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法学学科发展概况现代意义上的中国行政法学在20世纪70年代末才真正起步。以下四个事件推动中国当代行政法学的奠基。二是1985年5月16日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会在江苏省常州市成立,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建立的第一个行政法学专业研究团体。这十余年中,我国行政法学学科发展有如下六个特点。......
2023-08-04
本文以重大的历史事件为标志,将1978~2018年这40年间我国的法理学研究大致划分为四个阶段。
(一)恢复与初步发展阶段(1978~1991年)
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1992年党的十四大前夕,这期间是我国法理学研究的恢复与初步发展阶段。这一阶段前期,在真理标准大讨论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鼓舞下,法学界积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展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治与法治”“法的概念和本质”等问题的大讨论。通过讨论,重新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全面批判了轻视法律、取消法制的法律虚无主义思想,彻底否定了法治文明问题上的历史虚无主义,有效纠正了法的本质仅体现阶级性而无社会性的片面观点。1982年,经过许多老一辈法理学学者在内的众多法学研究者的共同参与、辛勤耕耘,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八二宪法”最终得以通过并施行,据此我国的法制和宪政建设步入崭新的发展阶段。这一阶段后期,法理学界在党的十三大的助推下,借助新的理论和观点批驳当时在法学领域有所抬头的资产阶级自由化等错误思想,进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但是,在国内外形势日趋严峻和极“左”思潮不断蔓延滋长的背景下,法理学学术研究因受到当时社会大环境的影响日渐呈现出沉闷状态。这一阶段学者们探讨的主题主要有:法的概念和本质,权利和义务,民主与法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治与法治,法律与政策,法律文化,法律价值,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意识等法学基本范畴,法学的研究对象、学科体系、方法论及基本方法,法与商品经济、民主政治、精神文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建设的规律、特点和对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法制建设与法学的发展,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律思想。[2]
(1)学科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包括法学在内的许多学科建制模式都效仿苏联教育模式。把“国家与法的理论”(“国家与法权理论”)作为法学研究的理论学科,致使法理学的独立学科地位长期被遮蔽。1978年以后,法学界承继20世纪60年代有学者提出的将国家与法加以区分,并分别由政治学和法学进行研究的主张。此后,法理学的学科地位渐趋独立,学科建设卓有成效。例如,1981年北京大学法律系编写并公开出版的试用教材《法学基础理论》,明确将法学的研究对象分离出来并提炼为“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这使得属于政治学科的国家理论与法的理论开始分离并促使法理学逐渐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但是,80年代初期,由于阶级斗争和“左”的思想阴霾的持续笼罩,致使法学界仍不敢名正言顺地使用“法理学”这一名称,而只能暂时以“法学基础理论”(“法的一般理论”)加以替代。直到90年代初期,法理学在名称和内容上才完全实现独立学科地位。另外,教学科研机构和人员、研究生培养能力、专业性的学术机构以及学科群建设等,也是衡量法理学独立学科地位得以确立的重要标准。[3]在这一阶段,其一,全国各法学院、系、所按照国家教学要求纷纷成立了法学理论教研室或研究室,陆续配备了专门的法理学教学科研人员;其二,研究生学位教育制度恢复初期,全国仅有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等少数高校和研究机构获得了法学理论研究生学位授予权,能够招收和培养硕、博士研究生;其三,1985年6月,在刚成立不久的中国法学会的指导下,中国法学会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会在江西庐山成立,自此中国法理学有了自己独立的全国性学术组织。
(2)研究成果。这一阶段,由于思想解放的影响范围仍较为有限,加之极“左”思潮在学界仍未散去,致使法理学研究成果在总体上呈现出数量偏少,主要集中于基础性研究的特点。就教材而言,学者们主要通过编写讲义、教科书、教学资料等形式来荟萃和展示其研究成果。较具代表性的教材如陈守一、张宏生主编《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孙国华主编《法学基础理论》(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沈宗灵主编《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就著作而言,一方面,大多数还停留在论述教科书上的基本理论问题,故仍属于教科书式的著作;[4]另一方面,许多著作是一些学者整理出版的有关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的理论成果。[5]就译著而言,这一时期翻译的外国法学著作甚少,即使有,也大多是翻译教科书型著作。[6]就学术论文而言,尽管这一时期发表了较多的法理学学术论文,但大多围绕法的概念和本质、人治与法治等相关论题的讨论展开,政治宣传和政策解读过重,而学术探究和理论创新不足。另外,这一时期的文献引证要么数量较少,甚至时常出现阙如,要么即使引证了一些文献,但引证不规范现象较为严重。
