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英国检察官职业发展现状

英国检察官职业发展现状

【摘要】:英国作为奉行普通法、衡平法传统的国家,其检察制度的起源于发展具有自己的特点。大体上,英国检察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大陪审团起诉阶段,这一时期的检察制度基本没有确立,但是它提供了英国检察制度赖以形成和发展的历史和法律文化背景。正是因为如此,英国检察官均来源于从业相当年限的执业律师,可以说,律师是检察官的资格基础。总检察长是英国检察系统的首脑,从下院议员中提名产生。

英国作为奉行普通法、衡平法传统的国家,其检察制度的起源于发展具有自己的特点。大体上,英国检察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大陪审团起诉阶段,这一时期的检察制度基本没有确立,但是它提供了英国检察制度赖以形成和发展的历史法律文化背景。第二阶段是检察官的出现和现代公诉制度的萌芽阶段,检察官的出现同样是从维护国王私人利益的代理人发展起来的。第三阶段是英国现代检察官制度的正式确立,为了加强对警察起诉案件的证据审查和起诉标准的统一,英国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普遍做法,于1985年制定了《犯罪起诉法》(Prosecution of Offences Act 1985),设立了皇家检控署 (CPS),成立了各级皇家检察机关,从而建立起一套统一、独立的检察系统,建立了由检察机关提出公诉的制度。[4]在英国,从接受法律教育到成为真正的法律执业者,需要经过如下几个阶段:大学法律教育→法学院的学习 (非法律学员需经过共同职业考试)→见习(实习)律师→执业律师(→法官、检察官)。其中,法学院务实的法律技能培养,使每一个毕业生在其最初执业时便具有了相当强的竞争实力。正是因为如此,英国检察官均来源于从业相当年限的执业律师,可以说,律师是检察官的资格基础。[5]执业律师资格只是具备了成为检察官的基本条件,还需要面临检察官的分级分类遴选培训机制考核才能成为真正的检察官。总检察长是英国检察系统的首脑,从下院议员中提名产生。英国的法律要求皇家检控署署长由总检察长在有10年以上律师执业实践的人员中任命;检察官必须由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担任,特别是到皇家法院和高等法院出庭的检察官,还必须有大律师的资格。而其他助理人员都必须是经过法律专业训练、经考试合格的人员,而要实际成为助理检察官或皇家检察官,必须具备7年以上大律师或律师资格。[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