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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检察官职业伦理要求

【摘要】:检察官应该遵守其管辖区内之全部司法伦理规范。若该规范与《全美检察准则》有所冲突,仍应遵守其辖区之伦理规范,并须努力尝试修改该规范,而与《全美检察准则》趋于一致。②若其机关内部缺乏足够的程序以解决不当行为的呈报时,知悉的检察官应先行要求该人员停止该不当行为。③若检察官尽其最大努力,仍未见依照程序纠正该不当行为时,即应在州法律及伦理规范允许下,向检察机关外部的适当官员报告。

1977年,全美地区检察官协会(National District Attorneys Association)制定了《全美检察准则》(National Prosecution Standards),迄今为止,该准则已经修订过两次。根据《全美检察准则》的规定,检察官的责任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责任(Primary Responsibility)。检察官是独立的司法行政官(administrator of justice),其主要职责在于追求正义,仅可以通过事实的呈现及证明加以实现。此责任包含但却不限于确保有罪者受到追诉、无辜者免受不必要伤害,以及所有参与者(特别是犯罪之被害人)的权利受到尊重。

2.社会和个人权益(Societal and Individual Rights and Interests)。检察官应积极地保障每个人的个人权利,而非代理任何人。检察官在个案行使裁量权时,均应将社会权益摆在最重要地位。在适当及必要的时候,检察官亦应寻求刑事法律改革,并将社会利益列为优先考虑因素,而非个人或任何团体的利益。

3.全职与兼职(Full-Time/Part-Time)。检察长在其管辖区域内应是全职工作。作为全职的检察官,无论是否为检察长,都不能从事私人律师业务,也不可因之获取职务外的利益。但在某些无法或不愿维持一位全职检察官的管辖区内,该检察官可以是兼职,但即使是兼职时,仍不得有从事与检察独立抵触之职业行为。

4.行为规范(Rules of Conduct)。检察官应该遵守其管辖区内之全部司法伦理规范。

5.行为规范之不一致(Inconsistency in Rules of Conduct)。最终检察官仍应受其辖区之伦理规范所约束。若该规范与《全美检察准则》有所冲突,仍应遵守其辖区之伦理规范,并须努力尝试修改该规范,而与《全美检察准则》趋于一致。

6.不当行为之反应责任(Duty to Respond to Misconduct)。检察官对以下已经、将要或可能妨碍司法公正的不当行为,都有呈报的义务:①当检察官知悉检察机关相关人员,有从事或有意从事可能妨碍司法妥善运作的不当行为时,应依其机关内部的处理程序呈报。②若其机关内部缺乏足够的程序以解决不当行为的呈报时,知悉的检察官应先行要求该人员停止该不当行为。如此之要求不见回应时,或情节十分严重时,其应向该机关内部之高层报告。③若检察官尽其最大努力,仍未见依照程序纠正该不当行为时,即应在州法律及伦理规范允许下,向检察机关外部的适当官员报告。④检察官未能报告其所知悉的不当行为时,即构成了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的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