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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筹资纳税筹划的专题研究

【摘要】:债务筹资的资金成本主要是利息支出。出版企业的债务筹资,有借款、发行债券和租赁等多种形式,不同的债务筹资形式对纳税会产生不同的影响。方案一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8万元,比方案二少增加32万元。这种资金借贷一般通过合法的金融机构进行,但在利息计算及资金回收等方面与银行贷款相比有较大的弹性和回旋余地,因而有纳税筹划的空间。

债务筹资是出版企业筹措资金的一种重要方式。债务筹资的资金成本主要是利息支出。按照税法会计准则的规定,负债利息支出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计入财务费用,二是先予以资本化,再通过计提折旧或摊销的方式分期计入成本或期间费用。无论负债利息支出适用哪种处理方式,最终都是在税前扣除,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因而可以减轻出版企业的税负。债务资金还具有财务杠杆效应。在息税前投资收益率大于负债成本率的前提下,负债比率越高、负债数额越大,权益资金的收益率就越高。在出版企业的资本结构中,负债比率越高,在税前列支的利息支出就越多,节税效果也就越好。出版企业的债务筹资,有借款、发行债券和租赁等多种形式,不同的债务筹资形式对纳税会产生不同的影响。

1.借款的纳税筹划

借款是指出版企业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借入的资金。按照具体用途的不同,借款主要分为经营性借款和资本性借款两种。经营性借款是出版企业为了满足生产经营的资金需要所借入的资金。资本性借款是指出版企业为了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所借入的资金。经营性借款的利息支出,未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的部分,可以计入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税法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资本性借款的借款费用,需要资本化的,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不需要资本化的,可以在税前扣除。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税法规定,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税法的规定扣除。在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则全部计入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资本性借款的借款费用没有任何扣除限额的限制。需要资本化的资本性借款的借款费用,虽然不能一次性在税前列支,在扣除时间上存在延迟,但却可以全部在税前抵扣,从而形成时间性的差异。在纳税筹划时,出版企业可以考虑这一因素对税负产生的影响。

【例8-1】 某出版企业2014年需要借入资金2 000万元,其中1 200万元用于日常生产经营,800万元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经协商,银行同意提供贷款1 000万元,年利率8%。为满足资金需要,同时从某企业借入资金1 000万元,年利率12%。固定资产购建于2014年1月1日开始,12月31日完工。该出版企业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方案:

方案一:从某企业借入的资金中,800万元用于购建固定资产,剩下的200万元与从银行借入的1 000万元,均用于日常生产经营。

方案二:从某银行借入的资金中,800万元用于购建固定资产,剩下的200万元与从某企业借入的1 000万元,均用于日常生产经营。

该出版企业采纳方案一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利息为96万元(800×12%),当年税前可扣除利息为96万元(1 200×8%)。当年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利息为8万元[200×(12%-8%)],从而使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增加8万元。

该出版企业采纳方案二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利息为64万元(800×8%),当年税前可扣除利息为96万元(1 200×8%),当年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利息为40万元[1 000×(12%-8%)],从而使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增加40万元。

方案一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8万元,比方案二少增加32万元。假如该出版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则可少缴所得税8万元。所以应当选用方案一。

借款可以采用不同的方式还本付息。还本付息方式不同,税负也有差异。出版企业通过选择适当的还本付息方式,可以减轻其税负。在选择还本付息方式时,通常以不同还本付息方式下的应纳所得税总额为主要选择标准,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小的优先考虑,同时将不同还本付息方式下现金流出的时间和数额作为辅助判断标准。

【例8-2】 某出版企业现有一个项目需投资1 000万元,项目寿命期为5年,预期第1年可获得息税前利润200万元,以后每年增加50万元,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项目所需资金通过银行获得,借款年利率为10%。现有四种还本付息方式可供选择,从纳税筹划的角度看,哪种方式更好?

方案一:复利计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方案二:复利年金法,每年等额还本付息263.8万元;

方案三:每年等额还本200万元,并且每年支付剩余借款的利息;

方案四:每年付息,到期还本。

各方案分析如下:

如果采纳方案一,则每年还款、欠款和应交所得税情况如表8-1所示。

表8-1 方案一应交所得税计算表 单位:万元

如果采纳方案二,则每年还款、欠款和应交所得税情况如表8-2所示。

表8-2 方案二应交所得税计算表 单位:万元

如果采纳方案三,则每年还款、欠款和应交所得税情况如表8-3所示。

表8-3 方案三应交所得税计算表 单位:万元

如果采纳方案四,则每年还款、欠款和应交所得税情况如表8-4所示。

表8-4 方案四应交所得税计算表 单位:万元

续表

从纳税筹划的角度看,方案一税负最轻,该出版企业应当选用方案一,即复利计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出版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经常发生资金借贷关系。这种资金借贷一般通过合法的金融机构进行,但在利息计算及资金回收等方面与银行贷款相比有较大的弹性和回旋余地,因而有纳税筹划的空间。出版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纳税筹划的操作更为方便。如果双方存在购销关系,则可以变借款为采购方的预付账款或变贷款为销货方的应收账款,实现商业信用筹资。对于“预付账款”和“应收账款”是否支付利息,税法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出版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筹划。

