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国际仲裁员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第2版

国际仲裁员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第2版

【摘要】:候选仲裁员只有在确信自己能不怀偏袒地履行职责时,方可接受指定。为谋求指定仲裁员而与当事人接触,属不当行为。候选仲裁员应披露可能引起人们对其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正当疑虑的所有事实和情况。一旦发生接触,该仲裁员应将谈话的实质内容告诉另一方或几方当事人及仲裁员。仲裁庭的审议及裁决书本身的内容应永久保密,但当事人免除仲裁员这一义务时除外。

1987年,国际律师协会制定了《国际仲裁员伦理规则》(Rules of Ethics for International Arbitrators),其目的在于确立实践中可以用来评估仲裁员行为的方法。

1.基本原则。国际仲裁员应该公正、独立、能干、勤勉、谨慎和高效地为当事人妥善地解决争议,并且毫无偏袒,始终如一。

2.接受指定的义务。候选仲裁员只有在确信自己能不怀偏袒地履行职责时,方可接受指定。候选仲裁员只有在确信自己能解决争议问题,并对仲裁语言掌握得足够熟练时,方可接受指定。候选仲裁员只有在他能对仲裁付出当事人合理期望的时间和精力时,方可接受指定。为谋求指定仲裁员而与当事人接触,属不当行为。

3.保持公正性。仲裁员与当事人或一已知可能成为重要证人者的任何现存的直接或间接的商业关系,通常会使人们对候选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正当的疑虑。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双方当事人书面赞同他仲裁,否则,候选仲裁员不应接受指定。候选仲裁员的家庭成员、他的公司或任何其他商业伙伴与一方当事人有商业来往,便属这种间接关系。

4.披露义务。候选仲裁员应披露可能引起人们对其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正当疑虑的所有事实和情况。不作此披露,会造成存有偏袒的印象。即使不作披露的事实或情况本身并不能证明不宜担任仲裁员,但不作披露可能成为不能担任的原因。

5.与当事人接触。在仲裁的全过程中,仲裁员应当避免与任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就案件单独接触。一旦发生接触,该仲裁员应将谈话的实质内容告诉另一方或几方当事人及仲裁员。

6.勤勉尽职。所有的仲裁员都应拿出当事人合理要求给予的时间和精力考虑全部案情,并尽力以恰当的方式进行仲裁,使费用不致占当事人争议权益太大的比例。

7.保密义务。仲裁庭的审议及裁决书本身的内容应永久保密,但当事人免除仲裁员这一义务时除外。在考虑裁决的过程中,仲裁员不应给当事人提供任何情况的协助,但他认为有责任披露同庭仲裁员的重大过失或欺诈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