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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行为考察规定主要内容

【摘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员应当向仲裁委员会主动请求回避,当事人和仲裁庭其他成员也可以向仲裁委员会主任提出回避的书面请求,但应说明具体理由。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也可以主动决定其回避: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1.基本原则。仲裁员应当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仲裁员守则。仲裁员应该认真学习仲裁理论,精通仲裁业务,同时注重知识更新,自觉培养明察善断的能力,保持高水平的专业、法律水准,不断提高办案技巧。仲裁员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参考国际惯例,并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仲裁员应当独立、公正、勤勉、审慎地处理案件,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利益,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

2.诚信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员应当不接受选定或指定:①存在依法应当回避的情形的;②在接受选定或指定后2个月内不能参加开庭审理的;③因自身工作任务较重,不能保证有充足时间和精力处理案件,难以悉心完成案件审理工作的;④因健康原因难以参加案件审理工作的;⑤对案件涉及的专业不熟悉,无法胜任审理工作的;⑥时任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仲裁委员会、分会秘书局(处)及仲裁委员会办事处工作人员被当事人选定的;⑦其他原因致使不宜接受选定或指定的。

3.披露义务。仲裁员在正式接受选定或指定时,应当如实填写接受指定的声明书,有下列情形的,仲裁员应自行向仲裁委员会书面披露:①仲裁员个人或所在工作单位与案件有关联或与当事人有过业务往来的;②与同案仲裁员同在一个单位工作的;③仲裁员与当事人、当事人的主要管理人员或代理人在同一社会组织担任专职工作,有经常性的工作接触的;④近亲属在当事人单位工作或者在当事人的代理人单位工作的;⑤仲裁员在与案件有关联的机构担任职务的;⑥仲裁员或其近亲属对胜诉或败诉一方存在可能的追索权的;⑦与当事人或代理人有较为密切的私人关系的;⑧与当事人或代理人为共同权利人、共同义务人或有其他生意或财产关系的;⑨其他可能致使当事人对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形。仲裁员在正式接受选定或指定后知悉应予披露情形的,应立即披露。

4.回避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员应当向仲裁委员会主动请求回避,当事人和仲裁庭其他成员也可以向仲裁委员会主任提出回避的书面请求,但应说明具体理由。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也可以主动决定其回避: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