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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界对行政执法的界定-法律职业伦理(第2版)

【摘要】:从理论界与实务界对“行政执法”的界定来看,确实存在很大的不同,但很难去评判谁对谁错。本书主要是为了讨论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伦理问题,因此,本书在使用“行政执法”这一概念时更多的是倾向于实务中的界定方法,即“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使用的“行政执法”,主要是指“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制定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将“行政执法”界定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将“行政执法”界定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理论界与实务界对“行政执法”的界定来看,确实存在很大的不同,但很难去评判谁对谁错。换言之,我们很难去建构一个唯一的“行政执法”概念。因此,我们基本赞同姜明安教授的观点,对于“行政执法”的概念,在不同的场合,针对不同的事物,人们对它的内涵和外延会有不同的界定。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2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由此可知,“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已经被纳入“法律职业人员”的范畴。

本书主要是为了讨论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伦理问题,因此,本书在使用“行政执法”这一概念时更多的是倾向于实务中的界定方法,即“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在此背景下,本书用“行政执法人员”代指“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公务员”,主要是一种狭义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