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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四十年:主要成就、历史经验与突出问题

【摘要】:随着“法理学”这一名称在法学界获得广泛接受和应用,法理学学科的独立地位也最终确立并不断巩固。进入21世纪以来,法理学学科在实现独立的基础上日益走向成熟。这些交叉、边缘学科的兴起和发展,有助于推动我国法理学的更新发展。现如今,法理学研究主题日渐朝着多元化、微观问题的方向发展。这些研究方法的出现及广泛应用,有利于推动法理学研究的实证化、经验化,进而助益于法理学研究与法律实践的密切联系。

(一)主要成就

1.学科建设:从实现独立到走向成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一直到改革开放初期这一较长时间里,我国的法理学因受苏联学科体系的影响长期与政治学合二为一,法理学甚至法学被当作政策的补充、政治的附庸,致使法理学学科长期以来缺乏独立性。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法理学学科建设逐渐实现了独立地位,而法理学教材名称的变迁是一项重要表征。我国法理学教材名称在50年代为“国家与法的理论”(“国家与法权理论”),改革开放后经过法理学者的不懈努力经历了80年代的“法学基础理论”(法的一般理论)和90年代的“法理学”不同发展阶段。随着“法理学”这一名称在法学界获得广泛接受和应用,法理学学科的独立地位也最终确立并不断巩固。进入21世纪以来,法理学学科在实现独立的基础上日益走向成熟。这种成熟主要体现在:第一,40年来,全国法学院系的数量急剧增加、规模不断壮大,许多新兴的法学院系异军突起,发展势头较为强劲;独立的法学理论教研室或研究室纷纷成立,专门的法理学教学科研人员陆续获得配备和充实。第二,经过40年的发展,我国的法学理论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数量日益增加,招生和培养规模不断壮大,培养体系日趋完善。第三,作为独立学术组织的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在其成立后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对于加强学术交流与合作、推动法理学科的发展和创新、增进学术友谊等方面具有重大的助推作用。第四,40年来,随着整个科学领域日益呈现出“分化—整合”的发展趋势,随着法理学研究范围的日渐拓宽,加之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环境的改善,致使法理学学科群在悄然兴起后不断向前深入推进。当前,形成了以法理学为龙头,包含法社会学、法解释学、比较法学、行为法学等诸多分支学科在内的内容丰富、结构完整的学科群体系。这些交叉、边缘学科的兴起和发展,有助于推动我国法理学的更新发展。

2.研究主题:从基础性宏观理论到多样化微观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初期,由于受阶级斗争和“左”的思想影响,我国法理学研究的主题囿于政策范畴,偏重于探讨社会或国家全局性的“大词”,政治意识形态颇为浓厚,而学术性较为不足。在真理标准大讨论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影响下,法理学研究的主题发生了重大转变,日渐关注于立法及其相关问题的基础性宏观理论研究,如法的概念与本质、法的起源与发展、法的理念、法律与政策、人治与法治、民主与法制等。及至21世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以经济全球化、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时代背景,以前那种“宏大叙事”式的“大问题”研究日渐式微,而法理学的研究主题逐渐转向关注司法及其相关问题的微观问题,如法制现代化、人权理论、民间法、法律方法、法律全球化,法治理念或理论、法治体系、地方法治、法治评估等法治建设问题,以及司法规律、司法责任制、员额制改革等司法改革问题。现如今,法理学研究主题日渐朝着多元化、微观问题的方向发展。

3.研究方法:从陈旧单一到多元丰富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的法理学研究方法经历了从陈旧单一到多元丰富的发展过程,这促使研究结论也经历了从“理论论断”到“理论论证”的转变。具体而言,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深受前期“以阶级斗争为纲”思想的影响,致使我国的法理学研究方法也充斥着阶级斗争观念,因此,单一的阶级分析方法在当时一度极为盛行,成为学术研究的唯一分析工具。进入90年代后,随着改革开放和民主法制建设不断深化,加之法律方法论研究的持续推进,我国的法理学研究一方面合理借鉴古代和西方的相关研究方法,另一方面根据中国的社会实际阐释法律问题,使得以往较为沉闷的法学研究重新焕发生机,打破了80年代研究方法较为陈旧单一的格局,最终推进法理学研究方法逐渐朝着多元丰富的方向发展。其中,这种多元丰富研究方法有三种典型表现形式:一是包含语义分析法、价值分析法、阶级分析法等方法的权利本位论;二是包含历史考察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的法律文化论;三是包含个案分析方法等方法的本土资源论。这些研究方法的出现及广泛应用,有利于推动法理学研究的实证化、经验化,进而助益于法理学研究与法律实践的密切联系。21世纪以来,法理学研究方法的多元丰富特征进一步加强,且系统化、科学化也日趋明显,出现了法律的经济分析、法律论证等新的研究方法。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社会实证研究,借助神经认知科学、大数据、人工智能自然科学形成的新型研究方法备受法理学者的极大关注。当然,无论研究方法在单一化时期,还是在日益丰富多元化的当下,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这种一元化方法都贯穿于我国法理学研究之始终。

4.科研成果:从较为稀少到日渐丰富

从1978~2018年这40年间,广大法理学学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孜孜不倦、辛勤耕耘、艰苦探索,深入研究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经验、新问题,使得法理学研究成果在数量上经历了较为稀少到日渐丰富的过程,在质量上不断提升,并产出了许多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的科研成果。具体表现在:其一,就法理学教材而言,40年来,我国的法理学教材经历了多次改革创新,实现了由一般教材向专著教材、由国家统编教材一统天下向以国家组编教材为主体[119]和不同风格教材互相配套[120]的转变。其二,就研究成果的表现形式而言,一是以教材、讲义、著作、译著和学术论文等传统形式出版和发表;二是以论丛、文丛、缩影或影印等多种方式批量化、系统地出版研究成果;三是借助研究机构网站、学者个人网站、博客、微博和微信等新型媒介传播最新的研究成果。其三,就研究成果的内容而言,40年来,我国的法理学研究成果经历了一个由分散研究向专题研究、由理论研究向实践研究、由政治应对研究向专业学术研究的转变过程。

5.研究队伍:人才储备渐趋充足且老中青结构日益合理

改革开放初期,由于受长期的政治斗争影响,致使我国的法理学研究队伍遭受重创,法理学甚至整个法学研究元气大伤,故此在法理学恢复和初步发展阶段一度出现了诸如法理学专业研究人才十分紧缺、人才结构极其不合理的诸多问题。在改革开放和民主法制不断深化的背景下,经过我国几代法理学研究者的不懈努力,使得上述局面逐渐有所改观,法理学研究队伍日益朝着人才充足且老中青结构合理的方向发展。40年来,我国的法学教育实现了跨越式发展,而法学队伍建设也取得长足的发展,已然形成了一支政治素质过硬、思想理论渐趋成熟、业务能力日益精湛、研究梯队初具规模的队伍。尽管新时期中国法理学的开拓者和奠基人现如今由于年龄原因基本已荣休,但是法理学研究人才依然获得了源源不断的新鲜血液补给,学术队伍呈现出老中青结构日渐合理的发展态势。具体而言,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培养起来的学术骨干与中坚力量现如今已经成为法理学界的领导者,引领着中国法理学的正确前进航向,他们要么仍然坚守在教学科研第一线,要么在投身教学科研的同时,积极参与中国的法治建设实践;20世纪90年代培养出来的一批青年学者经过近二十年的磨砺和沉淀,现如今已经成长为法理学界新的学术骨干与中坚力量,他们的辛勤耕耘为我国法理学的知识生产贡献出诸多学术增量和思想洞见;21世纪初期培养出来的年轻法理学研究者经过多年的修炼,现如今已经成为法理学术圈中不可或缺的新生代力量,为法理学的创新和发展注入全新的活力,为新时代我国的法治建设和法学理论繁荣储备了丰富的人才资源。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在法理学界逐渐崭露头角的80后青年学术新锐,在借助当前经济全球化、信息便捷化的时代东风下,深入夯实自身的专业理论知识,积极放眼全球,努力培养批判意识和创新精神,因此,这些后起之秀在法理学界的快速成长深刻诠释了“长江后浪推前浪”这句古诗之意涵。当前,我国法理学人才储备稳步推进,研究队伍持续优化,初步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学术研究团体,既有学术造诣精深的老一辈法理学家,也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学术骨干与中坚力量,还有各方面实力强大的优秀青年研究者。因此,我国逐渐形成了老中青层次有别、梯度合理的法理学研究团队。

6.法治实践:参与的力度、广度和深度不断增强

在真理标准大讨论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影响下,我国法理学不仅积极加强自身理论研究,而且还高度重视并不断提高自身服务于改革开放事业的水平,增强自身参与民主法制建设的能力。在改革开放40年的发展历程中,法理学参与法治实践的力度、广度和深度不断增强。主要表现在:首先,经济上,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积极参与并服务于经济体制改革,从法理上回答了如何以法制引导、保障、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的重大实践问题,特别是重点研究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构、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及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等问题,为加强经济法治建设和推进经济“新常态”,从法理学的维度提供了有效的理论指导和支撑。其次,政治上,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积极参与政治体制改革,从理论上阐释了政策与法律、民主与法治、党规与国法、政治体制改革与法治建设的密切关系,探讨了如何以法治保障和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强廉政建设等重要实践问题,为充分认识和有效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动法治国家和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了富有建设性的建议。此外,法理学者还积极参与我国的立法工作,如宪法、刑法、民法通则、三大诉讼法、物权法、监察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订,并对其中的许多理论问题展开广泛深入的探讨。再次,思想文化上,一方面,法理学者积极、主动地参与思想理论战线和整个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治与法治、法制与法治、法的本位、德治与法治等相关论题之争,有利于破除思想僵化、消除“左”的错误和批判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进而推进我国的法治国家建设;另一方面,从理论上论证了精神文明建设与法治建设的密切关系,阐释了法治在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以及有效应对日新月异的科学技术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复次,法治建设上,努力扎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这一理论研究的主战场,从法治观念的更新、法的精神的弘扬、政法体制的改革、法律体系的重构、法治体系的构建等方面,提出了大量富有成效的理论和对策,这无疑对我国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大有裨益。最后,法学体系建构上,法理学作为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的理论基础,参与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的建构,为民法、刑法、行政法、法史学、比较法学等学科提供了必要的理论指导。[121]

7.学术交流:开展的数量、范围、频次日渐增加拓展

40年来,我国法理学的学术交流在数量、范围、频次等层面日渐增加拓展。在国内学术交流方面,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等学术组织或研究机构和众多高校都举办了大量的法理学学术会议。例如,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举办的法理学年会,其探讨的主题主要围绕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的重大热点问题,其中,“法治”(“法制”)问题是法理学界探讨最为高频的议题。各研究机构和高校在不同时期还举办了形式多样的专题研讨会,探讨了主题各异的问题,如权利和义务,法治与市场经济,法治理论,现代法的精神,法制现代化,人权理论,法律文化,法律方法,法律全球化,法律体系与法治体系,司法制度理论,法理学的创新与发展,等等。这些研究主题不仅涉及面较广,而且极具时代特色。在国际学术交流方面,随着我国的对外开放不断推进,法理学界积极保持开放的姿态拥抱世界,以多种形式开展对外学术交往和合作,逐步走向世界。其中,最主要的学术交流形式有两种:一种是“请进来”,即邀请国外知名学者来华讲学或研讨;另一种是“走出去”,即派学者去国外留学或讲学,或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我国先后有一批学者去国外特别是欧美国家留学、讲学或作访问学者,他们学习、吸收了国外先进的法理学理论成果与法制建设经验的同时,也向世界介绍、传播了中国法学研究与法制建设的最新成就,在中外法学或法制交流与沟通中发挥了桥梁作用。[122]我国举办了多种形式的、高规格的法理学国际学术研讨会,或者中国法理学者积极参加国际性学术组织和会议,如国际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大会、亚洲法哲学大会、东亚法治学大会等。一方面,有利于我国的法理学最新研究成果通过国际学术交流的方式向世界传播,以便提高我国法理学在国际上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我国法理学界及时把握国外学界的最新研究动向,加强与国际社会的沟通和合作能力,进而促使我国的法理学研究更好地融入世界。

