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美国检察官惩戒制度概述-法律职业伦理(第2版)

美国检察官惩戒制度概述-法律职业伦理(第2版)

【摘要】:在美国,由于检察官制度分为联邦与州两个系统,因而检察官惩戒制度也分联邦检察官惩戒与州检察官惩戒,关于州检察官惩戒,各州均有不同之法制,此处主要概述联邦检察官之惩戒。当职业责任办公室决定要进一步调查时,其有可能通知投诉者或被投诉者提供更多资料,在此种情形下也存在很多未发现任何不当行为的。

在美国,由于检察官制度分为联邦与州两个系统,因而检察官惩戒制度也分联邦检察官惩戒与州检察官惩戒,关于州检察官惩戒,各州均有不同之法制,此处主要概述联邦检察官之惩戒。关于联邦检察官的惩戒程序包括两个部分:一个是内部惩戒程序,另一个是外部惩戒程序。就内部惩戒程序而言,主要是由美国司法部的“职业责任办公室”(The Office of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简称OPR)负责。内部程序的启动主要有两个方面:

1.依职权启动。司法部所有职员及检察官若发现联邦检察官及其辖下检察官有不当行为,均应依职权向上级报告,这里的上级包括:所属的联邦检察官或其代理人、司法部督察办公室(Office of the Inspector General,简称OIG)或职业责任办公室以及司法部长执行办公室(Executive Office for United States Attorneys,简称EOUSA)。职业责任办公室在收到有关联邦检察官的投诉后,需要考量的因素有:①该指控的本质(the nature of the allegation);②是否明白可信(apparent credibility);③是否特定(specificity);④查证的可能性(susceptibility to verification);⑤来源(source)。当职业责任办公室决定要进一步调查时,其有可能通知投诉者或被投诉者提供更多资料,在此种情形下也存在很多未发现任何不当行为的。

2.来自法院。任何一位法官或治安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对联邦检察官有不当行为之指摘,或者对外宣称考虑将检察官送惩戒,都应报告上级,且不等法院程序之结果。就外部惩戒程序而言,主要是指联邦检察官及其助理检察官与州律师受相同规范,接受州法院或州律师协会的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