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法律职业伦理》第2版:我国公务员惩戒程序规定

《法律职业伦理》第2版:我国公务员惩戒程序规定

【摘要】:我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惩戒程序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②任免机关有关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⑦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我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惩戒程序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根据《公务员法》第63条之规定,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公务员违纪违法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违法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以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机关不得因公务员申辩而加重处分。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在此基础上,对公务员惩戒程序进行了细化。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39条之规定,任免机关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①经任免机关负责人同意,由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②任免机关有关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③任免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对该公务员违法违纪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的公务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所在单位监察机构的意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向任免机关负责人报告。④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务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⑤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对该公务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⑥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⑦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

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例32-5

某县工商局科员李某因旷工被给予警告处分。关于李某的处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处分决定可以口头方式通知李某

B.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C.受处分期间为12个月

D.李某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解析】

选项A考查公务员处分的程序。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因此,选项A错误。

选项B考查公务员处分的生效时间。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因此,选项B正确。

选项C考查公务员处分的期间。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因此,选项C错误。

选项D考查公务员处分的法律效果。公务员受任一种处分,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唯有警告处分不影响工资档次,降级和撤职均会导致降级的效果。因此,选项D错误。

◆例32-6

关于公务员的辞职和辞退,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的公务员,不得辞去公职

B.领导成员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引咎辞去公职

C.对患病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D.被辞退的公务员,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解析】

选项A考查公务员不得辞职的情形。公务员不得辞职的其中一种情形是“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本人继续处理”,因缺少“须本人急需处理”这一要件,选项A错误。

选项B考查公务员辞去公职与辞去领导职务的区别。辞去公职与辞去领导职务属于不同的情形,前者退出公务员身份,后者仍然保留公务员身份。领导成员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而非辞去公职,选项B错误。

选项C考查不得辞退公务员的情形。不得辞退的情形包括:①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②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③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选项C正确。

选项D考查辞退公务员的法律效果。辞退是由于公务员担任公职存在缺陷,国家单方面解除公务员与国家机关公职关系。公务员被辞退后可获得失业保险金,选项D正确。

【注释】

[1]参见许崇德、皮纯协主编:《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综述(1919年-1990年)》,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293页。

[2]参见罗豪才、应松年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33页。

[3]参见杨惠基:《行政执法概论》,上海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页。

[4]参见姜明安:《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283页。

[5]参见姜明安:《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307~308页。

[6]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3年2月23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57页。

[7]参见谭功荣编著:《公务员制度比较研究》,重庆出版社2007年版,第357页。

[8]习近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2014年1月7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722~7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