(二)历史经验

1.基本条件:改革开放与民主法制建设的实践推动

改革开放与民主法制建设实践的巨大推动,是新时期我国法理学取得重大成就的基本条件。其中,改革开放为我国法理学界的思想解放和理论创新提供了实践来源,民主法制建设实践在我国法理学发展过程中具有“本”和“源”的作用。40年来,改革开放与民主法制建设实践对我国的法理学研究产生了重大影响。一方面,它们对法理学研究提出了一系列复杂的、独具中国特色的课题。例如,坚持党的统一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与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国家法治建设中出现的信访不信法等问题。这些都无法通过西方的法学理论加以阐释和化解,而只能通过我国的实践自主进行探索和研究,进而寻求符合我国国情的答案;另一方面,它们为法理学研究提供了独特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改革开放与民主法制建设实践40年中,我国在政治体制、立法、行政、司法、纠纷解决、普法教育等方面积累或形成了许多知识、经验、智慧,这些智识资源来源于我国的历史和实践经验的理性升华,是我国法理学发展创新的重要动力。实践需要法理学,也解放和推动了法理学。例如,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文化教育科技体制改革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发展,以及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不断向法学家提出全新而丰富的课题和素材,促使他们思索和创新,同时也为他们在社会实践中应用、检验、修正、完善法学理论提供了广阔的场域和无限的机会。

2.思想动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精神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不断深入的思想动力,也是我国法理学研究不断开拓新境界、迈上新台阶的基本经验。在真理标准大讨论的影响下,我国法学界积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在改革开放初期开展拨乱反正,进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治与法治”“法制与法治”等诸多问题的大讨论,出现了多次思想解放运动。具体而言,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精神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以科学的态度和实事求是的精神,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概括新经验,得出新结论,形成新观点,发展新理论。其二,在研究工作中要冲破种种思想禁锢,破除各种教条,坚持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只求是的工作态度;针对学术讨论中的各种观点,要倡导学术争鸣和批判,避免上纲上线,进而形成一个自由、开放和宽容的思想生态市场。其三,敢于突破人为设定的某些研究禁区,突破某些强加于人的不合理的条条框框,不断开拓研究的新领域。

3.学术立场: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的最新理论为指导

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的最新理论为指导,是新时期我国法理学沿着正确的方向不断开拓前进所秉持的学术立场,为法理学取得一系列具有时代意义和实践价值的理论成果创造了条件。坚持这一学术立场具体而言遵循了以下原则:首先,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相统一原则;其次,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坚持党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将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与我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在实践中发展和完善马克思主义;再次,自觉加强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法律思想的研究;复次,清楚地认识到且始终坚持我国当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期阶段这一基本国情;最后,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4.研究策略:广泛吸收古今中外的法学研究成果

一方面,吸收了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法学理论与方法,将其中具有普遍性的观念、方法和理论引进到我国的法理学研究和法学实践当中。同时,法理学研究展开了大规模的对外学术交流和学术成果翻译,为我国的法理学研究提供了宝贵的理论资源和学术借鉴;另一方面,法理学研究继承了传统法律思想中合理的、有生命力的内容,并将其与我国的现代化建设相融合。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将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的最新理论、中国传统优秀法律文化以及西方资本主义法制建设的先进经验共同融入我国的法治建设实践之中,进而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制度和道路。另外,继承和培育中国法学的学术传统也是我国法理学实现繁荣发展的一项研究策略。

5.研究战略:注重从实践出发,理论联系实际

实践的观点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首要的和基本的观点。实践产生理论、检验理论、发展理论,是理论的活水源头;理论反过来进一步指导实践、推动实践、升华实践,是对实践的抽象凝练。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如若离开深厚的社会实践土壤,法学将会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法学研究应当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深入生活,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例如,积极参与党和政府在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精神文化和社会建设等领域改革的理论研究;积极对法治与改革的关系、改革中遇到的法治和法理、科技迅猛发展中的法律应对等重大问题进行深入阐述;围绕社会现实生活中发生的重大疑难案件、群体性事件、热点问题展开理论探讨。

6.研究方针:坚持“双百”方针,营造良好的学术争鸣环境

坚持“双百”方针(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不仅是中国共产党长期以来指导科学文化事业的一项重要方针,而且还是我国的一项宪法原则。40年来,我国法理学取得的每一个成就应该说都与实行“双百”方针、提倡民主讨论和争鸣密切相勾连。进入新时期,在深刻反思以往经验教训的过程中,学术界认识到,与政治生活领域一样,科学文化领域最可怕的也是禁锢思想、鸦雀无声,或者是在某种压力下的异口同声。因此,营造自由、开放和宽容的学术环境对包括法理学在内的法学研究显得尤为重要。实践证明,40年来我国所展开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治与法治、法的本位、法制与法治、现代法的精神、德治与法治等诸多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探讨,无疑是对坚持“双百”方针、营造良好的学术争鸣环境的最好注脚。

(三)突出问题

1.数量与质量:知识生产总量庞大而增量较小

在过去的40年间,中国法理学甚至法学的知识生产在总量上非常庞大。据不完全统计,最近几年我国每年出版的法学学术著作有上千部,而发表的论文则近八万篇。且这一增长速度在不断提高。因此,包括法理学在内的法学无疑已经成为哲学社会科学领域最为重要的知识产业之一。然而,相较于经济学等其他社会科学而言,法理学甚至法学的知识增量相对较小,对整个社会科学体系的贡献显得颇为微弱。造成量大质小的原因主要有:第一,在数量众多的法理学成果中,尽管大多数属于知识增量类成果,但是真正具有思想性、创新性甚至原创性的成果却较为少见。第二,包括法理学在内的法学领域重复研究问题仍然较为突出,而学术评价体系的扭曲导致唯利是图、急功近利现象时常频发。第三,法理学领域不断涌现的诸多新思想、新理论、新方法,其实许多都是移植、吸收和借鉴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而真正来源于法理学自身的理论创新部分相对较少。这使得法理学从其他学科中索取过多,而对后者的贡献甚少;法理学知识侵入其他学科偏少,而被后者侵入偏多;法理学论著引证其他学科文献的频率很高,而后者引证法理学文献的频率很低。

2.范式与方法:系统性、科学性不足

法理学研究方法由过去单一的阶级分析方法逐渐转变为包含比较研究、实证研究等多元方法,且这些多元研究方法日趋系统化、科学化。然而,我国法理学研究范式和方法长期以来也存在着许多亟须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具体而言主要有:一是深受概念主义、教条主义和形式主义研究风格的支配,价值分析的痕迹颇为浓厚。由于中国法理学的研究仍然深受形而上的模式和风格影响,大多数学者依然习惯于从理论到理论的推演式研究,有的研究甚至还停留于简单地堆砌、罗列各种各样的观点、结论之中,而缺乏实质性的推理、分析和论证。二是法理学学者往往关注抽象理论和宏观方法,而对部门法知识和方法的关注较为欠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亟待提升。另外,法理学学者缺乏实证方法的训练,对其关注和运用较少,这使得实证研究在法理学中的发展显得步履蹒跚。尽管越来越多的学者日益意识到这一方法的重要性,有的甚至开始积极致力于通过多种努力推进我国法理学的实证研究,但是这仍然与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在进行实证研究时所具有的客观性、严谨性、准确性特征相去甚远。三是许多法律问题涉及多学科的知识,而法理学者的单一知识储备在应对这些问题时显得力不从心。

3.创新与发展:创新能力和动力严重不足

尽管我国的法理学研究经过40年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其中的创新不足问题却仍然不容忽视,主要包括前些年的创新能力不足和当下的创新动力不足。[123]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其一,重复研究问题依然严重。例如,对法治、法制现代化等问题的研究虽然发表了数量可观的论著,但是许多论著无论在思路和方法上还是在观点和结论上都无法摆脱重复研究的弊病。这种对既有知识的重组、重复,极易产生学术“泡沫化”问题,进而影响知识增量和学术创新。其二,学术争鸣缺乏真正的理论深度。尽管近几十年来学者们针对各种热点和重大问题进行了多次学术争鸣和学术批判,但是,由于不少学者对对方观点缺乏真正的理解甚至主观树立假象的论争对象,致使学术争鸣和学术批判的水准实质上较为低下,这使得学术争鸣缺乏实质意义上的理论交锋与学术观点的真正碰撞。更令人深恶痛绝的是,许多理论争鸣者缺乏基本的学术宽容精神,时常以政治意识形态的标准审视学术问题,这无疑也是法理学学术争鸣表现出低水准的重要因素。其三,真正的学术争鸣、学术批判严重匮乏。在当下的法理学学术研究中,研究者们时常远离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和论题,研究成果追求过多的套话、空话,像20世纪80、90年代那种轰轰烈烈的真正的学术争鸣、学术批判成为渐行渐远的历史记忆,而颇为严肃的学术评论也难寻踪迹了。

4.科际与科内:彼此之间的交流和对话仍显不足

法理学与其他学科、部门法学之间虽然时常保持着一定的交流、合作和对话,但是仍显不足。一方面,法理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缺乏沟通和对话。尽管法理学的快速发展得益于从哲学、社会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等其他学科中获得思维启迪、理论资源和方法创新,但是其与其他学科的交流与合作仍显不足,最终导致它们彼此之间无法实现平等的对话。这主要表现在:一是法理学未能及时吸收和借鉴其他学科的最新思想和理论成果;二是法理学研究方法更新缓慢,许多研究者仍停留在传统的价值分析方法中,对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盛行的实证研究方法在法理学中的应用不够重视。另一方面,法理学与部门法学存在较大的张力。这主要表现在:一是法理学过往的研究主要侧重于法的本质等宏观问题,这些研究成果对部门法学的影响较为有限;二是由于许多法理学学者的部门法学知识功底薄弱,致使他们无法对部门法学最新的研究成果进行提炼并抽象出一般的理论,进而影响法理学在部门法学中发挥应有的理论指导作用。

5.理论与实践:法学理论与社会实践严重脱节

40年来,尽管法理学者们以饱满的热情、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积极参与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实践,并针对法律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经验、新课题,经过深思熟虑的研判后提出了许多既富有理论深度又颇具实践操作功效的真知灼见,为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同时也为国家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贡献了有力的学理支撑。然而,我国的法学理论研究与社会实践也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亟须化解的问题。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其一,法学理论在面对时代发展、现实需要和社会期望时常常出现明显的滞后窘境;其二,法学理论回应现实、参与实践的能力经常疲软、乏力,更遑论对现实的法律实践发挥有效的形塑作用;其三,法学理论研究无法全面、准确地从纷繁复杂的社会实践中概括、总结出一般性的理论,并将这些一般性的理论重新在社会实践中加以检验。

6.传统与现代:缺乏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学术传统的奠基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法理学甚至法学是在西方法学思想和理论体系的影响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因此,自清末修律,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降,我国的法理学体系建构和理论研究都实现了重大转变,取得了巨大成就。然而,这种外表被西方现代理论所装饰的法理学,其内部因缺乏坚实的理论基础而表现出虚空状态。造成这一虚空状态的原因主要有:一方面,一些法理学学者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抱持历史虚无主义态度,缺乏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华进行正确的梳理和继承。例如,有学者喜欢用西方话语、西方模式格式化我国法学知识体系和理论体系,或者胡乱地解读中国法律与中国法学,未能将我国的传统法治思想融入法律体系完善和法治体系的建构中,致使研究结论缺乏理论根基和底色。[124]另一方面,法理学研究缺乏深厚的学术传统。由于我国的法理学研究起步较晚,且长期深受西方法理学的影响,加之我国长期处于政治斗争的漩涡之中,致使独立的学术传统和良好的学术规范未能最终形成,进而影响法理学学术研究在支撑点和生长点上发展和创新。

