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中国公证员惩戒制度-法律职业伦理(第2版)

中国公证员惩戒制度-法律职业伦理(第2版)

【摘要】:公证员惩戒制度是指公证协会对违反执业纪律和职业伦理的成员行为作出对其不利处分的制度。[3]中国公证协会作为公证员职业的自律组织,负有对公证员职业伦理的监督与引导之责任。地方公证协会依据本规则作出的惩戒决定对会员具有拘束力,地方公证协会及会员均有义务予以执行。地方公证协会的惩戒决定,由被惩戒人现执业所在地的地方公证协会负责执行。

公证员惩戒制度是指公证协会对违反执业纪律和职业伦理的成员行为作出对其不利处分的制度。有学者将这种“不利处分”称为“非法律惩罚”,并认为,非法律惩罚是社会自治团体进行有效自治不可或缺的制度设计,行业协会之所以要采用大量非法律惩罚的原因包括:①行业协会是一种关系网络,在关系网络中,非法律惩罚比法律惩罚更有效。②行业协会非法律惩罚更具有专业性和针对性。③行业协会建构有效的非法律惩罚机制更有助于行业协会实行自治。[2]还有学者认为,惩戒制度的核心是职业协会的惩戒权,这种“权力”可以为“善”,也可以为“恶”,因此,从主体、客体、程序等方面加以控制。[3]中国公证协会作为公证员职业的自律组织,负有对公证员职业伦理的监督与引导之责任。根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32条之规定,公证协会依据章程和有关行业规范,对公证员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公证协会在查处公证员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的过程中,发现有依据《公证法》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提交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2018年9月7日,中国公证协会八届四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公证执业违规行为惩戒规则(试行)》,正式取代了2004年4月1日实施的《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这对继续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对公证员的惩戒工作,加强公证队伍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维护公证行业执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公证执业违规行为惩戒规则(试行)》第2~4条的规定,地方公证协会对公证员的违规行为应当适用《公证执业违规行为惩戒规则(试行)》。实施行业惩戒,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地方公证协会依据本规则作出的惩戒决定对会员具有拘束力,地方公证协会及会员均有义务予以执行。地方公证协会的惩戒决定,由被惩戒人现执业所在地的地方公证协会负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