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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伦理(第2版):履行客观义务,发现案件真实

【摘要】:龙宗智教授认为,检察官的客观义务,是指检察官为了发现案件真实,不应站在当事人的立场,而应站在客观的立场上进行活动。龙宗智教授进一步认为,中国检察制度有必要确立检察官客观义务这一概念并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主要理由是:①中国检察权行使的司法制度框架以及检察权的权能内容具有比较法上的类同性,因此,同样需要设定检察官的客观义务。②当前国家司法制度的改革方向,要求强化检察官的客观义务。

法制发展史来看,关于检察官承担“客观义务”的规定,创设奠立于19世纪中后期的德国,随后传播到了欧陆以及亚洲其他大陆法系国家。[27]日本学者松本一郎认为,检察官的“客观义务”是指“检察官为了发现真实情况,不应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而应站在客观的立场进行活动”[28]。松本一郎的论述对国内学者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国内有关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很多论述都体现了松本一郎的核心观点。龙宗智教授认为,检察官的客观义务,是指检察官为了发现案件真实,不应站在当事人的立场,而应站在客观的立场上进行活动。龙宗智教授进一步认为,中国检察制度有必要确立检察官客观义务这一概念并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主要理由是:①中国检察权行使的司法制度框架以及检察权的权能内容具有比较法上的类同性,因此,同样需要设定检察官的客观义务。②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国家主义(职权主义)特征,加强了检察官的客观义务。③中国检察制度的特殊性质与内容,并不消解客观义务,反而还要求强化这一义务。此外,从现实情况出发,龙宗智教授认为,强化检察官客观义务具有现实理由:①检察活动中仍然存在某种偏向,为此而需呼吁客观义务。②当前国家司法制度的改革方向,要求强化检察官的客观义务。[29]我国《检察官法》第10条规定,检察官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第16条进一步规定,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和使用证据,坚决杜绝非法取证,依法排除非法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