7.国内与国际:缺乏平等的对话能力,对世界法理学的贡献偏低

尽管中国法理学界表现出积极融入国际法理学的期盼,越来越多的中国法理学学者积极主动地参与国际法理学的多种学术活动,但令人遗憾的是,就总体而言,中国法理学仍然缺乏与国际社会展开平等交流和对话的能力。这主要表现在:其一,中国学者较少参与全球性或重大的国际学术会议,即使有机会参与也很难融入国际学术前沿问题的讨论之中,在国际学术会议上,中国法理学学者主要侧重于介绍中国的研究情况和经验,而较少提出富有原创性和启发性的问题或洞见,致使我国的国际话语权依然较为微弱,而中国元素在国际话语体系中时常出现缺位。其二,中国法理学学者在学术研究中往往将视野局限于国内,缺乏对国外最新研究动态的关注,很少在国际权威性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而在国外知名出版社出版的颇具影响的学术著作更是少之又少。其三,当前我国的对外学术交流总体而言是一种从西方向东方的单向知识引进运动,法理学研究尚无明显优势。换言之,我国的法理学研究主要偏重于大量引进外国,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的知识、理论和方法,而很少输出本国的法学理论研究成果。这些问题使得中国法理学无法真正走向世界,更遑论在世界范围内作出重大的贡献,最终致使我国的法理学形成中国风格、中国特色、中国气派显得道阻且长。

(撰稿人: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杜宴林教授、博士研究生 彭军)

[1]有诸多学者曾经在法理学发展重要周年时撰写过相关纪念文章,这些文献为本文写作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在此,笔者对他们一并致谢!关于改革开放十周年法理学的综述论文例如,孙国华等:“法理学研究十年”,载《法律学习与研究》1990年第2期。关于改革开放二十周年法理学的综述论文例如,张文显等:“中国法理学二十年”,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年第5期。关于改革开放三十周年法理学的综述论文例如,陈金钊:“‘思想法治’的呼唤——对中国法理学研究三十年的反思”,载《东岳论丛》2008年第2期;刘雪斌等:“改革开放三十年的中国法理学:1978~2008”,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5期;石茂生、张伟:“改革开放30年与中国法理学的发展”,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刘东升:“近30年法理学研究进路:1978~2008”,载《社会科学战线》2008年第8期;武建敏:“中国法理学发展的理论诠释——三十年的回顾与展望”,载《河北法学》2008年第9期;李龙、陈佑武:“中国法理学三十年创新的回顾”,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12期;黄文艺:“中国法理学30年发展与反思”,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1期。值得注意的是,有学者对法理学研究又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综述。参见石伟:“论中国法理学的实践转向——三十余年法理学学术史考察”,载《现代法学》2012年第4期,等等。

[2]参见张文显等:“中国法理学二十年”,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年第5期。

[3]参见张文显等:“中国法理学二十年”,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年第5期。

[4]例如,张友渔、王叔文:《法学基本知识讲话》,中国青年出版社1980年版;李放、张哲:《法学原理》,辽宁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刘升平、朱华泽:《社会主义法制基本知识》,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沈宗灵:《现代西方法哲学》,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吴大英等:《中国社会主义立法问题》,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赵震江编著:《法律与社会》,时事出版社1985年版;张光博:《法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沈宗灵:《比较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张文显:《当代西方法哲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郭道晖:《民主、法制、法律意识》,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5]例如,《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论法》《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邓小平同志论民主与法制》《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

[6]例如,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译:《法学流派与法学家》,知识出版社1981年版;[美]哈伊:《美国法律概论》,沈宗灵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董世忠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法]达维德:《当代世界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苏联]雅维茨:《法的一般理论》,朱景文译,孙国华校,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美]戈尔丁:《法律哲学》,齐海滨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年版;[苏联]阿列克谢耶夫:《法的一般理论》(上册),丁文琪译,孙国华校,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

[7]张文显等:“中国法理学二十年”,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年第5期。

[8]参见刘雪斌等:“改革开放三十年的中国法理学:1978~2008”,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5期。

[9]例如,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卓泽渊主编的《法学导论》与《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舒国滢、刘金国主编:《法理学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朱景文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0]例如,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夏勇:《人权概念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梁治平:《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马新福:《法社会学导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刘作翔主编:《法律文化论》,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张文显主编:《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周旺生主编:《立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赵震江主编:《法律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张恒山:《义务先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1]例如,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分别在1993年和1997年中美首脑会晤后翻译出版的“中青年法学文库”和“美国法律文库”;山东人民出版社从1998年起出版的“法理文库”;北京大学出版社从1998年起推出的“法理文丛”。

[12]这一时期较具代表性的译著开始增多,一方面,译著类丛书例如,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从1993年起出版的“外国法律文库”;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从1994年起出版的“当代法学名著译丛”;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从1996年起出版的“宪政译丛”;法律出版社从2000年起出版的“当代德国法学名著”。另一方面,专著和译著混合类丛书例如,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从1996年起出版的“法律文化研究中心文丛”,后改为“法律文化研究文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从1998年起出版的“司法文丛”。

[13]例如,1995年,由公丕祥主编的《法制现代化研究》;1998年,由郑永流主编的《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1998年,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独立组织和编辑的《北大法律评论》;1999年,由张文显、李步云两位教授主编的《法理学论丛》出版发行;2000年,由周旺生主编的《立法研究》,由高鸿钧主编的《清华法治论衡》,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支持下,由法学院学生自主创办、独立编辑并公开出版发行的《人大法律评论》。

[14]参见黄文艺:“中国法理学30年发展与反思”,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1期。

[15]例如,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公丕祥主编:《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张正德、付子堂主编:《法理学》,重庆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郭道晖:《法理学精义》,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谢晖、陈金钊:《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付子堂主编:《法理学初阶》与《法理学进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舒国滢主编:《法理学阶梯》,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姚建宗编:《法理学——一般法律科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高其才:《法理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李龙主编:《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孙笑侠主编:《法理学》,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16]例如,朱景文:《比较法社会学的框架和方法——法制化、本土化和全球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马长山:《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陈弘毅:《法理学的世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夏勇:《中国民权哲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版;朱景文:《比较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公丕祥:《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付子堂:《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桑本谦:《理论法学的迷雾》,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姚建宗等:《新兴权利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17]例如,北京大学出版社分别从2001年、2004年起出版的“论丛·法理学系列”“政治与法律思想论丛”;山东人民出版社从2003年起出版的“公法研究”;法律出版社从2006年起推出的“中国法律哲学临界丛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从2007年起出版的“法学方法论文丛”;另外,在这一时期,清华大学出版社推出的“清华法治研究系列”“汉语法学文丛”“法律与社会丛书”,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律方法文丛”。

[18]例如,苏力等人翻译的波斯纳法官的著作、邓正来翻译的哈耶克法哲学著作。

[19]例如,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从2001年起推出的“美国法律译库”;上海人民出版社从2001年起推出的“世界法学名著译丛”;中国法制出版社从2001年起推出的“外国法学名著”;中国法制出版社从2002年起出版的“西方法哲学文库”;法律出版社从2002年起推出的“德国法学教科书译丛”“牛津法学教科书译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从2002年起推出的“中国近代法学译丛”;商务印书馆从2002年起出版的“公法名著译丛”;北京大学出版社从 2004年起出版的“世界法学译丛”;商务印书馆从2005年起推出的“法学译丛”。而专著和译著混合类丛书主要有:清华大学出版社从2002年起出版的“比较法学丛书”;法律出版社从2002年起推出的“法学研究生精读书系”。

[20]其中,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剑桥哲学和法律研究丛书、剑桥政治思想史原著系列影印本,法律出版社出版的美国法精要影印本等具有非常大的影响。

[21]例如,徐显明主编的《人权研究》(2001年开始出版),谢晖和陈金钊主持的《民间法》和《法律方法》(2002年开始出版),葛洪义主编的《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2002年开始出版),苏力主编的《法律书评》《法律和社会科学》(分别从2003年、2006年开始出版),邓正来主编的《西方法律哲学家年刊》(2006年开始出版)。

[22]根据教育部2017年公布的新一批硕士、博士点新增名单,此次有8所院校和研究机构获得法学一级博士授予权(分别是:中共中央党校、北京师范大学、河北大学、浙江工商大学、江西财经大学、暨南大学、贵州大学、新疆大学),据此,全国博士点数量由40个增加至48个。另外,2017年,山西大学和云南大学申请动态调整新增法学博士点获得通过。因此,全国法学一级博士点总计有50个。

[23]例如,李龙主编:《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孙笑侠主编:《法理学》,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肖光辉主编:《法理学:理论·实务·案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李平等编:《法理学导论》,四川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蒋传光主编:《法理学与部门法哲学》,上海三联书店2011年版;郑成良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赵明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明辉:《现代西方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周赞:《法理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朱力宇主编:《法理学》,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马长山主编:《法理学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朱继萍主编:《法学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胡平仁:《法理学》,中南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李红勃:《简明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张辉:《法学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版;李瑜青、苗金春:《法理学》,科学出版社2018年版。

[24]例如,2012年,舒国滢的《法理学》出版了第三版,吴祖谋的《法学概论》出版了第十一版;2014年,沈宗灵主编的《法理学》出版了第四版;2015年,朱景文的《法理学》出版了第三版,高其才的《法理学》出版了第三版,孙国华、朱景文主编的《法理学》出版了第四版,葛洪义主编的《法理学》出版了第四版,付子堂主编的《法理学初阶》出版了第五版;2016年,刘星的《法理学导论:实践的思维演绎》出版了修订版,卓泽渊的《法理学》出版了第二版,周永坤的《法理学:全球视野》出版了第四版,付子堂主编的《法理学进阶》出版了第五版;陈光中的《法学概论》出版了第六版;2017年,夏锦文的《法学概论》出版了第二版;2018年,张文显编的《法学概论》出版了第二版。

[25]例如,刘思达:《割据的逻辑: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生态分析》,上海三联书店2011年版;吕世伦:《当代法的精神》,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季卫东:《大变局下的中国法治》,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许章润:《汉语法学论纲》,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梁治平:《法辨:法律文化论集》,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张志铭:《法律解释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於兴中:《法理学前沿》,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桑本谦:《理论法学的迷雾:以轰动案例为素材》,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高燕:《近代中国法理学的成长:学科、流派和体系》,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26]例如,丛书方面,由霍宪丹、贺卫方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律人丛书”;由许章润、於兴中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律理论前沿丛书”;由谢晖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意文丛;由熊明辉、丁利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律推理方法”;由田雷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从2014年起出版的“雅理译丛”。法学家文集方面,例如罗纳德·德沃金作品集,阿克曼文集等。

