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