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心理学的角度看,自觉性是一种强烈的自我意识。私人自觉性是一种反省和审视个人内在自我和感受的倾向。在这个过程中,这种自觉性促使律师主动调整个人的行为方式,以使自己的行为符合职业群体的期待,符合社会行为规范的要求。从“集体良知”的“实现”来看,只有主动的无偿法律服务才体现职业自觉性,才是符合公益法律服务特征的。......
2023-08-04
检察官既是法律的维护者,又是法律的执行者,还要接受法律的监督。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说明,人民检察院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由法律规定的,同时,这种监督应该是严格依法进行的。权力机关监督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要是监督其是否独立行使职权,依法办案。对于检察官的违法活动提出批评和质询,并有权罢免和撤换不称职的检察官。作为检察官接受法律监督,是职务上的义务,不得违反。检察官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目的是严格依法办事,更好地惩治违法犯罪,保护人民合法权益。[31]我国《检察官法》第10条规定,检察官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依法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第24条进一步规定,自觉接受监督,接受其他政法机关的工作制约,执行检务公开规定,提高执法透明度。
◆例24-1
关于检察官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检察官业余时间担任某中学法制辅导员,在推辞无效的情况下,收下学校付给的每年1000元的酬金
B.乙检察官办理余某涉嫌贪污案时,针对余某所在单位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以个人名义向该单位领导提出了改进建议
C.丙检察官下班后未及换下检察官制服即赶往饭店,宴请来访的外地检察院同学
D.丁检察官办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时,对不配合调查的目击证人周某实施了拘传
【解析】
选项A错误。《检察官法》第23条规定:“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职务,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因此,甲检察官不得兼任某中学法制辅导员,同时也不可以非法接受他人财物。
选项B正确。检察官可以以个人名义向单位领导提出改进意见。
选项C错误。根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实行〈廉洁从检十项纪律〉的决定》第1条第7项的规定,检察官不得在工作日饮酒或者着检察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选项D错误。《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因此,丁检察官不能对证人实施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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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4
所谓的法官职业伦理,是指审判人员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所应具备的优良的道德品质,以及在调处各种社会关系时所应遵循的优良的道德规范的总和。当法官未职业化时,司法伦理所关注的道德主体仅仅是个体,其忽略了法官职业共同体这样一个道德主体。这也推动了对法官责任的认定和规范,应当实现从法官责任向法官职业伦理的转变。......
2023-08-04
明确了职业伦理的性质与特征后,我们还必须对职业伦理的建构有所了解,它有助于我们认清职业伦理所具备的功能价值。通过每个人道德的树立,建立良好的社会风气,是提升伦理的根本。[15]参见张志铭、徐媛媛:“对我国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初步认识”,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5期。[30]参见罗国杰、魏英敏主编:《中国伦理学百科全书——职业伦理学卷》,吉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页。......
2023-08-04
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伦理道德规范。具体来说,法律职业伦理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在其职务活动中与社会生活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律职业伦理学是将伦理学原理应用于法律职业领域中的一门学科。法律职业责任是法律职业人员违反法律和道德规范所应承担的责任。......
2023-08-04
一种观点认为,法律职业伦理与法律职业道德并不存在本质上的区别。我国著名法学家孙晓楼认为,法律职业伦理与法律职业道德存在实质与主观的区分。关于法律职业伦理的确切内涵,目前尚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还有学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是以法律职业道德为研究对象的,有关法律职业共同体从业的法律活动准则、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职业信仰的科学。......
2023-08-04
但事实上,律师的专业化使得司法行政机关很难在律师的职业范围内有效行使直接管理的职能。通过这些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的完善,为律师职业伦理的监督和引导提供一个良好的微观制度环境。......
2023-08-04
各国律师职业伦理的基本要求与该国律师职业的历史发展密切相关,不同的国家,可能在赋予律师职业伦理的核心价值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④律师的行为应当遵循法律的要求,无论是为委托人提供职业服务,还是在律师业务或者律师个人事务中,均应如此。②律师不接受危及其职业独立性的约束。⑤律师不得代理相互冲突的利益。......
2023-08-04
[11]对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律师的监督,有的学者认为,中国证监会对“勤勉尽责”以及相关问题的认真阐释,呈现证券律师处罚的“准司法化”趋势,是值得高度肯定的制度发展,是中国证券市场走向依法治理的重大进步。[13]尽管目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律师的监督机制还存在很多争议,其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对律师的监督如何进行有效的衔接,还需要进一步探索。......
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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