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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律职业伦理惩戒制度简介

【摘要】:日本的检察官行政处分非常复杂,对非违纪处分,依据《日本检察厅法》第23条,由检察官资格审查会制度作出;这是设置在总理府的机构,具有非常强的独立性。日本检察官的纪律惩戒适用《国家公务员法》,惩戒权者是有任命权者。[4]参见邓辉、谢小剑:“责任与独立:检察官纪律惩戒的双重维度”,载《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5期。

日本检察官行政处分非常复杂,对非违纪处分,依据《日本检察厅法》第23条,由检察官资格审查会制度作出;这是设置在总理府的机构,具有非常强的独立性。日本检察官的纪律惩戒适用《国家公务员法》,惩戒权者是有任命权者。《日本检察厅法》第15条规定,检事总长、次长检事及各检事长为一级,其任免事项由内阁进行,并由天皇作出认证。关于对检事及副检事的任命,遵照国家公务员法中的一般原则,所以是法务大臣。可见,对检事总长、次长检事及各检事长由内阁作出纪律惩戒决定,对检事及副检事由法务大臣作出纪律惩戒决定。[4]检察官的惩戒方式包括警告、降薪、停职、免职等,具体的情形包括:①违反了国家公务员法或依改法所发布的命令;②违反了职务上的义务或者渎职、消极怠工等;③违法乱纪或实施了其他有损于服务全体国民的不正当行为。[5]

【注释】

[1]参见邓思清:《中国检察制度概览》,中国检察出版社2016年版,第65页。

[2]参见邓辉、谢小剑:“责任与独立:检察官纪律惩戒的双重维度”,载《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5期。

[3]参见刘林呐:“法国:严格过错责任促检察官履职尽责”,载《检察日报》2018年1月9日,第3版。

[4]参见邓辉、谢小剑:“责任与独立:检察官纪律惩戒的双重维度”,载《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5期。

[5]参见何家弘主编:《检察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397~39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