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中国检察官职业发展概况 - 法律职业伦理(第2版)

中国检察官职业发展概况 - 法律职业伦理(第2版)

【摘要】: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颁布,给我国的检察官职业发展带来了新气象,后于2001年、2017年被修正。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中国在近代以前没有产生现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与此相关的是,自周至清一直存在着一项十分重要而独特的政治法律制度——御史制度,其纠察百官、监督制约权力的特点,与现代中国检察制度有一定的文化传承关系。1906年年底,清政府颁布《大理院审判编制法》,规定新的审判机构采用四级三审制,各级审判厅附设检察局,各检察局设置检察长一人,负责刑事案件公诉、监督审判和监视判决执行。1907年颁布了《高等以下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对检察制度作了进一步的规定:除法律规定必须亲告的案件外,凡刑事案件,无论因被害者告诉、他人告发、警察的移送或检察官自行发觉,都由检察官提起公诉,并明确规定了检察官的具体职权。此外,1909年,清政府又颁布了《法院编制法》,1910年颁布了《检察厅调度司法警察章程》,这些都为检察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辛亥革命推翻清政府后,建立了南京临时政府,基本沿用了晚清改制后的司法体制。北洋政府时期,也基本沿用清末的司法体制,实行四级三审制,后来又改为三级二审制,在各级审判厅辖区内单独设立检察厅。同时改了一些旧的称谓:总检察厅首长由厅丞改为检察长,各级检察厅的典簿、录事改为书记官长、书记官。[16]

1949年,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召开,通过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该法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全国国民之严格遵守法律,负最高的检察责任。”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通过了《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和《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各级人民检察机关相继开始建立。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制定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国《宪法》第81~84条对我国检察制度作了规定,其中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职权、领导关系和检察长的任期,并且规定了垂直领导原则。这次会议还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比较系统地规定了检察机关的设置、职权、组织原则、检察人员的任免等。1957年,反右派斗争开始,并进而扩大化,法律虚无主义泛滥,检察制度被错误地进行批判,一些制度也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检察制度被“砸烂”,直到1978年粉碎“四人帮”,中国检察制度陷入中断阶段,检察官群体也被推到边缘。[17]

1979年,我国重新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恢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的双重领导体制,确立了人民检察院在我国政治体制中的独立法律地位。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颁布,给我国的检察官职业发展带来了新气象,后于2001年、2017年被修正。目前配套的规定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的指导意见》《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等。

根据我国《检察官法》第2、3、6条的规定,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根据《检察官法》第12条之规定,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③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④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⑤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其他相应学位,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⑥从事法律工作满5年。其中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学位,或者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可以分别放宽至4年、3年;⑦初任检察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适用第⑤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此外,《检察官法》第13条还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①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②曾被开除公职的;③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④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根据《检察官法》第18条之规定,检察官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省级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设立作为派出机构的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任免。根据《检察官法》第14条的规定,初任检察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检察官、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