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选仲裁员只有在确信自己能不怀偏袒地履行职责时,方可接受指定。为谋求指定仲裁员而与当事人接触,属不当行为。候选仲裁员应披露可能引起人们对其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正当疑虑的所有事实和情况。一旦发生接触,该仲裁员应将谈话的实质内容告诉另一方或几方当事人及仲裁员。仲裁庭的审议及裁决书本身的内容应永久保密,但当事人免除仲裁员这一义务时除外。......
2023-08-04
英国学者主张,仲裁人一旦接受选任,即立于“准司法官”之地位施行职权,影响当事人甚巨,非经依法撤换、回避,其仲裁人身份将持续至程序终结,且因当事人系基于对特定仲裁人事业能力、人格操守之信任而加以选任,故该职权除被选任仲裁人本人外,不得由他人代为行使,此与委任契约中得为复委任之规定亦有不同。故学者主张,仲裁人与当事人间之法律关系,乃基于一种特殊“既定身份”(permanent status)而定,易言之,是一种特定身份之法律关系,当事人在选定仲裁人后即负有依仲裁人指示进行仲裁程序与遵守仲裁人仲裁判断之义务,且不得以当事人身份,指挥、影响仲裁人执行职务,仲裁人接受委任后,即享有此特定身份,有权独立(independently)进行仲裁程序,作出判断不受当事人指挥、影响,无需像委任契约中受任人有遵循委任人指示之义务,此特定身份说弥补了契约关系说理论上不周延之缺点。
从上述学说可以看出,仲裁人与申请仲裁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确定仲裁人在仲裁活动中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基本根据,也是仲裁伦理的依据。随着社会的进步、仲裁活动空间的扩展,关于仲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传统的仲裁人法律地位的理论已经不能满足时代的需要。时代的发展、社会利益的冲突呼唤仲裁制度的出现。在任何社会中,社会主体基于自身的需要而对不同权益的欲求,使得各个社会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思自愿为各自不同的社会行为,在此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在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产生各种社会冲突。社会冲突经常、大量的出现,不仅破坏了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与社会主体之间的祥和,而且使社会主体自身利益的实现受到极大的阻碍,因而,解决社会冲突便成为社会控制以致维持人类存续的重要方面。
【注释】
[1]参见王斐弘:“仲裁概念考”,载《中国对外贸易》2002年第12期。
[2]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1690页。
[3]参见黄进、宋连斌、徐前权:《仲裁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2页。
[4]参见江伟主编:《仲裁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2页。
[5]参见黄进、宋连斌、徐前权:《仲裁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页。
[6]参见江伟主编:《仲裁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1~24页。
[7]参见郭寿康、赵秀文主编:《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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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4
由此可见,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全国统一的仲裁员职业伦理规范。根据我国《仲裁法》第15条第2款之规定,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因此,有观点认为,我国应该对已有的各类仲裁员守则进行总结,由中国仲裁协会制定全国性的仲裁员职业伦理规范,这不仅是仲裁员行业发展的需求,也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与法律意义。......
2023-08-04
2003年12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制定通过了《仲裁员行为考察规定》,并于2009年1月8日进行了修改。《仲裁员行为考察规定》共计16条,其制定的目的主要是加强仲裁员管理,保证仲裁员独立公正、勤勉审慎地履行职责。相比《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仲裁员行为考察规定》的规定更加具体,直接对仲裁员可能面临的职业伦理问题进行规定,并提供了指引。......
2023-08-04
法国学者涂尔干在其经典著作《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一书中,对“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论述。涂尔干认为,任何职业活动都必须有自己的伦理,这些伦理与共同意识并无深层的联系,因为它们不是所有社会成员共有的伦理,换言之,职业伦理与共同意识无关。[40]从涂尔干的论述来看,他基本上认为,职业伦理是不同于公民道德的,职业伦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职业伦理与大众伦理出现了分野。......
2023-08-04
明确了职业伦理的性质与特征后,我们还必须对职业伦理的建构有所了解,它有助于我们认清职业伦理所具备的功能价值。通过每个人道德的树立,建立良好的社会风气,是提升伦理的根本。[15]参见张志铭、徐媛媛:“对我国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初步认识”,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5期。[30]参见罗国杰、魏英敏主编:《中国伦理学百科全书——职业伦理学卷》,吉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页。......
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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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4
法律职业责任是法律职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和道德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的总和。由于伦理规范和法律规范存在错综的关系,使得法律职业责任规范显得相对复杂。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根据《仲裁法》中仲裁员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两种情形的性质来看,仲裁员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刑事责任。目前,我国尚未在仲裁立法中规定仲裁员的民事责任。......
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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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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