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德国检察官职业发展概述

德国检察官职业发展概述

【摘要】:德国检察机关属于宪法上的行政机关。而德国的检察官虽然握有起诉裁量权,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具有终结程序的效力,但该决定并不产生既判力,因而并非宪法意义上的审判权。况且,德国检察官作为公务员,负有服从上级指令的义务,并不具有实质意义上的职务独立性,故并非《德国基本法》第92条意义上的法官。《德国法官法》第5~7条对履行法官职务资格的获得作了具体规定。

德国检察机关属于宪法上的行政机关。德国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宪政体制。其中,对于司法权的主体及范围,《德国基本法》(即德国宪法)第92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司法权付托于法官;由联邦宪法法院、本基本法所规定之各联邦法院及各邦法院分别行使之。”据此,《德国基本法》上的司法权指的就是审判权,唯有具有实质的职务独立性即“独立行使职权,并只服从法律”(《德国基本法》第97条第1款)的法官,才是司法官。而德国的检察官虽然握有起诉裁量权,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具有终结程序的效力,但该决定并不产生既判力,因而并非宪法意义上的审判权。况且,德国检察官作为公务员,负有服从上级指令的义务,并不具有实质意义上的职务独立性,故并非《德国基本法》第92条意义上的法官。[7]根据《德国法院组织法》第147条第3项的规定,检察机关内部人员分别由检察长、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和书记官组成,并设置不同的任职资格和条件,但都属于国家的公务员,也就是说,德国检察机关实行人员分类管理。其中,检察官可分为检察官、主任检察官、检察长三个层级,检察长是地方检察机关的首席主任检察官,主任检察官则通常是高级检察官,一般担任检察院业务部门的负责人。[8]《德国法官法》第122条第1款规定,只有具有履行法官职务资格的人才能被任命为检察官。由此可知,检察官的任职资格与法官相同。《德国法官法》第5~7条对履行法官职务资格的获得作了具体规定。被任命为检察官的人都需要先在大学里进行法律专业的学习,通过第一次考试,并且在预备职务结束后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才具备担任检察官的资格。第一次考试主要包括大学重点领域考试和国家必修学科的考试;第二次国家考试则有所不同,主要考察审判、行政和法律咨询的实践,包括司法实践中必需的关键性步骤以及外语能力测试。[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