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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最新概念

【摘要】:由此可见,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全国统一的仲裁员职业伦理规范。根据我国《仲裁法》第15条第2款之规定,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因此,有观点认为,我国应该对已有的各类仲裁员守则进行总结,由中国仲裁协会制定全国性的仲裁员职业伦理规范,这不仅是仲裁员行业发展的需求,也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与法律意义。

仲裁员职业伦理是仲裁员在长期的仲裁实践过程中所形成的职业认知与行为规范。有观点认为,仲裁员与法官不同,法官是国家各级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而仲裁员则不是一种专门职业,他可能是商人、教授、会计师、技术专家等。[1]职业伦理一般与职业的形成密切相关,似乎按照前述观点,既然仲裁员不属于专门职业人员,自然也就不存在职业伦理了。事实上,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从各国仲裁制度的发展来看,基本都已经形成了一套独有的仲裁规则,对于仲裁员的资格条件、行为规范也提出了特定的要求。前述观点否认仲裁员作为专门职业人员的逻辑起点是:仲裁员基本都是来自其他各行各业的人。事实上,就仲裁员的来源而言,一般分为专任仲裁员(ad hoc arbitrators)与兼任仲裁员。兼任仲裁员主要是从其他各个领域中选择一定的专业性人士作为仲裁员,以应对各种复杂的仲裁事务,但并不能以此认定仲裁员不属于一种专门的职业。正如在法院审判中也引入了陪审员制度,陪审员虽不是专门的法官,但依然要遵守法官职业伦理。此外,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这些都说明:仲裁员具备作为一种专门职业的现实基础,因而也需要专门的职业伦理规范。

目前,我国有关仲裁员的职业伦理规范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全国性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员职业伦理规范,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员委员会仲裁员守则》;另一类是地方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员职业伦理规范,如《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等。由此可见,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全国统一的仲裁员职业伦理规范。根据我国《仲裁法》第15条第2款之规定,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因此,有观点认为,我国应该对已有的各类仲裁员守则进行总结,由中国仲裁协会制定全国性的仲裁员职业伦理规范,这不仅是仲裁员行业发展的需求,也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与法律意义。[2]我们基本上赞同前述观点,也主张应该由中国仲裁协会制定全国性仲裁员职业伦理规范。事实上,在我国台湾地区,仲裁员职业伦理规范也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各个专业性的仲裁协会制定的仲裁员职业伦理规范,如我国台湾地区营建仲裁协会制定的“仲裁人伦理规范”;另一部分就是由我国台湾地区仲裁协会制定的“仲裁人伦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