[27]例如,[美]博登海默:《博登海默法理学》,潘汉典译,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葡]曼努埃尔·德·安德拉德:《法律关系总论》,吴奇译,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德]阿图尔·考夫曼:《法律获取的程序:一种理性分析》,雷磊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美]罗斯科·庞德:《法律与道德》,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法]莫里斯·奥里乌:《法源:权力、秩序和自由》,鲁仁译,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瑞典]亚历山大·佩策尼:《论法律与理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28]例如,周凤举:“法单纯是阶级斗争的工具吗?——兼论法的社会性”,载《法学研究》1980年第1期;李龙、朱开化:“马克思论法律的本质——纪念马克思逝世一百周年”,载《法学杂志》1983年第2期;齐乃宽:“论法的本质属性及其特征”,载《政治与法律》1984年第6期;吴世宦:“论法学现代化与法的本质概念的科学表述”,载《政法论坛》1985年第3期;王子琳:“论法的本质”,载《法律科学》1986年第1期;张宗厚:“对法的三个基本概念的质疑”,载《法学》1986年第1期;郭道晖:“试谈探讨法的概念和本质的方法”,载《政法论坛》1987年第1期;崔敏:“客观性也是法的本质属性”,载《法学》1987年第3期;武步云:“法的本质的哲学反思——兼论研究法的本质的方法论问题”,载《法律科学》1987年第4期;张浩:“关于法的本质属性的几个问题”,载《政法论坛》1988年第2期;王福祥:“也论法的本质”,载《中国法学》1988年第5期;朱华泽、刘升平:“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的本质和基本特征”,载《中国法学》1988年第5期。

[29]例如,周凤举:“法单纯是阶级斗争的工具吗?——兼论法的社会性”,载《法学研究》1980年第1期;刘瀚、吴大英:“也谈法的阶级性——与周凤举、唐宗瑶二同志商榷”,载《法学研究》1980年第3期;王子琳:“关于法的阶级性当前争论的几个问题”,载《现代法学》1982年第1期;黄子鸿:“关于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问题的讨论综述”,载《法学》1983年第9期;于浩成:“论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载《法学杂志》1984年第1期;尤俊意:“关于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问题”,载《政治与法律》1984年第4期;李林:“应该统一理解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85年第1期;孙国华:“再论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载《法律科学》1985年第4期;张宏生、罗建平:“论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载《政法论坛》1986年第1期;卓泽渊:“法的阶级性和法的社会性”,载《青海社会科学》1986年第2期;蒋立山:“法是对多元利益的不平等确认——法律阶级性问题浅谈”,载《中国法学》1988年第4期;陈桢:“生活之树与法学理论——兼论法的阶级性与其他”,载《中国法学》1988年第5期。另外,体现这一时期争论状况及各方观点的论文,后来经过一些学者整理后集结出版,参见于浩成、崔敏编:《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问题讨论集》,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

[30]参见张文显等:“中国法理学二十年”,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年第5期。

[31]例如,郭道晖:“论法与法律的区别——对法的本质的再认识”,载《法学研究》1994年第6期;李巍:“法本质的‘层次论’质疑”,载《政法论坛》1995年第1期;马长山:“从市民社会理论出发对法本质的认识”,载《法学研究》1995第3期;卢云:“重新界定法的本质论的内涵:法理学变革发展的基石”,载《法律科学》1995年第3期;米健:“从人的本质看法的本质”,载《法律科学》1997年第1期;法律文化研究中心:“法律的本质:一个虚构的神话”,载《法学》1998年第1期;郝铁川:“论现代法本质的另一面”,载《法商研究》1998年第4期;杜力夫:“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价值究竟是什么?”,载《当代法学》1999年第1期;郭道晖:“多元社会中法的本质与功能——第二次亚洲法哲学大会述评”,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3期。另外,童之伟教授在1998年的《法学》上连续三期(第10~12期)刊发了有关法的本质问题的研究论文。

[32]例如,孙国华:“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原理必须坚持”,载《党政干部学刊》2003年第4期;丁以升:“法的阶级性的理论危机”,载《法学》2005年第2期;叶传星:“法学阶级话语的评析”,载《法律科学》2006年第1期;胡玉鸿:“马克思主义法本质观之重述”,载《学习与探索》2006年第3期;郭道晖:“论法的本质内容与本质形式”,载《法律科学》2006年第3期;任丑:“关于法本质的哲学追问”,载《哲学研究》2012年第12期。

[33]例如,郑成良:“权利本位说”,载《政治与法律》1989年第4期;张光博、张文显:“以权利和义务为基本范畴重构法学理论”,载《求是》1989年第10 期;张文显:“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是法的发展规律”,载《社会科学战线》1990年第3期;张文显:“‘权利本位’之语义和意义分析”,载《中国法学》1990年第4期;郑成良:“权利本位论——兼与封曰贤同志商榷”,载《中国法学》1991年第1期;葛洪义:“法律·权利·权利本位”,载《社会科学》1991年第3期;林喆:“权利本位——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载《法学》1992年第6期;孙笑侠:“‘权利本位说’的基点、方法与理念——兼评‘法本位’论战三方观点与方法”,载《中国法学》1993年4期;邱本:“现代法学应是权利本位的人学”,载《长白论丛》1995年第6期。而最具代表性的著作参见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4]例如,封曰贤:“关于公民权利义务不可分离的几个问题”,载《法学论丛》1988年第3期;乔伟:“评‘权利本位说’”,载《求是》1990年第13期;张恒山:“论法以义务为重心——兼评‘权利本位说’”,载《中国法学》1990年第5期;张恒山:“论义务的价值”,载《政治与法律》1991年第4期;北岳(张恒山笔名,下同):“关于义务与权利的随想”(上、下),载《法学》1994年第8、9期;张恒山、黄金华:“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异同”,载《法学》1995年第7期;北岳:“法律义务的合理性依据”,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北岳:“人类理性协议与法律规则的来源”,载《现代法学》1997年第1期。而最具代表性的著作参见张恒山:《义务先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35]持这一观点的论文例如,郭宇昭:“析‘权利本位’说”,载《中国法学》1991年第3期;孙国华:“当前我国法理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载《法学》1996年第4期;沈宗灵:“权利、义务、权力”,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3期;郭道晖:“论义务及其与权利的本质关系”,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

[36]童之伟教授是这一观点的重要倡导者,参见童之伟:“论法理学的更新”,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6期;童之伟:“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不同看法”,载《法商研究》1998年第6期;童之伟:“权利本位说再评议”,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6期。

[37]参见张文显、郑成良、徐显明:“中国法理学:从何处来?到何处去?”,载《清华法学》2017年第3期。

[38]张文显、于宁:“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范式的转换——从阶级斗争范式到权利本位范式”,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

[39]例如,林喆:“当代中国市场经济需要何种法的精神——‘市场经济与现代法的精神’理论研讨会综述”,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5期;张文显:“市场经济与现代法的精神论略”,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6期;郭道晖:“社会主义自由——当代社会主义法的精神”,载《法学》1994年第10期;公丕祥等:“论现代法的精神”,载《法学》1994年第12期;陈弘毅:“西方人文思想与现代法的精神”,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6期;刘武俊:“市民社会与现代法的精神”,载《法学》1995年第8期;张乃根:“论西方法的精神——个比较法的初步研究”,载《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1期;子谦、文娟:“论现代法的精神”,载《法学家》1996年第6期;李步云:“现代法的精神论纲”,载《法学》1997年第6期;汪太贤:“传统道德观与当代法精神的裂变和整合”,载《现代法学》1997年第3期;杜力夫:“公民与公民权利再探讨——兼评‘现代法的精神’”,载《当代法学》1997年第3期。

[40]例如,林喆:“当代中国市场经济需要何种法的精神——‘市场经济与现代法的精神’理论研讨会综述”,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5 期;马梦启:“‘现代法的精神’质疑”,载《当代法学》1996年第6期。

[41]张文显:“市场经济与现代法的精神论略”,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6期;郭道晖:“社会主义自由——当代社会主义法的精神”,载《法学》1994年第10期;陈弘毅:“西方人文思想与现代法的精神”,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6期。

[42]例如,李林:“法治的理念、制度和运作”,载《法律科学》1996年第4期;李国海:“论普遍性法治理念及其构筑”,载《法律科学》1997年第3期;郑成良:“论法治理念与法律思维”,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年第4期;张卫平:“建筑与法治理念”,载《法学》2002年第5期;叶传星:“当代中国法治理念的内在悖论”,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张文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导言”,载《法学家》2006年第5期;张恒山:“略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载《法学家》2006年第5期;张志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司法改革”,载《法学家》2006年第5期;刘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略论”,载《法学家》2006年第5期;肖金明:“政治文明、和谐社会与法治理念——法治乃政治文明所需、和谐社会所求”,载《法学论坛》2006年第5期;谢鹏程:“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李龙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与实践’笔谈”,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1期;李龙等:“‘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笔谈”,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杨士林:“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载《山东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童之伟:“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内容构成”,载《法学》2011年第1期;范进学:“认真对待‘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载《山东社会科学》2011年第2期;张文显:“治国理政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载《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4期。另外,喻中教授在2012年左右发表了系列相关论文。

[43]例如,张文显:“厉行法治需以法治精神的启蒙教育为先导”,载《法学》1989年第4期;钱鸿猷:“西方法治精神和中国法治之路”,载《中外法学》1995年第6期;管仁林等:“论法治的精神”,载《广西社会科学》1997年第6期;陈云良:“儒家伦理与法治精神”,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3期;李丽:“论社会中个人应有的法治精神”,载《政治与法律》2000年第6期;陈金全:“原创文化与人类的法治精神”,载《现代法学》2002年第6期;王福民:“法治精神:当代中国政治文明的灵魂”,载《科学社会主义》2004年第6期;徐亚文:“‘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与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载《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5年第4期;张文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导言”,载《法学家》2006年第5期;陶爱萍:“略论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载《社会科学论坛》2006年第10期;刘武俊:“解读十八大报告的法治精神”,载《中国司法》2012年第12期;江必新:“法治精神的属性、内涵与弘扬”,载《法学家》2013年第4期;付子堂、赵树坤:“当前中国法治精神缺失现象观察”,载《人民论坛》2013年第14期;莫纪宏:“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法治精神’”,载《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刘伟:“市场经济秩序与法律制度和法治精神”,载《经济研究》2015年第1期;钱弘道:“法治精神形成六论”,载《法治现代化研究》2017年第1期。另外,李步云、张文显、卓泽渊、李林、韩大元等学者在一些报纸上发表了相关论文。

[44]例如,李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纲要”,载《法学杂志》2010年第1期;付子堂、朱林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构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3期;龚廷泰:“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发展的法治实践动力系统”,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5期;姚建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一种思想样态”,载《学习与探索》2015年第5期;公丕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探索之路”,载《社会科学战线》2015年第6期;张文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科学定位”,载《法学》2015年第11期;贺海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历史境域:从特殊法理学到一般法理学”,载《北方法学》2017年第3期;张文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新飞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7年第6期。

[45]例如,赵长生:“法制改革与法制现代化”,载《法律科学》1992年第4期;苏晓宏、郝铁川:“中国法制现代化历程的特点”,载《法学》1994年第5期;公丕祥:“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精神依归”,载《法学》1994年第12期;蒋立山:“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特征分析”,载《中外法学》1995年第4期;郝铁川、傅鼎生:“中国法制现代化的难点和重点”,载《法学》1995年第7期;张正平:“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十大趋势”,载《法商研究》1996年第1期;公丕祥:“国际化与本土化:法制现代化的时代挑战”,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1期;公丕祥、夏锦文:“历史与现实:中国法制现代化及其意义”,载《法学家》1997年第4期;夏锦文:“论法制现代化的多样化模式”,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6期;谢晖:“权威推进与权威转化——法制现代化的基本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法学》1998年第2期;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概念架构”,载《法律科学》1998年第4期;吕世伦、贺小荣:“国家主义的衰微与中国法制现代化”,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3期;刘旺洪:“中国行政法制现代化之模式分析”,载《法商研究》1999年第6期;公丕祥:“全球化与中国法制现代化”,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6期;张文显:“WTO与中国法律发展”,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1期;侯强:“十年来中国法制现代化研究观点综述”,载《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1期;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分析工具”,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5期;杜宴林:“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现实关切与终极关怀”,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3期;夏锦文:“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方法论立场”,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5期;韩德明:“反思性法制现代化初论”,载《法律科学》2006年第5期;黄文艺:“对新时期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理论反思”,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2期;齐延平:“法制现代化:一个西方的‘幽灵’?”,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2期;杜宴林:“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以人为本逻辑”,载《当代法学》2008年第S1期;胡长兵:“法制现代化问题的规范性”,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3期;公丕祥:“全球化时代的中国法制现代化议题”,载《法学》2009年第5期;何勤华、陈梅:“法制现代化研究与当代中国法学(1986~2016)——一个学说史的考察”,载《法治现代化研究》2017年第1期。值得注意的是,以公丕祥教授为代表的一批学者对法制现代化问题的深入研究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46]例如,蒋立山:“论政府主导型的法制现代化”,载《法学杂志》1995年第3期。

