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在确定财产租赁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等,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出租房屋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所得的,准予扣除的项目除了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包括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2023-07-03
直接投资可以分为对内直接投资和对外直接投资。对内直接投资是指出版企业将资金投向生产经营性资产以期获得收益的行为,如投资购建固定资产、垫付营运资金、开设分公司或子公司等。对外直接投资是指出版企业将资金投向其他经济实体,如企业间的合作、联营等。直接投资的纳税筹划需要考虑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各个税种,包括各种流转税和所得税。直接投资往往还涉及组织形式、设立规模、行业及地点选择、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等问题,这些都与纳税筹划相关。
1.投资地点的税收筹划
投资地点不同,税收政策会有所差别。出版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需要对投资地点的税收待遇进行考虑,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国家为了支持某些地区的发展,在一定时期内实行区域性税收倾斜政策。比如,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出版企业在投资时,应充分了解国家给予各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而选择整体税收负担较轻的地区进行投资,以获取最大的节税收益。
出版企业还可以走出国门,到境外进行投资。国家鼓励包括出版企业在内的文化企业“走出去”,对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给予资金补助。2010年,中国青年出版社的“中青国际境外投资项目”和安徽出版集团的“俄罗斯新时代印刷有限公司二期技术改造项目”获1 700万元补助。出版企业进行境外投资,应认真研究境外的税收政策以及为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双边税收协定有关税收抵免的具体规定。一般情况下,应当选择国际避税港、避税国、采取低税率的国家或地区进行投资。
2.投资方式的纳税筹划
进行直接投资时,出版企业通常可以采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投资方式。一般来说,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投资更有利于节税或延迟纳税。固定资产可以分期计提折旧,无形资产可以分期摊销。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和无形资产摊销额均可以在税前扣除,从而缩小企业所得税税基。在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产权变动时,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在评估时,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可以高估资产价值。这样既可节省投资成本,又能通过多列折旧费用及摊销额缩小企业所得税税基。
【例8-6】 H出版企业与某书业公司、某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W书业公司,W书业公司注册资本为6 000万元,三方各出资2 000万元,各占三分之一的股权。H出版企业现有两种投资方式可供选择:
方案一:以货币资金出资2 000万元,同时将一处房地产转让给W书业公司。
方案二:直接以房地产出资。
房地产的公允市价为2 000万元,适用营业税税率为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为7%和3%,印花税为0.05%,不考虑土地增值税。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如下:
方案一:
该方案相当于先销售房地产,再以所得货币资金投资。销售房地产需要交纳的税费为:
应交营业税=2 000×5%=100(万元)
应交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100×(7%+3%)=10(万元)
应交印花税=2 000×0.05%=1(万元)
应交税费合计=100+10+1=111(万元)
方案二:
出版企业以房地产作为出资并承担投资风险和分享利润,无须交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但需交纳印花税。以房地产出资需要交纳的税费为:
应交印花税=2 000×0.05%=1(万元)
从节税减负的角度看,方案二优于方案一,H出版企业应采用方案二。
假如H出版企业只是转让房地产,而不是投资入股,则可以先将该房地产作价2 000万元投入W公司,然后再将所持有的股权以2 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W公司的母公司,这样就只需要交纳房地产投资时和股权转让时的印花税各1万元,比直接出售该房地产节税109万元(111-2)。
3.组织形式的纳税筹划
出版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之后便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可以是分公司,也可以是子公司。分公司是指受出版企业管辖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可以有自己的名称,但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分公司通常与出版企业合并申报纳税,发生亏损时能冲抵出版企业的利润,因而可以少缴所得税。由于分公司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所以设在低税率国家或地区的分公司就不能单独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分公司与出版企业是同一个法人,也难以通过转让定价进行避税。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以其独立的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设在低税率国家或地区的子公司可以单独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子公司向所属出版企业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和利息等费用容易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但子公司发生的亏损不能抵减所属出版企业的利润。
分公司和子公司在纳税筹划方面各有优劣。出版企业应根据分支机构的经营状况、所在地税率高低和有无税收优惠等因素,合理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形式,以合理、合法地减少纳税支出。一般情况下,如果预计新设立的公司在设立后的较长时期内会发生亏损,则应采用分公司形式,以便以其亏损抵减出版企业的利润。如果预计新公司设立后不久即可盈利,或者可以适用低于所属出版企业的税率,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则应采用子公司形式。
【例8-7】 某出版企业为了扩大市场占有率,年初拟在A、B两地分别设立A、B两个分支机构。根据财务预测,A分支机构当年将盈利100万元,B分支机构当年将发生亏损80万元,总部当年将盈利1 000万元。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不考虑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因素。出版企业的董事会正在考虑是设立分公司,还是设立子公司。现有4个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A、B两个分支机构均设立为分公司;
方案二:A分支机构设立为分公司,B分支机构设立为子公司;
方案三:A分支机构设立为子公司,B分支机构设立为分公司;
方案四:A、B两个分支机构均设立为子公司。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如下:
方案一:
A、B两个分支机构均设立为分公司,则均不具备独立纳税人条件,其利润或亏损都要汇总到出版企业总部集中纳税。
出版企业总部当年应缴所得税=(1 000+100-80)×25%=255(万元)
方案二:
B分支机构设立为子公司,因其当年亏损,所以不缴所得税,亏损额可以留至以后年度以税前利润弥补。A分支机构设立为分公司,与出版企业总部合并缴纳所得税。
出版企业总部当年应缴所得税=(1 000+100)×25%=275(万元)
方案三:
A分支机构设立为子公司,单独缴纳所得税。
A分支机构当年应缴所得税=100×25%=25(万元)
B分支机构设立为分公司,与出版企业总部合并缴纳所得税。
出版企业总部当年应缴所得税=(1 000-80)×25%=230(万元)
方案三当年应缴所得税合计=25+230=255(万元)
方案四:
A、B两个分支机构均设立为子公司,则分支机构与总部都是独立的纳税主体,应分别缴纳所得税。
出版企业总部当年应缴所得税=1 000×25%=250(万元)
A分支机构当年应缴所得税=100×25%=25(万元)
B分支机构当年亏损,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亏损额可以留至以后年度以税前利润弥补。
方案四当年应缴所得税合计=250+25=275(万元)
在上述四个方案中,方案一和方案三缴纳的所得税最低,都具有可行性。由此可知,B分支机构设立为分公司形式对出版企业更为有利,而A分支机构设立为子公司或分公司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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