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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伦理:公证员的廉洁尽责

【摘要】:公证员中立公正的职业行为特点也进一步印证了其公共管理职能的属性。因此,公证员就必须保持清正廉洁的职业道德,不被物质利益所诱惑,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的请客送礼,不拿法律做交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审查申办事项,维护公证书的权威性,维护公证员的良好声誉。从理论上,公证员也不得担任行政职务。

公证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0条规定:“公证员应当树立廉洁自律意识,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和与公证员职务、身份不相符的活动。”第21条规定:“公证员应当妥善处理个人事务,不得利用公证员的身份和职务为自己、亲属或他人谋取利益。”第22条规定:“公证员不得索取或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的答谢款待、馈赠财物或其他利益。”公证员也是法律工作者,其职务活动导致公证书的产生,而公证书可以在诉讼活动中直接作为证据来使用,如果没有足以推翻的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就会将其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公证书也可以用作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据,可以不经审判直接进入执行程序,与生效裁判产生同样的法律后果;公证书还可以引导社会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以帮助人们识别真假,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公证员虽然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不是司法官员,但是其对国家证明权的行使,以及其在司法活动和社会活动中的地位,依然没有改变其社会公共管理的职能属性。

公证员中立公正的职业行为特点也进一步印证了其公共管理职能的属性。因此,公证员就必须保持清正廉洁的职业道德,不被物质利益所诱惑,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的请客送礼,不拿法律做交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审查申办事项,维护公证书的权威性,维护公证员的良好声誉。由于公证员行使的是国家证明权,因而不得从事其他与公证员职务、身份不相符的活动,例如,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不得从事其他商业活动。因为审判职能、法律监督职能与证明职能在诉讼活动中不能集于一身来行使。从理论上,公证员也不得担任行政职务。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行政官员可以行使一部分公证职能,这是公证活动的特例,并不意味着公证员可以兼作行政官员。

在英美法系国家,律师也可以兼作公证员,公证员也纳入律师的管理体系。在英国,公证处、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都有办理公证业务的权利;在美国,公证人可以由律师或其他职业者担任,公证证明只对文书上的签名、盖章的真实性负责,而不对文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在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大学的法学教授可以兼职做公证员,公证员也可以兼职做大学教授。我国法律规定,公证员都是专职的,不能兼职做其他工作,公证员职务必须通过公证处来履行。其实,我国律师制度中目前依然允许高等法律院校(系)及科研机构的教学科研人员担任兼职律师,开创了律师制度的先例,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不仅积累了实践经验,理论联系实际,促进了法学教育与科研工作;同时,兼职律师都有高学历、高职称,理论功底深厚,也提高了律师的整体水平,促进了律师队伍的发展。公证制度为什么不能借鉴律师制度的成功经验和拉丁美洲国家成熟完善的公证法律制度,允许存在兼职公证员呢?这是一个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大学教授兼职做公证员,与现行的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制度并不矛盾。

公证员办理的公证事务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尤其是经济领域,绝大部分都涉及财产权益。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事务时,必须妥善处理好个人事务,不能利用公证员的身份和职务为自己、家属或他人谋取私人利益。我国的公证法律制度尚不完善,法律上的监督制约机制也不够,主要靠公证员的职业道德来调整,公证员与律师的人才流动渠道也仅仅是公证员转向律师的单向流动。有些公证员在履行公证员职务时,承接了一些必须公证的事项,与相关当事人结识,通过律师资格考试以后,摇身一变就成了律师,原有的公证事项当事人也就成了律师的客户,主要体现在房地产及金融法律服务方面,对其他律师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公证法规及职业道德规范都缺乏对此方面的调整,应予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