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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正义:法律职业伦理与社会基本结构的关系

【摘要】:[17]一般认为,美国哲学家罗尔斯和庞德所提出的社会正义即社会基本结构的争议具有决定意义,可以说是正义之正义。根据《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第6条的规定,追求正义主要体现为:维护公平正义,忠实履行检察官职责,促进司法公正,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政法机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政法机关对老百姓不理不睬,而对有钱有势的人却高看一眼,那就没有什么社会公平正义可言了。……人民群众每一次求告无门、每一次经历冤假错案,损害的都不仅仅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更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是他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政法战线的同志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16]什么是正义?古今中外有很多与之相关的论述,但仍旧充满分歧。正如美国学者博登海默所言:“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其不同的面貌。当我们仔细查看这张脸并试图揭开隐藏其表面之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深感迷惑。”[17]一般认为,美国哲学家罗尔斯和庞德所提出的社会正义即社会基本结构的争议具有决定意义,可以说是正义之正义。社会基本结构的争议包括两个层面:一是社会各种资源、利益以及负担的分配上的正义;二是社会利益冲突之解决上的正义。前者可谓“实体正义”,后者可谓“形式正义”或“诉讼正义”。[18]至于如何实现正义?一般认为,法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法的价值之一在于实现正义。法律对正义的实现作用,总体上体现为:①分配权利以确立正义;②惩罚罪恶以伸张正义;③补偿损失以恢复正义。[19]检控官有责任确保适当的人因适当的罪行而被检控,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将违法者绳之以法。根据《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第6条的规定,追求正义主要体现为:维护公平正义,忠实履行检察官职责,促进司法公正,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