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公证员的行政责任-法律职业伦理(第2版)

公证员的行政责任-法律职业伦理(第2版)

【摘要】:公证员的行政责任,是指公证员在从事公证行为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法规,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司法行政机关在对公证员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守正当法律程序。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公证员的违法行为,可以委托公证协会对公证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公证员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证员的行政责任,是指公证员在从事公证行为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法规,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公证法》第41条之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①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②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③同时在2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④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⑤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此外,我国《公证法》第42条第1款还规定,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①私自出具公证书的;②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③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④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⑤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在对公证员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守正当法律程序。根据我国《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30条之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员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部有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进行。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公证员的违法行为,可以委托公证协会对公证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在司法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公证员也享有一定的权利,并且对于行政处罚结果不服,也可以获得救济。根据我国《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31条之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在对公证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查明的违法行为事实、处罚的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口头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公证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依法申请听证。公证员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