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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职业伦理基本要求

【摘要】:我国《公证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公证员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保守执业秘密。中国公证协会专门制定了《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对公证员的职业伦理提出了基本要求。所以,世界各国在确立公证法律制度时,都规定公证费用由当事人来承担,因为这是私权的范畴,不应由国家来承担费用。

我国《公证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公证员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保守执业秘密。中国公证协会专门制定了《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对公证员的职业伦理提出了基本要求。一般认为,公证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坚定的政治方向和远大的奋斗目标;②高度的事业心和强烈的责任感;③勤奋好学的作风与苦干实干的精神;④忠于事实真相,忠于宪法和法律;⑤主持公道,伸张正义;⑥忠于职守,严守职务秘密;⑦率先垂范,严于律己;⑧清正廉洁,一尘不染;⑨严肃认真,一丝不苟;⑩勇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公证员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组成部分,应当和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上具有相同的标准,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真实合法的原则和法定的程序办理公证事务[1]公证员的核心任务就是通过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稳定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实现公平正义。从行使国家证明权的角度来说,公证员的业务活动具有国家属性,公证员属于公证人员,其证明的法律效力还是高于一般的私证,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

公证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去办理公证事实,用法律的标准去衡量申办事项是否达到真实、合法的标准。在对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判定上,公证员的道德水准和法官一样,必须是中立而公证,应当恪守独立、公证、客观的原则,不受非客观事实和法律之外因素的影响,忠实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切实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公众权利的平等实现。[2]要按照法定程序去判明申办事项的真实与否,不能简单地凭借直觉。现代社会的发展,使得表面上看起来很简单的事务在内部关系上具有复杂性和隐蔽性,正因为如此,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公众才对公证活动寄予厚望,希望公证能够成为识别真假的锐利武器,成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一道重要防线。

人们对公证作用的认识与期盼,会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证据法则的严谨、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而更加强烈。从公证活动的后果来看,主要是申办公证的当事人得到益处,与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没有直接的联系,所以,公证活动的成本不应由国家来承担,如果国家因为公证的国家属性来支付公证费用,就意味着直接受益的当事人没有因其受益而支付代价,反而将其以国家支出的方式分摊给所有的纳税人,这显然是不公平的。所以,世界各国在确立公证法律制度时,都规定公证费用由当事人来承担,因为这是私权的范畴,不应由国家来承担费用。这一特点也同时反映出公证员自由职业的属性,公证员办理公证事项,完全凭借其个人的知识和技能,并非国家意志的体现,这一点又与律师的职业特点相似,但关键的不同在于:公证员办理公证事务时,并不是站在公证当事人的立场上来维护其合法权益,而是以中立的第三人身份作出证明,并非当事人的代理人,收费也不能改变中立的立场。这使得公证员的职业道德规范,既有与法官、检察官的共性,又有与律师的共性,还有自己的固有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