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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公证协会惩戒委员会及职责

【摘要】:地方公证协会设立惩戒委员会,在地方公证协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对会员的违规行为进行惩戒。惩戒委员会的委员,应当按照该规则的规定勤勉履职,协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可对怠于履职或不正当履职的委员予以解聘。

根据《公证执业违规行为惩戒规则(试行)》第5、6、8、12、13条的规定,中国公证协会设立惩戒委员会,在协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制定和修订公证行业相关惩戒规则,对地方公证协会的惩戒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地方公证协会设立惩戒委员会,在地方公证协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对会员的违规行为进行惩戒。惩戒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①具有公证行业管理经验、熟悉公证行业情况的管理人员和公证员;②协会聘请的其他相关人员。惩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由公证协会会长办公会提名,经常务理事会或者理事会决定产生,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设委员若干名,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常务理事会或者理事会决定产生,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根据《公证执业违规行为惩戒规则(试行)》第9、11条的规定,惩戒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①公证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②具有强烈的政治责任心、公证行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③公道正派,清正廉洁,自觉接受监督;④无违法违纪行为和不良执业记录,在专业领域有较深造诣。惩戒委员会的委员,应当按照该规则的规定勤勉履职,协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可对怠于履职或不正当履职的委员予以解聘。

根据《公证执业违规行为惩戒规则(试行)》第15条的规定,惩戒委员会负责以下工作:①受理惩戒案件,包括投诉人直接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的案件、相关部门移送建议予以惩戒的案件和委员会依职权自行查办的案件;②对惩戒案件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③对惩戒案件的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组织听证:④作出惩戒决定;⑤监督检查惩戒决定的执行情况;⑥其他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