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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企业吸收直接投资,降低财务风险

【摘要】:显然,除国家投资之外,出版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吸收法人投资、外商直接投资和社会公众投资。以货币资产出资是吸收直接投资的最重要的出资方式。吸收工业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的风险较大。吸收直接投资有利于降低财务风险。相对于股票筹资而言,吸收直接投资的资金成本较高。采用吸收直接投资方式筹资,投资者一般都要求获得与投资数额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权。

吸收直接投资是指出版企业按照“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原则,直接吸收国家、法人、个人、外商投入资金的一种筹资方式。吸收直接投资是非股份制出版企业筹集权益资金的基本方式。出版企业吸收的直接投资包括国家投资、法人投资、外商直接投资和社会公众投资。

国家投资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出版企业,这种情况下形成的资本叫国有资本。国家投资的产权归属国家,资金的运用和处置受国家的约束较大。出版企业在改制之前,其资金来源为国家投资,是国有独资的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之后,国家投资及其增值部分仍留存在出版企业,成为其主要的资金来源。改制为股份制的出版企业,国有资金一般也是处于绝对控股地位。

2004年10月26日,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柳斌杰在山东新闻出版改革与发展形势报告会上指出,非党报党刊可以面向社会融资;特别对于专业类的书报刊,可以吸收国外的投资;印刷、发行环节完全放开,可以吸收各种合法投资[2]。显然,除国家投资之外,出版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吸收法人投资、外商直接投资和社会公众投资。法人投资是指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到出版企业,这种情况下形成的资本为法人资本。法人资本以参与出版企业利润分配或控制为目的。外商直接投资是指出版企业吸收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投资者投入的资金。社会公众投资是指社会个人或本企业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到出版企业,这种情况下形成的资本称为个人资本。个人资本以参与出版企业的利润分配为基本目的。

出版企业吸收的直接投资可以是货币资产、实物资产、工业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以货币资产出资是吸收直接投资的最重要的出资方式。出版企业有了货币资产便可以获取其他物质资源。因此出版企业应尽量动员投资者采用货币出资。

实物出资是指投资者以办公楼、建筑物、设备等固定资产和原材料、商品等流动资产所进行的投资。出版企业吸收的实物应符合如下条件:一是确为出版企业生产经营所需,二是技术性能良好,三是作价公平合理。按照规定,出版企业接受其他企业的非货币资产出资,需要委托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经营者对依法取得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有进行建筑、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的权利。出版企业吸收土地使用权出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确为出版企业生产、销售、研发等活动所需要的,二是交通地理条件比较适宜,三是作价公平合理。

工业产权通常是指专有技术、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吸收工业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的风险较大。因为以工业产权投资实际上是把技术转化为资本,使技术的价值固定化。而技术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会因其不断老化落后而导致实际价值不断减少甚至完全丧失。出版权是出版企业一项非常重要的无形资产。2004年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新闻出版单位出版合作和融资行为的通知》规定,出版权是国家赋予新闻出版单位的专有权利,新闻出版企业在合作或融资活动中不得出让或变相转移。可见,出版企业不能接收其他出版企业以其出版权出资。

吸收直接投资有利于降低财务风险。吸收直接投资可以根据出版企业的经营状况向投资者支付报酬。出版企业经营状况好,可以向投资者多支付一些报酬;经营状况不好时,可以不向投资者支付报酬或少支付报酬。所以财务风险较小。

相对于股票筹资而言,吸收直接投资的资金成本较高。当出版企业经营较好,盈利较多时,投资者往往要求将大部分盈余作为红利进行分配,因为出版企业向投资者支付的报酬是按其出资数额和企业实现利润的比率来计算的。出版企业不少都是国有独资公司,主办单位往往要求出版企业上交较多的利润。

采用吸收直接投资方式筹资,投资者一般都要求获得与投资数额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权。出版企业改制前是国有独资出版事业单位,改制后也大多是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对出版企业有绝对控制权,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规则干预出版企业的经营活动,调换或重新任命主要管理人员,从而在客观上影响出版企业的发展。出版企业主要的资金来源是国家投资,导致控制权过于集中,因而不利于出版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降低国有资金所占比重,提高其他投资者投资所占的比重,优化出版企业的资本结构,就成为出版企业发展壮大的必然趋势和迫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