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中立公正的职业行为特点也进一步印证了其公共管理职能的属性。因此,公证员就必须保持清正廉洁的职业道德,不被物质利益所诱惑,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的请客送礼,不拿法律做交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审查申办事项,维护公证书的权威性,维护公证员的良好声誉。从理论上,公证员也不得担任行政职务。......
2023-08-04
我国《公证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公证员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保守执业秘密。中国公证协会专门制定了《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对公证员的职业伦理提出了基本要求。一般认为,公证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坚定的政治方向和远大的奋斗目标;②高度的事业心和强烈的责任感;③勤奋好学的作风与苦干实干的精神;④忠于事实真相,忠于宪法和法律;⑤主持公道,伸张正义;⑥忠于职守,严守职务秘密;⑦率先垂范,严于律己;⑧清正廉洁,一尘不染;⑨严肃认真,一丝不苟;⑩勇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公证员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组成部分,应当和法官、检察官、律师在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上具有相同的标准,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真实合法的原则和法定的程序办理公证事务。[1]公证员的核心任务就是通过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稳定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实现公平正义。从行使国家证明权的角度来说,公证员的业务活动具有国家属性,公证员属于公证人员,其证明的法律效力还是高于一般的私证,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
公证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去办理公证事实,用法律的标准去衡量申办事项是否达到真实、合法的标准。在对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判定上,公证员的道德水准和法官一样,必须是中立而公证,应当恪守独立、公证、客观的原则,不受非客观事实和法律之外因素的影响,忠实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切实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公众权利的平等实现。[2]要按照法定程序去判明申办事项的真实与否,不能简单地凭借直觉。现代社会的发展,使得表面上看起来很简单的事务在内部关系上具有复杂性和隐蔽性,正因为如此,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公众才对公证活动寄予厚望,希望公证能够成为识别真假的锐利武器,成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一道重要防线。
人们对公证作用的认识与期盼,会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证据法则的严谨、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而更加强烈。从公证活动的后果来看,主要是申办公证的当事人得到益处,与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没有直接的联系,所以,公证活动的成本不应由国家来承担,如果国家因为公证的国家属性来支付公证费用,就意味着直接受益的当事人没有因其受益而支付代价,反而将其以国家支出的方式分摊给所有的纳税人,这显然是不公平的。所以,世界各国在确立公证法律制度时,都规定公证费用由当事人来承担,因为这是私权的范畴,不应由国家来承担费用。这一特点也同时反映出公证员自由职业的属性,公证员办理公证事项,完全凭借其个人的知识和技能,并非国家意志的体现,这一点又与律师的职业特点相似,但关键的不同在于:公证员办理公证事务时,并不是站在公证当事人的立场上来维护其合法权益,而是以中立的第三人身份作出证明,并非当事人的代理人,收费也不能改变中立的立场。这使得公证员的职业道德规范,既有与法官、检察官的共性,又有与律师的共性,还有自己的固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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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中立公正的职业行为特点也进一步印证了其公共管理职能的属性。因此,公证员就必须保持清正廉洁的职业道德,不被物质利益所诱惑,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的请客送礼,不拿法律做交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审查申办事项,维护公证书的权威性,维护公证员的良好声誉。从理论上,公证员也不得担任行政职务。......
2023-08-04
尽管各国在公证员任职条件上存在差异,但在公证员的任命程序中基本都强调了任职宣誓的重要性,我国也不例外。公证人应在其办公所在地的州法院院长面前宣誓。《关于建立公证员宣誓制度的决定》明确要求,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许可,首次取得或者重新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进行公证员宣誓。......
2023-08-04
当《德意志联邦公证人法》没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公证人的惩戒应当适用《联邦惩戒法》的规定。对于公证员惩戒措施,按照《德意志联邦公证人法》的规定,在惩戒程序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通报批评、罚款和免职,其中可以同时处以通报批评和罚款。对于一个专职公证人,取消其当前的办公场所也可以作为惩戒措施。......
2023-08-04
②避免并阻止损害对审判或法官的一般信赖的行动或态度。[15][1]参见王申:“法官道德须满足司法伦理的客观需要”,载《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7期。[15]参见怀效锋主编:《法官行为与职业伦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99页。......
2023-08-04
公证员的民事责任,也称为公证机构的民事赔偿责任,是指因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故意或过失致使公证文书发生错误,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时,公证机构依据过错的程度,向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④公证机构或公证员的过错与当事人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的损害后果有必然联系。......
2023-08-04
②退休法官和治安法官,退休法官仍可被公众视为司法机构的代表。退休法官应谨慎行事,因此鼓励他们参照指南行事,以避免任何可能损害司法机构声誉的活动。在《司法行为指南》中规定了司法行为应该遵循的三大基本原则:1.司法独立。法官必须免受宣传的影响,不论宣传是有利的还是不利的。因此,在合理的范围内,法官应避免可能导致他们由于合理的偏见或由于这种活动可能引起的利益冲突而不得不参与的司法外活动。......
2023-08-04
检察官独立于不属于起诉决策过程的个人或机构。检察官也独立于警察和其他调查人员。检察官必须确保适当适用法律,将有关证据提交法院,并遵守披露义务。检察官受本法规定之职责的约束。在就这些案件作出决定时,皇家检察署检察官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可考虑其他检察官的任何有关执行或起诉政策或守则。......
2023-08-04
公证员的刑事责任是指公证员在从事公证行为的过程中违反了刑事法律,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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