(3)研究队伍。20世纪80年代在法理学界处于骨干地位的学者,大多是新中国成立前后成长起来的老一辈法理学工作者,他们大都有深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丰富的治学经验,严谨的治学精神,又有“文革”期间法制缺失所带来的亲身经历与切肤之痛,他们作为新时期中国法理学的开拓者和奠基人,为中国法理学的创建与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与此同时,在这一时期,70年代末80年代初培养出来的一批青年法理学研究者,他们具有如下较为鲜明的特征:秉承了老一辈法理学家的优秀风范,同时一般又受过正规的法理学本科和研究生学术训练,有不少人甚至还曾在国外留学或研修,拥有敏锐的思维、开阔的视野。[7]尽管这些青年法理学者作为新生代力量在学术研究中或许还略显稚嫩,但是他们却在学界日渐崭露头角,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在老一辈中坚力量和新生代青年学者这支老中青相结合的研究队伍共同努力下,我国的法理学研究在80年代获得了快速恢复和发展,为接下来法理学研究走向纵深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当然,由于当时法学教育的总体规模偏小,致使法理学研究队伍的人数也相对较少,而女性法理学学者更是寥若晨星。
(4)学术交流。举办或参加不同形式的学术会议是法理学最为重要的学术交流方式。这一时期国内的学术交流日渐增多,而与国际社会的学术交流较为稀少。就前者而言,重要的会议有: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研讨会(1983年,上海);中国法学会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会首届学术年会(1985年,江西庐山),以法的概念和法与改革为主题;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1986年,江苏吴县);全国首次法社会学理论讨论会(1987年,北京);法学基础范畴研讨会(1988年,吉林长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与繁荣法学研讨会(1989年,北京);民主、法制、权利与义务研讨会(1990年,辽宁大连)。就后者而言,较重要的如1987年中国学者首次参加在日本神户举办的第十三届国际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协会(简称IVR)大会;1990年,中国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会作为团体会员加入了国际IVR。
(二)推进与稳步发展阶段(1992~2000年)
从党的十四大至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前夕,这期间是我国法理学研究的推进与稳步发展阶段。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因东欧剧变和苏联解体导致国际形势纷繁复杂的背景下,邓小平于1992年视察南方多省时发表了一系列谈话,强调要进一步坚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所形成的重要理论和基本路线,深刻回答了长期束缚人们思想的诸多重大认识问题,这次谈话无疑在我国历史上又一次起到了思想解放的作用。以邓小平南方谈话为指导,党的十四大作了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的战略部署,明确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奋斗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首次明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和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我国进一步将这一基本方略载入宪法。在上述重大事件的推动下,法理学界进一步解放思想,摆脱“左”的思想束缚,积极推进观念变革、方法创新和理论更新,以更大的政治勇气与理论勇气,使我国法理学研究在新时期实现更大发展。这一时期,法理学界围绕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时代主题,主要探讨了如下议题:法治与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现代法的精神,人权与法制,“法制”与“法治”的定义和关系,法治的主体、客体、对象和依据,依法治国基本理论及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精神文明建设之关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标志和建设模式,法治的基础,法制现代化,立法、执法和司法体制改革,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法理学的创新与发展等问题。[8]
