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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任职宣誓及法律职业伦理

【摘要】:尽管各国在公证员任职条件上存在差异,但在公证员的任命程序中基本都强调了任职宣誓的重要性,我国也不例外。公证人应在其办公所在地的州法院院长面前宣誓。《关于建立公证员宣誓制度的决定》明确要求,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许可,首次取得或者重新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进行公证员宣誓。

尽管各国在公证员任职条件上存在差异,但在公证员的任命程序中基本都强调了任职宣誓的重要性,我国也不例外

在美国,根据《模范公证法》规则4.4之规定,公证任命申请人须在本[州]公证人见证下签署以下声明:“我,×××(申请人姓名),以神的名义郑重起誓或我郑重发誓,如所言不实甘受伪证罪之罚,我提交的个人申请信息真实、完整、正确;我明白本[州]公证人的义务和责任,正如我参加的培训课程所述;我将全心全意依法从事公证行为。”

在德国,根据《德意志联邦公证人法》第13条之规定,在接受任命书后,公证员应当宣誓:“我向全知全能的上帝发誓:我将遵守基于宪法制定的法律,并根据良心公正地履行公证人的义务。”法律允许宗教成员以其他宣誓方式代替前款所规定的誓词时,身为宗教成员的公证人,可以依这种方式进行宣誓。宣誓也可以不以宗教的形式进行。公证人应在其办公所在地的州法院院长面前宣誓。在宣誓前不得执行职务。

在俄罗斯,根据《俄罗斯联邦公证立法纲要》第14条之规定,首次被任命的公证人应作如下宣誓:“我庄严宣誓,我将依照法律和良心履行公证人的义务,保守职业秘密,以人道主义和以人为本的原则为行为指导。”俄罗斯联邦主体的立法可以规定其他文本的公证人誓词。

在西班牙,根据《西班牙公证员职业法》第15条之规定,公证员在开始从事公证职业之前,应到所在地区的高等法院进行宣誓,宣誓其对国王的效忠,对宪法和法律的拥护,以及其将会勤勉忠实地履行职务。

在我国,司法部于2017年7月4日发布了《司法部关于建立公证员宣誓制度的决定》,其目的是切实提高公证员队伍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素质,不断增强公证员的职业使命感、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关于建立公证员宣誓制度的决定》明确要求,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许可,首次取得或者重新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进行公证员宣誓。公证员宣誓誓词为:“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我宣誓: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依法履行职责,客观公正执业,遵守职业道德,勤勉敬业,廉洁自律,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努力奋斗!”

【注释】

[1]参见吕乔松:《公证法释论》,三民书局1984年版,第1页。

[2]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452页。

[3]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总编辑委员会编:《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168页。

[4]参见江伟主编:《公证法学》,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页。

[5]参见齐树洁主编:《民事程序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81页。

[6]参见马宏俊主编:《公证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页。

[7]参见江伟主编:《公证法学》,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2页。

[8]参见齐书学、赵瑞恒主编:《公证律师辞海》,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45页。

[9]参见邓建民主编:《律师法学与公证法学》,四川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0~241页。

[10]参见陈宜、王进喜主编:《律师公证制度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60~262页。

[11]参见马宏俊主编:《公证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4~5页。

[12]参见关今华主编:《律师与公证》,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70页。

[13]参见马宏俊主编:《公证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8~3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