如果出版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不存在购销关系,或者不打算利用购销关系转变借贷资金的性质,在双方发生资金借贷关系时,一般可以通过以下途径避税:一是利用关联双方的所得税税率差异避税。如果关联双方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不同,则可以由适用税率低的一方将资金提供给适用税率高的一方,以便通过利息将利润转移到适用税率低的一方。在进行此项操作时,应当密切关注税法及相关规定的变化。税法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目前延用的比例标准为50%,即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集团统一向金融机构贷款并统一归还的,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关联企业时,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其收取利息,否则,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对借出方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因此,通过利息将利润转移到适用税率低的一方时,双方商定的利息率一般不要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二是利用关联双方的盈亏差异避税。如果关联双方一方盈利,另一方亏损而且在法定弥补亏损的期限内,则可由亏损方出借资金,通过利息将盈利方的利润转移到亏损方,以达到避税的目的。三是由一方向金融企业或非关联企业借入资金,然后作为投资投入关联企业,也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例8-3】 甲公司是H出版企业的全资子公司,从事书刊印刷业务。甲公司于本年1月1日向H出版企业借款800万元,双方协议规定,借款期限一年,年利率8%,于12月31日到期时一次性还本付息,甲公司实收资本总额2 000万元,当年实现利润200万元,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已知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8%。H出版企业因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享受5年的所得税免税优惠,仍在优惠期内。

通过该项资金借贷业务,甲公司将64万元(800×8%)的利润转移到了H出版企业,而H出版企业尚在税收优惠期,免征企业所得税,所以可以节减税负16万元(64×25%)。即使甲公司不需用这笔资金,而以4%的年利率将其存入银行,甲公司也增加了32万元[800×(8%-4%)]的利息费用,从而节减税负8万元(32×25%)。

【例8-4】 H出版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本年利润900万元,而全资子公司甲公司上年亏损100万元,本年预计盈利10万元。甲公司在年初将500万元资金借给H出版企业,年末归还,年利率8%,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相同。甲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

通过该项资金借贷业务,H出版企业将40万元(500×8%)利润转移到了甲公司。按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因此,甲公司本年无须缴纳所得税,40万元转移利润避税10万元(40×25%)。

假如H出版企业以8%的年利率从银行贷款500万元,然后作为预付印刷费支付给甲公司。该项业务使H出版企业增加利息费用40万元,相当于将40万元利润转移到甲公司,这样也可以减轻税负10万元。

出版集团如设置财务公司或财务中心(结算中心),则更有利于纳税筹划工作。因为出版集团内设的财务公司或财务中心(结算中心)能起到内部银行的作用,它可以利用集团的资源和信誉优势对外融资,然后再根据出版集团内部各成员企业在税种、税率及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的差异,调节集团的资金结构和债务比例。这样做既能筹集到所需资金,又能优化集团的资金结构,同时还可以实现出版集团整体税负最小化。

2.发行债券的纳税筹划

债券是出版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用于记载和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有价证券。根据税法规定,债券利息可以税前列支。企业债券的付息方式有定期还本付息和分期付息两种。出版企业选择定期还本付息方式时,在债券有效期内不仅可以享受债券利息税前扣除收益,而且延迟了利息的支付时间,获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因此,出版企业应当优先选用定期还本付息方式。至于债券发行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方法,会计准则规定一律采取实际利率法,所以纳税筹划的空间不大。

3.租赁的纳税筹划

租赁可以分为两类,即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出版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时,凡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所支付的租金可以在税前扣除。税前扣除租金,可以减小税基,从而减少应纳税额。如果出租方与承租方同属一个出版集团,则可以通过自定租金的方式转移利润。自定的租金类似于“转移定价”,借此可以在关联企业之间转移利润,以降低整个出版集团的税负。比如,甲企业和乙企业属于同一出版集团,甲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高于乙企业,如果甲企业采用经营租赁方式向乙企业租赁设备,则应尽可能少收租金;反之,如果乙企业采用经营租赁方式向甲企业租赁设备,则应尽可能多收租金。

出版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时,支付的租金不得税前扣除,但可以按规定计提折旧费用。折旧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计提折旧时,融资租赁方式可以选择资产使用年限与租赁期较短者作为折旧年限。出版企业可以在融资租赁协议中约定较短的租赁期间,以使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低于直接购置的同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年限越短,每年计提的折旧就越多,资产折旧的速度也就越快。约定较短的租赁期间,并没有少缴企业所得税,但可以延迟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时间。此外,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以及设备安装完毕并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可在税前扣除,这也可以减少税基,降低税负。如果出租方与承租方同属一个出版集团,则可以通过高估融资租赁资产的价值或在租赁期满后高价回购等方式转移利润,从而获得节税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