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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与律师的关系规范:法律职业伦理第2版

【摘要】:公证职业与律师职业本来没有什么内在的必然联系。美国是头号经济和军事强国,其政治影响也是潜移默化的,在公证制度的改革设计中应当充分重视这一点。公证员行使的是国家证明权,属于国家权力的一部分,通过法律的授权或确认而取得,以出具公证书的形式实现法律预期的功能。

公证职业与律师职业本来没有什么内在的必然联系。在普通法系国家,律师业的蓬勃发展使其触角延伸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加之法律制度比较完备,以及判例法的特点,离开了律师就寸步难行;公证的职能并非公证员专属,律师也可以开展公证业务,从而使得本来在社会舞台上就非常活跃的律师更加光彩耀眼,而公证职业则显得有些黯然失色。在大陆法系国家,特别是法国,公证员的社会地位极高,属于国家公务员,由共和国总统任命,非争议性的法律事务几乎都通过公证来解决,形成了独立的公证法律制度,公证与审判的密切联系也提高了公证员的社会地位。欧洲列强的殖民统治,使宗主国的法律制度对殖民地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拉丁美洲国家的公证制度也逐步发展起来,构成了公证业与律师业并行的格局。

在我国,律师、公证都被界定为市场中介组织,这就是他们最大的共性。公证业与律师业同属法律服务业,都是凭借自身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都从委托人那里收取费用,公证员与律师都曾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都经历了从国家机构中分离的过程,都由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而且共同由一个职能部门行使管理权,都是法律专业人员,都受苏联法律制度的影响,走过了初创阶段,留下了大陆法系的痕迹。所不同的是:律师制度的恢复、发展虽然与公证制度相同,但在步伐上总是比公证早一个节拍,也为公证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律师制度的改革,在与国际接轨的思想指导下,更多地吸收了美国律师制度的长处,而公证制度的改革,受国际拉丁公证联盟的影响很大,在实际操作中,又习惯性地仿效律师制度的改革,有点“犹抱琵琶半遮面”的感觉,这也许就是公证制度改革总比律师改革差一个节拍的原因。美国是头号经济和军事强国,其政治影响也是潜移默化的,在公证制度的改革设计中应当充分重视这一点。律师的执业特点是:站在委托人的立场上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第一位的,是通过辩护、代理(含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代理)、法律咨询和代书来完成法律赋予的任务。公证员行使的是国家证明权,属于国家权力的一部分,通过法律的授权或确认而取得,以出具公证书的形式实现法律预期的功能。律师的法律服务主要是为了解决纠纷,一部分非诉讼法律服务是为了避免纠纷,追求的都是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公证是为了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追求的是真实、合法。律师出庭要积极地运用一切合法手段说服法官,使其接受自己的意见,实现诉讼的目的;公证员一旦出席法庭,仅仅是为了说明出具公证书的理由,维护的是公证书的权威性、合法性、真实性。律师的业务量没有止境,法律越细化、越完备,人们对律师的依赖也就越多,律师队伍的发展取决于市场。而公证业务比较固定,一般不会有太大的波动,公证员的数量与公证管辖区域的人口应当保持一定的比例,公证员队伍不能突破比例盲目发展。

近年来,中国公证出现了迅速发展的势头,在公证法律制度上也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改革,改变了公证处的体制,使其从行政机构转变为事业法人组织,公证员也改变了国家干部的身份,公证员队伍从数量和质量上都有了很大的发展,公证业务拓展很快。与此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较突出的是公证业务与律师业务的划分,这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需要从职业道德层面加以解决。此外,公证员的发展、公证处的设置及合作制公证处的问题也应引起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