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我国台湾地区仲裁员职业伦理的基本规则 - 法律职业伦理第2版

我国台湾地区仲裁员职业伦理的基本规则 - 法律职业伦理第2版

【摘要】:我国台湾地区仲裁协会于2000年11月份制定了“仲裁人伦理规范”,其目的是确保仲裁人的公正、客观及独立,并维护仲裁制度的公信力。仲裁人应亲自执行职务,不得委任他人代为处理。仲裁人不得因其家庭、社会及其他关系,影响其执行业务的公正、客观及独立性。[2]参见张聪聪:“论我国仲裁员职业规范的现状及改进”,载《呼伦贝尔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

我国台湾地区仲裁协会于2000年11月份制定了“仲裁人伦理规范”,其目的是确保仲裁人的公正、客观及独立,并维护仲裁制度的公信力

1.基本原则。仲裁人应秉持公正、客观、独立、负责的精神处理仲裁事件。

2.勤勉义务。仲裁人处理仲裁事件应依据法令,并以其专业知识,善尽注意之义务。仲裁人应亲自执行职务,不得委任他人代为处理。仲裁人接受选任后,除有回避的情形或其他正当事由外,不得中途辞任。

3.保密义务。仲裁人就其所处理的仲裁事件,应保守秘密。

4.回避义务。仲裁人在处理仲裁事件之前或之中,若出现任何可能影响公正作出裁决的情形,都应该自行回避。

5.保持公正性。仲裁人应维护仲裁的公信力,不得接受当事人请托或收受不正当利益,或有其他不法、不当的行为,应该尽力避免外观上令人产生偏颇质疑的行为。仲裁人不论是当事人或其他方式选任,都应该避免有让人怀疑其为特定当事人的代理人或代言人的言行。

6.保持独立性。仲裁人不得因其家庭、社会及其他关系,影响其执行业务的公正、客观及独立性。

【注释】

[1]参见黄进、宋连斌、徐前权:《仲裁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1页。

[2]参见张聪聪:“论我国仲裁员职业规范的现状及改进”,载《呼伦贝尔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

[3]参见姜秋菊:“美国仲裁协会新修订之仲裁员行为规范评介”,载《北京仲裁》2004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