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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伦理(第2版):仲裁员惩戒及其监管机构权力

【摘要】:仲裁员惩戒是指当仲裁员违反职业伦理规范时,由监管机构对仲裁员的不当行为作出不利处分。由此可知,从《仲裁法》的规定来看,中国仲裁协会对仲裁员的违纪行为具有“监督权”。有观点认为,从仲裁委员会的职责来看,仲裁委员会有权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

仲裁员惩戒是指当仲裁员违反职业伦理规范时,由监管机构对仲裁员的不当行为作出不利处分。根据我国《仲裁法》第15条之规定:“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由此可知,从《仲裁法》的规定来看,中国仲裁协会对仲裁员的违纪行为具有“监督权”。然而,由于“中国仲裁协会”目前尚未成立,统一的仲裁员职业伦理规范(执业纪律)也尚未制定,对于“监督权”的内容也尚不明晰,因此,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我国尚未建立成熟的仲裁员惩戒制度。

从任何一个职业的发展历史来看,完善的惩戒制度都是促进该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然而,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未就仲裁员惩戒进行深入的讨论,目前也并无太多研究成果。不过,在理论界有关中国仲裁协会的讨论中,有部分学者在对中国仲裁协会的职能进行构建时“一笔带过”地提到了仲裁员惩戒这一问题,但也存在分歧。

1.仲裁员是否属于仲裁协会的会员。有观点认为,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是仲裁委员会,换言之,仲裁员不是仲裁协会的会员。仲裁协会的监督对象应当是其会员,对属于第三人的仲裁员进行监督是没有理论依据的。同时,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包括行政秘书、办公室主任等,对这些人员的赏罚应当由仲裁委员会自身决定,而按照仲裁法的精神,仲裁协会同样享有监督权。[3]还有观点认为,将仲裁协会的会员扩大到个人会员是十分必要的,这对于维护仲裁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仲裁制度的发展是具有重要意义的。[4]

2.谁来惩戒仲裁员。有观点认为,从仲裁委员会的职责来看,仲裁委员会有权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因此,对于仲裁员的惩戒,仲裁委员会具有天然的优势,只需要进行完善,比如,制定仲裁惩戒规制,设立仲裁惩戒机构。随着案件的增多,加上社会上一些不良习气的影响,仲裁员不能秉公办案甚至枉法裁决的可能性就增大,仲裁员惩戒机构的设立就有其必要性。[5]还有观点认为,就仲裁协会与仲裁机构的关系而言,两者不应相互隶属,而是一种指导、服务与监督的关系。就仲裁协会的职能而言,其大致可包括如下几项:①根据协会章程依法对各仲裁委员会、各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各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进行监督、保护、管理、服务;②协调仲裁工作、总结仲裁经验、开展仲裁国际,国内交流,培训仲裁员队伍,奖励优秀仲裁员和惩戒违纪仲裁员,组织仲裁活动的区域协作,推动仲裁理论与实践研讨;③制订并公布仲裁规则的示范文本,供各仲裁机构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酌情采用;④维护仲裁机构及仲裁员的合法权益。[6]

从外观上看,仲裁员的发展与我国律师、公证员等职业群体发展类似,但对于其惩戒制度能否也采用职业协会进行惩戒的方式,也值得进一步思考。关于仲裁员惩戒制度的主体问题,涉及仲裁协会的性质、职能以及其与仲裁机构、仲裁员之间的关系问题。不过可以确定的是,在各国的立法例中很少看到仲裁员惩戒之规定,基本都是由仲裁规则进行确立。换言之,对于仲裁员之惩戒具有很强的自律性。因此,无论是由仲裁委员会行使惩戒权,还是由仲裁协会行使惩戒权,都需要制定明确的惩戒规范、具体的惩戒程序,既要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证仲裁员应该享有的权利,维护仲裁制度的公信力。如果确实需要在二者之间进行选择,可以考虑由仲裁机构进行具体的监督管理,而对于仲裁员的惩戒则由仲裁协会负责。一方面,可以避免仲裁机构的“内部寻租”行为;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统一仲裁员职业行为标准,加强仲裁员的职业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