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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企业重要的筹资方式-普通股发行

【摘要】:普通股是最基本的股票,股份有限公司通常只发行普通股。优先股股票简称优先股,是公司发行的相对于普通股具有一定优先权的股票。股东有权出售或转让其持有的股票。公司增发股票时,普通股股东拥有优先认购的权利。发行普通股筹集的资金,没有固定的到期还本付息日,所以筹资风险小。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经批准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发行普通股并上市是出版企业重要的筹资方式。

股票股份有限公司为筹措股权资本而发行的有价证券,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凭证。它代表股东对公司净资产的所有权。

股票具有如下特点:一是永久性,发行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属于公司的长期自有资金,没有偿还期限,不需要归还。在公司持续经营期间,股东不能要求公司退还股金。二是流通性。股票可以在资本市场上自由转让、买卖和流通,具有很强的变现能力,流通性很强。三是风险性。由于股票的永久性,股东成为公司风险的主要承担者。四是参与性。作为公司的所有者,股东拥有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包括重大决策权、经营者选择权、财务监控权、公司经营的建议和质询权等。

按照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同,股票可以分为普通股股票和优先股股票。普通股股票简称普通股,是公司发行的代表股东享有平等权利、义务,不加特别限制,股利不固定的股票。普通股是最基本的股票,股份有限公司通常只发行普通股。优先股股票简称优先股,是公司发行的相对于普通股具有一定优先权的股票。其优先权主要表现在股利分配优先权和剩余财产分配优先权上,优先股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无表决权,仅对涉及优先股权利的问题有表决权。

普通股股东依其投入公司的股份额,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是公司管理权。包括重大决策权、经营者选择权、财务监控权、股东大会召集权等。二是收益分享权。股东有权从公司净利润中分得股息和红利,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并经过股东大会批准。三是股份转让权。股东有权出售或转让其持有的股票。四是优先认股权。公司增发股票时,普通股股东拥有优先认购的权利。五是剩余财产要求权。公司解散、清算时,普通股股东对清偿债务、清偿优先股股东之后的剩余财产有索取的权利。

与其他筹资方式相比,普通股融资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分散公司控制权,有利于公司自主经营、自主管理。普通股筹资的股东众多,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主要由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层负责。二是没有固定的利息负担,没有固定的到期日,不用偿还。发行普通股筹集的资金是永久性资金,只有公司清算时才需要偿还。它对保证企业最低资金需要有重要意义。发行普通股没有固定的利息负担,公司有盈余才分配股利;公司没有盈余,或虽有盈余但公司资金短缺或有更有利的投资机会时,就可以少付或不付股利。三是筹资风险小。发行普通股筹集的资金,没有固定的到期还本付息日,所以筹资风险小。股息支付与否,视公司有无盈余和经营需要而定,给公司带来的财务负担相对较小。四是可以提高公司的举债能力。发行普通股筹集的资金是公司最基本的资金来源,它反映了公司的实力,可以为债权人提供保障,使公司更容易取得借款,因而可以提高公司的举债能力。

发行普通股筹资也有缺点,主要是普通股的资金成本比债券高。对于投资者而言,投资于普通股风险较高,相应地要求有较高的投资报酬率;对于筹资企业而言,普通股股利从税后净利润中支付,不像债券利息可以作为费用从税前利润中扣除,因而不具有抵税作用。公司的控制权分散,容易被经理人控制。上市公司股票的流通性强,容易被恶意收购。普通股的发行费用一般也高于其他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经批准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经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称为上市股票。股票上市一般是出于以下目的:一是便于筹措新资金。股票上市经过了政府机构的审查批准并接受严格的管理,执行股票上市和信息披露的规定,公司受到社会公众的信赖,因而容易吸引社会资本投资者。二是促进股票的流通和转让。股票上市后便于投资者购买,提高了股票的流动性和变现力。三是促进股权分散化。上市公司拥有众多的股东,加之上市股票流通性强,因而能够避免公司的股权集中。分散公司的控制权,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四是便于确定公司的价值。股票上市后,公司股价有市价可循,便于确定公司的价值。

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进入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二是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 000万元;三是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四是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发行普通股并上市是出版企业重要的筹资方式。2001年4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将传播与文化产业作为上市公司13个基本产业门类之一,出版业是其子类,这种分类对推动出版单位进入股票市场融资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2006年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成为我国出版业第一家借壳上市企业。2007年11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了辽宁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IPO申请,辽宁传媒成为我国第一家将编辑业务与经营业务合并打包上市的出版企业,开创了国内新闻出版企业整体上市的新局面。

发行普通股并上市,可以为出版企业筹集到巨额资金,为出版企业的跨越式发展提供资金保证。统计数据表明,欧美上市公司在完成上市之后的3~5年内均迎来了高速发展期,可以说挂牌上市已成为欧美大型新闻出版集团加速发展的催化剂[3]。上市融资,同样促进了我国出版企业的快速发展。上海新华传媒上市募集的资金除了投向传统出版产业所涵盖的图书、音像制品、报纸期刊的出版发行外,还把资金投向新的市场,包括网络、电视、快递、广告等领域。据称上海新华传媒已拥有上海主要平面媒体广告市场约80%的份额,在公司产品销售和利润结构中,其规模已经数倍于传统出版物分销业务[4]

出版业要真正做大做强,上市所募资金就应向主业倾斜。现阶段可重点投资于四个方面:一是同业之间兼并重组,以加快我国出版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步伐,增强我国出版业参与国际竞争的实力。二是数字出版和网络出版。发展数字出版和网络出版,需要引进先进技术和新的经营方式(比如连锁经营、多媒体综合经营),这就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三是参股其他出版企业、印制单位、原材料供应单位和发行单位,向出版产业链的上下游发展,打造完善的出版产业链。四是打造出版品牌。前三项是解决出版企业做大问题,但要做强还必须打造出版品牌,提高出版企业的整体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大型出版企业集团在发行新股时还可以引入战略投资者。战略投资者是指与发行人具有合作关系或有合作意向和潜力,与发行人业务联系紧密且欲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的法人。战略投资者应当是实力雄厚的境内外大公司、大集团,甚至是国际、国内500强企业。一般来说,对战略投资者有以下基本要求:一是要与公司的经营业务联系紧密;二是要出于长期投资目的较长时期地持有股票;三是要具有相当的资金实力,且持股数量较多。出版企业在引入战略投资者时,不能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必须确保国有资本的主导地位。

大型出版企业集团可以争取在主板上市,中小出版企业一般难以在主板上市,但可以争取在二板市场上市。二板市场,又称为创业板市场,是指主板市场之外,专门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具有较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和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融资途径的新兴证券市场。世界上最成功的二板市场是诞生于1971年的美国纳斯达克(Nasdaq)市场。我国的创业板市场于2009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板。在我国创业板上市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二是最近2年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 000万元;或者最近1年盈利,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 000万元。三是最近一期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 000万元。四是企业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 000万元。创业板市场上市条件低于主板。我国中小型出版企业大力发展数字出版和网络出版是大势所趋,它们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完全有理由争取在创业板上市,以融得发展数字出版和网络出版所需的巨额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