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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小税基法:减轻纳税负担的有效方法

【摘要】:缩小税基法是指通过缩小计税基数来减轻纳税负担的纳税筹划方法。所以缩小税基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量推迟收入的确认;二是税法准予扣除的项目全部从应税收入中扣除,允许提前扣除的支出尽早确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在纳税筹划时,出版企业应当尽量争取扣除项目的最多化和扣除项目金额的最大化。

缩小税基法是指通过缩小计税基数来减轻纳税负担的纳税筹划方法。出版企业纳税筹划的重点是流转税和所得税。流转税的计税依据是收入;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所以缩小税基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量推迟收入的确认;二是税法准予扣除的项目全部从应税收入中扣除,允许提前扣除的支出尽早确认。

收入既涉及流转税,又涉及所得税。从纳税筹划的角度看,收入确认总是越迟越好。推迟确认收入,一方面可以推迟缴纳流转税,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利润的确认被推迟,相应地,也就推迟了所得税的缴纳。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出版企业可以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的销售收入确定的条件,合理安排收入确认的时间,以推迟纳税。出版业不同于其他行业,由于竞争激烈,出版企业为了提高市场占有率,在销售环节一般采用铺货制和退货制,在发货时出版物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没有转移给经销商,经销商可以随时退回出版物,在发货时收入的金额不能可靠地确定,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定的条件,一直到经销商售出出版物并支付销货款时,才满足收入确定的条件。因此,出版企业可以在实际收到销货款时再确认收入。从纳税筹划的角度看,在实际收到销货款时确认收入,意味着推迟了收入的确认,从而也就意味着推迟了税款的缴纳。

扣除项目一般只涉及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准予扣除的项目主要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销售成本、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损失和其他支出。在纳税筹划时,出版企业应当尽量争取扣除项目的最多化和扣除项目金额的最大化。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扣除的项目越多,扣除的金额越大,计税基数就越小,因而节减的税款就越多。为争取扣除项目金额的最大化,出版企业应当注重利用税收优惠性扣除政策。比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而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