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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4
“公证”(notary)一词来源于拉丁语“nota”,其意为抄写文书并取其要领、备案存查。[1]《现代汉语词典》将“公证”解释为:“动词,被授以权力的机关(如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某一法律行为或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件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活动。”[2]《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将“公证”解释为:“国家公证机关按照公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申请,对法律行为或者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证明它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非诉活动。公证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行政手段。”[3]
在理论上,有观点认为,所谓公证,是指公证组织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法律事实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非诉活动。[4]有观点认为,公证是同时含有静态证明和从申证、认证、出证和拒证的一系列动态证明体系的一种公立证明活动。[5]还有观点认为,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并依法赋予证明力、执行力以及使法律行为成立等效力的活动。[6]
在实定法上,1982年4月2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其目的是健全国家公证制度,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其将“公证”定义为“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权益”。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其将“公证”定义为“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由此可见,从词义上、理论上、立法上,主流观点对于“公证”的界定,都集中在功能、证明对象、证明程序等方面,其中,核心是证明活动和非诉讼行为。对具体行为的理解,一般离不开主体、客体、内容等方面,具体到公正行为,一般认为,公证行为的主体包括公证机构和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公证行为的客体(对象)则主要是法律行为、法律实施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公证的内容则是证明客体的真实性与合法性。[7]因此,也可以将公证简单概括为“提供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的一种非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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