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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伦理(第2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标准

【摘要】: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2条之规定,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关于违反政治纪律的惩戒标准。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8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②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③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④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⑤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⑥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⑦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⑧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2.关于违反组织纪律的惩戒标准。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9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①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②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③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④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⑤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⑥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⑦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⑧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3.关于玩忽职守行为的惩戒标准。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①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②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③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④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4.关于违法行政行为的惩戒标准。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1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①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②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③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⑤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5.关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惩戒标准。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2条之规定,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关于违反廉洁纪律的惩戒标准。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之规定,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关于违反财经纪律的惩戒标准。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4条之规定,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8.关于滥用职权行为的惩戒标准。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5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①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②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③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④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⑤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9.关于违反保密义务的惩戒标准。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6条之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0.关于违反社会公德的惩戒标准。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9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①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②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③包养情人的;④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