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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公证员惩戒制度:法律职业伦理简介

【摘要】:当《德意志联邦公证人法》没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公证人的惩戒应当适用《联邦惩戒法》的规定。对于公证员惩戒措施,按照《德意志联邦公证人法》的规定,在惩戒程序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通报批评、罚款和免职,其中可以同时处以通报批评和罚款。对于一个专职公证人,取消其当前的办公场所也可以作为惩戒措施。

在德国,根据《德意志联邦公证人法》的规定,对公证人享有监督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①对州法院辖区内的公证人和见习公证人的监督,由州法院院长进行;②对州高级法院辖区内的公证人和见习公证人的监督,由州高级法院院长进行;③对州全体公证人和见习公证人的监督,由州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公证人和公证人助理由于自身职责损害其职务义务的行为,属于失职。当《德意志联邦公证人法》没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公证人的惩戒应当适用《联邦惩戒法》的规定。《联邦惩戒法》规定,由监督者承担的任务和享有的权限,由监督机构来承担和享有,由最高主管当局承担的任务和享有的权限,由州司法行政机关承担和享有。对于公证员惩戒措施,按照《德意志联邦公证人法》的规定,在惩戒程序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通报批评、罚款和免职,其中可以同时处以通报批评和罚款。

对于一个专职公证人,取消其当前的办公场所也可以作为惩戒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州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判决内容,在听取公证人协会的意见后,立即将该公证人指派到另一办公地点。取消当前办公场所的同时,还可以对该公证人处以罚款。

对于一个律师公证人,在特定时间内取消其职务也可以作为惩戒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当该公证人在此期间内由于自身原因实施了有失身份的行为,则其将不能再复职。对律师公证人的免职,将同时导致其失去从事律师行业职务的资格。

对公证人的罚款金额最多为5万欧元,对见习公证人的罚款金额最多为5000欧元。若公证人是为了谋取利益而失职,则可以对其处罚以2倍于最高罚款金额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