[47]例如,冯卓慧:“法律移植问题探讨”,载《法律科学》2001年第2期;刘星:“重新理解法律移植——从‘历史’到‘当下’”,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5期;张丽:“关于法律移植的经济学思考”,载《法学杂志》2005年第1期;高鸿钧:“法律移植:隐喻、范式与全球化时代的新趋向”,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4期;马剑银:“法律移植的困境——现代性、全球化与中国语境”,载《政法论坛》2008年第2期;王勇:“法律移植研究与当代中国的法律现代化”,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4期;王晨光:“法律移植与转型中国的法制发展”,载《比较法研究》2012年第3期;李晓辉:“中国式法律移植之反思”,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1期;姚建宗、栾兆星:“当代中国法律移植认识的基调演变——基于学术史的考察与展望”,载《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鲁楠:“‘一带一路’倡议中的法律移植——以美国两次‘法律与发展运动’为镜鉴”,载《清华法学》2017年第1期;李安、王家国:“法律移植的社会文化心理认同”,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1期。

[48]较具代表性的论著例如,苏力:“变法,法治建设及其本土资源”,载《中外法学》1995年第5期;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尹伊君:“从‘礼教风俗’到‘本土资源’”,载《比较法研究》1999年第Z1期;焦盛荣:“法律现代化与法律本土资源”,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

[49]例如,李华平:“关于人权若干问题的法哲学思考”,载《政法论坛》1990年第3期;张光博:“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载《中国法学》1990年第4期;李步云:“论人权的三种存在形态”,载《法学研究》1991年第3期;刘瀚、李林:“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初论”,载《中国法学》1991年第4期;沈宗灵:“人权是什么意义上的权利”,载《中国法学》1991年第5期;张文显:“论人权的主体与主体的人权”,载《中国法学》1991年第5期;[英] A.J.M.米内尔:“关于人权的观念”,夏勇译,载《环球法律评论》1991年第5期;郭道晖:“论人权的阶级性与普遍性”,载《中外法学》1991年第5期;[美] B.G.拉姆查伦:“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人权的国际保护战略”,寒生译,载《环球法律评论》1991年第6期;张文显:“马克思主义与人权”,载《当代法学》1992年第2期;胡义成:“人权研究方法论反思——重温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原则”,载《法律科学》1994年第4期。值得注意的是,夏勇教授独著或主编的《人权概念起源》《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中国民权哲学》等论著为人权研究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50]例如,孙国华、何贝倍:“人权与社会主义法治”,载《法学家》2001年第6期;周静:“试论人权的法制度——学术史意义”,载《法律科学》2003年第3期;李步云:“论人权的本原”,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2期;刘红臻:“人权的制度表达”,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1期;徐小冰:“人权冲突及人权的协调实现”,载《法学》2005年第11期;何志鹏:“人权的来源与基础探究”,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3期;孙世彦:“人权法研究:问题与方法简论”,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2期;严海良:“法治与和谐人权观”,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4期。

[51]例如,陈佑武、李步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论纲”,载《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5期;汪习根:“论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完善”,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1期;张文显:“人权保障与司法文明”,载《中国法律评论》2014年第2期;胡玉鸿:“‘失败者正义’原则与弱者权益保护”,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5期;罗豪才:“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 推进人权工作法治化”,载《人权》2015年第1期;广州大学人权理论研究课题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论纲”,载《法学研究》2015年第2期;李龙、余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视域下的人权保障”,载《现代法学》2015年第2期;常健:“论中国人权保障的四类规范及其关系”,载《现代法学》2015年第2期;蒋海松:“人权变革:从立法宣示到司法保障”,载《学术交流》2015年第3期;吴英姿:“论诉权的人权属性——以历史演进为视角”,载《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6期;谢晖:“论作为人权的习惯权利”,载《法学评论》2016年第4期。

[52]相关年份的数据统计和内容介绍,一些研究者业已在民间法研究报告(述评)和会议综述中作了详细梳理和总结。参见李学兰:“中国民间法研究学术报告(2002~2005)”,载《山东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张明新:“民间法与习惯法:原理、规范与方法——全国首届民间法、习惯法学术研讨会综述”,载《山东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张晓萍:“中国民间法研究学术报告(2006年)”,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张晓萍:“中国民间法研究学术报告(2007年)”,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张晓萍:“中国民间法研究学术报告(2008年)”,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尚海涛:“中国民间法研究学术报告(2009年)”,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张晓萍:“中国民间法研究学术报告(2010年)”,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 2 期;尚海涛、张晓萍:“中国民间法研究学术报告(2011年)”,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张建军:“2013年中国民间法研究述评”,载《贵州社会科学》2014年第11期;李向玉、吴忠奇:“由国家社科基金立项资助看民间法研究发展现状及问题(1991~2015)”,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7年第2期。另外,关于以杂志和论丛为常规性交流媒介的学术平台,较具代表性的学术刊物如2002年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民间法研究所主办的《民间法》,谢晖教授主编的“民间法文丛”,一些杂志还专门开辟了民间法、习惯法研究专栏,如《山东大学学报》的“民间法专栏”、《甘肃政法学院学报》的“民间法民族习惯法专栏”。

[53]例如,吕廷君:“论民间法的社会权力基础”,载《求是学刊》2005年第5期;王启梁:“习惯法/民间法研究范式的批判性理解——兼论社会控制概念在法学研究中的运用可能”,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5期;李学兰:“民间法规则结构探析”,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7年第6期;喻中:“论习惯法的诞生”,载《政法论丛》2008年第5期;魏敦友:“民间法话语的逻辑——对当代中国法学建构民间法的三种理论样式的初步探讨”,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王青林、张晓萍:“试论民间法的性质及其效力基础”,载《江西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于语和、张殿军:“民间法的限度”,载《河北法学》2009年第3期;张文显:“我们需要怎样的习惯法研究?——评高其才著《瑶族习惯法》”,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年第3期;谢晖:“论民间法研究的学术范型”,载《政法论坛》2011年第4期;尚海涛,龚艳:“论习惯法生成的路径及其标准——以雇佣习惯法为例”,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3年第5期;伍德志:“论民间法研究的犬儒主义色彩”,载《法律科学》2014年第6 期;谢晖:“论民间法结构于正式秩序的方式”,载《政法论坛》2016年第1期。

[54]例如,王学辉:“双向建构: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对话与思考”,载《现代法学》1999年第1期;王肃元、冯玉军:“国家制定法与民间法的供求分析”,载《甘肃社会科学》1999年第2期;田成有:“乡土社会中的国家法与民间法”,载《思想战线》2001年第5期。王勇:“国家法和民间法的现实互动与历史变迁——中国西部司法个案的透视”,载《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4期;田成有:“国家与社会: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分化与调适”,载《江海学刊》2004年第2期;刘旺洪:“论民间法及其与国家法的关系”,载《江海学刊》2007年第4期;刘国利:“人本主义法学视野下的国家法与民间法”,载《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蔡宝刚:“透视新制度经济学视野中的国家法与民间法”,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期;陈文琼:“村民自治语境中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制度性契合”,载《理论月刊》2012年第1期;于语和、刘顺峰:“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关系探究——一种基于法律渊源视角的考察”,载《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蒋传光、蔺如:“习惯与当代中国国家法关系之思考”,载谢晖、陈金钊主编:《民间法》(第十二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周俊光:“论法治进程中民间法与国家法的二元并立”,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5年第5期。

[55]例如,刘志松:“徽州传统民间契约观念及其遗存——以田藏徽州民间契约及对徽州六县的田野调查为基础”,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王林敏:“由‘官契' 到‘私约' ——对农村不动产买卖习惯变迁的一个实证考察”,载谢晖、陈金钊主编:《民间法》(第八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王华峰:“乡土中国的传统民事习惯——以无遗嘱且无法定继承人继承为例”,载《民俗研究》2009年第1期;罗昶、高其才:“当代中国捐会习惯法与关系——以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蒋家丁自然村为对象的考察”,载《现代法学》2010年第1期;尚海涛:“雇佣习惯法的效力基础分析——以压制与惩罚为视角”,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谢国伟、解维克:“民间习惯中土地利用的实现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制的司考”,载《江苏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韩伟:“习惯法视野下中国古代‘亲邻之法' 的源起”,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年第3期;喻中:“乡村丧礼的逻辑:一个法人类学的考察”,载《比较法研究》2011年第4期;易军:“论水权习惯”,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杨立新:“后让与担保:一个正在形成的习惯法担保物权”,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3期。

[56]例如,周林彬、王佩佩:“试论商事惯例的司法适用——一个经济法学的视角”,载《学术研究》2008年第10期;李婧:“民国时期钱业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以三十年代银行立法为视角”,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1期;周子良:“山西票号习惯法初探——以号规为中心”,载《政法论坛》2009年第3期;李雪梅:“工商行业规范与清代非正式法——以会馆碑刻为中心的考察”,载《法律科学》2010年第6期;姜世波:“当代商人习惯法理论的发展述评”,载《时代法学》2011年第2期。

[57]例如,卢建军:“民间法对警察执法的影响——以山陕会馆为例”,载谢晖、陈金钊主编:《民间法》(第八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刘志刚:“民事审判中的村规民约与基本权利”,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年第5期;章剑生:“论‘行政惯例’在现代行政法法源中的地位”,载《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6期;温泽彬:“论行政惯例的背景、价值与现状”,载《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6期;周佑勇:“论作为行政法之法源的行政惯例”,载《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6期;谈萧:“政治法中的非正式制度——基于中国商会政治控制变迁的分析”,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1年第4期。

[58]例如,杜宇:“作为间接法源的习惯法——刑法视域下习惯法立法机能之开辟”,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6期;杜宇:“当代刑法实践中的习惯法——一种真实而有力的存在”,载《中外法学》2005年第1期;淡乐蓉:“藏族‘赔命价’习惯法与日耳曼民族‘赎罪金’制度的比较研究”,载《中国藏学》2010年第1期;张庆立:“民间法与刑法之疏离与融合”,载《西部法学评论》2017年第1期;池建华:“作为非正式刑法法源的习惯法”,载《湖北社会科学》2017年第4期。

[59]例如,韩立收:“黎族传统法文化中的‘鬼判’探讨”,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李毅:“传统德古:纠纷解决权威的式微”,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