(1)学科建设。这一时期,我国法理学的独立地位全面确立,学科建设取得长足发展。具体表现在:首先,“法理学”学科名称获得学界广泛认可,并在这一阶段编写出版的教科书中获得普遍应用;其次,1993年中国法学会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会正式更名为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并在我国法理学学术研究和交流中进一步发挥着重要作用;再次,拥有法学理论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院校数量逐渐增加,南京师范大学、山东大学等高校先后获得法学理论硕士学位授予权,吉林大学于1998年取得法学理论博士学位授予权;最后,一大批取得法理学硕士、博士学位的青年研究者充实到法理学的教学和科研当中,为法学理论的稳步发展补给了新鲜的学术力量。
(2)研究成果。这一时期的研究成果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有了较大的突破,且日渐呈现出批量化、系统化和多元化的发展态势。具体表现在:就教材而言,许多学者编写出版了新的法理学教材,一些学者还对前期教材进行了全面修订和完善;[9]就著作而言,一方面,学者们根据当时的法理学热点问题撰写了许多质量较高的著作,[10]另一方面,一些学者的著作被收录于不同的法学文丛之中。[11]就译著而言,法学界开始大批量、成系列地翻译西方法理学经典名著,进而引发一场声势浩大的知识引进浪潮,为我国法学界全面了解西方最新学术发展动向和促进国内法学进一步开展研究创新提供了有效条件。[12]就学术论文而言,在数量上有了明显的增加,在质量上也有了较大的提升,探讨的主题主要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论题展开。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时期的法理学研究论文除了发表在传统的法学期刊上,有的还刊载于渐趋兴盛的由知名法理学者主办的专业性论丛或一些法学院系举办的法律评论等学术新园地。[13]另外,相较于80年代,这一时期在学术研究中所引证的文献数量明显增多,且开始朝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3)研究队伍。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和改革开放的深化,加之我国法理学研究生教育规模的逐渐扩大,使得各法学院校和研究机构对法理学教学科研人员的需求量与日俱增,据此,一大批刚毕业的年轻硕士、博士加入法理学研究队伍当中,法理学教学和研究的规模不断壮大。这一时期我国法理学学术研究队伍出现了诸多新特点:一是研究队伍的数量继续增加,规模不断壮大,既有作为法理学奠基者的老一辈法学家,也有一批在改革开放初期培养起来的中青年学者,这些中青年学者此时日渐成长为法理学的中流砥柱,还有在这一时期不断崭露头角的青年新锐;二是受过研究生教育的学者比重逐年增加;三是去国(境)外留学或参加研修的学者比例逐年攀升,一些学者还在国外名校获得了法学博士学位;四是法理学女性学者略有增加。
(4)学术交流。这一时期,无论是国内学术会议还是国际会议都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具体而言,较为重要的国内学术会议主要有:“法律与社会发展”学术研讨会(1992年,上海);法理学研究会1993年年会(杭州),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为主题;“市场经济与现代法的精神”研讨会(1994年,大连);法理学研究会1995年年会(昆明),以“走向21世纪的中国法理学”为主题;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研讨会(1996年,北京);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研讨会(1997年,北京);“依法治国与廉政建设”学术研讨会(1998年,北京)。就较为重要的国际学术会议而言,包括我国举办和我国法理学学者应邀参加两方面。前者主要有:2000年,由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等承办的第三届亚洲法哲学大会暨中国法理学研究会2000年年会在南京召开,主题是“21世纪的亚洲发展与法治”。后者主要有:1995年8月,中国12名学者应邀参加了在日本东京大学召开的国际社会学协会法社会学研究会第三十一届学术大会。
(三)多元与繁荣发展阶段(2001~2011年)
从2001年中国加入WTO至2011年官方正式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期间是我国法理学研究的多元与繁荣发展阶段。进入21世纪后,伴随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信息技术化日渐深化,为了顺应世界发展潮流,我国积极加入WTO。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要积极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2011年最高权力机关庄严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然形成,标志着我国由无法可依状态到有法可依状态的转变,表明我国的法制建设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以党的十六大和十七大召开为标志和推动力,法理学界主要围绕法律与经济全球化、“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相关法律问题、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等主题,主要探讨了以下问题:法治与WTO问题,法律全球化,“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与法制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法律问题,法律方法论,人权理论,等等。
