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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企业销售环节纳税筹划的主要措施与注意事项

【摘要】:出版企业销售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交纳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商品或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出版企业销售环节纳税筹划的主要措施包括尽量延迟销售收入的确定、争取并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和正确核算应税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等。因此,出版企业对这类出版物应当在实际收到货款时确认销售收入,提前确认销售收入就要提前承担纳税义务。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出版企业销售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交纳增值税。应交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销售额与适用增值税税率的乘积。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商品或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报社和出版社根据文章篇幅、作者名气等向作者收取的“版面费”,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交纳营业税,不交增值税。出版企业销售或进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

出版企业销售应税商品或劳务的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适用增值税税率

    =含税销售额÷(1+适用增值税税率)×适用增值税税率

公式表明,销售环节纳税筹划的重点是尽可能减少应税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以减少销项税额。出版企业销售环节纳税筹划的主要措施包括尽量延迟销售收入的确定、争取并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和正确核算应税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等。

1.尽量延迟销售收入的确定

由于出版物市场竞争激烈,出版企业对图书等出版物大多采用代销或寄销方式,出版企业将图书等出版物移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销售时,受货方在销售过程中不承担任何风险、成本和责任,并可随时将未销售的图书等出版物退还给出版企业。因此,出版企业对这类出版物应当在实际收到货款时确认销售收入,提前确认销售收入就要提前承担纳税义务。

对购货方先支付订金,出版企业收到订金后再出版发行图书等出版物的,出版企业应在发出货物时确认销售收入。

对购货方向出版企业先发出订单(要约),出版企业根据订单(要约)出版发行图书等出版物的,出版企业应在图书等出版物全部送到购货方且购货方在《送货通知单》上确认时,确认销售收入。

2.争取并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2011年10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继续执行文化体制改革配套政策,对转企改制国有文化单位扶持政策执行期限再延长五年。即延长到2018年12月31日。

出版企业出版的中小学课本和学术著作等出版物,或定价低,或具有公益出版的性质,在增值税先征后退优惠政策期满后,应通过主管部门或其他途径向国家税务机关反映,争取优惠政策能够延续。

3.正确核算应税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

出版企业销售应税商品或劳务,如果适用税率不同,应分别核算,以免税务机关从高确定适用税率;出版企业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也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为避免税务机关多计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出版企业必须正确核算应税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以免多交税款。

4.合理运用折扣销售方式

出版企业销售图书等出版物,都是按照码洋和发货折扣确定销售收入的。为了调动经销商的积极性,出版企业在双方约定的发货折扣的基础上通常另按销售码洋的一定比例给予经销商奖励。给予经销商奖励是直接从发货折扣中扣除,还是收款后再支付给经销商,出版企业实际承担的增值税负担是不同的。从纳税筹划的角度看,出版企业应尽量采用直接从发货折扣中扣除的方法。

【例8-12】 某出版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本版图书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该出版企业与甲经销商约定的发货折扣为65%,全年销售码洋达到1 000万元时另付5%的奖励。本年度甲经销商销售该出版企业图书1 130万元,货款结算方案有两种:

方案一:按65%的发货折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款后再向甲经销商支付5%的奖励,实际净收款678万元;

方案二:从发货折扣中冲减5%的奖励,直接按60%的发货折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净收款也是678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如下:

方案一:

销项税额=1 130÷(1+13%)×65%×13%=84.5(万元)

方案二:

销项税额=1 130÷(1+13%)×60%×13%=78(万元)

显然,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税6.5万元,因此应尽量采用方案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