[60]例如,周赟:“反思民间法研究中的社会实证法”,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

[61]例如,徐晓光:“芭茅草与草标——苗族口承习惯法中的文化符号”,载《贵州民族研究》2008年第3期;李剑:“论凉山彝族习惯法在当代的变迁及命运”,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年第4期;牛绿花:“试析藏族习惯法之盟誓主体的历史变迁”,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刘艺工、刘利卫:“关于甘南藏族婚姻习惯法的实证分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6期;周相卿:“册亨县者述村布依族婚姻习惯法研究”,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6期;曹义荪、高其才:“当代中国物权习惯法——广西金秀六巷瑶族‘打茅标’考察报告”,载《政法论坛》2010年第1期;徐晓光:“‘罚3个120’的适用地域及适应性变化——作为对黔东南苗族地区‘罚3个100’的补充调查”,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淡乐蓉:“藏族‘赔命价’习惯法与日耳曼民族‘赎罪金’制度的比较研究”,载《中国藏学》2010年第1期;罗昶、高其才:“现代法治建设中的帮家‘众节’习惯法——以2009年二月初一广西金秀帮家‘众节’为考察对象”,载《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2期;田茂旺:“四川凉山彝族财产继承习惯法中社会性别规范研究”,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62]例如,苏永生:“‘文化的刑法解释论’之提倡——以‘赔命价’习惯法为例”,载《法商研究》2008年第5期;雷伟红:“畲族家族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并存与互通”,载谢晖、陈金钊主编:《民间法》(第八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覃主元:“壮族民间法的遗存与变迁——以广西龙胜县龙脊十三寨之马海村为例”,载《民族研究》2009年第1期;周欣宇:“论藏族习惯法的宗教哲学基础”,载《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9年第1期;田钒平:“少数民族习惯法理论研究进路的解构与重塑”,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9年第6期。

[63]例如,田成有:“民俗习惯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与运用”,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厉尽国:“试论实践法治的方法之路——以习惯法的司法进入为语境”,载谢晖、陈金钊主编:《民间法》(第七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周赟:“民间法进入司法的可能性基础”,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周守玉:“民俗习惯在司法应用中的障碍及对策研究”,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栗峥:“乡土正义:鲁南周村的纠纷解决”,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1期;彭中礼:“当前民间法司法适用的整体样态及其发展趋势评估”,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张晓萍:“在司法中民间法与法律方法的勾连”,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6期;谢晖:“论民间法与裁判规范”,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2期;谢晖:“论刑事和解与民间规范”,载《现代法学》2011年第2期;谢晖:“论民间规范司法适用的前提和场域”,载《法学论坛》2011年第3期;易军:“面子与纠纷解决——基于法社会学的分析”,载《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邵华:“适应与改造:论习惯法在调解中的适应空间”,载谢晖、陈金钊主编:《民间法》(第十二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64]这一阶段关于人治与法治之争的讨论状况及各方观点,后来经过中国法制出版社在2003年整理后集结出版了《法治与人治问题讨论集》。

[65]例如,李步云、王礼明:“人治和法治能互相结合吗?”,载《法学研究》1980年第2期;黎昌:“关于人治与法治问题讨论简介”,载《法学杂志》1980年第1期;李步云:“法治和人治的根本对立”,载《现代法学》1981年第2期;李步云:“法治概念的科学性”,载《法学研究》1982年第1期;王洪福:“人治和法治提法探源”,载《政治与法律》1983年第2期;张树义:“政治体制改革:人治——法治的转变”,载《法学》1988年第4期;史焕章:“要法治不要人治”,载《法学》1989年第5期。

[66]例如,高格:“谈谈人治与法治”,载《吉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79年第4期;张晋藩、曾宪义:“人治与法治问题初探”,载《学习与探索》1979年第5期;廖竞叶:“法治和人治没有绝对界限”,载《法学研究》1980年第4期;王桂五:“略论人治与法治的统一”,韩廷龙:“试论人治与法治的统一——兼论法学研究方法论的一个问题”,载《法治与人治问题讨论集》编辑组编:《法治与人治问题讨论集》,群众出版社1981年版,第256~263页、第264~277页。

[67]例如,范明辛:“我们应该抛弃法治和人治的提法”,载《法学研究》1980年第4期;陈荷夫:“摒弃人治与法治的陈旧观念,开展有关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科学研究”,沈宗灵:“既不宜作为口号提倡,也不宜简单地否定”,载《法治与人治问题讨论集》编辑组编:《法治与人治问题讨论集》,群众出版社1981年版,第326~331页、第332~339页。

[68]例如,赵震江、姜阳:“法制与民主”,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78年第3期;韩铭立、郭宇昭:“民主是一种国家制度——兼谈民主与法制的关系”,载《法学研究》1980年第3期;张友渔:“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载《中国社会科学》1981年第6期;孙亚明:“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新发展”,载《法学杂志》1982年第4期;许崇德:“新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根据”,载《法学》1983年第2期;李步云:“社会主义法制同资产阶级法制的区别”,载《法学》1984年第2期;严存生:“民主、法制与商品经济”,载《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86年第4期;胡鸿高:“略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主与法制”,载《法学》1987年第7期;王勇飞:“试论法制的民主与民主的法制”,载《中国法学》1988年第2期;李龙:“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关系”,载《当代法学》1990年第4期;李龙:“论邓小平民主与法制思想的基本特征”,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3期;孙国华、朱景文:“邓小平民主与法制思想是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发展”,载《政治学研究》1996年第2期;张文显:“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研究”,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7年第4期;孙国华、黄文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民主法制建设的回顾与前瞻”,载《法学家》1998年第6期。

[69]例如,刘金国:“略论法制与法治”,载《政法论坛》1993年第1期;孙国华:“法制与法治不应混同”,载《中国法学》1993年第3期;刘惊海:“界定‘法治’与‘法制’——一个实践的要求”,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3年第3期;朱景文:“关于法制和法治的几个理论问题”,载《中外法学》1995年第4期;朱庞正:“‘法制’与‘法治’——一种法律文化学探讨”,载《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95年第4期;蔡定剑:“法制的进化与中国法制的变革——走向法治之路”,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5期;蒋立山:“中国法制改革和法治化过程研究”,载《中外法学》1997年第6期;孙育玮:“‘法制’与‘法治’概念再分析”,载《求是学刊》1998年第4期。

[70]例如,沈宗灵:“再谈‘法制’与‘法治’二词的词义”,载《法学》1996年第1期;徐显明:“论‘法治’构成要件——兼及法治的某些原则及观念”,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赵肖筠、郭相宏:“法治要素论略——兼谈我国实行法治的障碍性因素”,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7年第3期;眭鸿明:“论法治的内涵和体系”,载《法制现代化研究》1998年。

[71]例如,吕世伦、彭汉英:“略论法治的经济起点”,载《法制现代化研究》1996年;马长山:“公民意识:中国法治进程的内驱力”,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黄建武:“利益主体多元化与法治的社会基础”,载《法学》1996年第11期;叶传星:“论法治的人性基础”,载《天津社会科学》1997年第2期;齐延平:“论法治的基础”,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4期;夏锦文、蔡道通:“论中国法治化的观念基础”,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5期;蒋先福:“法治的文化伦理基础及其构建”,载《法律科学》1997年第6期;刘佳:“中国法治化的现实基础”,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1期。

[72]例如,郭润生、杨建华:“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标准”,载《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2期;张朝霞:“法治论纲”,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7年第3期。

[73]例如,张钢成:“论法治的价值”,载《法律科学》1995年第2期;顾肃:“论法治现代化的基本原则”,载《江苏社会科学》1996年第4期;陈金钊:“试论理想法治的基本原则”,载《法制现代化研究》1998年;刘海年:“略论社会主义法治原则”,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1期;赵肖筠、郭相宏:“法治原则述要”,载《法学评论》1998年第4期;严存生:“论法治原则与我国的法治实践”,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1期;吴家清:“国家与社会:法治的价值选择”,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2期;夏恿:“法治是什么——渊源、规诫与价值”,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

[74]例如,吴德星:“法治的理论形态与实现过程”,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5期。

[75]例如,俞荣根:“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载《学术研究》2001年第4期;郝铁川:“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载《求是》2001年第6期;孙莉:“德治与法治正当性分析——兼及中国与东亚法文化传统之检省”,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6期;周永坤:“寻求宪法原则下的德治”,载《法学》2002年第4期;马小红、于敏:“中国传统德治与法治的思考”,载《法学》2002年第9期;姜剑萍:“市场经济下的德治与法治”,载《求实》2003年第S1期;温晓莉:“实践哲学视野中的‘法治’与‘德治’”,载《法学》2003年第3期;许菁菁:“德治与法治关系在当代中国的特殊性——从法哲学的视角切入”,载《人民论坛》2012年第20期;李林:“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载《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戴小明、林孝文:“论现代治理体系中的德治与法治”,载《湖北社会科学》2016年第7期;韩克芳:“论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德治与法治的结合”,载《学术探索》2016年第12期;陈晓枫、周鹏:“德治与法治:国家治理二元方略的互洽”,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7年第5期。

[76]例如,姚建宗、金星:“‘法治’与‘德治’在当代中国的定位与归位”,载《法治现代化研究》2017年第3期。

[77]例如,王晨光:“和谐社会中的法律调整机制”,载《法学杂志》2005年第4期;张文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机制”,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1期;孙谦:“法治与构建和谐社会”,载《社会科学战线》2006年第3期;卓泽渊:“法治如何服务于和谐社会的构建”,载《法学论坛》2006年第6期;胡锦光、刘飞宇:“法治与和谐社会论纲”,载《法学家》2006年第6期;张文显:“加强法治,促进和谐——论法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地位和作用”,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1期;朱景文、叶传星:“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的法制发展”,载《法学家》2007年第1期;卓泽渊:“和谐社会与法治建设言说”,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徐爱国:“和谐社会与法治取向”,载《北方法学》2007年第5期。

[78]三位教授原本打算将文章的题目确定为“论依法治国”,而且他们也就此文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开始也很支持这篇文章,但是因题目颇为敏感,最后建议他们修改题目。作者们经过慎重考虑后遂将此文的题目改为“要实行社会主义法治”,最终得以在当年的《人民日报》刊发。参见李步云:“要法治,不要人治”,载《探索与争鸣》2015年第1期。

[79]例如,张文显:“全面推进法制改革,加快法治中国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法学解读”,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1期;汪习根:“论法治中国的科学含义”,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2期;马长山:“‘法治中国’建设的问题与出路”,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3期;张文显:“法治中国建设的前沿问题”,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4年第5期;王旭:“‘法治中国’命题的理论逻辑及其展开”,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1期。

[80]韩大元:“简论法治中国与法治国家的关系”,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5期。

[81]法理学界有关法律体系的研究论文较多,为了便于呈现,本文只梳理21世纪以来较具代表性的文章。例如,黄和新:“论现代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载《法学论坛》2001年第5期;李龙、范进学:“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科学建构”,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5期;汪习根:“论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重心定位”,载《法学家》2005年第3期;钱大军、马新福:“法律体系的重释——兼对我国既有法律体系理论的初步反思”,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年第2期;梁迎修:“方法论视野中的法律体系与体系思维”,载《政法论坛》2008年第1期;黄文艺:“法律体系形象之解构与重构”,载《法学》2008年第2期;张志铭:“转型中国的法律体系建构”,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李拥军:“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反思与重构”,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4期;钱大军、马国强:“论我国法律体系构建的误区”,载《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1期;刘茂林、王从峰:“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标准”,载《法商研究》2010年第6期;郁光华:“经济增长与正式法律体系的作用”,载《中外法学》2011年第1期;朱景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结构、特色和趋势”,载《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3期;江必新:“司法对法律体系的完善”,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1期;雷磊:“融贯性与法律体系的建构——兼论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融贯化”,载《法学家》2012年第2期;信春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及其重大意义”,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6期;钱大军:“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构建模式之探究”,载《法商研究》2015年第2期;雷磊:“适于法治的法律体系模式”,载《法学研究》2015年第5期;钱大军、薛爱昌:“繁华与无序:法律体系建构的中国模式之检讨”,载《法律科学》2016年第1期;吴玉章:“论法律体系”,载《中外法学》2017年第5期。