(1)学科建设。这一时期,我国法理学的学科建设在实现独立的基础上日益成熟,在不同层面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且包含着许多新的进展。具体表现在:其一,法学理论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大幅度增加。截至2007年,我国法学理论硕士点数量从30个快速升至82个,法学理论博士点数量也实现了大幅增加,总计达到16个,如山东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中共中央党校等院校相继成为法学理论博士学位授权单位。[14]2010年,在教育部大幅新增25个法学一级博士学位授权点这一背景下,我国法学理论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也进一步增加。其二,国家对法理学学科的重视和支持力度日益增加。在法学理论专业领域陆续建立了4个国家重点学科(北京大学,1988年;吉林大学,2002年;中国人民大学与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1个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2000年)及2个以法理学科为主的“985”工程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吉林大学“法律与经济全球化”研究基地与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基地)。其三,以法理学为核心的学科群日渐凸显。许多法学院系除了将法理学作为专业核心课程之外,还尝试着开设了包括法社会学、比较法学等新型交叉课程,逐渐形成了以法理学为龙头,并包含多个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在内的内容丰富、联系紧密的学科群,有助于满足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需要。
(2)研究成果。这一时期法理学研究成果实现了井喷式的发展,在规模上不断扩大,在数量上日趋丰富,在质量上也有了明显的提升,为法理学的多元与繁荣发展贡献了诸多理论资源和智识洞见。具体表现在,就教材而言,法理学教材编写工作实现了稳步推进,形成了国家统编教材与部分法学院校个性化教材并存的立体化教材编写格局。[15]值得注意的是,2004年开始,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课题组正式将“法理学”教材列入首批教材编写项目当中,并如期完成了《法理学》教材编写工作。就著作而言,法理学专著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有了新的突破,[16]而收录于丛书之中的专著数量也继续稳步增加。[17]就译著而言,一是除了继续大量翻译英语论著之外,还不断引入法语、德语、日语、韩语、俄语等不同语种的法理学著作。二是坚持以研究主题为中心。集中针对一些外国著名学者的著作进行“清仓式”翻译。[18]三是继续加大翻译著作的丛书化编辑,[19]开始大规模地、有主题地出版一些国外经典法理学著作的原版书或影印本。[20]就论文而言,这一时期发表的法理学学术论文数量较为可观,传统的法学期刊仍然是论文发表的主要阵地,同时法学理论专门刊物和连续出版物也犹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譬如,从2004年起,《法制与社会发展》杂志改为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主办,并由以前的综合性刊物变成法学理论专门刊物;同时,更多地在法学界享有良好声誉的法理学家创办了不同主题的专门刊物,对法理学相关领域的精耕细作大有助益。[21]另外,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这一时期越来越多的法理学研究机构网站和学者个人的学术网站、博客也应运而生且不断增加,使得新发表的法理学研究成果能够迅速、便捷地传播,有助于法理学者之间的学术交流。在文献引证方面,法理学论著不仅引证数量有了持续增加,而且文献引证的方式日趋规范化。
(3)研究队伍。这一时期我国的法理学研究队伍继续快速壮大。一方面,随着我国大学扩招,法学院系的数量急剧增加,使得各高校和科研机构急需引进更多的法理学教师;另一方面,许多重点院校为了加强法理学科建设,积极谋划布局、引进人才,以便扩充自身的法理学师资和研究力量。与此同时,这一时期更多的法理学学者走出国门在不同国家交流或访学,并在国外获得法学博士学位,一些院校法理学教师的海外学习或交流比例持续攀升。据此,随着一些老教师的逐渐退休,各法学院系尤其是重点法学院新进教师基本都要求有博士学位。
