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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官惩戒制度简介

【摘要】:③法官惩戒,即对于达不到弹劾严重程度的法官的不良行为,根据《法官身份保障法》第2条之规定,由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组成合议庭给予告诫或一万日元以下罚款的制裁。根据《日本法院法》第49条之规定,法官违反职务上的义务、怠慢职务或存在有损品位的行为时,根据其他法律的规定以裁判的方式给予处分。[8]参见金邦贵主编:《法国司法制度》,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14~316页。

日本法官所接受的监督主要包括三种:①国民审查(只适用于最高法院法官),即全体国民利用众议院大选的机会,依据《最高法院法官国民审查法》,以一人一票的方式,对由天皇或内阁任命的最高法院大法官进行“信任审查”。②议会弹劾,即由国会两院议员选举出共14名议员组成的“弹劾法庭”对于违反职责、严重玩忽职守或者显著丧失法官威信的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是否罢免的裁判。③法官惩戒,即对于达不到弹劾严重程度的法官的不良行为,根据《法官身份保障法》第2条之规定,由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组成合议庭给予告诫或一万日元以下罚款的制裁。[9]对于法官惩戒,《日本宪法》规定,行政机关不得行使对法官的惩戒处分。法官的任命权虽然在内阁,但从尊重司法独立这一宗旨出发,对法官的监督权和惩戒权则不能由行政部门行使。根据《日本法院法》第49条之规定,法官违反职务上的义务、怠慢职务或存在有损品位的行为时,根据其他法律的规定以裁判的方式给予处分。

【注释】

[1]参见胡铭等:《转型中国法治进路的选择》,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第103页。

[2]参见曾哲、索肖娟:“美国法官惩戒事由之考察与借鉴”,载《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2期。

[3]参见朱曾汶译:《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11页。

[4]参见齐树洁主编:《美国司法制度》,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3页。

[5]参见郑曦:“司法责任制背景下英国法官薪酬和惩戒制度及其启示”,载《法律适用》2016年第7期。

[6]参见向雪宁:“德国法官惩戒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制度特征”,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2期。

[7]参见[法]皮埃尔·特鲁仕主编:《法国司法制度》,丁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83页。

[8]参见金邦贵主编:《法国司法制度》,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14~316页。

[9]参见张凌、于秀峰编译:《日本司法制度法律规范总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56页。