[82]例如,法律体系建设过程中所暴露出的立法问题主要体现在:立法的总体规划,立法发展趋势的科学预测,部门法的划分,法律和各种法规层次、等级的区分,法规名称的规范化,法规整理汇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立法工作的经验教训的总结等,这些问题亟须解决。参见刘雪斌等:“改革开放三十年的中国法理学:1978—2008”,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5期。

[83]例如,李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纲要”,载《法学杂志》2010年第1期;张淑芳:“法律体系与法治体系之比较”,载《探索与争鸣》2011年第9期;喻中:“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法治体系”,载《法学论坛》2014年第2期;李龙:“建构法治体系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工程”,载《现代法学》2014年第3期;张文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6期;程金华:“中国法治话语权的重要基础:出色的法治体系”,载《人民法治》2015年第1期;陈金钊、宋保振:“法治体系及其意义阐释”,载《山东社会科学》2015年第1期;伊士国:“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构成”,载《政法论丛》2015年第3期;李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基础、指导思想和基本构成”,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5期;关保英:“法治体系形成指标的法理研究”,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5期;王建国:“法治体系是对法律体系的继承和发展”,载《法学》2015年第9期。

[84]例如,戴耀廷:“香港法治指数”,载《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第6期;钱弘道:“余杭法治指数的实验”,载《中国司法》2008年第9期;钱弘道等:“法治评估及其中国应用”,载《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钱弘道等:《中国法治指数报告(2007~2011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钱弘道等:《法治评估的实验——余杭案例》,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85]例如,钱弘道等:“法治评估及其中国应用”,载《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张保生、郑飞:“世界法治指数对中国法治评估的借鉴意义”,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6期;鲁楠:“世界法治指数的缘起与流变”,载《环球法律评论》2014年第4期;孟涛:“法治的测量:世界正义工程法治指数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15年第5期。

[86]例如,季卫东:“以法治指数为鉴”,载《秩序与混沌的临界》,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5~56页;钱弘道、王朝霞:“论中国法治评估的转型”,载《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5期。

[87]关于对法治量化评估所出现问题的总结论文,例如,志灵:“‘法治指数’无法衡量所有法治现状”,载《法制资讯》2008年第4期;张保生、郑飞:“世界法治指数对中国法治评估的借鉴意义”,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6期;戢浩飞:“量化法治的困境与反思——基于法治评估体系实施状况的视角”,载《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4期;汪全胜:“法治指数的中国引入:问题及可能进路”,载《政治与法律》2015年第5期;张德淼:“法治评估的实践反思与理论建构——以中国法治评估指标体系的本土化建设为进路”,载《法学评论》2016年第1期;张建:“法治评估的地方实践:动因、问题及反思”,载《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周祖成、杨惠琪:“法治如何定量——我国法治评估量化方法评析”,载《法学研究》2016年第3期;李朝:“法治评估的类型构造与中国应用——一种功能主义的视角”,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5期。

[88]关于对法治量化评估的反思论文,例如,志灵:“‘法治指数’无法衡量所有的法治现状”,载《法制资讯》2008年第4期;侯学宾、姚建宗:“中国法治指数设计的思想维度”,载《法律科学》2013年第5期;陈林林:“法治指数中的认真与戏谑”,载《浙江社会科学》2013年第6期;周尚君、王裕根:“法治指数评估的理论反思与前瞻”,载《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张德淼:“法治评估的实践反思与理论建构——以中国法治评估指标体系的本土化建设为进路”,载《法学评论》2016年第1期;张建:“法治评估的地方实践:动因、问题及反思”,载《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

[89]例如,占红沣、李蕾:“初论构建中国的民主、法治指数”,载《法律科学》2010年第2期;朱未易:“地方法治建设绩效测评体系构建的实践性探索——以余杭、成都和香港等地区法治建设为例的分析”,载《政治与法律》2011第1期;廖奕:“法治如何评估?——以中国地方法治指数为例”,载《兰州学刊》2012年第12期;王朝霞:“法治评估与法治创新——基于浙江余杭实践的讨论”,载《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蒋立山:“中国法治指数设计的理论问题”,载《法学家》2014年第1期;周尚君、彭浩:“可量化的正义:地方法治指数评估体系研究报告”,载《法学评论》2014年第2期;张德淼、李朝:“中国法治评估进路之选择”,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4期;朱景文:“如何开展科学的法治评估”,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6年第1期;李朝:“法治评估的类型构造与中国应用——一种功能主义的视角”,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5期;康兰平:“法治评估理论的跃升空间:实效法治观与我国法治评估实践机制研究”,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7年第4期;王浩:“论我国法治评估的多元化”,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7年第5期。

[90]另外,朱景文教授提出,应当以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这五项内容,再加上治理效果指标,作为我国法治指标体系建构的一级指标,在上述六项一级指标的基础上,进一步设计不同的二级指标,最终使得法治得以量化。参见朱景文:“如何开展科学的法治评估”,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6年第1期。

[91]司法管理体制是司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涉及司法机构设置、职权配置以及人财物管理等问题。相关研究文献主要有高其才:“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的法律障碍”,载《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4年第1期;丰旭泽、朱立恒:“科学建构自治型的司法管理体制”,载《人民司法》2014年第3期;莫纪宏:“论我国司法管理体制改革的正当性前提及方向”,载《法律科学》2015年第1期;王庆丰:“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中的四个关系”,载《人民司法》2015年第5期;肖建国、黄忠顺:“论司法职权配置中的分离与协作原则——以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为中心”,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年第6期;朱孝清:“司法职权配置的目标和原则”,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2期;徐汉明、王玉梅:“我国司法职权配置的现实困境与优化路径”,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3期;赵峰等:“法院行政事务管理改革的模式选择和制度设计——基于人员分类管理和人财物省级统管改革背景下的分析”,载《中国应用法学》2017年第6期。

[92]该会议讨论的相关内容和研究成果可参见强昌文等:“呼唤中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国法治之路与法律职业共同体’学术研讨会综述”,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5期。

[93]例如,王德玲、田秀娟:“法律职业的理性化辨析”,载《政法论丛》1999年第3期;范进学:“法律职业:概念、主体及其伦理”,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5期;葛洪义:“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的含义、意义与构架”,载《法学》2001年第9期;黄文艺、卢学英:“法律职业的特征解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3期;李学尧:“法律职业主义”,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6期;贺卫方:“中国法律职业:迟到的兴起和早来的危机”,载《社会科学》2005年第9期;夏锦文:“法律职业化:一种怎样的法律职业样式——以司法现代化为视角的考察”,载《法学家》2006年第6期;李学尧:“非道德性:现代法律职业伦理的困境”,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玉凌皞:“应对道德两难的挑战:儒学对现代法律职业伦理的超越”,载《中外法学》2010年第5期;丁英华:“‘泛法制主义’的困境与救赎”,载《法律科学》2011年第4期;谭世贵:“法律职业良性互动:经验、理论与设计”,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谭世贵、王建林:“法律职业互动:现状、困境与出路——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样本的分析”,载《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黄文艺、宋湘琦:“法律商业主义解析”,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1期;姚莉:“比较与启示:中国法官遴选制度的改革与优化”,载《现代法学》2015年第4期;陈景辉:“忠诚于法律的职业伦理——破解法律人道德困境的基本方案”,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4期。

[94]例如,李学尧、余军:“法律职业的危机与出路——评Rhode的《为了正义:重整法律职业》”,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5期;李学尧:“这是一个‘职业危机’的时代吗?”,载《中外法学》2004年第5期;李翔:“中国法律职业资格同质化质疑”,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朱景文:“中国法律工作者的职业化分析”,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5期;吴洪淇:“美国律师职业危机:制度变迁与理论解说”,载《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1期;朱景文:“中国法律职业:成就、问题和反思——数据分析的视角”,载《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3年第4期;柴鹏:“法律职业伦理现状及其培育——以实证调研数据为基础”,载《证据科学》2015年第2期。

[95]例如,张文显、卢学英:“法律职业共同体引论”,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6期;霍宪丹:“关于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思考”,载《法律科学》2003年第5期;孙笑侠、李学尧:“论法律职业共同体自治的条件”,载《法学》2004年第4期;刘作翔、刘振宇:“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认识和理解——兼论中国式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角色隐喻及其现状”,载《法学杂志》2013年第4期;张海燕、赵贵龙:“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培育路径——以法官和律师关系为视角”,载《法律适用》2013年第11期;葛洪义:“一步之遥:面朝共同体的我国法律职业”,载《法学》2016年第5期。

[96]例如,夏锦文:“法律职业化与司法现代化关系的若干理论问题”,载《法学论坛》2005年第2期;高新华:“司法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律职业伦理”,载《法学论坛》2005年第2期;邱飞:“通过法律职业化进路的司法改革”,载《法学论坛》2005年第2期;李学尧:“转型社会与道德真空:司法改革中的法律职业蓝图”,载《中国法学》2012年第3期。

[97]从2005年至2017年,陈金钊、焦宝乾和孙光宁三位学者之间相互合作,每年在《山东大学学报》连续发表国内法律方法论研究报告或综述,对此进行年度综述、评价与反思。另外,其他有关法律方法论的综述论文还有:赵玉增:“当代中国法律方法论研究发展及现状:一个简要述评”,载陈金钊、谢晖主编:《法律方法》(第9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50~360页;焦宝乾:“对我国法律方法论研究的宏观反思——背景、问题及展望”,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4期;李亮:“法治缘何迈向方法论时代——基于法律方法论学术报告的考察(2002~2010)”,载《时代法学》2011年第3期等。故此,这些文章为本部分的写作提供了诸多帮助。

[98]例如,赵玉增:“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概念辨析”,载《学习与探索》2007年第2期;王新生:“法律方法的技术意义和规范意义”,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王夏昊:“法学方法论的概念及其地位”,载《清华法学》2008年第1期。

[99]例如,陈金钊:“司法过程中的法律发现”,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1期;陈金钊:“法律思维及其对法治的意义”,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6期;卢秋帆:“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分析”,载《法学评论》2010年第2期;王洁:“从‘立法时代’到‘修法时代’的中国大陆法律语言研究”,载《语言文字应用》2010年第4期;张志文:“社会法学派的法律发现观及其启示”,载《法学论坛》2012年第2期;凌斌:“‘法民关系’影响下的法律思维及其完善”,载《法商研究》2015年第5期。

[100]例如,刘风景:“立法释义学的旨趣与构建”,载《法学》2016年第2期;葛洪义:“作为方法论的‘地方法制’”,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4期。

[101]倡导社科法学较具代表性的论文,例如苏力:“中国法学研究格局的流变”,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陈柏峰:“社科法学及其功用”,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侯猛:“社科法学的传统与挑战”,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当然,社科法学的兴起也招致了一些学者的质疑和批判,如庆祝《清华法学》杂志创刊十周年对张文显、郑成良和徐显明三位教授所进行的学术访谈文章“中国法理学:从何处来?到何处去?”,载《清华法学》2017年第3期。

[102]法学界对法教义学的评述较多,观点各异。其一,一些学者抱持肯定态度,例如雷磊:“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载《中外法学》2015年第1期;宋旭光:“面对社科法学挑战的法教义学——西方经验与中国问题”,载《环球法律评论》2015年第6期。其二,还有学者坚持批判立场,例如凌斌:“什么是法教义学:一个法哲学追问”,载《中外法学》2015年第1期;周尚君:“法教义学的话语反思与批判”,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年第5期。其三,另有一些学者主张二者是协作互补的综合性关系,例如谢海定:“法学研究进路的分化与合作——基于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考察”,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孙海波:“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争的方法论反省——以法学与司法的互动关系为重点”,载《东方法学》2015年第4期。

