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理论界界定行政执法-法律职业伦理(第2版)

理论界界定行政执法-法律职业伦理(第2版)

【摘要】:[1]有的学者从行政立法与行政执法的角度进行界定。[3]有的学者对行政执法使用的场合进行了类型化,并赋予其相应的含义。③作为行政行为的一种特定方式而使用“行政执法”,一般将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这一类行为称为“行政执法”。

有的学者从宪法上的立法与执法关系角度来阐释行政执法。许崇德、皮纯协教授主编的《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综述》将“行政执法”界定为:“是就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宪法和法律的总体而言的。因此,它包括了全部的执行宪法和法律的行为,既包括中央政府的所有活动,也包括地方政府的所有活动,其中有行政决策行为、行政立法行为以及执行法律和实施国家行政管理的行政执行行为。”[1]

有的学者从行政立法与行政执法的角度进行界定。罗豪才、应松年教授主编的《行政法学》将“行政执法”界定为:“是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行为,是主管行政机关依法采取的具体的直接影响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行为;或者对个人、组织的权利义务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的行为。”[2]

有的学者从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的角度进行界定。杨惠基博士在其著作《行政执法概论》一书中将“行政执法”界定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和特定的行政事务采取措施并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行政执法与行政立法、行政司法相对。”[3]

有的学者对行政执法使用的场合进行了类型化,并赋予其相应的含义。姜明安教授在其著作《行政法》一书中总结了“行政执法”主要存在于三种场合中:①为说明现代行政的性质和功能而使用“行政执法”,这种场合主要是突出行政是执法,是执行法律,而不是创制法律,行政从属于法律。②为区别行政的不同的内容而使用“行政执法”,在这种场合,行政执法只是行政行为之一种。③作为行政行为的一种特定方式而使用“行政执法”,一般将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这一类行为称为“行政执法”。[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