(4)学术交流。这一时期我国法理学者进行的国内和国际学术交流有了明显的增加,且交流的广度和深度也有了快速提升。在国内学术交流方面,较重要的学术会议有: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2005年年会(广州),以“和谐社会与法制建设”为主题;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武汉),以“以人为本与法律发展”为主题;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哈尔滨),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中国法治之路”为主题。就较重要的国际学术会议而言,我国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主要有:2008年,由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在吉林长春举办的第七届东亚法哲学大会暨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主题是“全球化背景下东亚的法治与和谐”;2009年,由中国政法大学在北京举办的第二十四届世界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大会暨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主题是“全球和谐与法治”。我国法理学学者应邀参加的国际学术会议有:中国学者多次受邀参加国际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协会,张文显、徐显明等学者先后当选该协会执行委员,一些中国学者在大会上所作的学术讲演和报告受到了与会者的高度重视与评价。
(四)提升与深化发展阶段(2012~2018年)
从2012年党的十八大至今,这期间是我国法理学研究的提升与深化发展阶段。党的十八大在我国处于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的时期成功召开,全面阐述了协调推进“四个全面”和实现中国梦,对接下来的五年甚至更长时间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2013年召开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定,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14年召开的四中全会,第一次以党的全会的形式讨论“依法治国”这一议题,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据此,我国的法治建设随着经济、政治发展开始进入“新常态”。作为“姊妹篇”的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对我国的法治改革和建设作出了全面的战略部署和顶层设计。2017年召开的党的十九大,明确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一转变主要体现在指导思想、主要矛盾和实践路径等方面,对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思想新方略新实践具有持久而深远的影响。这一时期我国法理学的研究主题较为集中,研究内容紧扣时代发展脉络,而法治理论和司法研究无疑是这一阶段探讨的热点和重心。学者们主要围绕以下主题加以展开:改革与法治,法治中国与国家治理,法治精神、法治思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治体系,法治评估、法治指数,地方法治、区域法治建设,法治文化,地方立法,法治与人权,法治与反腐,宗教与法治,深化司法改革,党与法、党与法治。
(1)学科建设。这期间我国法理学发展的步伐持续推进,学科体系日臻完善,学术品格日益独立。具体表现在:其一,法学理论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数量进一步增加。截至2017年,全国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已经增至50个[22],法学一级学科硕士点增至197个,这使得法学理论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也有了相应的增加。其二,司法文明这一新的研究方向初步形成。2012年7月,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共同组建“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使得不同高校之间实现强强联合,包括法理学、诉讼法学等不同学科之间相互协作,有助于促进我国的司法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进而助推国家司法文明建设,最终提升我国司法文明在当代世界文明体系中的认同度和话语权。其三,法理学学科群建设不断推进。一方面,法理学研究注重吸收和借鉴其他社会科学的新理论、新方法,形成了诸如法社会学、法解释学、法文化学、比较法学、行为法学等新兴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另一方面,法理学研究也积极从数学、神经认知科学、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自然科学中汲取营养。因此,在法理学学科群中,学科种类日渐丰富、学科体系日臻完善,学术品格日益独立。另外,在全国实施“双一流”建设和全国第四轮学科评估结果公布的影响下,各法学院系在进行战略调整、学科布局和建设过程中,对法理学学科建设无疑将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2)研究成果。这一时期法理学研究成果继续保持高速增长态势。就教材而言,新出版的教材在数量上继续增加,并在质量创新方面也是可圈可点。[23]与此同时,根据时代的发展需要和法理学理论的更新,这期间许多法理学教材进行了多次修订。[24]值得注意的是,张文显教授在2017年提出“以法理为中心主题,以权利本位论为基石范畴”重新编写法理学教材的倡议获得了法理学界的积极响应,新一轮法理学教材的编写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就著作而言,所探讨的主题极为广泛,产出的研究成果粲然——既有法理学的基础理论,也有部门法理学的实践应用问题;既有西方法哲学,也有针对当前社会热点问题的法理学阐释。[25]此外,系列丛书和法学家文集继续增加。[26]就译著而言,这一时期翻译出版的国外著作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继续保持增加提升的态势。[27]就学术论文而言,法治理论和司法研究依然是这一时期重点探讨的主题,既有从宏观的一般理论进行阐述,也有从微观的实证研究进行论证。
