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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伦理(第2版):追究权限与程序

【摘要】:根据《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的规定,对检察官职业责任的追究程序如下。监察部门经过初步审查,对认为有违纪违法事实的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当立案。调查人员应当依照《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审理应当围绕以下内容进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调查及其程序是否符合《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的规定。

根据《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的规定,对检察官职业责任的追究程序如下。

1.发现违纪事实。监察部门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发现检察官的违纪事实:执法监察和受理举报。对于尚未违法或犯罪的,监察部门通过检查、调查发现存在问题或有违纪违法事实的,应根据情况和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如下处理:责令纠正、限期改进;通报批评或者责令写出检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上述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根据情况合并使用。

2.案件调查。这主要是针对违法、犯罪行为。监察部门对有违反纪律、法律具体内容的线索,应当进行初步审查。监察部门经过初步审查,认为举报失实或虽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进行处分的,应当经本部门负责人或本院主管副检察长或检察长批准,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制作初步审查报告,并酌情回复举报人。监察部门经过初步审查,对认为有违纪违法事实的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当立案。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本院主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立案后,监察部门应当制定调查方案。

3.调查取证。调查人员应当依照《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对于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有违纪违法行为或者无违纪违法行为,以及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都应当收集。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收集的证据应该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

4.案件审理。审理是监察部门对调查终结的违纪违法案件进行审核处理。审理案件应当由监察部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进行。审理应当围绕以下内容进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调查及其程序是否符合《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的规定。审理结束后,审理人员应当提出审理意见,写出审理报告,报监察部门负责人审查,必要时监察部门负责人可以提交部门会议讨论。

5.处理结果。监察部门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应当报请本院主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审查或者提交检察长办公会审议。审查、审议决定由监察部门负责实施。违纪违法案件调查、审理结束后,应当分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处理:①确有违纪事实,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作出纪律处分决定;②确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的或具有减轻情节的,经批评教育后可以从轻或免予纪律处分;③对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的违纪违法案件,进行通报批评;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检察纪律、检察机关内部规章所取得的不当收入,依照纪律、法律应当没收、上缴或者责令退赔,或者已经给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补偿或采取补救措施的,作出处理决定;⑤认为需要由其他机关或部门给予处理的,移送有关机关或部门处理;⑥违纪违法事实不存在,或者不需要追究被调查人纪律责任的,予以撤销案件,并告之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部门或者被调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根据需要合并使用。对于检察院担任领导职务、检委会委员的检察官的处理更加慎重,在《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中有详细规定,此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