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公证协会设立惩戒委员会,在地方公证协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对会员的违规行为进行惩戒。惩戒委员会的委员,应当按照该规则的规定勤勉履职,协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可对怠于履职或不正当履职的委员予以解聘。......
2023-08-04
根据《公证执业违规行为惩戒规则(试行)》的规定,对公证员的违规行为进行惩戒主要包括投诉与受理、调查、作出决定、申诉复查等程序。
1.投诉与受理。根据《公证执业违规行为惩戒规则(试行)》第35~40条的规定,投诉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直接来访投诉,也可以信函和邮件形式投诉,并按要求提交个人身份证明、证据材料和书面诉求材料。投诉人认为公证机构或者公证员的行为应当受到惩戒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内向公证协会提出投诉,能够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投诉的期限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0年。投诉人在投诉中对公证书有异议的,应当首先依照《公证程序规则》关于公证争议处理程序的规定,就公证书向公证机构提出复查或者向公证协会提出复查争议投诉。对于没有投诉人投诉的会员的涉嫌违规行为,地方公证协会有权主动调查并作出惩戒决定。地方公证协会受理投诉时应当要求投诉人提供具体的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必要时可以要求投诉人接受当面询问。地方公证协会应当制作接待投诉记录,填写投诉登记表,妥善保管投诉材料。接待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完成以下工作:①直接投诉的,应当认真作好笔录,并可以录音录像;②非直接投诉的,应当作好收发登记、转办、告知和保管等工作;③对司法行政机关移交或委托地方公证协会调查的投诉案件,以及相关部门移送或披露的投诉案件,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根据《公证执业违规行为惩戒规则(试行)》第41~44条的规定,惩戒委员会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地方公证协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被投诉会员发出书面立案通知。投诉人递交了书面投诉文件的,应当将投诉文件的副本与通知一并送达被投诉会员。被投诉会员收到立案通知后,应自行对案件进行复核,在10个工作日内向惩戒委员会提交复核报吿、答辩意见和惩戒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①不属于本协会受理范围的;②代理他人投诉,但未提交合法的授权文件的;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不足的;④提交的证据材料与投诉事实没有关联性的;⑤匿名投诉或者投诉人身份无法核实的;⑥投诉人拒绝直接来访,地方公证协会认为无需主动调查的;⑦超过投诉期限的;⑧被投诉人的会员资格已终止的;⑨对地方公证协会已经处理过的违规行为,没有新的事由和证据而重复投诉的;⑩投诉人在公证机构完成复查程序或者公证协会完成复查争议投诉程序之前,以公证书不真实、不合法为由提起投诉的:⑪其它不应立案的情形。对不予立案的,应当在惩戒委员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书面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但匿名投诉的除外。需由其他地方公证协会或其他机构处理的案件,地方公证协会应当制作转移处理书,随投诉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机构,并告知投诉人。
2.调查。根据《公证执业违规行为惩戒规则(试行)》第48~50条的规定,惩戒委员会对决定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委派2名以上委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部门人员参加。与案件有直接关联的事实或者争议进入诉讼、仲裁程序或者发生其他导致调查无法进行的情形的,经惩戒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中止调查,待相关程序结束或者相关情形消失后,再行决定是否恢复调查,中止期间不计入调查时限。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当制作调查报吿。
3.作出决定。根据《公证执业违规行为惩戒规则(试行)》第51~55条的规定,惩戒委员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惩戒决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与表决,并由参与表决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惩戒委员会认为需要补充调查的,可以延长投诉处理期限15个工作日,补充调查以一次为限。惩戒委员会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决定:①不属于地方公证协会受理范围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②投诉所称的事实不存在或证据不充分的,作出不予惩戒决定;③确有应予以惩戒情形的,作出予以相应惩戒的决定。
惩戒委员会作出决定后,应当制作书面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事实和证据、决定及依据、申诉的权利与期限等内容。决定书经惩戒委员会主任审核后,由地方公证协会会长签发。决定书应当在签发后的5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投诉会员,并在决定书生效后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4.申诉复查。根据《公证执业违规行为惩戒规则(试行)》第57、58条的规定,被投诉会员对惩戒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惩戒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地方公证协会提出申诉。被投诉会员逾期未提起申诉的,惩戒决定书自申诉期满后发生效力。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载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具体事实、理由、证据等内容。
根据《公证执业违规行为惩戒规则(试行)》第59~62条的规定,地方公证协会在受理申诉后,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对案件进行复查。复查时应当对原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等进行全面审查。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可成立专门或临时机构负责上述复查工作。地方公证协会应在受理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复查决定:①认为原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符合规定,维持原决定;②认为原决定在认定事实、适用依据或履行程序方面存在错误的,要求惩戒委员会重新做出决定或直接另行作出决定。复查决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或理事参加表决,由参与表决的过半数通过。地方公证协会要求惩戒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的,惩戒委员会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作出相同的决定。
根据《公证执业违规行为惩戒规则(试行)》第63、64条的规定,依照《公证执业违规行为惩戒规则(试行)》申诉程序作出的惩戒决定为最终决定。申诉惩戒决定由地方公证协会会长签发,自签发之日起生效,并于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投诉会员。地方公证协会应将本地区的惩戒决定报中国公证协会备案。训诫处分由作出决定的地方公证协会实施,并告知所在公证机构负责人。警告处分由作出决定的地方公证协会书面送达所在公证机构。通报批评处分决定生效的,应当在本地区公证行业内进行通报。公开谴责及以上处分决定生效的,应当向社会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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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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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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