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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刑事责任:法律职业伦理第2版成果

【摘要】:公证员的刑事责任是指公证员在从事公证行为的过程中违反了刑事法律,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公证员的刑事责任是指公证员在从事公证行为的过程中违反了刑事法律,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公证法》第42条之规定,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私自出具公证书的;②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③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④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⑤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例28-1

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职业规范规定?()

A.某律师事务所明知李律师的伯父是甲市中院领导,仍指派其到该院代理诉讼

B.检察官高某在办理一起盗车并杀害车内行动不便的老人案件时,发现网上民愤极大,即以公诉人身份跟帖向法院建议判处被告死刑立即执行

C.在法庭上,公诉人车某发现李律师发微博,当庭予以训诫,审判长怀法官未表明态度

D.公证员张某根据甲公司董事长的申请,办理了公司章程公证,张某与该董事长系大学同学

【解析】

选项A不违反。《法官法》第24条规定:“法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①担任该法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②在该法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由此可知,该条禁止的是配偶、子女,不包括侄子。故选项A不违反相关规定,不选。

选项B违反。《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第26条规定:“严守政治纪律,不发表、不散布不符合检察官身份的言论,不参加非法组织,不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由此可知,检察官高某以公诉人身份跟帖向法院建议判处被告死刑立即执行属于该条规定的情况,故选项B违反上述规定,应选。

选项C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50条第1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①情节较轻的,应当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②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③情节严重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④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由此可知,李律师在法庭上发微博,属于“未经许可通过微博传播庭审情况”的情形,审判长怀法官应当按上述规定处理。而在公诉人车某当庭训诫李律师,审判长怀法官未表明态度,违反相关规定,故选项C应选。

选项D不违反。《公证法》第23条规定:“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①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②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③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④私自出具公证书;⑤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⑥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⑦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⑧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⑨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由此可知,张某与该董事长仅系大学同学,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关系,故选项D不违反相关规定,不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