(3)研究队伍。这一时期法理学研究队伍进一步发展壮大,并朝着结构更加合理、研究旨趣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在经济全球化、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一批具有全球视野、富有创新能力和批判精神的新一代法理学研究者逐渐登上学术研究的舞台,并在其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角色。新一代的法理学研究者思想活跃、视野开阔、方法多元,不仅从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等其他社会学科的视角研究法律,而且还从数学、神经认知科学、人工智能等自然科学的层面探讨法律。
(4)学术交流。这一时期的学术交流形式多元、数量颇多,“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的特征日益凸显。较具代表性的国内会议有: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西安),以“科技、文化与法律”为主题;“法理学之学科定位与教科书体系”研讨会(2012年,北京);“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理论研讨会”(2013年,北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理论研讨会”(2013年,北京);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南京),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为主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治体系与法治道路”学术研讨会(2014年,北京);“反腐败国家立法的理论与实践”探讨会(2014年,长沙);“法理学教材视角下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研讨会”(2014年,北京);“互联网法律与公共政策研讨会”(2014年,北京);“首届法学前沿论坛”(2015年,北京);“第一届法学理论基本范畴学术论坛”(2016年,北京),研讨的基本范畴为“法的概念”;中国首届法社会学年会“法与社会的新构图”(2016年,上海);“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建设理论研讨会”(2016年,北京);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厦门),以“信息时代的法律与法治”为主题。较具代表性的国际会议主要有:2013年,在上海交通大学召开“第三届东亚法与社会国际研讨会”;2015年,在浙江大学召开“首届法治与改革国际高端论坛”;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召开“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国际研讨会;2016年,在北京召开第十届东亚法哲学大会暨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主题是“全球化背景下的国家治理与制度建构:法治理论与东亚经验”。在浙江召开第三届世界互联网大会智慧法院暨网络法治论坛;2017年,中国人民大学和韩国高等教育财团联合主办2017世界法治论坛,以“文化、法治与社会发展”为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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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行政法制的完善,立法法学与比较法学在政治与学术方面的贡献率日趋衰微。如何保持行政法的本真,如何弘扬和助推行政法学的统一性,亦是流派间讨论和商榷的核心议题。[7]叶必丰:“二十世纪中国行政法学的回顾与定位”,载《法学评论》1998年第4期。[11]参见罗豪才、姜明安、湛中乐、陈端洪:“行政法学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1期。......
2023-08-04
然而,一些具有前瞻性眼光和远见卓识的法学学者,洞察到环境法学的发展前景以及国家环境保护事业的实践需求。发展至今,该机构已成为我国乃至亚洲地区最大的、专门从事环境法学研究、教学和咨询的科研机构。这一时期,环境法学研究从无到有,发展迅速。可以说,这些教科书性的著作奠定了中国环境法学教育和研究最早的学术基础。......
2023-08-04
该学派进一步细分为下列五个亚学派:管理与协作经济关系论。1986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中国经济法诸论》包括了综合经济法论、纵向经济法论、经济行政法论、纵横经济法论以及学科经济法论,这也被许多法学著述称为五种学派观点,相关争论明显受到苏联民法与经济法学争论的影响。部门法划分标准作为经济法地位研究的理论前提,事关经济......
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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