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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含义与法律职业伦理(第2版)中的界定

【摘要】:从辞源来看,古代中国无“仲裁”词组,历史上相应的汉语词组为“公断”。从字面含义讲,“公断”一词不能恰如其分地涵盖仲裁之意。现代通用的“仲裁”一词则来自日语。在理论上,不同的学者对“仲裁”作出了不同的界定。[3]还有观点认为,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争议发生之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何为“仲裁”呢?从辞源来看,古代中国无“仲裁”词组,历史上相应的汉语词组为“公断”。从字面含义讲,“公断”一词不能恰如其分地涵盖仲裁之意。现代通用的“仲裁”一词则来自日语[1]《现代汉语词典》将“仲裁”解释为:“动词,争执双方同意的第三者对争执事项作出决定,如国家仲裁、海事仲裁、劳动仲裁等。”[2]英语中,其对应的词是“arbitration”,基本含义也是“居中裁决”,《元照英美法词典》将“仲裁”解释为“指争议双方当事人将其争议提交给中立的第三方(即仲裁员)来审理并作出裁决的争议解决方法。它不同于到法院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争议,且与之相比,仲裁程序更为简便、迅速、费用较低”。

在理论上,不同的学者对“仲裁”作出了不同的界定。有观点认为,仲裁就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第三者就纠纷居中评判是非,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拘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方法或方式。[3]还有观点认为,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争议发生之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4]

基于上述定义,一般认为,仲裁具有如下要素:①各方当事人自愿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相互间的争议;②当事人选择解决争议的第三者是非司法机构;③第三者为解决争议所作出的裁决,对各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