[103]2014年开启的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之争,是在当年一系列会议的推动下形成的。2014年5月24日,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研究所和《环球法律评论》编辑部联合召开“多学科背景下的法学及其方法”学术研究会,其中,第一单元的主题是“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分野:社科法学与教义法学”;5月28日,《法学研究》编辑部和《法律与社会科学》编辑部联合主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承办的“社科法学与教义法学的对话”;8月30日,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主办“中国法律学术的社会构建及其方法”研讨会。

[104]例如,沈宗灵:“论法律解释”,载《中国法学》1993年第6期;欧阳春:“试析法律解释”,载《法律科学》1996年第1期;陈弘毅:“当代西方法律解释学初探”,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3期;苏力:“解释的难题:对几种法律文本解释方法的追问”,载《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4期;陈兴良:“法的解释与解释的法”,载《法律科学》1997年第4期;季卫东:“法律解释的真谛(上、下)——探索实用法学的第三道路”,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6期,1999年第1期;陈金钊:“法律解释学简论”,载《法学论坛》2000年第1期;周旺生:“中国现行法律解释制度研究”,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2期;王毅:“WTO争端解决中的法律解释”,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5期;高鸿钧:“伽达默尔的解释学与中国法律解释”,载《政法论坛》2015年第2期。

[105]例如,张志铭:“关于中国法律解释体制的思考”,载《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2期;张志铭:“法律解释概念探微”,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2期;谢晖:“解释法律与法律解释”,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郑永流:“出释入造——法律诠释学及其与法律解释学的关系”,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3期;桑本谦:“法律解释的困境”,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陈景辉:“法律解释的效力:一个难题的追问”,载《浙江社会科学》2004年第5期;李霞、李川:“司法解释的多维互动”,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吴丙新:“司法的真相——在法律解释的合法性与妥当性之间”,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2期;周赟:“法律解释(学)的理据、概念及价值”,载《法律科学》2010年第4期;王志林:“中国传统法律解释的技术与意蕴——以清代典型的注释律学文本为视域”,载《法学家》2014年第3期;黄明涛:“论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与香港普通法传统互动中的释法模式——以香港特区‘庄丰源案规则’为对象”,载《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12期;谢晖:“解释学法学与法律解释学”,载《法学论坛》2016年第1期;杨建军:“现行法律解释机制的完善”,载《政法论丛》2016年第2期;陈坤:“所指确定与法律解释——一种适用于一般法律词项的指称理论”,载《法学研究》2016年第5期。

[106]例如,丁戊:“法律解释体系问题研究”,载《法学》2004年第2期;陈金钊:“目的解释方法及其意义”,载《法律科学》2004年第5期;李睿:“法律解释学的谱系:一种历史解释的尝试”,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杨知文:“后果取向法律解释的运用及其方法”,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3期;徐明:“文义解释的语用分析与构建”,载《政法论丛》2016年第3期。

[107]例如,刘珊:“论我国司法解释体制的重塑——兼论司法解释判例化趋向”,载《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7期;王成:“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效力研究”,载《中外法学》2016年第1期;刘风景:“司法解释权限的界定与行使”,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3期;徐凤:“我国法院司法解释制度的反思与完善”,载《法学杂志》2016年第5期。

[108]例如,张骐:“司法判决与其他案例中的法律推理方法研究——说理的艺术”,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5期;刘克毅:“试论类比法律推理及其制度基础——以普通法的运作机制为例”,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6期;张保生:“法律推理中的法律理由和正当理由”,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6期;杨猛宗、张景玥:“溯因推理新论——法律论证的视角”,载《政法论丛》2013年第5期;齐建英:“论法律语用预设推理的建构性及‘预设陷阱’”,载《政法论丛》2015年第2期;孙海波:“通过裁判后果论证裁判——法律推理新论”,载《法律科学》2015年第3期;黄春燕:“论中国传统司法实践中的比附定罪”,载《政法论丛》2015年第6期;杜文静:“溯因推理的概率解释及特设性假设的规避”,载陈金钊、谢晖主编:《法律方法》(第17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71~78页。

[109]例如,葛洪义:“试论法律论证的概念、意义与方法”,载《浙江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舒国滢:“寻访法学的问题立场——兼谈‘论题学法学’的思考方式”,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3期;焦宝乾:“分析学还是解释学——法律论证之知识属性辨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3期;焦宝乾:“事实与规范的二分及法律论证”,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4期;蔡琳:“法律论证中的融贯论”,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2期;桑本谦:“法律论证:一个关于司法过程的理论神话”,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3期;吕忠梅、刘超:“环境权的法律论证——从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对环境权基本属性的考察”,载《法学评论》2008年第2期;张继成:“可能生活的证成与接受——司法判决可接受性的规范研究”,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5期;冉杰:“法律论证理论述评”,载《法律科学》2010年第5期;周祯祥:“理性、规范和司法实践的法律论证”,载《政法论丛》2015年第2期;谢晖:“论法律拟制、法律虚拟与制度修辞”,载《现代法学》2016年第5期。

[110]例如,陈金钊:“司法过程中的法律发现”,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1期;李龙、刘诚:“论法律渊源——以法学方法和法律方法为视角”,载《法律科学》2005年第2期;刘治斌:“司法过程中的法律发现及其方法论析”,载《法律科学》2006年第1期;陈林林:“裁判上之类比推论”,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4期;王奇才:“全球治理的法律渊源及其合法律性问题”,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年第2期;张志文:“社会法学派的法律发现观及其启示”,载《法学论坛》2012年第2期;彭中礼:“法律渊源词义考”,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6期;梁上上:“异质利益衡量的公度性难题及其求解——以法律适用为场域展开”,载《政法论坛》2014年第4期;蔡元培:“论印证与心证之融合——印证模式的漏洞及其弥补”,载《法律科学》2016年第3期;王虹霞:“司法裁判中法官利益衡量的展开——普通法系下的实践及其启示”,载《环球法律评论》2016年第3期;谢晖:“论法律拟制、法律虚拟与制度修辞”,载《现代法学》2016年第5期;孙光宁:“漏洞补充的实践运作及其限度——以指导性案例20号为分析对象”,载《社会科学》2017年第1期;谢潇:“法律拟制的哲学基础”,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1期。

[111]例如,陈金钊:“推理与解释:寓于其中的法律思维”,载《政法论丛》2005年第6期;谢晖:“论法律的逻辑命题与修辞命题——制度性修辞研究之四”,载《法学评论》2014年第3期;焦宝乾:“逻辑与修辞:一对法学研究范式的中西考察”,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6期;焦宝乾:“逻辑与修辞:一对法学范式的区分与关联”,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2期。

[112]例如,陈兴良:“刑法教义学方法论”,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2期;张千帆:“‘公共利益’的困境与出路——美国公用征收条款的宪法解释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5期;苏彩霞:“实质的刑法解释论之确立与展开”,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2期;侯学宾:“美国宪法解释中的原旨主义——一种学术史的考察”,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5期;金可可:“民法实证研究方法与民法教义学”,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1期;王书成:“论合宪性解释方法”,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5期;黄卉:“合宪性解释及其理论检讨”,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1期;劳东燕:“刑法中目的解释的方法论反思”,载《政法论坛》2014年第3期;周光权:“刑法解释方法位阶性的质疑”,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5期;苏永生:“刑法合宪性解释的意义重构与关系重建”,载《现代法学》2015年第3期;郝丽燕:“意思表示的解释方法”,载《北方法学》2015年第5期;崔建远:“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论”,载《法学家》2016年第5期;夏正林:“‘合宪性解释’理论辨析及其可能前景”,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1期。

[113]例如,朱景文:“关于法律与全球化的几个问题”,载《法学》1998年第3期;沈宗灵:“评‘法律全球化’理论”,载《人民日报》1999年12月11日;刘锦:“二十一世纪法律研究的一个新课题:法律全球化”,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6期;朱景文:“法律全球化:法理基础和社会内容”,载《法制现代化研究》2000年;公丕祥:“全球化与中国法制现代化”,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6期;车丕照:“法律全球化——是现实?还是幻想?”,载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114]例如,罗豪才:“警惕法律全球化理论”,载《当代法学》2000年第4期;於兴中:“自由主义法律价值与法律全球化”,载《清华法学》2002年第1期;冯玉军:“法律与全球化一般理论述评”,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4期;黄文艺:“全球化与法理学的变革与更新”,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5期;黄文艺:“法律国际化与法律全球化辨析”,载《法学》2002年第12期;冯玉军:“法律全球化的实现途径刍议”,载《法制现代化研究》2002年;严存生:“自然法、万民法、世界法——西方法律全球化观念的历史渊源探寻”,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3期;卓泽源:“法律全球化解析”,载《法学家》2004年第2期;张文显:“全球化时代的中国法治”,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第2期;李双元、李赞:“全球化进程中的法律发展理论评析——‘法律全球化’和‘法律趋同化’理论的比较”,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5期;刘志云:“法律全球化进程中的特征分析与路径选择”,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1期;马新福、杨清望:“法律全球化:争论与出路”,载《政法论丛》2007年第4期;谢冬慧:“法律全球化与法制现代化”,载《法制现代化研究》2007年;邓正来:“作为一种‘国家法与非国家法多元互动’的全球化进程——对‘法律全球化’争辩的中立性批判”,载《河北法学》2008年第3期;陆幸福:“试论法律全球化的正当性”,载《前沿》2009年第5期;高鸿钧:“法律全球化的新趋势”,载《检察日报》2012年4月26日;谢晖:“论对话的法律全球化”,载《政法论坛》2013年第4期;王莉君:“全球化趋势下我国法律发展的自主性”,载《比较法研究》2013年第4期;鲁楠:“全球化时代比较法的优势与缺陷”,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1期。

[115]参见徐爱国:“论中国法理学的‘死亡’”,载《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第2期。

[116]参见苏力:“也许正在发生——中国当代法学发展的一个概览”,载《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3期;苏力:“中国法学研究格局的流变”,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

[117]参见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1~4期。

[118]参见张文显:“法理:法理学的中心主题和法学的共同关注”,载《清华法学》2017年第4期。

[119]就国家组编教材而言,较具代表性的论文例如,20世纪80年代初,司法部组织孙国华、沈宗灵等老一辈法理学家编写了《法学基础理论》;20世纪90年代初,国家教委委托沈宗灵教授主持编写了国家“八五”规划教材《法理学》;1997年党的十五大以后,教育部委托张文显教授主持编写国家“九五”规划教材(也即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这些组编法理学教材经过多次重编或修订后不断朝着理论化、体系化方向发展。

[120]这些独具风格和特色的法理学教材一般由国内一些拥有优越条件的高校编写。例如,为了强调法理学教学内容与教材的学术化,实现法理学教材编写和教学活动的规范化,以及展现法理学教材学术观点与体系的多元化,西南政法大学在国内较早提倡“一分为二”的教学模式与教材模式,即将法理学教材分为《法理学初阶》和《法理学进阶》两部分,分别适用于不同年级的本科生。为了有效化解法理学教材所出现的教条式的说教,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在国内较早提出,法理学教材应当面向生活,关注法律现实,关注部门法的应用、变化及发展,为此,该中心积极倡导通过“生活中的法理”这一教学形式连接法理学与社会生活,通过“部门法哲学”课程勾连法理学与部门法,并组织编写和出版姚建宗主编:《法理学——一般法律科学》,等等。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上述教材改革模式获得了较大的成就,为国内许多高校所学习和借鉴。

[121]参见张文显等:“中国法理学二十年”,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年第5期;刘雪斌等:“改革开放三十年的中国法理学:1978~2008”,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5期。

[122]张文显等:“中国法理学二十年”,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年第5期。

[123]张文显、郑成良、徐显明:“中国法理学:从何处来?到何处去?”,载《清华法学》2017年第3期。

[124]参见张文显、郑成良、徐显明:“中国法理学:从何处来?到何处去?”,载《清华法学》2017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